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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三號 潛
- 上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辰 ○ ○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張 慶 宗 律師
- 被告
- 丑 ○ ○
右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九三七號),提起上訴,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九十年偵字第五七七九、一一七六一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辰○○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如附表四、五、六、七之一、七之二、七之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四所示應沒收物、楊祥忍汎亞銀行存褶、何洲華第一銀行存褶,均沒收。又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如附表四、五、六、七之一、七之二、七之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
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四所示應沒收物、楊祥忍汎亞銀行存褶、何洲華第一銀行存褶,均沒收。
壬○○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如附表四、五、六、七之一、七之二、七之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六、十七、十八所示應沒收物及楊祥忍汎亞銀行存褶、何洲華第一銀行存褶,均沒收。
丑○○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辰○○與壬○○及彭文啟(另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組成犯罪集團,專門申辦電話出租及申請存褶、金融卡販賣之業務,而為下列故買身分證、偽刻印章、變造、偽造身分證、申辦電話、申請銀行存摺、金融卡等犯罪行為,已有犯罪習慣。
二、為急需身分證以供自已隱匿身分及申辦電話、申請存褶、金融卡之用,明知附表
一、二、三、十九、二十、二十一所示之身分證、存摺、駕照,係來路不明之贓物,仍基於共同故買贓物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八月一日,先於臺中市○○路與民權路口,以每本新台幣(下同)五千元之代價,向一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洲」之成年男子購買如附表一、三、十九、二十、二十一(如附表二十一編號一之楊祥忍之汎亞銀行存褶除外)所示之身分證、駕照、存摺。再於臺中市○○路與民生路口,向年籍不詳綽號「陳仔」之成年男子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存褶。又連續於八十九年八月間,在台北縣板橋市○○○○○路口,向綽號「小王」以二萬元購買張保元身分證;於九十年一月底,在台北縣板橋市○○○○○路口,向綽號「志明」以每張一千元購買郎紹忠身分證及駕照;於八十九年十二月間,在台北市○○路上,向一名綽號「小賴」男子以一千五百元購買梁以嘷身分證。
三、為求隱藏身分逃避警方追緝及推展集團業務,基於共同偽刻印章、變造、偽造身分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故買之周文義、洪國治身分證,換貼辰○○照片,變造成辰○○身分證;於故買之何洲華身分證,換貼壬○○照片,變造成壬○○身分證;於故買之張峻銘身分證,換貼彭文啟照片,變造成彭文啟身分證;於故買之張保元身分證,換貼辰○○照片,變造成辰○○身分證,詳如附表四所示。並於故買之周文義駕照,換貼辰○○照片,變造成辰○○駕照;於故買之何洲華駕照,換貼壬○○照片,變造成壬○○駕照,詳如附表六所示。又由壬○○提供照片,粘貼於偽造之填載楊祥忍年籍資料之國民身分證,並蓋用偽造「內政部印」及「臺中市政府」(鋼印)之公印文,偽造成壬○○身分證,詳如附表五所示。以上致生損害於如附表四、五、六所示之人、國家對於國民身分管理之正確性及監理機關對駕照管理之正確性。復於不詳之時間,利用不知情刻印店,偽刻如附表七之一、七之二之印章及偽刻郎紹忠、鄭永昌、曾盛泰、翁延棟、國群聯合會計事務所、天時綜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章,詳如附表七之三所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之併案九十年偵字第五七七九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之併案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二三號部分:於八十九年八月間,在台北縣板橋市○○○○○路口,向綽號「小王」以二萬元購買張保元身分證;於九十年一月底,在台北縣板橋市○○○○○路口,向綽號「志明」以每張一千元購買郎紹忠身分證及駕照;於八十九年十二月間,在台北市○○路上,向一名綽號「小賴」男子以一千五百元購買梁以嘷身分證,並將張保元身分證上之照片換貼自己之照片之變造身分證。復於不詳之時間,委託不知情刻印店,偽刻郎紹忠、鄭永昌、曾盛泰、翁延棟、國群聯合會計事務所、天時綜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嗣於九十年三月三日一時三十分許,在嘉義市○○路與民族路口,經警盤查臨檢時,查知上情。並扣有張保元變造身分證、郎紹忠身分證及駕照、梁以嘷身分證、偽刻郎紹忠、鄭永昌、曾盛泰、翁延棟、國群聯合會計事務所、天時綜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四、為申辦電話出租及申請存褶、金融卡販賣之業務,基於共同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
(一)向東信電信公司申請行動電話,由辰○○與壬○○持變造何洲華、周文義身分證、偽造之楊祥忍身分證,於如附表八所示之日期,以代理人名義,偽造如附表八之文書,偽造署名,交予東信電信公司,申請如附表八所示之行動電話,足生損害於如附表八所示之用戶、代理人及東信電信公司,詳如附表八所示。
(二)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電話,由辰○○與壬○○持變造何洲華、周文義、洪國治身分證,於如附表九所示之日期,以代理人名義,偽造如附表九之文書,偽造署名,交予中華電信營運處,申請如附表九所示之電話,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九所示之用戶及中華電信公司,詳如附表九所示。
(三)向泛亞電訊公司申請行動電話,由辰○○持變造周文義身分證,於如附表十所示之日期,至臺南市○○路○段一七九號緯通電訊有限公司,以代理人名義,偽造如附表十之文書,偽造署名,交予緯通電訊有限公司,申請如附表十所示之行動電話,足生損害於如附表十所示之用戶、代理人及泛亞電訊公司,詳如附表十所示。彭文啟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㩦偽刻之如附表七之二所示印章至前開通訊行時,為警查獲。
(四)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電話,於如附表十一所示之日期,將故買之戌○○等人之身分證及偽造印章,委請不知情之賴淑卿等人為代理人,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電話,足生損害於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用戶及中華電信公司對於電信業務之管理,詳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十一所示。
(五)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電話,由壬○○持變造何洲華之身分證、偽刻之印章,於附
表十二所示之日期,以代理人名義,偽造如附表十二之文書,偽造印文,向中華
電信公司申請電話,足生損害於中華電信及何洲華本人,詳如附表十二所示。
(六)向和信電信公司申請行動電話,由壬○○持偽造楊祥忍之身分證,於附表十三所
示之日期,以代理人名義,偽造如附表十三之文書,偽造署名,向和信電信公司
,申請電話,足生損害於和信電信公司及楊祥忍本人,詳如附表十三所示。
(七)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電話,由壬○○持變造何洲華之身分證,於附表十四所示之
日期,以代理人名義,偽造如附表十四之文書,偽造署名,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
電話,足生損害於中華電信公司及何洲華本人,詳如附表十四所示。
(八)申請銀行存摺、金融卡,由壬○○持偽造楊祥忍身分證、變造何洲華身分證,於
附表十七所示之日期,偽造楊祥忍、何洲華之印文、署名於如附表十七所示之文
書上,而偽造如附表十七所示之文書,持向泛亞銀行中港分行、第一銀行中港分
行,申請如附表十七所示之帳號,領用存摺、金融卡,足生損害於泛亞銀行中港
分行、第一銀行中港分行及楊祥忍、何洲華本人,詳如附表十七所示。
五、辰○○為求集團有交通工具可使用,與壬○○基於概括之犯意:
(一)辰○○持變造周文義身分證、駕照,於如附表十五所示之日期,至嘉義市○○○
路五二○號中聯小客車租賃行,向負責人黃瑞昌,表示其係周文義,詐騙承租得
如附表十五所示之車輛,並於汽車租賃契約書上,偽簽「周文義」署名及指印,
而偽造私文書,持交黃瑞昌,足生損害於中聯小客車租賃行對於其車輛管理之業
務及周文義,詳如附表十五所示。
(二)辰○○與壬○○分別持如附表十六之變造周文義身分證、駕照及何洲華身分證、
駕照,於如附表十六所示之日期,向中聯小客車租賃行、環球汽車租賃公司,表
示彼等分係周文義及何洲華,詐騙承租如附表十六所示之車輛,並於汽車租賃契
約書上,分別由辰○○與壬○○偽簽「周文義」及「何洲華」署名及指印,而偽
造私文書,持交出租人,足生損害於中聯小客車租賃行、環球汽車租賃公司對於
其車輛管理之業務及周文義、何洲華,詳如附表十六所示。
(三)嗣因辰○○向中聯小客車租賃行租用自小客車未於約定之日期歸還,遲至八十八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始將租用之自小客車駛至前開租車公司,並通知丑○○
至該處為其繳納租金,租車公司之人員發覺有異,遂報警查獲。
六、辰○○明知黃惠雯、林宛姍、簡瑞材、劉建志、張文炬、黃永信均為其離職多年
員工,因在公司內仍留有身分證影本及印章,竟與其叔叔丑○○共同意圖不法之
所有,以冒用他人身分申請行動電話使用方法,詐取不法利益,明知未經黃惠雯
、林宛姍、簡瑞材、劉建志、張文炬、黃永信等人之同意,仍基於概括犯意,連
續自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十三日、十五日、十六日,四次,由辰○○交付黃惠
雯、林宛姍、簡瑞材、劉建志、張文炬、黃永信等人身分證影本及簡瑞材、張文
炬印章,利丑○○與嘉義市○○路三四五號「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神腦國際公司)嘉義市店員工劉淑貞熟識,辦理行動電話,不要求核對身分證
正本之弱點,而分別於同年月十二日至上開神腦國際公司嘉義市店,偽造黃惠雯
、林宛姍簽名;同年月十三日盗用簡瑞材印章;同年月十五日盗用張文炬印章;
同年月十六日偽造劉建志、黃永信簽名,作成不實之行動電話使用申請書,偽造
後持以行使,交由劉淑貞向神腦國際公司嘉義市店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依序為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使用,嗣
因黃惠雯事後接獲中華電信公司通知相關事宜,心覺有異而報警循線查獲。(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之併案九十年偵字第一一七六一號,丑○○部分經檢
察官另行起訴,並為本院另案九十一年上訴字第五八六號案判處有期徒刑貳年)
。
七、辰○○與丑○○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自八十八年七月間,由辰○○提供現金,
共同經營地下錢莊,於八十八年七月八日十七時許,在嘉義市港坪公園,乘曾敬
焜急迫之餘,放款與曾敬焜三萬元,先扣除十天利息八千元,而牟取與原本不相
當之月息六分(即每月百分之六十)重利。
八、案經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
