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四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四八一號 潛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楊 水 柱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八三號中華 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 年度偵字第二七六六、三八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被訴偽造文書部份撤銷。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附表五所示 偽造之「李新治」、「黃再發」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一月中旬,冒用 李新治之名義,偽造李新治署押於美商美國商業銀行國家信託儲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美國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表格上,並據以向美國銀行申請信用卡,由 美國銀行發給甲○○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 威士卡),足以生損害於李新治及美國銀行信用卡核發管理之正確性。復於八十 五年五月間某日,在黃順忠之住處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黃順忠之父 黃再發之身分證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各一紙,嗣再冒用黃再發之名義,以偽造黃 再發署押於匯豐銀行、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表格上,並附上前揭所竊得黃再發 之文件,向該等銀行據以申請信用卡,而由匯豐銀行發給甲○○信用卡二張(卡 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威士卡,及卡號為00000000 00000000之萬事達卡),由花旗銀行核發信用卡一張(卡號為0000 000000000000之萬事達卡),足以生損害於黃再發及該等銀行信用 卡核發管理之正確性。並於取得前揭四張信用卡後,再冒簽申請人李新治、黃再 發之署押於信用卡上,分別於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時、地,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概括犯意,持該等信用卡,至各該商店刷卡消費,或以俗稱「假消費、真刷 卡」明知並無實際消費、卻使用簽帳刷卡之方式,在嘉義市○○路上,與姓名年 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基於前揭偽簽署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不詳姓名之 成年男子所提供簽帳單,分別連續偽簽李新治、黃再發之署押,在簽帳單上(一 式三份),致該等商店誤認其為李新治、黃再發本人而允其消費,或由該不詳姓 名之男子給付現金給甲○○,足以生損害於李新治、黃再發文書製作之正確性, 並使美國銀行、匯豐銀行、花旗銀行均陷於錯誤而仍支付價款,計美國銀行支付 價款新台幣(下同)五萬四千八百七十八元、匯豐銀行支付價款十八萬三千六百 三十元、花旗銀行支付價款二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元(於申請書、信用卡、簽帳 單上,偽造李新治、黃再發署押,詳如附表五所示)。 三、案經美國銀行訴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 察署核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偽造文書、竊盜犯行,辯稱:信用卡申請書,是邱鎮 銓填寫,信用卡是魏佑杰申請後拿給伊,伊亦未竊取黃再發之身分證及土地所有 權狀影本,是魏佑杰所偷竊的,本件係自首云云。 