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四二號 A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 ○ 右上訴人因違反專利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六一號中 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 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 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仍執陳詞稱:伊經專利權人甲○○發覺其侵害專利權後,雖於八十 七年八月三日回函表示不再繼續製造販賣,並立切結書一紙為憑;惟之後於八十 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再行販賣三百台予鉅軒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乃係存貨,且係賣 予之前定貨之舊客戶,應不為罪云云。惟查專利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罪,對於販 賣存貨並無免責之規定;關於販賣之對象,亦不限對於新客戶販賣始成立犯罪。 被告之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楊 省 三 法官 戴 勝 利 法官 林 勝 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陳 嘉 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