理 由
一、訊據被告辰○○坦承右揭偽造文書等事,惟矢口否認有故買贓物、偽造文書、重
利等犯行,辯稱:伊買身分證時,他們說這是別人跟他們借錢的,我根本不認識
曾敬焜云云。被告壬○○坦承有以何洲華名義申請電話及存褶等事,惟矢口否認
有變造及偽造身分證及以楊祥忍身分證申請電話及存褶犯行,辯稱:伊沒有看過
這張身分證,記得有把照片交給辰○○,他說要辦護照云云。被告丑○○亦矢口
否認有重利犯行,辯稱:未放款予曾敬焜云云。
二、經查:
(一)前揭事實欄二故買贓物之事實,業據被告辰○○於警訊時自白稱:「警方查扣之
身分證四十張我是..在臺中市○○路與民權路,向綽號阿洲以每本新臺幣一千
元的代價購買..」,於併案之警訊自白稱:「於八十九年八月間,在台北縣板
橋市○○○○○路口,向綽號「小王」以二萬元購買張保元身分證;於九十年一
月底,在台北縣板橋市○○○○○路口,向綽號「志明」以每張一千元購買郎紹
忠身分證及駕照;於八十九年十二月間,在台北市○○路上,向一名綽號「小賴
」男子以一千五百元購買梁以嘷身分證,並經如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之被害
人於警訊或偵查或原審調查時指述甚詳,被害人宇○○、乙○○、天○○○、甲
○○、癸○○於本院亦供稱:身分證遺失等情(見本院卷第一四二、一四三、一
六六、一七六、二○五頁),被害人郎紹忠於併案警訊證稱:身分證於八十九年
十二月間於土城戶政事務所遺失,未刻木質印章云云,復有如附表一、二、三、
十九、二十、二十一所示之身分證、存摺、駕照(附表二所示之存摺天○○○之
存摺扣於高雄彭文啟案;如附表二十一編號一之楊祥忍之汎亞銀行存褶則除外,
因該存褶係被告等冒名申請,詳如後述)、張保元身分證、郎紹忠身分證及駕照
、梁以嘷身分證扣案足佐。另關於周文義之駕照及身分證部分,業據證人即中聯
小客車租賃行負責人黃瑞昌於警訊時證稱:「辰○○就是持周文義身分證、駕照
和丙○○至我的車行租車」,證人即環球汽車租賃公司負責人楊皓任於警訊時證
稱:「辰○○就是持周文義身分證駕照向我租車」,且有周文義身分證及駕照影
本各一紙附卷可佐。被告辰○○辯稱:賣身分證者稱所販賣之身分證,乃係他人
借錢未還所取得云云,縱係如此,出賣身分證者,仍係侵占被害人所抵押之身分
證,前開身分證仍係贓物,是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前揭事實欄三偽刻印章、變造、偽造身分證之事實,業據被告辰○○於警訊時自
白稱:「我將我的照片交給綽號陳仔變造,然後陳仔再寄給我..(壬○○的相
片何人貼的?)我叫幫我賣的人貼的」,共犯彭文啟於警訊時稱:「(你身上為
何持張峻銘身分證張貼你本人照片之偽造身分證?)該身分證係該陳姓男子(即
辰○○)幫我偽造的,他在交車給我時,一併交給我的」,被告辰○○於警訊時
並坦承:將張保元身分證上之照片換貼自己之照片之變造身分證等事,被告壬○
○雖辯稱不知情等語,然證人楊皓任於警訊時稱:「壬○○就是持何洲華身分證
、駕照作保證人」,被告辰○○於偵查中稱:「(那張身分證件在何處?)壬○
○拿去」,既被告壬○○提供自己之照片與辰○○換貼相片於何洲華之身份證、
駕照上,此亦有何洲華之身分證、駕照影本一紙在卷可參,被告壬○○復隨身攜
帶供己隱匿身分之用,對之毫不知情,孰能置信;另被告壬○○之照片亦黏貼於
楊祥忍之身分證上,此有汎亞銀行領用金融卡及設定提款檢碼申請書所附之楊祥
忍身分證影本在卷可參(見偵查卷第二○九頁),被害人楊祥忍於原審調查時稱
:「我的身分證為別人偽造,貼上壬○○的照片,為人拿去錢莊借錢」(見一審
卷第一一六頁),既前開申請書所附之身分證為貼有壬○○相片之身份證,而前
開存褶為被告辰○○所持有,此有汎亞銀行存褶及楊祥忍印章一枚在卷可參,復
參酌被告辰○○持前開楊祥忍之身分證向東信電訊公司申請行動電話,有東信電
訊服務申請表二紙附卷可參(見一審三卷第三十、三十二頁),足見被告確持有
前開偽造楊祥忍身分證無訛,衡之常情及辰○○偽造文書集團之習性,此一偽造
之身分證亦應為予壬○○所用,是被告壬○○與辰○○就偽造楊祥忍身分證部分
及變造何洲華身分證、駕照部分;彭文啟與辰○○就變造張峻銘身分證部分,應
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堪可認定。又被告辰○○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偽刻
印章(見警卷第六頁反面、本院卷第二○七頁),並於偵查中坦承:偽刻如附表
七之三郎紹忠、鄭永昌、曾盛泰、翁延棟、國群聯合會計事務所、天時綜合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等事(見併案偵字第一五四三號卷第四頁),且據郎紹忠警訊
證稱:身分證於八十九年十二月間於土城戶政事務所遺失,未刻木質印章云云,
此外,復有扣案之如附表七之一、七之二偽刻印章及七之三偽刻郎紹忠、鄭永昌
、曾盛泰、翁延棟、國群聯合會計事務所、天時綜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在卷
可資佐證,事證明確。
(二)前揭事實欄四(三)持偽造、變造身分證申請電話、行動電話之事實,業據被告
辰○○、壬○○供承不諱,且經證人丙○○於警訊時證稱:「我只知道他(即辰
○○)有用警方查扣的那些證件申請電話租給不特定人使用」屬實,並據證人即
通訊行人員陳建利於警訊時證稱:「今日該周姓男子因日前申請之電話門號未蓋
申請者之印章,今日欲至本店補蓋印章,而其日前申請之證件有問題..於八十
八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至我店中補蓋印章,但因當時帶的印章不足,所以又外出
去刻印章..彭文啟將楊美玲、曾慶媛、酉○○、黃姿慧、黃紹鑫、蔡文哲、邱
鴻益等七人之印章欲補蓋印章..」「(八十七年七月十一日周文義至你店內中
申請SIM卡時,是否另有其他人一同到達申請?)周文義一人至店中未有其他
人一同前來」,且有如附表十填寫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影本附卷可考,並有緯通電
訊有限公司函附黃紹鑫、蔡文哲、邱鴻益、曾慶媛申辦泛亞電信用戶申請書及代
辦切結書影本在卷足憑(見一審二卷第十七至二十五頁),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檢送之酉○○話申請書影本可憑(見一審三卷第二十六頁),此外復有如附表
八至十四、十七所示申請電話、行動電話申請書、市內電話裝機及異動電信費收
據在卷足資佐證。又經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一中港字第一
四五號函附何洲華金融卡申書影本(見一審二卷第三十八、三十九頁),中華電
信公司南台中營運處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中信南服字第○八三四號函附巳○○裝
機申請書影本(見一審二卷第六十至六十四頁),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中信南服
字第○八三四號函附莊延吉裝機申請書影本(見一審二卷第六十五至六十八頁)
,中華電信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台北南區營運服務中心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南服四字第一七九號函附傅榮芳租用電話申請書影本(見一審二卷第七十二至七
十四頁),中華電信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南高服字第○一
三三號函附天○○○新裝機申請書影本(見一審二卷第八十四至八十九頁),中
華電信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淡水營運處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淡業字第八九
C0一○○○五三號函附戌○○裝機申請書影本(見一審二卷第九十至九十二頁
),中華電信公司台北北區營運處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北北服字第八九C0六○
○七二十一號函附黃慶全裝機申請書影本(見一審二卷第九十三頁),中華電信
公司臺灣中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彰彰客字八○九一八○
○一三七號函附戊○○裝機申請書影本(見一審二卷第九十五至九十八頁),中
華電信公司台北東區營運服務中心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東服營字第二二三號函附
吳精運裝機申請書影本(見一審二卷第一○二頁),中華電信公司臺灣中區電信
分公司南投營運處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投客字第八九○一五○○一八七號函附文
正裝機申請書影本(見一審二卷第一○九至一一二頁),中華電信公司臺灣中區
電信分公司南投營運處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投客字第八九○一五○○一三六號函
附傅榮芳裝機申請書影本(見一審二卷第一一四至一一六頁),東信電訊股有限
公司檢送編號三、四之楊祥忍申請書影本(一審三卷第二十八至三十四頁),檢
送編號一、二之巳○○申請書影本(見一審三卷第三十六至四十三頁)在卷足憑
,足佐被告前開自白非虛。另被告辰○○坦承有持楊祥忍之身分證請通訊行之人
員代為填寫申請文件,以申辦電話,有如附表八編號3、4、附表十三、附表十
七編號1所示之填寫文件扣案足參,被告等持有楊祥忍之身分證已如前述,倘至
銀行申請戶頭,皆需本人攜帶其身分證辦理,被告辰○○與被告壬○○二人之長
相並不相似,而前開偽造楊祥忍身分證乃係貼用壬○○之照片,此一事實亦為被
告壬○○所自承,應非被告辰○○攜帶楊祥忍之身分證至汎亞銀行辦理之可能,
此參諸附表八被告辰○○尚須以代理人周文義之名義以偽造楊祥忍之身分證申辦
電話自明,被告辰○○雖稱存褶乃係向他人所購入等語,顯與常情有違,自難採
信。
(五)前揭事實欄五持變造證件租車之事實,為被告辰○○、壬○○供承不諱,且為被
害人黃瑞昌、楊皓任指訴綦詳,並如附表十五、附表十六編號一所示之租賃契約
附卷可參(見一審二卷第十至十四頁)。據被告辰○○供稱:「(黃瑞昌說他打
這支行動電話給你叫你還車,結果你說要開幾個月霸王車?)我沒有這樣說,我
只是說要開幾個月而已,現在沒錢還。」「(你租車尾期為何不還車呢?)因沒
有錢付租車費。」「(為何黃瑞昌說車子撞壞了?)我是想有錢時在還車。」(
見偵查卷第一二二頁),而被告辰○○於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即已冒用他人名義租
車,僅付一天租金,又向車行老闆黃瑞昌詐稱:車輛毀損在修理廠,經黃瑞昌查
證結果,並未有此事,至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始請被告丑○○前往欲付租金但
並未交還車輛,至黃瑞昌報警始交出車輛,且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被告壬○○
、辰○○又冒用他人名義,向環球小客車租賃公司租車,約定租期二天,據該公
司負責人楊皓任表示被告辰○○亦稱車輛毀損等情,且本件係警方命被告交出車
輛,足見被告壬○○、辰○○亦有詐欺之不法所有意圖。
(六)前揭事實欄六之事實,
㈠被告丑○○自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十三日、十五日、十六日,四次,分持由辰
○○交付之黃惠雯、林宛姍、簡瑞材、劉建志、張文炬、黃永信等人身分證影本
及簡瑞材、張文炬印章,至嘉義市○○路三四五號神腦國際公司嘉義市店,向員
工劉淑貞辦理行動電話,並自行於同年月十二日簽署黃惠雯、林宛姍姓名;同年
月十三日蓋用簡瑞材印章;同年月十五日蓋用張文炬印章;同年月十六日簽署劉
建志、黃永信姓名,填寫行動電話使用申請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依序為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使用等事供
認不諱。而上開申請均未經被害人同意,亦經辰○○於本院另案調查時供認在卷
,並經被害人黃惠雯於原審到庭供述明確,及被害人林宛姍、簡瑞材於本院另案
調查時結證明確,復有黃惠雯、林宛姍、簡瑞材、劉建志、張文炬、黃永信等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業務租用申請書各一份附卷可稽。且上開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
通話後未依限繳交通話費,亦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嘉義
營運處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嘉服二查字第九一○六一二三號函送通話明細清單附
卷可佐,自堪信為真實。
㈡被害人黃惠雯曾任職在辰○○在嘉義市鎮所經營之亞洲地毯公司,業據證人
辰○○於原審結證稱:我看到她(黃惠雯)身分證上載有「六∕五退」字...
