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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五七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陳義仲楊子莊蔡崇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五七號  G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 ○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

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五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李 育 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楊 子 莊

法官 蔡 崇 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五七號於民國 91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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