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六О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六О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吳信賢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刀械藥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刀械藥管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