我曾經拿這張身分證(影本)給張某(丑○○)去辦電話...,「六∕五退」
字,是會計寫的,表示是六月五日退保的意思,大約在八十八年之前,如果她只
待一月或半月,大概沒有見過我等語(詳原審卷第一一三頁)。而黃惠雯對辰○
○將其身分證持交被告丑○○申辦上開行動電話並不知情之事實,洵堪認定。至
於證人辰○○證稱:丑○○對我未經黃惠雯同意就拿她(黃惠雯)身分證去辦行
動電話並不知情...,我是拿她(黃惠雯)身分證影本給張某(丑○○)一節
。經查被告與辰○○係叔侄關係,而辰○○之亞洲地毯公司於八十五年間已經失
敗,僅餘五、六名員工之事實,業據辰○○到庭結證明確,被告與辰○○叔侄關
係,且於八十八年九月一日起即因與辰○○涉及偽造文書等案在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檢察署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九三七號偵查,嗣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八十九
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審理,有該起訴書及判決在卷足憑(見另案一審卷第八二至
九四頁),被告不得諉為不知,以卸刑責。
㈢又被告持黃惠雯、林宛姍、簡瑞材、劉建志、張文炬、黃永信等人身分證影本向
神腦國際公司嘉義市店申辦行動電話門號時,雖有記載黃惠雯、林宛姍正確地址
,卻故意要求將帳單寄至不相關之嘉義市○○里○○路五六○號;簡瑞材部分亦
故意要求帳單寄送雲林縣斗六市○○里○路二三號;劉建志部分亦要求帳單送至
雲林縣麥寮鄉興華村興北七號;黃永信則故意填寫他人地址(黃惠雯住處地址)
,致查無此人;張文炬部分則屬行踪不明之人,有上述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
動電話業務租用申請書,及退郵信件附卷足憑。益證被告於申請行動電話當時即
有犯罪故意。
㈣另證人劉淑貞雖亦證稱:當時是丑○○提出聲請,黃惠雯、林宛姍、劉建志、黃
永信等人簽名及簡瑞材、張文炬印章,均由丑○○本人簽蓋,張某(丑○○)稱
係朋友委託他辦理等語,足認被告丑○○確有在上開申請書上偽簽黃惠雯、林宛
姍、劉建志、黃永信等人姓名及盜蓋簡瑞材、張文炬印章。雖證人劉淑貞於警訊
中供稱:張姓男子(即丑○○)是我們公司熟客,他經常替別人代理申請大哥大
門號等語(詳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警訊筆錄),而被告丑○○則辯稱:倘若事
先知悉辰○○未經黃惠雯等人同意,不可能會找熟識之通訊行辦理該行動電話,
以供日後追查等情,然依社會常情,正因熟識,才能給予方便,否則依正常手續
則應核對身分證正本,被告即不可能辦理行動電話,也因此被告方有犯罪餘地。
況智者千慮,必有一失,方有破案契機,是證人劉淑貞於辦理本件行動電話申請
案,確有嚴重疏失,被告丑○○此部分辯解,自不能為其有利證據。
㈤綜上所述,被告先後收受辰○○所交付之黃惠雯、林宛姍、簡瑞材、劉建志、張
文炬、黃永信等人身分證影本及簡瑞材、張文炬印章,用以申辦上開行電話,其
在上開行電話申請書上簽名蓋章偽造被害人文書申請行動電話,取得電話後即大
量撥打使用,而不付通話費,其有偽造文書及詐欺得利,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
定。
(七)前揭事實欄七重利之事實,業據被害人曾敬焜於警訊時指稱:「我是於八十八年
七月八日看報紙刊登身分證借款,所以於八十八年七月八日下午十七時相約在嘉
義市港坪公園內向辰○○借新臺幣三萬元,實拿新臺幣二萬二千元,餘八千元為
利息,以十天為一期,利息六千元,當時我因失業急需要用錢,所以才向辰○○
借錢,我並於二期未繳納利息,丑○○即來我住處向我索討利息,因沒錢給他就
面目兇惡向我說要我好看致使我害怕。」,於偵查中稱:「(錢何人交給你?)
辰○○(丑○○)他在車上等」綦詳,被告辰○○於警訊時亦承認係綽號「小詳
」者借款予曾敬焜,被告壬○○亦供述:辰○○出資交付丑○○放款等詞,若被
告辰○○未參與放款,何以知悉「小詳」者借款予曾敬焜,況曾敬焜既不認識辰
○○、丑○○二人尚無誣指之理。縱被害人曾敬焜於原審調查再供稱:「(問:
有無向人借錢?)有向丑○○借高利貸」,據壬○○於警訊時稱:「辰○○出資
金錢拿給三哥,讓丑○○拿錢放款,給不特定之人」,係被告辰○○提供現金予
丑○○放款,共同經營地下錢莊,亦難認前述未符。至被害人曾敬焜於偵查中供
稱:「(警方怎會知道你有跟他們借錢?)因我有把身分證押在他們那裡」,而
被告等為警查獲時,未扣得曾敬焜及其父之資料,然此乃因被告辰○○所購買之
證件甚多,詳如前述,有些證件亦為其丟棄(見其與彭文啟所犯之偽造文書案件
中之供述),故不得以未扣得曾敬焜及其父之證件,即認被告辰○○、丑○○並
未放款,況被告辰○○已供述曾敬焜所交付之證件,已由「小詳」者收走,更不
能認被告辰○○、丑○○未為放款。依被害人曾敬焜所供:三萬元,以十天為一
期,利息六千元」,則一月之利息為一萬八千元,以三萬元本金計算,已牟取與
原本不相當之月息六分(即每月百分之六十)重利。被告辰○○、丑○○重利犯
行堪以認定。
(八)被告辰○○雖於本院辯稱:警訊時,為警刑求,被踢肚子、胸口及背後云云,惟
經本院調取被告辰○○入所之體檢表,僅右側有明顯傷痕二處,見嘉義看守所九
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嘉所志衛字第○六九四號函附被告辰○○入所之體檢表影本
可憑(見本院卷第二六五、二六六頁),前、後、左側均無傷害痕跡,尚無被告
辰○○所稱肚子、胸口及背後部位之傷,且被告辰○○於警訊、偵查中,並未陳
稱:有為警刑求之事,是被告辰○○所辯不足採信。
(九)據被告壬○○於警訊時稱:「我們這一集團是從事金錢借貸及電話非法轉接工作
,其過程為由辰○○出資金錢拿給三哥,讓丑○○拿錢放款,給不特定之人..
