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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六О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鄭文肅黃聰明王浦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六О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信賢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刀械藥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刀械藥管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法院書記官 蔡 振 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文 肅

法官 黃 聰 明

法官 王 浦 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六О號於民國 90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