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楊明章、徐宏志、戴勝利
- 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九號中華
- 被告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六一號 G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 ○ 選任辯護人 鄭 和 傑 律師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九號中華 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 偵字第二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海浪」、「因為」等歌曲係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為滾石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福茂公 司)等公司之著作或享有國內發行重製權之著作,非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販賣 或違法重製。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初起 ,自某姓名不詳綽號「阿兄」之成年男子,以每片新台幣(下同)四十元至五十 元之價格,連續販入如附表一、二盜版CD唱片,事先藏於其兄林坤南位於雲林 縣莿桐鄉埔尾村四鄰油車六六之一二一號住處,及隔鄰未辦理保存登記無人居住 之空屋內,再以每片六十元之價格批發給知情之劉進弘(業據判處公訴不受理確 定)小盤商及自己在雲林縣境內各夜市或菜市場擺攤,以每片一百元之價格賣出 給消費者,連續賣出盜版CD唱片予不特定人牟利,並以之為業而恃以維生。嗣 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許,在雲林縣莿桐鄉埔尾村四鄰油車六六之一二 一號,乙○○將附表二所示盜版CD唱片批發給劉進弘時,為警會同財團法人國 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職員甲○○,在上開處所實施搜索查獲,並扣得未賣出如附 表一盜版CD唱片二千三百七十五片、訂貨清單三張、價格廣告板五塊,並在劉 進弘駕駛之5K-8992號自小客車上,扣得甫批發給劉進弘之附表二盜版C D唱片三百三十七張。 二、案經附表一、二之著作權人委由甲○○訴由雲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雖不否認在上述時地被搜得扣案物品,但否認有批發行 為、亦否認有常業犯行,辯稱:伊前後只進了三次貨共五百九十片,其餘是一名 彰化社頭不詳姓名綽號「阿兄」之成年男子所寄放,伊白天在家種田,晚上擺夜 市賣浮雕兼賣CD唱片,被查獲時係向劉進弘借用小客車,並無販賣CD唱片予 劉進弘,亦非以賣CD唱片為常業等語。 二、惟查被告於警訊、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坦承查扣如附表一、二之盜版CD唱片為 其所有,且知均為盜版,伊在各夜市或菜市場擺攤販賣未經公司同意及授權(詳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警訊筆錄、偵查卷第十五頁至第十七頁、原審卷第二十 八頁、第八十八頁),核與告訴代理人吳宣諭、甲○○於警訊及原審審理審理時 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正版CD封面、查緝照片三十二張、扣案如附表一盜版CD 唱片二千三百七十五片、附表二盜版CD唱片三百三十七張、訂貨清單三張、價 格廣告版五塊足資佐證。 三、至被告嗣辯稱:扣案盜版CD唱片有一半係他人寄放,且未出售予劉進弘,亦非 常業云云,經查: (一)被告乙○○在警訊、檢察官訊問中、及原審調查期日,均坦承全部扣案盜 版CD唱片皆為其所有,卻在原審審判期日及本院審理時,翻異前供,辯 稱是一名不詳姓名彰化社頭人士寄放云云,其先後辯解已有嚴重矛盾。況 若被告所言屬實,則寄放大批盜版CD唱片之人,應係被告所熟識者,但 被告卻無法提供該名人士姓名住所以供調查,若被告與之並無交情,被告 乙○○怎會甘冒違法風險受託保管大批違法物品?顯見其所辯不詳人士寄 放云云,純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扣案盜版CD唱片數量龐大,同樣專輯唱片之數量高達數百張(如:黃品 源「海浪」專輯多達四百二十二張、劉德華「男人的愛」專輯多達四三八 張),被告乙○○若僅是單純小販,如何消化此巨量存貨?且上開5K- 8992號自小客車雖係劉進弘之父所有,惟均由劉進弘使用,搜索時劉 進弘不敢承認該車為其所有,經警以其車鑰匙開啟,劉進弘始承認該車係 伊使用,並經查緝警員張宗原供證在卷,參以劉進弘甫於八十九年八月十 九日販賣盜版CD唱片,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 月二十五日提起公訴(起訴案號八十九年偵字第三四一0號),由原審審 理中(八十九年易字第八三八號),足證劉進弘亦為販賣盜版CD唱片之 業者,從而被告所辯未出售予劉進弘,殊不足採。 (三)查扣之盜版CD唱片多達二千三百餘片數量龐大,又有訂貨清單、價格廣 告看版等物,被告於原審復坦承係以販賣盜版CD唱片維生(詳原審卷第 九十頁),故而被告以販賣盜版CD唱片為常業,事證明確。故被告上開 辯解均不足採,其犯行已可認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八十七條第二款以明知為侵害 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罪,並以之為常業而恃以維生,應依同法第九十四 條論處。被告意圖散佈侵害著作權物而陳列之低階行為,為高階之意圖營利交付 行為所吸收,不另成罪,另公訴意旨認:被告僅觸犯意圖營利交付侵犯著作權之 物罪,但經查被告販售大量盜版CD唱片,並兼有批發零售犯行,以之為生活憑 藉,應變更起訴法條,論以常業犯,並此敘明。扣案如附表一之盜版CD唱片二 千三百七十五片、訂貨清單三張、價格廣告版五塊,係被告所有,且為被告犯罪 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附表二盜版 CD唱片三百三十七片,已售予劉進弘,為劉進弘所有,並在劉進弘違反著作權 法(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三八號)案件諭知沒收,故不在本案宣告沒收。 