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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黃崑宗葉居正莊俊華

上訴人
即原告
泳翔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路七一號
即原告
兼法定代理人甲 ○ ○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乙 ○ ○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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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 炳 輝

右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四月三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九號)提起上訴。茲

本件刑事部分,上訴人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以撤回上訴論。本院

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廿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廖  明  娟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葉  居  正

                      法官 莊  俊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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