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九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行股 原 告 乙 ○ ○ 訴訟代理人 翁 瑞 昌 律師 陳 琪 苖 律師 被 告 丙 ○ ○ 被 告 南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九二五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林永茂 法官 蘇重信法官 陳清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劉岳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