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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
    葉居正林勝木莊俊華

  • 當事人
    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辛○○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六七號 A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 ○ 選任辯護人 許 坤 田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 ○ 右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 坤 田 被   告 癸 ○ ○ 選任辯護人 許 坤 田 被   告 辰 ○ ○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顧 立 雄 被   告 戊 ○ ○ 選任辯護人 許 坤 田 被   告 甲 ○ ○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 七號、第五六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三號、二一二0號、二五九六號、四四二五號 、八十九年度偵續字第一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寅○、辛○○、卯○○、丁○○、丑○○、丙○○部分撤銷。 寅○、辛○○、卯○○、丁○○、丑○○、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 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均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辛○○、丙○○、卯○○、丁○○、丑○○、寅○原均任職於臺灣必成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必成公司),辛○○任電儀主辦、丙○○任管理組高級專員、卯○○ 任二廠保養主辦、丑○○任製程主辦、丁○○任爐區技術員、寅○任必成公司二 廠廠長。辛○○、丙○○、卯○○、丑○○、寅○等人於任職必成公司時均簽署 著作權約定書,同意在職期間,凡由必成公司企劃或出資或曾利用公司之設備、 資訊或經公司主管交辦、指導或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合法著作,均以公司為著作 權人。緣必成公司係與美國PPG公司合資並技術合作生產玻璃纖維絲產品,上 開產品可供紡織玻璃纖維布,以及印刷電路板之基本材料,可用於行動電話、電 腦產品,為當今尖端科技產業。辛○○等人因為職務上需要,經常持有必成公司 所交付之相關文件及物品,並為必成公司完成相關著作或製作相關電腦圖文檔, 然辛○○等人因感任職於必成公司升遷無望,又同時有一生產相同產品之富喬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喬公司)亦與德國SORG公司技術合作,即將於八十 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成立。辛○○等六人為轉職至富喬公司另謀發展並便利繼續從 事在必成公司相關之工作,竟未經必成公司允許,共同基於將各自在業務上所持 有必成公司具有利用價值之生產或建廠資料及相關著作物,予以拷貝、掃描存檔 至電腦光碟片,或直接據為己有帶到富喬公司使用之犯意聯絡,於八十七年十月 至十一月間之一個月期間內,先後轉職到新成立之富喬公司,受雇於富喬公司, 擔任籌建與必成公司二廠相類似廠房之工作。其各人之分工態樣為:辛○○利用 未離職前機會,擅自開啟同事邱淑蘋使用之電腦,拷貝部分圖檔交付卯○○,並 另攜帶必成公司之電路設計圖(如附表一)檔案,帶到富喬公司位於雲林縣斗六 市○○路○段二七號辦公室(下稱富喬公司雲林辦公室)內使用,且拷貝到電腦 主機中(嗣經搜索時轉存到M0光碟中,下稱MO1),以供富喬公司相關人員 使用。卯○○則未經必成公司允許,將辛○○交付之必成三廠營建要求圖及其他 職務取得文件(附表二),轉存於MO光碟中(扣案編號五,下稱MO5)中, 帶到富喬公司後,將文件檔案原有之必成公司圖框竄改為富喬公司之圖框,再列 印出部分營建要求圖以供籌建廠房使用。