於放款之時向借貸之人身分證件及金融機構存褶,作為抵押拿給辰○○,由辰○
○盜刻借款人之印章申請中華電信非法轉接再變賣與他人」,被告辰○○警訊亦
承認:「我購買身分證是用來申請中華電信市內門號用的,並用來承租他人使用
來賺錢。」「我用存摺之用途是我以承租電話而各人匯錢於存摺內轉給我(人頭
戶),另一部份是轉賣給他人。」「我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開始經營電話承
租,都是將他人身份證由我偽刻印章,再至電信局辦理門號,再刊登報紙由不特
定人向我承租,我再以每號電話收一千元、押金五千元。」足認被告辰○○與壬
○○及彭文啟組成犯罪集團,專門申辦電話出租及申請存褶、金融卡販賣之業務
,而為上述故買身分證、偽刻印章、變造、偽造身分證、申辦電話、申請銀行存
摺、金融卡等犯罪行為,已有犯罪習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辯護人請求
㈠將附表八編號一至四之申請書及專案合約書送法務部調查局筆跡鑑定(見本院
卷第一○○頁)、㈡請求向泛亞銀行中港分行調取楊祥忍開戶之錄影帶及開戶資
料,送法務部調查局筆跡鑑定(見本院卷第一五○、二五八頁),(泛亞銀行中
港分行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泛港(九一)發字第一四五四號函覆八十八年六月三
十日已無錄影帶可提供,見本院卷第三二○、三二一頁),㈢請求向內政部戶政
司函查身分證遺失須登報之規定何時廢除(見本院卷第一二五頁),㈣請求將0
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巳○○
、何華洲署押送法務部查局筆跡鑑定(見本院卷第一五一頁),及傳訊其他被害
人,均核非必要。被告等犯行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辰○○、壬○○所為事實欄二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
買贓物罪。所為事實欄三行為,將其相片及其所購入之身分證、駕照換貼相片,
而後行使,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變造
特種文書之行為為行使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國民身分證屬於品行能力相
類證書之一種,國民身分證上之「內政部印」及「臺中市政府」(鋼印)則為表
示內政部及臺中市政府公署之公印文。被告二人以偽造上開公印文之方法,偽造
楊祥忍國民身分證後,並加以行使,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六條之行
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偽造特種文書後復加
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上開身
分證上同時偽造「內政部印」及「臺中市政府」之公印文各一枚,係以一行為接
續為之,且其所侵害之法益,為國家法益,應為單純一罪。又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與偽造公印文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論一較重之偽造公印文罪。所為事
實欄四行為,偽造附表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七之文書,而
後行使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印文之行
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份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
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所為事實欄五行為,持偽造附表十五、十六文租車,
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
項之詐欺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被告辰○○,與被告壬○○、彭文啟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
犯。被告委請不知情之人偽刻印章及不知情如附表十一所示之代理人代為填寫如
附表十一所示之文件、申辦如附表十一所示電話,為間接正犯。被告辰○○、壬
○○前開多次故買贓物、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詐欺之行為,時
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分別論以連續故買贓物、連
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連續詐欺罪,並加重其刑。被告
二人所犯上開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情節較重之偽造私文書處斷
。被告辰○○與丑○○就事實欄六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詐取不法利益罪。二人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偽造私文書後,復加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
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上開申請書上同時偽造黃惠雯、林
宛姍、劉建志、黃永信等人署押及盜用簡瑞材、張文炬印章,均為偽造私文書之
階段行為,亦不另論罪。又被告申請電話目的在於使用電話不予付費,所犯詐取
不法利益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牽連關係,應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所為數行為,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出於概括
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
辰○○與丑○○就事實欄七行為,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之重利罪。辰○○
與丑○○就此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辰○○就上開偽造
私文書罪與重利罪間,罪名互異,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公訴人雖未就買受如
附表二之存褶、偽刻如附表七之一編號8、10、20、22、23、24、2
5、附表七之二之印文、附表七之三之印章;行使如附表八、附表十五編號1、
附表十六編號1附表十七、附表十八、附表二十四及偽造公印文、行使變造特種
文書之犯罪事實起訴,惟此部分與公訴人前開起訴有罪部分,分別有連續犯及牽
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得併予審理。原審以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罪證明
確,因予被告等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未及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部分予以審酌,洵有違誤;又原判決認事實
欄五,不成立詐欺罪;事實欄七,不成立重利罪,亦有不當。公訴人上訴意旨,
指摘事實欄七,應成立重利罪,為有理由;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無足取
。但原判決既有可議,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辰○○、
壬○○不思正途,組成犯罪集團利用他人失竊之身分證申請市內電話、行動電話
供人轉接、申請存褶、金融卡販賣謀利,申請之電話數量龐大、遍及全國,對社
會所生之危害非輕,暨辰○○、丑○○重利犯行,及彼等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被告辰○○行使偽造私文書有期徒刑伍年、重利罪有期徒刑柒月,定執
行期為有期徒刑伍年伍月。被告壬○○有期徒刑叁年貳月。被告丑○○有期徒刑
柒月。又辰○○、壬○○組成犯罪集團,專門申辦電話出租及申請存褶、金融卡
販賣之業務,已有犯罪習慣,併依刑法第九十條規定,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
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附表四變造之身分證(張峻銘身分證扣於彭
文啟案)、附表六之變造駕照其上所示之相片,有些雖未扣案,並無證據證明業
已滅失,及附表五偽造身分證,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之;如附表七之一、附表七之二、附表七之三、附表八至
十八所示、二十四應沒收之物,係偽造之印章、印文、署名,均應依刑法第二百
十九條之規定沒收。如附表五所示偽造楊祥忍國民身分證一紙及被告偽造如附表
十七所示文書以申請之楊祥忍汎亞銀行存褶及何洲華第一銀行存褶,楊祥忍身分
證及何洲華第一銀行存褶雖未扣案,並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二者皆為被告犯罪
所得,屬其所有,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沒收。又偽造之身分證及楊
祥忍汎亞銀行存褶既經諭知沒收,身分證上之公印文二枚及存摺上偽造之楊祥忍
印文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辰○○向綽號「阿洲」,故買如附表二十一編號一之楊祥忍
之汎亞銀行存褶,與壬○○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偽刻如附表二十二所示之印章,
偽造如附表二十三所示之人簽名,冒名向如附表二十三所示之營運處申請電話云
云。經查:如附表二十一編號一之楊祥忍之汎亞銀行存褶乃係被告等冒名申請,
已如前述,自非故買贓物;被告辰○○辯稱如附表二十二所示之印章乃係與存褶
一同購入,並非其所偽刻,參酌須使用與所存留之印章相同之印章始得使用存簿
,是其所稱並非無據;另原審向如附表二十三所示中華電信營運處調閱前開電話
之申請書,申請書上所載乃天○○○所申請,有和信電訊股有限公司八十九年五
月十六九日(八九)和信字第四五四號函附黃許秀年0000000000號之
用戶申請書影本足憑(見一審二卷第二至五頁),且無何洲華之身分證影本或周
文義之身分證影本,或申請人均非天○○○,或此號電話尚為開通,自難僅因天
○○○稱上開電號遭人冒名申請即認係被告等所為,此外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
證明被告確有如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惟此部分犯行,公訴人認與前開有罪部分實
質上一罪或連續犯之關係,自無庸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五、原判決另以:被告辰○○借款與張明山後取得如附表十八之支票,為領取如附表
十八所示之金額,竟未經周文義同意,即擅自冒用周文義之名義,而於如附表十
八所示系爭支票背面偽造「周文義」之署押一枚以示周文義背書取款之意思,用
以偽造背書之私文書後,隨即持以交付銀行之行員而委託取款,足以生損害於周
文義,認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惟公訴人
