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О八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О八三號 C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
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三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第二審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
第四○二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七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同年月二十六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