丁○○亦未經必成公司允許,擅自將屬 於必成公司產品製造所必需之漿料調配記錄表等資料(附表三)掃描成影像檔, 攜至富喬公司後,轉存檔於MO光碟中(扣案編號二,下稱MO2)中,以待日 後生產參考使用。丑○○亦未經必成公司允許,將必成公司二期廠擴建生產機械 圖(附表四),重製於MO光碟中(扣案編號三,下稱MO3),帶到富喬公司 以為設廠使用。丙○○則未經必成公司允許,負責將其業務上持有必成公司生產 玻璃纖維絲所用之原料配方,以及氧化還原技術文件之報告,玻璃液位記錄、必 成公司董事會議紀錄等三十六份文件,及生產管理資料一疊共四十四份文件(附 表五、六、七),侵占入己,帶到富喬公司使用,並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竊 取同事王春生等人拍攝之必成公司第二期工廠興建細部照片十二本、及底片三十 七卷,據為己有,於轉職富喬公司同時,帶至富喬公司作為參考使用。寅○則擔 任富喬公司雲林辦公室之主管,為富喬公司統籌負責設立與必成公司二廠相類似 廠房之工作,指揮在該辦公室上班之辛○○等五人,共同侵犯必成公司之前開著 作權及各項營業資料,以供富喬公司建廠使用。嗣經雲林縣警察局持台灣雲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搜索票,會同必成公司告訴代理人,於八十八年二月十日上 午十一時五十分,至富喬公司雲林辦公室實施搜索,當場於辦公室內查獲正連線 到電腦主機使用之MO2光碟,發現富喬公司電腦主機內有上述辛○○重製之檔 案,必成公司所有之工程照片十二本、底片三十七卷、生產管理資料一份、必成 公司董事會議紀錄等三十六份文件;已列印之富喬公司工程營建要求圖五十七張 、設計圖五十三張,並當場在該公司右後方角落查獲卯○○為掩藏事證,倉皇中 用厚紙版覆蓋於木瓜樹下錄有必成公司上述資料之MO3.MO5光碟二片,及 卯○○所有之MO4光碟一片。 二、案經必成公司告訴代理人洪榮宗訴由雲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辛○○、丙○○、卯○○、丁○○、丑○○、寅○等人坦承原均任職於 必成公司,辛○○任電儀主辦、丙○○任管理組高級專員、卯○○任二廠保養主 辦、丑○○任製程主辦、丁○○任爐區技術員、寅○任必成公司二廠廠長之職, 自八十七年十月間起之一個月內,先後轉職到新成立之富喬公司,擔任相類似工 作,於離職前,分別拷貝其職務上持有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文件、報告資料及圖 檔到電腦主機,並轉存至MO光碟中,及由丙○○攜帶附表六、七所示文件,到 富喬公司位於雲林縣斗六市○○路○段二七號辦公室內使用,嗣於八十八年二月 十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上開辦公室內經警當場查獲正連線到電腦主機使用之 MO光碟及如事實欄所示之各項文件、圖檔及MO光碟等物。然均否認有何業務 侵占及違反著作權法等犯行,並皆以扣案之文件、圖樣、報告均不具有原創性, 並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客體,且多係被告等人製作之底稿,或係必成公司開會所 發未收回之資料,必成公司並未採取任何保護措施,不具有經濟價值,彼等將之 攜走或拷貝轉存至MO光碟參考使用,亦無侵占犯意可言等情抗辯。其中辛○○ 辯稱:扣案資料圖檔係伊在必成公司擔任監工時所畫,本身留有底稿存在MO中 供自己使用,為避嫌才改圖框為富喬公司等語。丁○○辯稱:伊帶走之資料為必 成公司教育訓練、開會所發,公司並未回收,伊始將資料掃到光碟片中等語。卯 ○○辯稱:伊被查到之光碟片中所存資料及營建圖樣,係伊向辛○○要來,帶到 富喬公司作為自己練習使用等語。丑○○辯稱:伊帶到富喬公司之MO3內圖檔 係作為自己練習之用,並無不法重製等語。丙○○辯稱:扣案文件資料大部分係 伊所製作,辦理移交後,即將所剩帶到富喬公司留存,並無價值,建廠照片、底 片部分,係王春生放在桌上不要的,伊於打包時不小心收進去,應沒有侵占或竊 盜問題等語。寅○辯稱:伊僅負責整地工程之監工,從未指示辛○○等人攜帶必 成公司之資料到富喬公司使用等語。 二、經查被告辛○○等人於離職前自必成公司帶往富喬公司參考使用,而於八十八年 二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許,經雲林縣警察局會同必成公司告訴代理人,在富 喬公司雲林辦公室實施搜索,查獲如事實欄所載之各項文件、物品、資料、磁碟 片、光碟片及所列印之圖件,為被告辛○○等人所不否認,核與告訴人之代理人 指陳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及各該物件扣案可證。