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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八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茆臺雲李文福蔡長林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八號

原告
乙 ○ ○
訴訟代理人
丙 ○ ○ 律師
被告
丁 ○ ○
被告
昇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六○四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李  文  福

                     法官 蔡  長  林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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