二、前揭被告甲○○偽造李新治、黃再發署押於美國銀行、匯豐銀行、花旗銀行信用 卡申請書,向該等銀行據以申請信用卡,於取得該等銀行核發之信用卡後,偽造 李新治、黃再發署押於信用卡上,再持信用卡分別於附表一至四商店簽帳,於簽 帳單上偽造李新治、黃再發署押並據以行使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八十七年 六月二十六日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自首在卷(見偵查D卷第三頁正反 面),而迭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前審坦承不諱(見偵查B卷第一五七頁正反面 、一審卷第五十五、八十一頁、第一五六頁反面、本院上訴卷第六十七頁反面、 第九十五頁正反面),並於偵查中及本院前審承認附表一至四簽帳單為其簽名( 見偵查B卷第一五七頁反面、本院上訴卷第九十五頁正反面),於原審承認附表 五編號一至三申請書上李新治、黃再發之署押,為其所簽(見一審卷第五十七頁 反面、第五十八頁),再於本院承認附表五編號四至七信用卡上李新治、黃再發 之署押,為其所簽(見本院上更一卷第五十四、六十六頁),且曾於八十六年三 月二十一日撰寫悔過書陳述犯行明確(見偵查C卷第七十二頁),復經被害人黃 再發之子黃順忠指述:甲○○寫悔過書時,有承認拿取黃再發之身分證及土地所 有權狀影本,信用卡是他自己去申請等語屬實(見一審卷第六十一頁反面),又 有美國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紙(見偵查C卷第五頁)、附表一簽帳單影本十 紙(見偵查C卷第八至十七頁)、匯豐銀行及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二紙(見偵 查B卷第六十九、一三○頁)、黃再發身分證影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附表二 、三匯豐銀行信用卡簽帳單(見偵查B卷第八十至一二六頁)、附表四花旗銀行 信用卡簽帳單(見偵查B卷第一三一至一四七頁)、匯豐銀行及花旗銀行信用卡 三張(附於偵查B卷證物袋內)可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甲○○此部分之犯行 ,洵堪認定。被告嗣於本院辯稱:信用卡是魏佑杰申請後拿給伊云云,為魏佑杰 否認(見偵查B卷第一五八頁反面),且與上開事證不符,純係被告甲○○事後 卸責之詞,要難採信。被告再辯稱:信用卡申請書為邱鎮銓填寫云云,惟經原審 傳訊邱鎮銓到庭,提示附表五編號一至三信用卡申請書,質之邱鎮銓:「上面有 無你的筆跡?」答:「沒有。」(見一審卷第九十一頁),且被告原審辯護人聲 請訊問邱鎮銓,係證明申辦信用卡所留之地點,係邱鎮銓戶籍地,如果信用卡寄 來,不是甲○○收件,即邱鎮銓收件之事(見一審卷第八十二頁反面),並未提 及邱鎮銓有填寫信用卡申請書之事,是請求再傳訊邱鎮銓,核非必要。又本件事 證均臻明確,請求調取美國銀行、匯豐銀行、花旗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及傳訊李 新治,亦核非必要。 三、被告甲○○於八十五年五月間,竊取黃再發身分證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各一份之 事實,有被告甲○○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所撰之悔過書一份在卷可憑(見偵 查C卷第七十二頁),並據被告甲○○當初在書寫悔過書時在場之黃順忠證稱: 「(甲○○有承認東西是他拿的?)他有承認,而且信用卡是他自己去申請的。 」等語屬實(見一審卷第六十一頁反面),魏佑杰亦堅詞否認有竊盜犯行,是被 告甲○○辯稱:伊並未竊取黃再發之身分證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是魏佑杰所偷 竊的云云,顯不足採。況被告甲○○係持前揭文件,向匯豐銀行、花旗銀行申辦 信用卡等情,亦為被告甲○○所自承,益證前揭黃再發身分證等物,應為被告甲 ○○所竊取無訛,此外,復有黃再發身分證、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在卷可參(見偵 查B卷第八十、八十一頁),事證明確,被告甲○○上開竊盜犯行,亦堪認定。 四、本件係美國銀行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提出告訴狀訴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偵辦「被告甲○○假冒李新治名義制作申請書,申請信用卡,持卡連續簽帳, 觸犯偽造文書罪責」,有告訴狀可憑(見偵查C卷第一、二頁),被告甲○○嗣 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自首「假冒李新 治名義制作申請書,向美國銀行申請信用卡,持卡連續簽帳」外,並自首「假冒 黃再發名義制作申請書,向花旗、匯豐二銀行申請信用卡,持卡連續簽帳」(見 偵查D卷第三頁正反面),而按被告已被告訴犯罪,以後於檢察官訊問中陳述連 續犯其餘行為或牽連犯他罪,因刑法第六十二條所謂之自首,係據犯人在其犯罪 未發覺前向該公務員自承犯罪而受裁判者而言,裁判上一罪其一部分犯罪既已因 案被發覺,雖在檢察官訊問中被告陳述其未發覺之部分犯罪行為,並不符合刑法 第六十二條之規定,不應認有自首效力(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參照),是被告仍不符自首要件。被告甲○○辯稱:係自首,應依自首規定 減刑等語,顯係誤解。 