而上開被查獲物件 ,是否屬於告訴人必成公司所有具有財產經濟價值之營業資料或秘密,抑或必成 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告訴人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所具告訴理由狀,同 意限縮爭點,經其整理主張被侵害部分如附件資料所示(為使卷內資料與判決相 結合,以下所述附件一之一至二之三十二順序內容,均與告訴理由狀相同)。原 審依職權選任參審專家雲林科技大學許明華教授、子○○○○、己○○○○於審 理庭中就上開附件資料表示專家意見,本院再囑託原審三位參審專家就同一資料 進行鑑定,本院綜合檢察官、告訴人及被告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並參考前開 參審專家於原審及本院所表示之意見暨所提出之書面鑑定意見,在前揭告訴人整 理主張被侵害如附件資料所示之範圍內,認定屬於告訴人必成公司所有具有財產 經濟價值之營業資料(秘密),及屬於必成公司所擁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者,分 述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 圍之創作。」又第五條明定「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六、圖形著作。:: :九、建築著作。」,內政部八十一年六月十日函示著作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 著作內容例示「⑴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 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⑹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 他之圖形著作。⑼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 築著作」。而著作權之取得首要在於具備「原創性」,即必須為創作人之獨立 創作,不得有抄襲、模仿、剽竊他人之情形,凡本於自己獨立之思維、智巧、 技匠而具有原創性之創作,即享有著作權。「原創性」非如專利法所要求之新 穎性,倘非重製或改作他人之著作,縱有雷同或相似,因屬自己獨立之創作, 具有原創性,同受著作權法之保障(參照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即上字第二七八七 號判決意旨)。而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明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 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 、概念、原理、發現。」,故經由創作取得之著作權,法律所保護者,乃作品 之表現形式,即作品表達所使用之言語、闡述、處理、安排、順序等等,故著 作是否具有新穎性、功能性或創新性,乃關於著作之內涵,並非著作權法所探 討或保護領域。 (二)被告辛○○於離職前自必成公司帶往富喬公司參考使用並拷貝到電腦主機中( 嗣經搜索時轉存到M0光碟中)經警查獲如附表一檔案中,⑴附件二之十六「 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PRSP1 STARTER PANEL 配置圖」、附件二之十八「必成 第二期爐擴建工程ASP2 STARTER PANEL結線圖」,該二圖繪圖者為被告辛○○ (已約定職務上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屬於必成公司所有,有著作權約定書附九十 年九月二十五日告訴理由狀告審證二十三可證),圖面為接電箱之設計,包含 接電箱外部內部之長寬高等資料,並詳盡註解各部分應選購之材料尺寸及性質 ,為完整之接電箱設計,繪圖巧妙構思表現方式,具有原創性。被告辛○○就 此雖辯稱:是仿照南亞塑膠公司配電盤圖繪出,不具創作力云云。