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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五六九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葉居正林勝木莊俊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五六九號 C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洪 梅 芬 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七次,即將屆期,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法院書記官 陳 嘉 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葉 居 正

法官 林 勝 木

法官 莊 俊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五六九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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