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五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五七號 G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
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五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