然而觀察被 告提出之南亞公司圖形以及扣案二之十六、二之十八圖形,亦有多處不同(單 門式或雙門式、是否包含接線端子設計、各細部開關是否與主開關同一面、長 寬高造型),此外復無其他證據可認上開二圖係辛○○抄襲、模仿、剽竊他人 之著作,既為其繪製,即具有原創性,而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參審專家己○ ○○○等於本院所為無創新性之鑑定,應為專利之範疇,要非著作權法保護表 達方式所應探討,故不為本院採納。應認扣案附件二之十六、二之十八圖形, 已由告訴人取得著作財產權,而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⑵附件二之十七「必成 第二期爐擴建工程ASP1 STARTER PANEL結線圖」,必成公司之原件,圖面標明 「製圖設計辛○○85.02.03」(著作財產權屬於必成公司)。雖然必成公司之 原件中五個區塊是重覆拷貝再編定流水號,但是至少第一個區塊以及每五個重 覆順序之小方格,有功能上考量,必須精心規劃,而且本圖尚交代電路方向應 參考另一張圖「DWG CFEZ0170 1/6」,必然有另一張詳盡的電路圖交代每一條 線路接往何處,並不是單純之請購單,自需花費心力創作。被告辛○○雖辯稱 係參考南亞公司配電盤之圖件繪出,不具創作力云云,然該二張圖是依據不同 之電源需求及電路流向而設計,圖上每條電路線都有其用意,且二張電路圖毫 無類似之處,應為分別創作,此外復無其他證據可認該圖係辛○○抄襲、模仿 、剽竊他人之著作,既為其繪製,即具有原創性,而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另 附件二之二十一圖面,亦為辛○○為必成公司所繪製,圖形相同,而具有原創 性,自亦由必成公司取得有著作權。⑶附件二之二十「嘉義新港#2 期公用儀 控設備請購LP-201現場控制盤」,圖面間部分「LP201 現場盤控制線路圖」即 表示線路流向之每一個開關之自動控制線關係,右邊為電子迴路,表示各個動 作完畢後又接續之關係,右下為端子之例示,表示接法與預備線之接點位置, 左下為端子必須接向另每個詳細圖之簡號。本張原件,必須全盤考量公用區儀 控電流,必須經過精心設計與詳密規劃,如果由不同的工程師規劃,也許可以 維持全區電路安全與正常運作,但細部規劃仍必然有些差距,顯見本圖具有高 度原創性。而該圖係必成公司出資委請國慶公司繪製,有八十五年五月十日國 慶公司傳真必成公司之資料傳遞單可稽(附於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三二三號卷三 第三十一頁),自由必成公司取得著作權,而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⑷附件二 之二十三「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此圖原件為全廠之電氣單線圖,表示該 電表箱內每一個電子迴路,明白交代每一電路線之流向,表示哪一些線用何電 源,底下有每種條件之設備內容,並標明每一條電路支線,應該參考不同編號 之電路圖,並有應該在何處設置監控點等規劃。此圖等於是全廠之電路之心臟 及每一條血管之設計,必須全盤了解公司之電路始能繪製。其經過高度構思, 而為獨立創作甚明,被告辛○○雖辯稱其係仿照電工法規及台安電機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台安公司)所繪製,不具原創性云云,然而該電工法規只有各種符 號意義之規定,與扣案附件二之二十三電路圖所表現全廠電路圖創作精神無關 ,又台安公司之電路圖下方標明為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製圖,晚於扣案二之二 十三原件之繪圖日八十五年二月三日,故而扣案二之二十三電路圖不可能是抄 襲台安公司之圖件而來。此外,辛○○復無法提出其他證據可認該圖係抄襲、 模仿、剽竊他人之著作,應認為其自行繪製,具有原創性,而應受著作權法之 保護,如前所述,亦由必成公司取得有著作權。⑸附件二之二十四「必成第二 期爐擴建工程廢絲輸送機電氣配線圖」,此圖表示廢絲輸送機之電路流向及氣 壓的控制法,係依據現場的需要及操作而設計,下方有標明接引至噪音接收器 ,右方說明各零件應使用之廠牌,中間下方有電子迴路之設定,作為施工時之 參照細節,以便施工人員按圖施工。繪圖者已經用圖形巧妙表示其設計,具有 原創性。被告辛○○雖辯稱此圖係其依據廠商提供零件圖示所組合,並無原創 性云云,然觀察被告提出各個零件圖顯示,扣案二之二十四原圖雖然由三個主 要零件組成,主要零件亦有其固定畫法;惟附件二之二十四主要精神在表現零 件組合配合電子迴路,達成一定之功用,並非各種零件之畫法陳列。