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興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 松 柏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
- 右 一 人
- 選任辯護人 洪 梅 芬 律師
裘 佩 恩
楊 惠 雯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執行羈押,並均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起、九十一年四月十三日起及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二人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