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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七四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蔡崇義董武全許進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七四號  G

上訴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陳 文 忠 律師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准予解除限制出境。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執行限制出境。茲該被告以目前擔任依士明有限公司之技術顧問,該公司在大陸須被告協助出貨,且被告自案發迄今一年餘,均遵期應訊,足見無逃亡之意圖,實無限制被告出境之必要,爰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語。經本院審核被告提出之證明書,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除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外,其餘歷次開庭傳喚(九十一年五月七日、六月四日、六月二十六日、七月二十三日),均有到庭應訊等情,認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法院書記官 李 淑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董 武 全

法官 許 進 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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