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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八О號

重利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楊明章戴勝利顏基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八О號 A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凃 嘉 益 律師

右被告重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

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八0號於九十年十二月五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內所載「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常業』重利罪」

其中之『常業』二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八0號於九十年十二月五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呂 嘉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官 楊 明 章

法官 戴 勝 利

法官 顏 基 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八О號於民國 91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重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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