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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游明仁林永茂陳清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興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 松 柏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 ○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 梅 芬 律師

        裘 佩 恩

        楊 惠 雯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執行羈押,並均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起、九十一年四月十三日起及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二人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法院書記官 趙 玲 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游 明 仁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陳 清 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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