五、核被告甲○○偽造李新治、黃再發署押於信用卡申請書,於信用卡,簽帳單上並 據以行使,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甲○○以冒領之信用卡刷卡消費,或以俗稱「假消費、真刷卡」取得現金等 行為,係犯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竊取黃順忠之父黃再發身分 證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各一紙,另犯同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公訴人起 訴事實雖未敘及被告前揭竊盜犯行,及被告於上開四張信用卡冒簽申請人李新治 、黃再發署押犯行,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併予審理。被告甲○○與前揭姓名年籍不詳 成年男子,以俗稱「假消費、真刷卡」取得現金詐欺取財行為,互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且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已參與被告甲○○偽造簽帳單署押、詐財之 構成犯罪要件行為,均為共同正犯。其前揭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文書之部分行 為,又其偽造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 均不另論罪。其先後多次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 成要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 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竊盜等三罪間,有方法結果 之牽連關係,應從較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六、原審就被告甲○○偽造文書部分,認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 被告甲○○於取得上開四張信用卡後,均冒簽申請人李新治、黃再發之署押而後 持以使用,詳如附表五編號四至七所示,原判決未予論及,亦未將該部分之署押 ,予以沒收,洵有違誤。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竊取黃再發身分證及土地所有權狀 影本犯罪及辯稱申請書是邱鎮銓寫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足取。但原判決 既有可議,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被告甲○○偽造文書部分撤銷改判。爰審 酌被告甲○○偽以他人名義申請信用卡,再時簽帳消費,嚴重影響金融交易安全 ,所生危害匪輕、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二年,以資懲儆。被 告甲○○所偽造如附表五所示偽造「李新治」、「黃再發」署押,依同法第二百 十九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 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炎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李 文 福 法官 蔡 長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 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 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美國銀行,卡號:0000 0000 0000 0000號(李新治部分) ┌──┬───────┬───────┬───────────┬────┐ │編號│時 間│地 點│消費金額(新臺幣,元)│備 註│ ├──┼───────┼───────┼───────────┼────┤ │一 │八十五年 │東市藝品百貨精│一萬一千元 │偵查C卷│ │ │九月二十日 │品名店 │ │(以下同│ │ │ │ │ │)第十六│ │ │ │ │ │頁 │ ├──┼───────┼───────┼───────────┼────┤ │二 │八十五年 │諸羅山交阯禮品│九千五百元 │第十五頁│ │ │十二月九日 │大王社 │ │ │ ├──┼───────┼───────┼───────────┼────┤ │三 │八十六年 │SHANG P│一千二百五十八元 │第十三頁│ │ │一月二十日 │IN REST│ │ │ ├──┼───────┼───────┼───────────┼────┤ │四 │八十六年 │GREAT CHINA A-│二千五百四十四元 │第十四頁│ │ │一月三十日 │IRLINES LTD. │ │ │ └──┴───────┴───────┴───────────┴────┘ ┌──┬───────┬───────┬───────────┬────┐ │五 │八十六年 │同右 │一萬零一百七十六元 │第十七頁│ │ │一月三十日 │ │ │ │ ├──┼───────┼───────┼───────────┼────┤ │六 │八十六年 │葉琳精品服飾 │二百元 │第八頁 │ │ │二月二十一日 │ │ │ │ ├──┼───────┼───────┼───────────┼────┤ │七 │八十六年 │伊姿韻律服飾 │五千六百七十元 │第九頁 │ │ │二月二十五日 │ │ │ │ ├──┼───────┼───────┼───────────┼────┤ │八 │八十六年 │柏園庭園造景企│五千元 │第十頁 │ │ │二月二十六日 │業行 │ │ │ ├──┼───────┼───────┼───────────┼────┤ │九 │八十六年 │聖盟商行 │五千零二十元 │第十一頁│ │ │二月二十六日 │ │ │ │ ├──┼───────┼───────┼───────────┼────┤ │十 │八十六年 │童話世界童裝精│四千五百十元 │第十二頁│ │ │二月二十六日 │品屋 │ │ │ └──┴───────┴───────┴───────────┴────┘ ┌──┬───────┬───────┬───────────┬────┐ │合計│ │ │五萬四千八百七十八元 │ │ └──┴───────┴───────┴───────────┴────┘ 附表二:匯豐銀行,卡號:0000 0000 0000 0000號(黃再發部 分) ┌──┬───────┬───────┬───────────┬────┐ │編號│時 間│地 點│消費金額(新臺幣,元)│備 註│ ├──┼───────┼───────┼───────────┼────┤ │一 │八十五年 │KUAN CHIEH ST-│二萬五千元 │ │ │ │八月八日 │ORE │ │ │ ├──┼───────┼───────┼───────────┼────┤ │二 │八十五年 │藍色狂想曲 │三萬元 │ │ │ │八月九日 │咖啡冷飲店 │ │ │ ├──┼───────┼───────┼───────────┼────┤ │三 │八十五年 │WUEI MURA CUI-│五千元 │ │ │ │八月二十二日 │SINE JAPO │ │ │ ├──┼───────┼───────┼───────────┼────┤ │四 │八十五年 │冠傑商行 │三千五百元 │ │ │ │十月十七日 │ │ │ │ ┌──┬───────┬───────┬───────────┬────┐ │五 │八十六年 │藍色狂想曲 │二千四百元 │ │ ├──┼───────┼───────┼───────────┼────┤ │ │一月十一日 │咖啡冷飲店 │ │ │ ├──┼───────┼───────┼───────────┼────┤ │六 │八十六年 │藍色狂想曲 │九千四百三十元 │ │ │ │一月二十五日 │咖啡冷飲店 │ │ │ ├──┼───────┼───────┼───────────┼────┤ │七 │八十六年 │NIKAIDO CO.LED│一千六百八十元 │ │ │ │一月二十五日 │. │ │ │ ├──┼───────┼───────┼───────────┼────┤ │八 │八十六年 │穎舍古玩藝品行│四千三百五十元 │ │ │ │一月三十日 │ │ │ │ ├──┼───────┼───────┼───────────┼────┤ │九 │八十六年 │高第珠寶水晶 │五千一百元 │ │ │ │一月三十一日 │ │ │ │ ├──┼───────┼───────┼───────────┼────┤ │十 │八十六年 │益立男裝 │五千六百五十元 │ │ │ │二月五日 │ │ │ │ ┌──┬───────┬───────┬───────────┬────┐ │合計│ │ │九萬二千一百十元 │ │ └──┴───────┴───────┴───────────┴────┘ 附表三:匯豐銀行,卡號:0000 0000 0000 0000號(黃再發部 分) ┌──┬───────┬───────┬───────────┬────┐ │編號│時 間│地 點│消費金額(新臺幣,元)│備 註│ ├──┼───────┼───────┼───────────┼────┤ │一 │八十五年 │藍色狂想曲 │二萬八千元 │ │ │ │八月八日 │咖啡冷飲店 │ │ │ ├──┼───────┼───────┼───────────┼────┤ │二 │八十五年 │嘉慶藝品店 │二萬九千元 │ │ │ │八月十二日 │ │ │ │ ├──┼───────┼───────┼───────────┼────┤ │三 │八十五年 │藍色狂想曲 │五千元 │ │ │ │九月九日 │咖啡冷飲店 │ │ │ ├──┼───────┼───────┼───────────┼────┤ │四 │八十五年 │冠傑商行 │三千五百元 │ │ │ │九月十七日 │ │ │ │ ┌──┬───────┬───────┬───────────┬────┐ │五 │八十五年 │中興中西藥局 │一千五百元 │ │ │ │十月四日 │盧一鳴 │ │ │ ├──┼───────┼───────┼───────────┼────┤ │六 │八十五年 │冠傑商行 │六千一百二十元 │ │ │ │十二月十九日 │ │ │ │ ├──┼───────┼───────┼───────────┼────┤ │七 │八十六年 │藍色狂想曲 │二千元 │ │ │ │一月一日 │咖啡冷飲店 │ │ │ ├──┼───────┼───────┼───────────┼────┤ │八 │八十六年 │歐巨飲食店 │一千三百五十元 │ │ │ │一月二十日 │ │ │ │ ├──┼───────┼───────┼───────────┼────┤ │九 │八十六年 │超越電訊網路股│五千一百五十元 │ │ │ │一月三十日 │份有限公司 │ │ │ ├──┼───────┼───────┼───────────┼────┤ │十 │八十六年 │鐵福龍貿易有限│三千五百五十元 │ │ │ │一月三十一日 │公司 │ │ │ └──┴───────┴───────┴───────────┴────┘ ┌──┬───────┬───────┬───────────┬────┐ │十一│八十六年 │嘉雄汽車電機行│四千八百五十元 │ │ │ │二月五日 │ │ │ │ ├──┼───────┼───────┼───────────┼────┤ │十二│八十六年 │益立男裝 │一千五百元 │ │ │ │二月六日 │ │ │ │ ├──┼───────┼───────┼───────────┼────┤ │合計│ │ │九萬一千五百二十元 │ │ └──┴───────┴───────┴───────────┴────┘ 附表四:花旗銀行,卡號:0000 0000 0000 0000號(黃再發部 分) ┌──┬───────┬───────┬───────────┬────┐ │編號│時 間│地 點│消費金額(新臺幣,元)│備 註│ ├──┼───────┼───────┼───────────┼────┤ │一 │八十五年 │冠傑商行 │五萬二千一百元 │ │ │ │六月十二日 │ │ │ │ ├──┼───────┼───────┼───────────┼────┤ │二 │八十五年 │冠傑商行 │四萬九千元 │ │ │ │六月十九日 │ │ │ │ ┌──┬───────┬───────┬───────────┬────┐ │三 │八十五年 │藍色狂想曲 │三萬四千九百元 │ │ │ │六月十九日 │咖啡冷飲店 │ │ │ ├──┼───────┼───────┼───────────┼────┤ │四 │八十五年 │冠傑商行 │五千元 │ │ │ │六月二十五日 │ │ │ │ ├──┼───────┼───────┼───────────┼────┤ │五 │八十五年 │冠傑商行 │七千元 │ │ │ │六月二十八日 │ │ │ │ ├──┼───────┼───────┼───────────┼────┤ │六 │八十五年 │藍色狂想曲 │三千元 │ │ │ │八月二日 │咖啡冷飲店 │ │ │ ├──┼───────┼───────┼───────────┼────┤ │七 │八十五年 │上村餐廳有限公│八千元 │ │ │ │八月二十二日 │司 │ │ │ ├──┼───────┼───────┼───────────┼────┤ │八 │八十五年 │冠傑商行 │八千元 │ │ │ │九月十七日 │ │ │ │ └──┴───────┴───────┴───────────┴────┘ ┌──┬───────┬───────┬───────────┬────┐ │九 │八十五年 │冠傑商行 │二千元 │ │ │ │十月一日 │ │ │ │ ├──┼───────┼───────┼───────────┼────┤ │十 │八十五年 │藍色狂想曲 │九千元 │ │ │ │十月十七日 │咖啡冷飲店 │ │ │ ├──┼───────┼───────┼───────────┼────┤ │十一│八十五年 │藍色狂想曲 │二千五百三十元 │ │ │ │十月三十一日 │咖啡冷飲店 │ │ │ ├──┼───────┼───────┼───────────┼────┤ │十二│八十五年 │藍色狂想曲 │九千零十元 │ │ │ │十一月二十一日│咖啡冷飲店 │ │ │ ├──┼───────┼───────┼───────────┼────┤ │十三│八十五年 │藍色狂想曲 │七千零三十元 │ │ │ │十二月十九日 │咖啡冷飲店 │ │ │ ├──┼───────┼───────┼───────────┼────┤ │十四│八十六年 │茂盛商行 │六千三百四十元 │ │ │ │一月二十日 │ │ │ │ └──┴───────┴───────┴───────────┴────┘ ┌──┬───────┬───────┬───────────┬────┐ │十五│八十六年 │藍色狂想曲 │三千元 │ │ │ │一月二十五日 │咖啡冷飲店 │ │ │ ├──┼───────┼───────┼───────────┼────┤ │十六│八十六年 │超越電訊網路股│四千八百三十元 │ │ │ │二月十三日 │份有限公司 │ │ │ ├──┼───────┼───────┼───────────┼────┤ │十七│八十六年 │穎舍古玩藝品行│五千四百八十元 │ │ │ │二月十三日 │ │ │ │ ├──┼───────┼───────┼───────────┼────┤ │十八│八十六年 │鐵福龍貿易有限│四千九百二十元 │ │ │ │二月十四日 │公司 │ │ │ ├──┼───────┼───────┼───────────┼────┤ │十九│八十六年 │高第珠寶水晶 │五千四百元 │ │ │ │二月十四日 │ │ │ │ ├──┼───────┼───────┼───────────┼────┤ │廿 │八十六年 │穎舍古玩藝品行│五千三百七十元 │ │ │ │二月十六日 │ │ │ │ └──┴───────┴───────┴───────────┴────┘ ┌──┬───────┬───────┬───────────┬────┐ │廿一│八十六年 │鐵福龍貿易有限│四千六百七十元 │ │ │ │二月十六日 │公司 │ │ │ ├──┼───────┼───────┼───────────┼────┤ │廿二│八十六年 │超越電訊網路股│九百元 │ │ │ │二月十七日 │份有限公司 │ │ │ ├──┼───────┼───────┼───────────┼────┤ │廿三│八十六年 │高第珠寶水晶 │五千三百七十元 │ │ │ │二月十七日 │ │ │ │ ├──┼───────┼───────┼───────────┼────┤ │合計│ │ │二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元│ │ └──┴───────┴───────┴───────────┴────┘ 附表五: ┌──┬───────┬───────┬─────┬──────────┐ │編號│偽造署押之文件│偽造署押之姓名│署押之枚數│ 備 註│ │ │名稱 │ │ │ │ ├──┼───────┼───────┼─────┼──────────┤ │一 │美國銀行信用卡│「李新治」 │二枚 │偵查C卷第五頁 │ │ │申請書 │ │ │ │ ┌──┬───────┬───────┬─────┬──────────┐ │二 │匯豐銀行信用卡│「黃再發」 │二枚 │偵查B卷第六十九頁 │ │ │申請書 │ │ │ │ │ │ │ │ │ │ ├──┼───────┼───────┼─────┼──────────┤ │三 │花旗銀行信用卡│ 同右 │二枚 │偵查B卷第一三0頁 │ │ │申請書 │ │ │ │ │ │ │ │ │ │ ├──┼───────┼───────┼─────┼──────────┤ │ │美國銀行卡號:│ │ │ │ │四 │0000000│ 「李新治」 │ 一枚 │ 未為扣案 │ │ │0000000│ │ │ │ │ │○八號威士卡 │ │ │ │ ├──┼───────┼───────┼─────┼──────────┤ │ │匯豐銀行卡號:│ │ │ │ │五 │0000000│ 「黃再發」 │ 一枚 │ 偵查B卷證物袋 │ │ │0000000│ │ │ │ │ │○一號萬事達卡│ │ │ │ └──┴───────┴───────┴─────┴──────────┘ ┌──┬───────┬───────┬─────┬──────────┐ │ │匯豐銀行卡號:│ │ │ │ │六 │0000000│「黃再發」 │ 一枚 │ 偵查B卷證物袋 │ │ │0000000│ │ │ │ │ │○八號威士卡 │ │ │ │ ├──┼───────┼───────┼─────┼──────────┤ │ │花旗銀行卡號:│ │ │ │ │七 │0000000│ 「黃再發」 │ 一枚 │ 偵查B卷證物袋 │ │ │0000000│ │ │ │ │ │○○號萬事達卡│ │ │ │ ├──┼───────┼───────┼─────┼──────────┤ │八 │附表一所示之簽│「李新治」 │共二十枚 │簽帳單為一式三份,被│ │ │帳單 │ │ │告甲○○所收執之一份│ │ │ │ │ │業已丟棄滅失,其餘依│ │ │ │ │ │每一式帳單有二枚偽造│ │ │ │ │ │署押計算 │ ├──┼───────┼───────┼─────┼──────────┤ │九 │附表二所示之簽│「黃再發」 │共二十枚 │同右 │ │ │帳單 │ │ │ │ ┌──┬───────┬───────┬─────┬──────────┐ │十 │附表三所示之簽│同右 │共二十四枚│同右 │ │ │帳單 │ │ │ │ ├──┼───────┼───────┼─────┼──────────┤ │十一│附表四所示之簽│同右 │共四十六枚│同右 │ │ │帳單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