對此部分並未為起訴,且被告辰○○此部分行為,其犯罪手法,與上開被告辰○
○犯罪行為之手法有異,尚難認被告乃基於一計劃內之概括犯意為之,與本件則
無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由公訴人另行偵辦。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
二條、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九十
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炎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李 文 福
法官 蔡 長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重利罪部分,不得上訴。
其他之罪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
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
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九十條:
有犯罪之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前項處分期間為三年以下。
■附表一:身分證
┌────┬──────────┬──────────────────┐
│編號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
├────┼──────────┼──────────────────┤
│1 │巳○○ │Z000000000 │
├────┼──────────┼──────────────────┤
│2 │徐美榮(雅惠) │Z000000000 │
├────┼──────────┼──────────────────┤
│3 │庚○○ │Z000000000 │
├────┼──────────┼──────────────────┤
│4 │陳契廷 │Z000000000 │
├────┼──────────┼──────────────────┤
│5 │吳美富 │Z000000000 │
├────┼──────────┼──────────────────┤
│6 │己○○ │Z000000000 │
├────┼──────────┼──────────────────┤
│7 │黃○○ │Z000000000 │
└────┴──────────┴──────────────────┘
┌────┬──────────┬──────────────────┐
│8 │午○○ │Z000000000 │
├────┼──────────┼──────────────────┤
│9 │玄○○ │Z000000000 │
├────┼──────────┼──────────────────┤
│10 │辛○○ │Z000000000 │
├────┼──────────┼──────────────────┤
│11 │戊○○ │Z000000000 │
├────┼──────────┼──────────────────┤
│12 │子○○ │Z000000000 │
├────┼──────────┼──────────────────┤
│13 │未○○ │Z000000000 │
├────┼──────────┼──────────────────┤
│14 │戌○○ │Z000000000 │
├────┼──────────┼──────────────────┤
│15 │吳精運 │Z000000000 │
├────┼──────────┼──────────────────┤
│16 │卯○○ │Z000000000 │
└────┴──────────┴──────────────────┘
┌────┬──────────┬──────────────────┐
│17 │寅○○ │Z000000000 │
├────┼──────────┼──────────────────┤
│18 │張世杰 │Z000000000 │
├────┼──────────┼──────────────────┤
│19 │酉○○ │Z000000000 │
├────┼──────────┼──────────────────┤
│20 │甲○○ │Z000000000 │
├────┼──────────┼──────────────────┤
│21 │宇○○ │Z000000000 │
├────┼──────────┼──────────────────┤
│22 │乙○○ │Z000000000 │
├────┼──────────┼──────────────────┤
│23 │周惠梅 │Z000000000 │
├────┼──────────┼──────────────────┤
│24 │天○○○ │Z000000000 │
├────┼──────────┼──────────────────┤
│25 │周文義 │Z000000000 │
└────┴──────────┴──────────────────┘
■附表二:
┌──┬───────────┬─────┬─────────────┐
│編號│立帳銀行 │戶名 │帳號 │
├──┼───────────┼─────┼─────────────┤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詹國材 │000000000000 │
├──┼───────────┼─────┼─────────────┤
│2 │富邦商業銀行 │詹國材 │00000000000000 │
├──┼───────────┼─────┼─────────────┤
│3 │湖口郵局 │趙翠華 │0000000000000 │
├──┼───────────┼─────┼─────────────┤
│4 │民雄郵局 │賴進成 │00000000000000 │
└──┴───────────┴─────┴─────────────┘
■附表三:駕照
┌────┬──────────┬──────────────────┐
│編號 │姓名 │身分證字號 │
├────┼──────────┼──────────────────┤
│1 │周文義 │Z000000000 │
├────┼──────────┼──────────────────┤
│2 │何洲華 │Z000000000 │
└────┴──────────┴──────────────────┘
■附表四:變造身分證
┌───┬───┬───────────┬────────┬─────┐
│編號 │姓名 │身分證字號 │變造部分 │應沒收之物│
├───┼───┼───────────┼────────┼─────┤
│1 │周文義│Z000000000 │換貼辰○○相片 │辰○○相片│
│ │ │ │ │一紙 │
├───┼───┼───────────┼────────┼─────┤
│2 │洪國治│Z000000000 │換貼辰○○相片 │辰○○相片│
│ │ │ │ │一紙 │
└───┴───┴───────────┴────────┴─────┘
┌───┬───┬───────────┬────────┬─────┐
│3 │何洲華│Z000000000 │換貼壬○○相片 │壬○○相片│
│ │ │ │ │一紙 │
├───┼───┼───────────┼────────┼─────┤
│4 │張峻銘│ │換貼彭文啟相片 │彭文啟相片│
│ │ │ │ │一紙 │
├───┼───┼───────────┼────────┼─────┤
│5 │張保元│ │換貼辰○○相片 │辰○○相片│
│ │ │ │ │一紙 │
└───┴───┴───────────┴────────┴─────┘
■附表五:偽造身分證
┌───┬───┬───────────┬──────────────┐
│編號 │姓名 │身分證字號 │應沒收之物 │
├───┼───┼───────────┼──────────────┤
│1 │楊祥忍│Z000000000 │偽造身分證一張 │
│ │ │ │ │
└───┴───┴───────────┴──────────────┘
■附表六:變造駕照
┌───┬───┬───────────┬────────┬─────┐
│編號 │姓名 │身分證字號 │變造部分 │應沒收之物│
├───┼───┼───────────┼────────┼─────┤
│1 │周文義│Z000000000 │換貼辰○○相片 │辰○○相片│
│ │ │ │ │一紙 │
├───┼───┼───────────┼────────┼─────┤
│2 │何洲華│Z000000000 │換貼辰○○相片 │壬○○相片│
│ │ │ │ │一紙 │
└───┴───┴───────────┴────────┴─────┘
■附表七之一:偽刻印章
┌────┬──────────┬──────────────────┐
│編號 │姓名 │應沒收之物 │
├────┼──────────┼──────────────────┤
│1 │巳○○ │偽刻印章一枚 │
├────┼──────────┼──────────────────┤
│2 │吳美富 │偽刻印章一枚 │
└────┴──────────┴──────────────────┘
┌────┬──────────┬──────────────────┐
│3 │午○○ │偽刻印章一枚 │
├────┼──────────┼──────────────────┤
│4 │戊○○ │偽刻印章一枚 │
├────┼──────────┼──────────────────┤
│5 │未○○ │偽刻印章一枚 │
├────┼──────────┼──────────────────┤
│6 │戌○○ │偽刻印章一枚 │
├────┼──────────┼──────────────────┤
│7 │吳精運 │偽刻印章一枚 │
├────┼──────────┼──────────────────┤
│8 │卯○○ │偽刻印章一枚 │
├────┼──────────┼──────────────────┤
│9 │寅○○ │偽刻印章一枚 │
├────┼──────────┼──────────────────┤
│10 │張世杰 │偽刻印章一枚 │
├────┼──────────┼──────────────────┤
│11 │酉○○ │偽刻印章一枚 │
└────┴──────────┴──────────────────┘
┌────┬──────────┬──────────────────┐
│12 │丁○○ │偽刻印章一枚 │
├────┼──────────┼──────────────────┤
│13 │地○○ │偽刻印章一枚 │
├────┼──────────┼──────────────────┤
│14 │周惠梅 │偽刻印章一枚 │
├────┼──────────┼──────────────────┤
│15 │莊吉延 │偽刻印章一枚 │
├────┼──────────┼──────────────────┤
│16 │程啟程 │偽刻印章一枚 │
├────┼──────────┼──────────────────┤
│17 │申○○ │偽刻印章一枚 │
├────┼──────────┼──────────────────┤
│18 │洪國治 │偽刻印章一枚 │
├────┼──────────┼──────────────────┤
│19 │天○○○ │偽刻印章一枚 │
├────┼──────────┼──────────────────┤
│20 │何洲華 │偽刻印章一枚 │
└────┴──────────┴──────────────────┘
┌────┬──────────┬──────────────────┐
│21 │林慧芳 │偽刻印章一枚 │
├────┼──────────┼──────────────────┤
│22 │傅榮芳 │偽刻印章一枚 │
