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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楊明章顏基典徐宏志

原告
丁 ○ ○
原告
庚 ○ ○
原告
戊 ○ ○
兼右三人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壬 ○ ○
原告
辛 ○ ○
原告
己 ○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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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丙 ○ ○
被告
乙 ○ ○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四九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李  梅  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楊  明  章

                      法官 顏  基  典

                      法官 徐  宏  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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