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穩達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丙○○
右被告等背信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
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訴訟代理張文嘉律師、石芳玲律師」係誤寫,應更正刪除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按「張文嘉律師、石芳玲律師」係原告於刑事案件的告訴代理人,並未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委任,因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訴訟代理張文嘉律師、石芳玲律師」顯係誤植,自應更正刪除之,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