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О四О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О四О號 A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丙○○、乙○○、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日起,各再延長羈押貳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起,各再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