├────┼──────────┼──────────────────┤
│23 │黃慶全 │偽刻印章一枚 │
├────┼──────────┼──────────────────┤
│24 │楊祥忍 │偽刻印章一枚 │
├────┼──────────┼──────────────────┤
│25 │周文義 │偽刻印章一枚 │
└────┴──────────┴──────────────────┘
■附表七之二:
┌────┬──────────┬──────────────────┐
│編號 │姓名 │應沒收之物 │
├────┼──────────┼──────────────────┤
│1 │楊美玲 │偽刻印章一枚 │
└────┴──────────┴──────────────────┘
┌────┬──────────┬──────────────────┐
│2 │邱鴻益 │偽刻印章一枚 │
├────┼──────────┼──────────────────┤
│3 │黃姿慧 │偽刻印章一枚 │
├────┼──────────┼──────────────────┤
│4 │蔡文哲 │偽刻印章一枚 │
├────┼──────────┼──────────────────┤
│5 │曾慶媛 │偽刻印章一枚 │
├────┼──────────┼──────────────────┤
│6 │酉○○ │偽刻印章一枚 │
└────┴──────────┴──────────────────┘
■附表七之三:
┌────┬────────────┬────────────────┐
│編號 │姓名 │應沒收之物 │
├────┼────────────┼────────────────┤
│1 │郎紹忠 │偽刻印章一枚 │
└────┴────────────┴────────────────┘
┌────┬────────────┬────────────────┐
│2 │鄭永昌 │偽刻印章一枚 │
├────┼────────────┼────────────────┤
│3 │曾盛泰 │偽刻印章一枚 │
├────┼────────────┼────────────────┤
│4 │翁延棟 │偽刻印章一枚 │
├────┼────────────┼────────────────┤
│5 │國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偽刻印章一枚 │
├────┼────────────┼────────────────┤
│6 │天時綜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偽刻印章一枚 │
└────┴────────────┴────────────────┘
■附表八:
┌─┬─────┬────┬─┬─┬─┬─┬────┬────┬────┐
│編│電話號碼 │電信公司│用│申│申│代│行使證件│填寫文件│應沒收之│
│號│ │ │戶│請│請│理│ │ │物 │
│ │ │ │名│日│人│人│ │ │ │
├─┼─────┼────┼─┼─┼─┼─┼────┼────┼────┤
│1│0000000000│東信電訊│莊││林│何│變造何洲│服務申請│巳○○署│
│ │ │ │文│⒎│穎│洲│華身分證│表 │名一枚 │
│ │ │ │正││煇│華│ │ │何洲華署│
│ │ │ │ │ │ │ │ │ │名一枚 │
├─┼─────┼────┼─┼─┼─┼─┼────┼────┼────┤
│2│0000000000│東信電訊│莊││林│何│變造何洲│服務申請│巳○○署│
│ │ │ │文│⒎│穎│洲│華身分證│表 │名一枚 │
│ │ │ │正││煇│華│ │ │何洲華署│
│ │ │ │ │ │ │ │ │ │名一枚 │
└─┴─────┴────┴─┴─┴─┴─┴────┴────┴────┘
│3│0000000000│東信電訊│楊││張│周│變造周文│服務申請│楊祥忍署│
│ │ │ │祥│⒍│銘│文│義身分證│表 │名一枚 │
│ │ │ │忍│⒒│䜢│義│偽造楊祥│ │周文義署│
│ │ │ │ │ │ │ │忍身分證│ │名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金正昌北│楊祥忍署│
│ │ │ │ │ │ │ │ │區雙頻三│名二枚 │
│ │ │ │ │ │ │ │ │網專案合│ │
│ │ │ │ │ │ │ │ │約書 │ │
├─┼─────┼────┼─┼─┼─┼─┼────┼────┼────┤
│4│0000000000│東信電訊│楊││張│周│變造周文│服務申請│楊祥忍署│
│ │ │ │祥│⒍│銘│文│義身分證│表 │名二枚 │
│ │ │ │忍│⒒│䜢│義│偽造楊祥│ │周文義署│
│ │ │ │ │ │ │ │忍身分證│ │名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金正昌北│楊祥忍署│
│ │ │ │ │ │ │ │ │區雙頻三│名二枚 │
│ │ │ │ │ │ │ │ │網專案合│ │
│ │ │ │ │ │ │ │ │約書 │ │
■附表九:
┌─┬─────┬────┬─┬─┬─┬─┬────┬───┬─────┐
│編│電話號碼 │電信公司│用│申│申│代│行使證件│填 寫│應沒收之物│
│號│ │ │戶│請│請│理│ │文 件│ │
│ │ │ │名│日│人│人│ │ │ │
├─┼─────┼────┼─┼─┼─┼─┼────┼───┼─────┤
│1│(00)000000│中華電信│莊││林│何│變造何洲│市內電│偽造巳○○│
│ │1 │ │文│⒏│穎│洲│華身分證│話裝機│印文一枚 │
│ │ │ │正││煇│華│ │申請書│偽造何洲華│
│ │ │ │ │ │ │ │ │ │署名一枚 │
├─┼─────┼────┼─┼─┼─┼─┼────┼───┼─────┤
│2│(00)000000│中華電信│莊││林│何│變造何洲│市內電│偽造巳○○│
│ │2 │ │文│⒏│穎│洲│華身分證│話裝機│印文一枚 │
│ │ │ │正││煇│華│ │申請書│偽造何洲華│
│ │ │ │ │ │ │ │ │ │署名一枚 │
└─┴─────┴────┴─┴─┴─┴─┴────┴───┴─────┘
┌─┬─────┬────┬─┬─┬─┬─┬────┬───┬─────┐
│3│(049)39067│中華電信│莊││林│何│變造何洲│市內電│偽造巳○○│
│ │5 │ │文│⒏│穎│洲│華身分證│話裝機│印文一枚 │
│ │ │ │正││煇│華│ │申請書│偽造何洲華│
│ │ │ │ │ │ │ │ │ │署名一枚 │
├─┼─────┼────┼─┼─┼─┼─┼────┼───┼─────┤
│4│(049)39068│中華電信│莊││林│何│變造何洲│市內電│偽造巳○○│
│ │0 │ │文│⒏│穎│洲│華身分證│話裝機│印文一枚 │
│ │ │ │正││煇│華│ │申請書│偽造何洲華│
│ │ │ │ │ │ │ │ │ │署名一枚 │
├─┼─────┼────┼─┼─┼─┼─┼────┼───┼─────┤
│5│(047)72957│中華電信│吳││林│何│變造何洲│市內電│偽造吳蕢芬│
│ │31 │ │蕢│⒏│穎│洲│華身分證│話裝機│印文一枚 │
│ │ │ │芳││煇│華│ │申請書│偽造何洲華│
│ │ │ │ │ │ │ │ │ │署名一枚 │
└─┴─────┴────┴─┴─┴─┴─┴────┴───┴─────┘
┌─┬─────┬────┬─┬─┬─┬─┬────┬───┬─────┐
│6│(047)72957│中華電信│吳││林│何│變造何洲│市內電│偽造吳蕢芬│
│ │32 │ │蕢│⒏│穎│洲│華身分證│話裝機│印文一枚 │
│ │ │ │芳││煇│華│ │申請書│偽造何洲華│
│ │ │ │ │ │ │ │ │ │署名一枚 │
├─┼─────┼────┼─┼─┼─┼─┼────┼───┼─────┤
│7│(00)000000│中華電信│吳││張│洪│變造洪國│市內電│偽造吳精運│
│ │07 │ │精│⒏│銘│國│治身分證│話裝機│印文一枚 │
│ │(00)000000│ │運││䜢│治│ │申請書│偽造洪國治│
│ │05 │ │ │ │ │ │ │ │署名一枚 │
│ │ │ │ │ │ │ │ │ │(此二線同 │
│ │ │ │ │ │ │ │ │ │ 一申請書)│
├─┼─────┼────┼─┼─┼─┼─┼────┼───┼─────┤
│8│(00)000000│中華電信│莊││林│何│變造何洲│市內電│偽造莊吉延│
│ │1 │ │吉│⒏│穎│洲│華身分證│話裝機│印文一枚 │
│ │ │ │延││煇│華│ │申請書│偽造何洲華│
│ │ │ │ │ │ │ │ │ │署名一枚 │
└─┴─────┴────┴─┴─┴─┴─┴────┴───┴─────┘
┌─┬─────┬────┬─┬─┬─┬─┬────┬───┬─────┐
│9│(00)000000│中華電信│莊││林│何│變造何洲│市內電│偽造莊吉延│
│ │8 │ │吉│⒏│穎│洲│華身分證│話裝機│印文一枚 │
│ │ │ │延││煇│華│ │申請書│偽造何洲華│
│ │ │ │ │ │ │ │ │ │署名一枚 │
├─┼─────┼────┼─┼─┼─┼─┼────┼───┼─────┤
││(00)000000│中華電信│傅││張│周│變造周文│市內電│偽造傅榮芳│
│ │31 │ │榮│⒏│銘│文│義身分證│話裝機│印文一枚 │
│ │(00)000000│ │芳││䜢│義│ │申請書│偽造周文義│
│ │98 │ │ │ │ │ │ │ │署名一枚 │
│ │ │ │ │ │ │ │ │ │(此二線同 │
│ │ │ │ │ │ │ │ │ │ 一申請書)│
├─┼─────┼────┼─┼─┼─┼─┼────┼───┼─────┤
││(049)39070│中華電信│傅││林│何│變造何洲│市內電│偽造傅榮芳│
│ │9 │ │榮│⒏│穎│洲│華身分證│話裝機│印文一枚 │
│ │ │ │芳││煇│華│ │申請書│偽造何洲華│
│ │ │ │ │ │ │ │ │ │署名一枚 │
└─┴─────┴────┴─┴─┴─┴─┴────┴───┴─────┘
┌─┬─────┬────┬─┬─┬─┬─┬────┬───┬─────┐
││(049)39071│中華電信│傅││林│何│變造何洲│市內電│偽造傅榮芳│
│ │0 │ │榮│⒏│穎│洲│華身分證│話裝機│印文一枚 │
│ │ │ │芳││煇│華│ │申請書│偽造何洲華│
│ │ │ │ │ │ │ │ │ │署名一枚 │
├─┼─────┼────┼─┼─┼─┼─┼────┼───┼─────┤
││(00)000000│中華電信│傅││林│何│變造何洲│市內電│偽造傅榮芳│
│ │01 │ │榮│⒏│穎│洲│華身分證│話裝機│印文一枚 │
│ │ │ │芳││煇│華│ │申請書│偽造何洲華│
│ │ │ │ │ │ │ │ │ │署名一枚 │
├─┼─────┼────┼─┼─┼─┼─┼────┼───┼─────┤
││(00)000000│中華電信│傅││林│何│變造何洲│市內電│偽造傅榮芳│
│ │16 │ │榮│⒏│穎│洲│華身分證│話裝機│印文一枚 │
│ │ │ │芳││煇│華│ │申請書│偽造何洲華│
│ │ │ │ │ │ │ │ │ │署名一枚 │
└─┴─────┴────┴─┴─┴─┴─┴────┴───┴─────┘
┌─┬─────┬────┬─┬─┬─┬─┬────┬───┬─────┐
││(00)000000│中華電信│黃││張│洪│變造洪國│市內電│偽造黃慶全│
│ │55 │ │慶│⒏│銘│國│治身分證│話裝機│印文一枚 │
│ │ │ │全││䜢│治│ │申請書│偽造洪國治│
│ │ │ │ │ │ │ │ │ │署名一枚 │
││(00)000000│中華電信│黃││張│洪│變造何洲│市內電│(此二線同 │
│ │37 │ │慶│⒏│銘│國│華身分證│話裝機│ 一申請書)│
│ │ │ │全││䜢│治│ │申請書│ │
│ │ │ │ │ │ │ │ │ │ │
└─┴─────┴────┴─┴─┴─┴─┴────┴───┴─────┘
■附表十:與彭文啟共犯
┌─┬─────┬────┬─┬─┬─┬─┬────┬───┬─────┐
│編│電話號碼 │電信公司│用│申│申│代│出示證件│填 寫│應沒收之物│
│號│ │ │戶│請│請│理│ │文 件│ │
│ │ │ │名│日│人│人│ │ │ │