佐以搜索 扣案之附件二之二十四已經改變電子迴路設計,顯見原圖必有其固定功能考量 ,否則到了富喬公司也不必更新設計。此外,辛○○復無法提出其他證據可認 該圖係抄襲、模仿、剽竊他人之著作,應認為其自行繪製,具有原創性,而應 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如前所述,亦由必成公司取得有著作權。⑹附件二之十九 「嘉義新港#2 期公用儀控設備請購現場控制盤」圖樣之無熔絲開關、指示燈 等電盤設計,經繪製者國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理證人余明洲證稱「二之十 九圖面那個按鈕部分,比較複雜,必須他們(即必成公司)傳真過來才有辦法 畫」(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訊問筆錄),則此圖既非抄襲、模仿、剽竊自他人之 著作,應認為自行繪製,具有原創性,而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而該圖係必成 公司出資委請國慶公司繪製,有八十五年五月十日國慶公司傳真必成公司之資 料傳遞單可稽,自由必成公司取得著作權,而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三)被告卯○○將辛○○交付之必成三廠營建要求圖及其他職務取得文件,轉存於 MO光碟中,經警查獲如附表二檔案中,⑴附件二之六「設備異常狀況及處理 對策(熔紡組)及加工組」,屬於語文著作,內容分為熔紡組四十個問題、加 工組十三個問題,詳列問題之可能癥結及排除步驟,為操作機器之經驗累積結 晶,如果不同之人書寫,以不同文字表達,會有不同之表現結果,具有原創性 實堪認定。而此為卯○○於任職必成公司期間所撰寫,其著作權仍屬於必成公 司(卯○○之著作權約定書影本附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三二三號卷二第八十一頁 )。參審專家子○○○○於本院所為無原創性之說法,忽視此為卯○○之獨立 創作,而非抄襲或模仿、剽竊他人之著作,無論內容如何,均具有原創性之點 ,其見解應為專利之範疇,要非著作權法保護表達方式之對象,故不為本院採 納。應認扣案附件二之六之語文著作,已由告訴人取得著作財產權,而應受著 作權法之保護。⑵附件二之八「切股機PU輪軸改善後組立圖」,原必成圖檔為 「製圖設計黃嘉宏87.07.04」(黃嘉宏之著作權約定書附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告訴理由狀告審證二十五,其職務上著作之著作權歸屬必成公司),經證人黃 嘉宏結證該附件二之八圖,設計概念出自其個人構想,是加上擋板防止PU輪 外滑、增加螺絲固定(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並以繪圖方式表現其 創意,已經達到著作權應予保護之程度。被告卯○○雖辯稱仿間書籍均有類似 圖樣,並提出不明書籍之部分影印內容為證(見九十年五月二日答辯狀,被證 二十二),但細觀其所提出書籍內容不過為防漏裝置之基本原理,並無任何圖 形與附件二之八圖形相似,顯見附件二之八確為黃嘉宏所獨力創作而具有原創 性。參審專家子○○○○於本院所為無原創性之說法,忽視此為黃嘉宏之獨立 創作,而非抄襲或模仿、剽竊他人之著作,無論內容如何,均具有原創性之事 實,其見解應為專利之範疇,要非著作權法所欲保護之對象,故不為本院採納 。⑶附件二之九「集束絲導自動工程改善」,該圖左半為改善前之問題,表示 人工旋轉集束容易產生割痕,所以右半以圖示說明加裝低速馬達代替人工,可 以改善絲束品質,已經表示設計者之構思。而且繪圖者如何以圖示表現問題以 及解決之方式,表達方式如何簡要易懂,也是創意所在,已達著作權法應加保 護之程度,具有原創性及著作權。縱為被告卯○○在必成公司所繪製,但卯○ ○簽有著作權約定書,其著作財產權亦屬於必成公司,自非被告所得擅自重製 。參審專家子○○○○於本院所為圖面僅加裝一個馬達而無原創性之說法,忽 視此為卯○○所繪製,而非抄襲或模仿、剽竊他人之著作,無論內容如何,均 具有原創性之事實,其見解應為專利法上功能性之範疇,要非著作權法所欲保 護之對象,故不為本院所採納,附此敘明。