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甲 ○ ○
- 被告
- 聯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 被告
- 丙 ○ ○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九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百四十九萬六千五百廿二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併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原告事實上陳述,如附件所示。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惟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否認其有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臺灣台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其假執行聲請因亦無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