└─┴─────┴────┴─┴─┴─┴─┴────┴───┴─────┘
┌─┬─────┬────┬─┬─┬─┬─┬────┬───┬─────┐
│1│0000000000│泛亞電訊│陳││張│周│偽造周文│用戶申│偽造酉○○│
│ │ │ │泰│⒎│銘│文│義身分證│請書 │署名二枚 │
│ │ │ │宗│⒒│䜢│義│ ├───┼─────┤
│ │ │ │ │ │ │ │ │代辦切│偽造酉○○│
│ │ │ │ │ │ │ │ │結書 │署名一枚 │
│ │ │ │ │ │ │ │ │ │偽造周文義│
│ │ │ │ │ │ │ │ │ │署名及印文│
│ │ │ │ │ │ │ │ │ │各一枚 │
├─┼─────┼────┼─┼─┼─┼─┼────┼───┼─────┤
│2│0000000000│泛亞電訊│楊││張│周│偽造周文│用戶申│偽造楊美玲│
│ │ │ │美│⒎│銘│文│義身分證│請書 │署名二枚 │
│ │ │ │玲│⒒│䜢│義│ │ │(業已銷毀 │
│ │ │ │ │ │ │ │ │ │ 毋庸沒收)│
│ │ │ │ │ │ │ │ ├───┼─────┤
│ │ │ │ │ │ │ │ │代辦切│偽造楊美玲│
│ │ │ │ │ │ │ │ │結書 │署名一枚 │
│ │ │ │ │ │ │ │ │ │偽造周文義│
│ │ │ │ │ │ │ │ │ │署名及印文│
│ │ │ │ │ │ │ │ │ │各一枚 │
├─┼─────┼────┼─┼─┼─┼─┼────┼───┼─────┤
│ │ │ │ │ │ │ │ │ │(業已銷毀 │
│ │ │ │ │ │ │ │ │ │ 毋庸沒收)│
├─┼─────┼────┼─┼─┼─┼─┼────┼───┼─────┤
│3│0000000000│泛亞電訊│黃││張│周│偽造周文│用戶申│偽造黃紹鑫│
│ │ │ │紹│⒎│銘│文│義身分證│請書 │印文三枚 │
│ │ │ │鑫│⒒│䜢│義│ ├───┼─────┤
│ │ │ │ │ │ │ │ │代辦切│偽造黃紹鑫│
│ │ │ │ │ │ │ │ │結書 │署名印文各│
│ │ │ │ │ │ │ │ │ │一枚 │
│ │ │ │ │ │ │ │ │ │偽造周文義│
│ │ │ │ │ │ │ │ │ │署名及印文│
│ │ │ │ │ │ │ │ │ │各一枚 │
├─┼─────┼────┼─┼─┼─┼─┼────┼───┼─────┤
│4│0000000000│泛亞電訊│邱││張│周│偽造周文│用戶申│偽造邱鴻益│
│ │ │ │鴻│⒎│銘│文│義身分證│請書 │署名二枚 │
│ │ │ │益│⒒│䜢│義│ │ │ │
┌─┬─────┬────┬─┬─┬─┬─┬────┬───┬─────┐
│ │ │ │ │ │ │ │ │代辦切│偽造邱鴻益│
│ │ │ │ │ │ │ │ │結書 │署名一枚 │
│ │ │ │ │ │ │ │ │ │偽造周文義│
│ ││ │ │ │ │ │ │ │署名及印文│
│ │ │ │ │ │ │ │ │ │各一枚 │
├─┼─────┼────┼─┼─┼─┼─┼────┼───┼─────┤
│5│0000000000│泛亞電訊│黃││張│周│偽造周文│用戶申│偽造黃姿慧│
│ │ │ │姿│⒎│銘│文│義身分證│請書 │署名二枚 │
│ │ │ │慧│⒒│䜢│義│ │ │(業已銷毀 │
│ │ │ │ │ │ │ │ │ │ 毋庸沒收)│
│ │ │ │ │ │ │ │ ├───┼─────┤
│ │ │ │ │ │ │ │ │代辦切│偽造黃姿慧│
│ │ │ │ │ │ │ │ │結書 │署名一枚 │
│ │ │ │ │ │ │ │ │ │偽造周文義│
│ │ │ │ │ │ │ │ │ │署名及印文│
│ │ │ │ │ │ │ │ │ │各一枚 │
│ │ │ │ │ │ │ ││ │(業已銷毀 │
│ │ │ │ │ │ │ │ │ │ 毋庸沒收)│
│6│0000000000│泛亞電訊│蔡││張│周│偽造周文│用戶申│偽造蔡文哲│
│ │ │ │文│⒎│銘│文│義身分證│請書 │署名二枚 │
│ │ │ │哲│⒒│䜢│義│ │ │偽造周文義│
│ │ │ │ │ │ │ │ │ │署名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代辦切│偽造蔡文哲│
│ │ │ │ │ │ │ │ │結書 │署名一枚 │
│ │ │ │ │ │ │ │ │ │偽造周文義│
│ │ │ │ │ │ │ │ │ │署名及印文│
│ │ │ │ │ │ │ │ │ │各一枚 │
├─┼─────┼────┼─┼─┼─┼─┼────┼───┼─────┤
│7│0000000000│泛亞電訊│曾││張│周│偽造周文│用戶申│偽造曾慶媛│
│ │ │ │慶│⒎│銘│文│義身分證│請書 │署名一枚 │
│ │ │ │媛│⒒│䜢│義│ ├───┼─────┤
│ │ │ │ │ │ │ │ │代辦切│偽造曾慶媛│
│ │ │ │ │ │ │ │ │結書 │署名一枚 │
│ │ │ │ │ │ │ │ │ │偽造周文義│
│ │ │ │ │ │ │ │ │ │署名及印文│
│ │ │ │ │ │ │ │ │ │各一枚 │
■附表十一:
┌─┬─────┬────┬───┬───┬───┬────┬─────┐
│編│電話號碼 │電信公司│用戶名│申請日│代理人│填寫文件│應沒收之物│
│號│ │ │ │ │ │ │ │
├─┼─────┼────┼───┼───┼───┼────┼─────┤
│1│(00)000000│中華電信│戌○○│⒏│賴淑卿│市內電話│偽造戌○○│
│ │42 │ │ │ │ │裝機申請│印文一枚 │
│ │ │ │ │ │ │書 │ │
├─┼─────┼────┼───┼───┼───┼────┼─────┤
│2│(00)000000│中華電信│戌○○│⒏│賴淑卿│市內電話│偽造戌○○│
│ │44 │ │ │ │ │裝機申請│印文一枚 │
│ │ │ │ │ │ │書 │ │
├─┼─────┼────┼───┼───┼───┼────┼─────┤
│3│(00)000000│中華電信│黃許秀│⒏⒐│羅趙萍│市內電話│偽造黃許秀│
│ │7 │ │季 │ │ │裝機申請│季印文二枚│
│ │ │ │ │ │ │書 │ │
└─┴─────┴────┴───┴───┴───┴────┴─────┘
┌─┬─────┬────┬───┬───┬───┬────┬─────┐
│ │ │ │ │ │ │同意委託│偽造黃許秀│
│ │ │ │ │ │ │書 │季印文及署│
│ │ │ │ │ │ │ │名各一枚 │
├─┼─────┼────┼───┼───┼───┼────┼─────┤
│4│(00)000000│中華電信│黃許秀│⒏⒐│羅趙萍│市內電話│偽造黃許秀│
│ │3 │ │季 │ │ │裝機申請│季印文二枚│
│ │ │ │ │ │ │書 │ │
├─┼─────┼────┼───┼───┼───┼────┼─────┤
│5│(00)000000│中華電信│林慧芳│⒏│林正雄│市內電話│偽造林慧芳│
│ │8 │ │ │ │ │裝機申請│印文及署名│
│ │ │ │ │ │ │書 │各一枚 │
│ │ │ │ │ │ ├────┼─────┤
│ │ │ │ │ │ │同意委託│偽造林慧芳│
│ │ │ │ │ │ │書 │印文及署名│
│ │ │ │ │ │ │ │各一枚 │
└─┴─────┴────┴───┴───┴───┴────┴─────┘
■附表十二:
┌─┬─────┬──┬───┬───┬─────┬────┬─────┐
│編│電話號碼 │電信│用戶名│申請日│填寫文件 │出示證件│應沒收之物│
│號│ │公司│ │ │ │ │ │
├─┼─────┼──┼───┼───┼─────┼────┼─────┤
│1│(00)000000│中華│何洲華│⒏│室內電話裝│變造何洲│偽造何洲華│
│ │0 │電信│ │ │機申請書 │華身分證│印文一枚 │
├─┼─────┼──┼───┼───┼─────┼────┼─────┤
│2│(00)000000│中華│何洲華│⒏│室內電話裝│變造何洲│偽造何洲華│
│ │7 │電信│ │ │機申請書 │華身分證│印文一枚 │
├─┼─────┼──┼───┼───┼─────┼────┼─────┤
│3│(00)000000│中華│何洲華│⒏│室內電話裝│變造何洲│偽造何洲華│
│ │2 │電信│ │ │機申請書 │華身分證│印文一枚 │
└─┴─────┴──┴───┴───┴─────┴────┴─────┘
■附表十三:
┌─┬─────┬──┬───┬───┬─────┬────┬─────┐
│編│電話號碼 │電信│用戶名│申請日│填寫文件 │出示證件│應沒收之物│
│號│ │公司│ │ │ │ │ │
├─┼─────┼──┼───┼───┼─────┼────┼─────┤
│1│0000000000│和信│楊祥忍│⒏⒐│服務申請表│變造楊祥│偽造楊祥忍│
│ │ │電信│ │ │ │忍身分證│署名一枚 │
└─┴─────┴──┴───┴───┴─────┴────┴─────┘
■附表十四:
┌─┬─────┬──┬─┬───┬─┬─┬───┬────┬─────┐
│編│電話號碼 │電信│用│申請日│申│代│填 寫│出 示│應沒收之物│
│號│ │公司│戶│ │請│理│文 件│證 件│ │
│ │ │ │名│ │人│人│ │ │ │
├─┼─────┼──┼─┼───┼─┼─┼───┼────┼─────┤
│1│(00)000000│中華│吳│⒏│林│何│市內電│變造何洲│偽造何洲華│
│ │43 │電信│精│ │穎│洲│話裝機│華身分證│署名一枚 │
│ │(00)000000│中華│運│ │煇│華│申請書│ │(此二線同 │
│ │32 │電信│ │ │ │ │ │ │ 一申請書)│
└─┴─────┴──┴─┴───┴─┴─┴───┴────┴─────┘
■附表十五:
┌─┬───┬─┬────┬───┬──┬───┬───┬───┬───┐
│編│時 間│出│地點 │租 得│偽造│持 交│偽造署│應沒收│偽造人│
│號│ │租│ │物 品│文件│文 件│名處 │之物 │ │
│ │ │人│ │ │ │ │ │ │ │
├─┼───┼─┼────┼───┼──┼───┼───┼───┼───┤
│1│88.7.4│黃│嘉義市興│車號S│汽車│變造周│租用人│偽造周│辰○○│
│ │.15:35│瑞│業西路五│7—4│租賃│文義身│姓名欄│文義署│ │
│ │ │昌│二○號中│246│契約│分證及│ │名及指│ │
│ │ │ │聯小客車│號汽車│書 │駕照 │立約承│印各一│ │
│ │ │ │租賃行 │一部 │ │ │租人 │枚 │ │
├─┼───┼─┼────┼───┼──┼───┼───┼───┼───┤
│2│88.8.4│黃│嘉義市興│車號J│汽車│變造身│租用人│偽造周│辰○○│
│ │.11:40│瑞│業西路五│7—4│租賃│分證及│姓名欄│文義署│ │
│ │ │昌│二○號中│755│契約│汽車駕│ │名及指│ │
│ │ │ │聯小客車│號汽車│書 │照 │立約承│印各一│ │
│ │ │ │租賃行 │一部 │ │ │租人 │枚 │ │
└─┴───┴─┴────┴───┴──┴───┴───┴───┴───┘
┌─┬───┬─┬────┬───┬──┬───┬───┬───┬───┐
│ │ │ │ │ │ │ │承租人│偽造周│辰○○│
│ │ │ │ │ │ │ │簽名 │文義署│ │
│ │ │ │ │ │ │ │ │名一枚│ │
└─┴───┴─┴────┴───┴──┴───┴───┴───┴───┘
■附表十六:
┌─┬───┬─┬────┬───┬──┬───┬───┬─────┬─┐
│編│時 間│出│地點 │租 得│偽造│持 交│偽造署│應沒收之物│偽│
│號│ │租│ │物 品│文件│文 件│名處 │ │造│
│ │ │人│ │ │ │ │ │ │人│
├─┼───┼─┼────┼───┼──┼───┼───┼─────┼─┤
│1│88.8.3│黃│嘉義市興│車號J│汽車│變造身│租用人│偽造周文義│張│
│ │.11:50│瑞│業西路五│7—6│租賃│分證及│姓名欄│署名及指印│銘│
│ │ │昌│二○號中│718│契約│汽車駕│ │各一枚 │䜢│
│ │ │ │聯小客車│號汽車│書 │照 │立約承│ │ │
│ │ │ │租賃行 │一部 │ │ │租人 │偽造何洲華│林│
│ │ │ │ │ │ │ │承租人│署名一枚 │穎│
│ │ │ │ │ │ │ │簽名 │ │煇│
