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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九二五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永茂蘇重信陳清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行股

原告
乙 ○ ○
訴訟代理人
翁 瑞 昌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 琪 苖 律師
被告
丙 ○ ○
被告
南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九二五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林永茂

                      法官 蘇重信

                      法官 陳清溪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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