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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О八三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陳義仲徐財福宋明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О八三號  C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 ○

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三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第二審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

第四○二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七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同年月二十六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法院書記官 余 素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徐 財 福

法官 宋 明 蒼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О八三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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