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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義仲宋明蒼蔡崇義

上訴人
即原告
穩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永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丙○○

右被告等背信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

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訴訟代理張文嘉律師、石芳玲律師」係誤寫,應更正刪除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按「張文嘉律師、石芳玲律師」係原告於刑事案件的告訴代理人,並未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委任,因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訴訟代理張文嘉律師、石芳玲律師」顯係誤植,自應更正刪除之,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李 育 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宋 明 蒼

法官 蔡 崇 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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