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七四號 G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陳 文 忠 律師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甲○○准予解除限制出境。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執行限制出境。茲該被告以 目前擔任依士明有限公司之技術顧問,該公司在大陸須被告協助出貨,且被告自 案發迄今一年餘,均遵期應訊,足見無逃亡之意圖,實無限制被告出境之必要, 爰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語。經本院審核被告提出之證明書,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除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外,其餘歷次開庭傳喚 (九十一年五月七日、六月四日、六月二十六日、七月二十三日),均有到庭應 訊等情,認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董 武 全 法官 許 進 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李 淑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