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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義仲楊子莊蔡崇義

上訴人
即原告
穩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永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 ○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 ○

右當事人間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一億一千二十四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容,請依法判決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一億一千二十四萬元,彌補原告損害。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背信原告公司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從而原審依上開規定駁回上訴人之請求,核無不合,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李 育 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楊 子 莊

法官 蔡 崇 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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