⑷附件二之十「喂料機漏料改善迫 緊塊零件圖」、附件二之十一「喂料機漏料改善軸櫬零件圖」,原必成圖檔均 標示「設計製圖黃嘉宏87.06.29」,黃嘉宏證稱:附件二之十是我的構想,當 初是因為喂料機有一處破洞,所以設計一零件要補強該缺失,附件二之十一是 卯○○的構想,交給我畫出來等語(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雖然並 非高深複雜之設計,但必須以繪圖方式巧妙表現零件之構造,既為自己之創作 ,即具有原創性,而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又卯○○提出附件二之十一改進構想 ,由黃嘉宏繪製,因二人均簽署著作權約定書,依契約,該著作權仍屬於必成 公司。被告卯○○雖辯稱:附件二之十、二之十一是一塊鐵片,教科書上有云 云(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訊問筆錄),但經原審命其指出所稱教科書資料,被告 已改稱:只有防漏原理,沒有一樣的圖(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顯 見本圖並非抄襲教科書而來,其為獨立創作,而具有原創性甚明。⑸附件二之 十二「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區複熱塔及自然通風器營建要求圖」、 附件二之十三「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AA剖視圖」,該二張圖原 必成圖檔之繪製人資料為「繪圖邱淑蘋87.07.15、設計陳寬讚87.07.15」,而 此為邱淑頻、陳寬讚之職務上著作,著作財產權屬於必成公司,有該二人之著 作權約定書附卷可稽。又證人陳寬讚結證稱二張圖檔中「復熱塔塔尖部分」「 熔紡廠房空調箱及左方增設空間」,為其針對二廠缺失所提出之改進(九十年 五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具有創意及構思。二之十二圖面右下角表示通風器 之安裝方法,左半部以繪圖表示附熱塔結構,均已巧妙構思。二之十三圖面, 必須充分了解廠房生產動線需要,才能在廠房增加空調箱及防火磚之設計,二 張圖形均為邱淑蘋、陳寬讚之著作而有原創性,自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對象。 參審專家己○○○○於本院所為無原創性之說法,僅著重在功能性並無突出之 處,忽視此圖係邱、陳二人所設計繪製,而非抄襲或模仿、剽竊他人之著作, 無論內容如何,均具有原創性之事實,其見解應為專利法上有無新穎性之概念 ,要非著作權法所欲保護之對象,故不為本院所採納。⑹附件二之二十五「必 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複熱塔鋼架樓層平面營建要求圖(一)」底下標明「 邱淑蘋製圖、陳寬讚設計87.07.15」,內容是復熱塔鋼構、樓梯、各個樓層詳 細設計,設計者必須考量塔與樓梯之距離關係,以方便將來保養維修。圖形表 現方式,堪稱詳細精心設計。而證人陳寬讚在原審審理中已經結證就該圖中間 下方「TOP OF PLATFORM EL.45097」,是其針對二廠缺失,另外精心設計之創 新部分(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因此具有原創性。另附件二之二十 六「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BB剖視圖」,底下標明「製圖邱淑蘋 87.07.09、設計陳寬讚87.07.09」。且證人陳寬讚已經結證該圖右上方空調箱 增加屋頂部分為其針對二廠缺失改進之精心設計(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訊問筆 錄),表現方法亦稱精心設計,因為其獨立創作,而具有原創性,被告卯○○ 雖辯稱:三廠參考二廠,而二廠又是參考一廠,應該都沒有原創性云云(九十 年三月十二日訊問筆錄)。然經原審對照告訴人提出二廠、一廠之複熱塔鋼架 樓層營建圖及工程圖(告審證十六之四),發現三廠之營建要求圖仍比二廠改 進「TOP OF PLATFORM EL.45097」部分設計,核與證人陳寬讚所述相符;而且 一廠並沒有營建要求圖,只有藍底工程圖,而且一廠與二、三廠之設計完全不 同,無可相比較之處。雖然明顯得知三廠之營建要求圖是以二廠營建圖為底, 加上構思改進的;但二廠營建圖之著作權仍屬告訴人必成公司所有,其原始及 改作之著作權,均屬必成公司所有。另附件二之二十六「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 建工程熔紡廠房BB剖視圖」,經原審對照告訴人提出二廠、一廠之廠房剖視圖 (告審證十六之五),得知三廠圖與二廠圖均為電腦繪圖,三廠圖是以二廠圖 為基礎,並修改空調箱之屋頂部分;而一廠圖為二張工程藍圖,二廠之廠房架 構雖與之大致相同,但仍有細部不同。