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 上訴人
- 德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 被上訴人
- 衡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被上訴人兼
- 法定代理人
- 丙 ○ ○
- 被上訴人
- 展盛發機械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被上訴人兼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 被上訴人
- 丁 ○ ○
- 被上訴人
- 巨益機械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被上訴人兼
- 法定代理人
- 戊 ○ ○
- 被上訴人
- 己 ○ ○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專利法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五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二千零五十九萬二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上訴人並未陳明上訴理由,惟據其在第一審之陳述略以:上訴人發現被上訴人丙○○等人共同組裝、製造,放置在雲林縣斗六市工業區○○街二十六號衡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內之「壁紙包含發泡材料於浪板內層之浪板製造機結構」(以下簡稱系爭機器)有侵害上訴人取得之新型第一○五一八五號專利權之嫌,乃於八十九年五月間,聲請鈞院保全證據,並將保全證據所拍攝之系爭機器照片,送請司法院指定之專利侵害鑑定機構國立中興大學機械工程系鑑定,鑑定結果認為系爭機器與上訴人前開新型專利權之範圍相同,應屬侵害專利權行為,爰依法請求被上訴人等應連帶賠償上訴人所受之損害等語。並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上訴人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據其等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均否認有侵害上訴人之專利權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丙○○、甲○○、丁○○、戊○○、己○○等人被訴違反專利權法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諭知「丙○○、甲○○、丁○○、戊○○、己○○均無罪」,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八八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