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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七八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七八號   C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 ○
自訴人
保時捷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路○段五十三巷一二五號
代表人
甲○○
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

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陳  淑  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文  肅

                      法官 陳  珍  如

                      法官 黃  三  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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