五、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罪證明確,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適用著作權法第九十三 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 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 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並審酌被告正值年輕力壯,不思正當工作換取 收入,反而以賣盜版CD唱片攫取著作權人應得之商業利益,漠視著作權人為創 作所投注之大量心力,嚴重侵害他人權利,惡性非輕,又查扣之盜版CD唱片多 達二千七百餘片,數量龐大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 幣拾伍萬元,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扣案如附表一之盜版CD唱片 二千三百七十五片、訂貨清單三張、價格廣告版五塊,係被告所有,且為被告犯 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附表二盜 版CD唱片三百三十七片,已售予劉進弘,為劉進弘所有,並在劉進弘違反著作 權法(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三八號)案件諭知沒收,不在本案宣告沒收,認事用 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為常業犯及認原判決量刑太重而 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可取,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 本案經檢察官吳忠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楊 明 章 法官 徐 宏 志 法官 戴 勝 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 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吳 銘 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 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 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 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 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 利之使用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 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一 ┌──┬──────────┬───┬───────┬─────────┐ │編號│盜版CD雷射唱片名稱│片數 │被侵害歌曲名稱│著作(發行)權人 │ ├──┼──────────┼───┼───────┼─────────┤ │ 一 │黃品源 海浪等 │四二二│ 海浪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二 │范瑋琪 范范的世界等│ 八0│ 因為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三 │那英 心酸的浪漫等 │三八九│ 出賣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四 │劉德華 男人的愛等 │四三八│ 我不夠愛你 │博得曼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五 │李恕權 在之前等 │一二八│ 在之前等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六 │孫燕姿 等 │ 八0│ 我要的幸福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七 │費翔 愛過你等 │一0一│ 愛過你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八 │張柏芝 專輯等 │一三五│ 不同掛 │上華國際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九 │陳曉東 天亮說晚安等│一四0│ 跑 │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十 │李雨寰 專輯 │一九五│ 不要愛我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十 │安室奈美惠等 │ 二一│CROSS OVER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一 │ │ │ │ │ └──┴──────────┴───┴───────┴─────────┘ ┌──┬──────────┬───┬───────┬─────────┐ │ 十 │國語新曲風雲榜 │二四六│星語心願 │上華國際股份有限公│ │ 二 │ │ │ │司 │ ├──┴──────────┴───┴───────┴─────────┤ │以上共查獲盜版CD二千三百七十五片 │ └───────────────────────────────────┘ 附表二: ┌──┬──────────┬───┬───────┬─────────┐ │編號│盜版CD雷射唱片名稱│片數 │被侵害歌曲名稱│著作(發行)權人 │ ├──┼──────────┼───┼───────┼─────────┤ │ 一 │辛曉琪 談情看愛等 │ 五九│ 心裡有樹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二 │蕭亞軒 紅薔薇等 │ 五九│ 薔薇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三 │瑞奇馬汀等 │ 二0│SHE BANGS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四 │張衛健 │ 五二│ 天生好手 │博得曼股份有限公司│ │ │ 我不是張衛健等 │ │ │ │ ├──┼──────────┼───┼───────┼─────────┤ │ 五 │蘇永康 蘇情時間等 │ 六│ 相遇太早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 六 │羅南 同名專輯等 │ 二二│ ONLY FOR YOU │上華國際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七 │林凡 專輯等 │ 一四│ 夜太黑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八 │林志穎 去走走等 │ 二0│ 去走走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九 │小甜甜布蘭妮 等 │ 二四│ LUCKY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十 │鄭秀文 去愛吧等 │ 二七│ 至理名言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十 │安適奈美惠等 │ 五│love 2000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一 │ │ │ │ │ └──┴──────────┴───┴───────┴─────────┘ ┌──┬──────────┬───┬───────┬─────────┐ │ 十 │國語流行金曲榜等 │ 二九│ 海浪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 │ 二 │ │ │ │限公司 │ ├──┴──────────┴───┴───────┴─────────┤ │以上共查獲盜版CD三百三十七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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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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