└─┴───┴─┴────┴───┴──┴───┴───┴─────┴─┘
┌─┬───┬─┬────┬───┬──┬───┬───┬─────┬─┐
│2│88.8.1│楊│台中市雙│車號R│汽車│變造周│承租人│偽造周文義│張│
│ │8. │皓│十路一段│6—6│租賃│文義及│簽名欄│署名及指印│銘│
│ │ │任│四之一五│972│契約│何洲華│ │各一枚 │䜢│
│ │ │ │號環球汽│號汽車│書 │身分證│出車狀│偽造周文義│張│
│ │ │ │車租賃公│一部 │ │及駕照│況承租│偽造周文義│銘│
│ │ │ │司 │ │ │ │人簽名│署名一枚 │䜢│
│ │ │ │ │ │ │ │保證人│ │林│
│ │ │ │ │ │ │ │簽名欄│偽造何洲華│穎│
│ │ │ │ │ │ │ │ │署名一枚 │煇│
└─┴───┴─┴────┴───┴──┴───┴───┴─────┴─┘
■附表十七:
┌──┬───┬───┬────┬────┬────┬─────┬───┐
│編號│被害人│日期 │地點 │行使證件│填寫文件│應沒收之物│備 註│
├──┼───┼───┼────┼────┼────┼─────┼───┤
│ 1 │楊祥忍│⒍│泛亞銀行│偽造身分│泛亞銀行│楊祥忍印文│申請人│
│ │ │ │中港分行│證 │領用金融│及署名一枚│壬○○│
│ │ │ │ │ │卡及設定│ │ │
│ │ │ │ │ │提款檢碼│ │ │
│ │ │ │ │ │申請書 │ │ │
│ │ │ │ │ ├────┼─────┤ │
│ │ │ │ │ │交付金融│楊祥忍印文│ │
│ │ │ │ │ │卡及密碼│一枚 │ │
│ │ │ │ │ │通知書 │ │ │
│ │ │ │ │ ├────┼─────┤ │
│ │ │ │ │ │存款印鑑│楊祥忍印文│ │
│ │ │ │ │ │卡 │一枚 │ │
│ │ │ │ │ ├────┼─────┤ │
│ │ │ │ │ │綜合存款│楊祥忍印文│ │
│ │ │ │ │ │約定書 │及署名一枚│ │
┌──┬───┬───┬────┬────┬────┬─────┬───┐
│ │ │ │ │ │對於聯合│楊祥忍印文│ │
│ │ │ │ │ │徵信中心│一枚│ │
│ │ │ │ │ │搜集個人│ │ │
│ │ │ │ │ │資料同意│ │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通提存戶│楊祥忍印文│ │
│ │ │ │ │ │印鑑欄 │一枚(毋庸│ │
│ │ │ │ │ │ │另行沒收)│ │
├──┼───┼───┼────┼────┼────┼─────┼───┤
│ 2 │何洲華│⒎⒍│第一銀行│變造何洲│第一銀行│何洲華印文│申請人│
│ │ │ │中港分行│華身分證│存款相關│及署名一枚│壬○○│
│ │ │ │ │ │服務性業│ │ │
│ │ │ │ │ │務申請書│ │ │
│ │ │ │ │ ├────┼─────┤ │
│ │ │ │ │ │金融卡簽│何洲華印文│ │
│ │ │ │ │ │收及領用│二枚及署名│ │
│ │ │ │ │ │ │一枚 │ │
┌──┬───┬───┬────┬────┬────┬─────┬───┐
│ │ │ │ │ │第一銀行│何洲華印文│ │
│ │ │ │ │ │活期儲蓄│一枚 │ │
│ │ │ │ │ │存款印鑑│ │ │
│ │ │ │ │ │卡 │ │ │
└──┴───┴───┴────┴────┴────┴─────┴───┘
■附表十八:
┌──┬─────┬───┬───┬───┬───┬─────┬────┐
│編號│票號 │金額 │發票日│發票人│偽造人│應沒收之物│備註 │
├──┼─────┼───┼───┼───┼───┼─────┼────┤
│1 │BM0000000 │130000│⒎⒒│張明山│辰○○│周文義署名│委任取款│
│ │ │ │ │ │ │一枚 │背書 │
└──┴─────┴───┴───┴───┴───┴─────┴────┘
■附表十九:身分證
┌──────┬─────────────────┐
│編號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
├──────┼─────────────────┤
│1 廖德昌 │Z000000000 │
├──────┼─────────────────┤
│2 丁○○ │Z000000000 │
├──────┼─────────────────┤
│3 莊吉延 │Z000000000 │
├──────┼─────────────────┤
│4 程起成 │Z000000000 │
├──────┼─────────────────┤
│5 宙○○ │Z000000000 │
├──────┼─────────────────┤
│6 申○○ │Z000000000 │
├──────┼─────────────────┤
│7 李玉麟 │Z000000000 │
└──────┴─────────────────┘
┌──────┬─────────────────┐
│8 楊秀鳳 │Z000000000 │
├──────┼─────────────────┤
│9 蔡智華 │Z000000000 │
├──────┼─────────────────┤
│10巫明珠 │Z000000000 │
├──────┼─────────────────┤
│11陳埠舟 │Z000000000 │
├──────┼─────────────────┤
│12王坤龍 │Z000000000 │
├──────┼─────────────────┤
│13王福祥 │Z000000000 │
├──────┼─────────────────┤
│14林慧芬 │Z000000000 │
├──────┼─────────────────┤
│15癸○○ │Z000000000 │
├──────┼─────────────────┤
│16亥○○ │Z000000000 │
└──────┴─────────────────┘
┌──────┬─────────────────┐
│17洪國治 │Z000000000 │
├──────┼─────────────────┤
│18張峻銘 │ │
├──────┼─────────────────┤
│19楊美玲 │Z000000000 │
├──────┼─────────────────┤
│20黃紹鑫 │Z000000000 │
├──────┼─────────────────┤
│21邱鴻益 │Z000000000 │
├──────┼─────────────────┤
│22黃姿慧 │Z000000000 │
├──────┼─────────────────┤
│23蔡文哲 │Z000000000 │
├──────┼─────────────────┤
│24曾慶媛 │Z000000000 │
└──────┴─────────────────┘
■附表二十:駕照
┌──────┬─────────────────┐
│編號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
├──────┼─────────────────┤
│1 莊素幸 │Z000000000 │
└──────┴─────────────────┘
■附表二十一:存摺
┌──┬──────────┬────┬────────────────┐
│編號│立帳銀行 │戶名 │帳號 │
├──┼──────────┼────┼────────────────┤
│1 │泛亞銀行 │楊祥忍 │000000000000 │
├──┼──────────┼────┼────────────────┤
│2 │大安商業銀行 │林明德 │000000000000 │
├──┼──────────┼────┼────────────────┤
│3 │第一商業銀行 │孫文慶 │00000000000 │
└──┴──────────┴────┴────────────────┘
┌──┬──────────┬────┬────────────────┐
│4 │東區領東支局 │孫文慶 │00000000000000 │
├──┼──────────┼────┼────────────────┤
│5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盧清富 │00000000000000 │
├──┼──────────┼────┼────────────────┤
│6 │亞太商業銀行 │盧清富 │0000000000000 │
└──┴──────────┴────┴────────────────┘
■附表二十二:
┌──┬─────┬───────────────┐
│編號│姓名 │備註 │
├──┼─────┼───────────────┤
│1 │陳政宗 │僅有印章二個扣案 │
├──┼─────┼───────────────┤
│2 │孫文慶 │尚有存簿扣案;有印章二個扣案 │
├──┼─────┼───────────────┤
│3 │詹國材 │尚有存簿扣案 │
└──┴─────┴───────────────┘
┌──┬─────┬───────────────┐
│4 │趙翠華 │尚有存簿扣案 │
├──┼─────┼───────────────┤
│5 │盧清富 │尚有存簿扣案 │
├──┼─────┼───────────────┤
│6 │賴維成 │尚有存簿扣案 │
├──┼─────┼───────────────┤
│7 │林希發 │ │
└──┴─────┴───────────────┘
■附表二十三:
┌──┬──────┬──────┬─────┬─────┬─────┐
│編號│電話號碼 │電信公司 │用戶名 │申請日 │填寫文件 │
├──┼──────┼──────┼─────┼─────┼─────┤
│1 │0000000000 │和信電信 │天○○○ │88.7.28 │ │
├──┼──────┼──────┼─────┼─────┼─────┤
│2 │0000000 │中華電信 │天○○○ │ │ │
│ │ │南高雄營 │ │ │ │
│ │ │運處 │ │ │ │
└──┴──────┴──────┴─────┴─────┴─────┘
┌──┬──────┬──────┬─────┬─────┬─────┐
│3 │0000000 │中華電信 │天○○○ │ │ │
│ │ │南高雄營 │ │ │ │
│ │ │運處 │ │ │ │
├──┼──────┼──────┼─────┼─────┼─────┤
│4 │0000000 │中華電信 │天○○○ │ │ │
│ │ │嘉義營運處 │ │ │ │
│ │ │ │ │ │ │
└──┴──────┴──────┴─────┴─────┴─────┘
■附表二十四:
┌──┬─────┬────────┬───────┬─────────┐
│編號│被 害 人│ 行動電話號碼 │ 使用電話費用 │ 應沒收之物 │
│ │ │ │ 新台幣(元) │ │
├──┼─────┼────────┼───────┼─────────┤
│ 1│黃 惠 雯│ 0000000000 │ 一七四七│偽造黃惠雯署名 │
├──┼─────┼────────┼───────┼─────────┤
│ 2│林 宛 姍│ 0000000000 │ 四○九九○│偽造林宛姍署名 │
└──┴─────┴────────┴───────┴─────────┘
┌──┬─────┬────────┬───────┬─────────┐
│ 3│簡 瑞 材│ 0000000000 │ 二五六八│偽造簡瑞材印文 │
├──┼─────┼────────┼───────┼─────────┤
│ 4│張 文 炬│ 0000000000 │ 九一│偽造張文炬印文 │
├──┼─────┼────────┼───────┼─────────┤
│ 5│黃 永 信│ 0000000000 │ 二四二八二│偽造黃永信署名 │
├──┼─────┼────────┼───────┼─────────┤
│ 6│劉 建 志│ 0000000000 │ 四│偽造簽名劉建志署名│
├──┴─────┴────────┼───────┼─────────┤
│ 合 計 │ 六九六八二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