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八О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八О一號 G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茂翔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連得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
右上訴人因政府採購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所為第二審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所犯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其法定最重本刑為專科罰金,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本院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茲上訴人就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提起上訴,於法自屬不合,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