而一、二、三廠剖視圖,其原始創作及 改作之著作權,均屬於告訴人必成公司所有。參審專家己○○○○於本院所為 無創新性之說法,與著作權法保護之原創性,實非相同,其見解尚不足以否定 此為邱淑頻、陳寬讚之職務上著作,具有原創性,而其著作財產權屬於必成公 司之事實。⑺附件二之二十七「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區地下室空調 洗滌室營建要求圖」部分,被告卯○○雖辯稱:三廠參考二廠,而二廠又是參 考一廠,應該都沒有原創性云云(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訊問筆錄)。經原審對照 告訴人提出二廠、一廠相對應之營建圖及工程藍圖,一廠地下室工程圖共三大 張,係以全部地下室為圖形,與二、三廠之細部圖不相同,顯見二廠圖係另行 重新規劃。而二廠營建圖標示「製圖邱淑蘋84.04.27、設計曾國書84.04.27」 (渠等著作權約定書附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告訴理由狀告審證二十三,職務上 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屬於必成公司所有)。經發現該地下空調洗滌池之體積相當 龐大,乃是因應必成公司需求而規劃,而水溝坡度大小,乃是根據水量及流速 計算之結果,精心設計,繪圖者亦巧妙表現各剖面設計,具有原創性。但三廠 之地下室空調箱及洗滌室營建要求圖,與二廠之營建要求圖幾乎雷同。必成公 司繪製之三廠「地下室空調洗滌室營建要求圖」,仍屬於原來二廠圖形著作權 之範圍內。被告卯○○加以重製,即屬侵害必成公司二廠營建圖之著作權。參 審專家己○○○○於本院所為無創新性之說法,與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原創性概 念,實非相同,其見解尚不足以否定此為必成公司員工之職務上著作,具有原 創性,而其著作財產權屬於必成公司之事實。⑻附件二之二十八「必成玻纖絲 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AA剖視圖」,底下標明「製圖邱淑蘋87.07.09、設計 陳寬讚87.07.09」。證人陳寬讚結證該圖右上空調箱屋頂,以及左下「耐火磚 及主爐各工具置放區」,乃針對二廠缺失改進之精心設計,屬其改進構思等語 (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繪圖方式已經巧妙構思,具有原創性。被 告卯○○雖辯稱:三廠參考二廠,而二廠又是參考一廠,應該都沒有原創性云 云(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訊問筆錄)。然經原審對照告訴人提出二廠、一廠之廠 房AA剖視圖(告審證十六之二),三廠之剖視圖確實增加右上空調箱及左下工 具置放區,核與前開證人陳寬讚證言相符。而三廠廠房之尺寸等固然有參考一 、二廠之工程圖,但一、二廠工程圖或營建圖,均屬告訴人自己之著作,無礙 告訴人取得改作著作權。參審專家己○○○○於本院所為無創新性之說法,與 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原創性概念,實非相同,其見解尚不足以否定此為必成公司 員工之職務上著作,具有原創性,而其著作財產權屬於必成公司之事實。⑼附 件二之二十九「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區複熱塔及自然通風器營建要 求圖」,原必成公司之剖視圖標明「製圖邱淑蘋87.07.15、設計陳寬讚87.07. 15」。被告卯○○雖辯稱:三廠參考二廠,而二廠又是參考一廠,應該都沒有 原創性云云(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訊問筆錄)。然經原審對照告訴人提出二廠、 一廠之復熱塔及自然通風器營建要求圖(告審證十六之一),一廠復熱塔及屋 頂之工程圖,與二廠營建圖相去甚遠,二廠之營建圖應為獨立創作。而三廠圖 其他部分與二廠圖相似,顯係以二廠圖為基礎,但三廠圖形之左上方增加塔尖 及樓板,為針對二廠缺失改進之精心設計,與證人陳寬讚結證相符(九十年五 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雖然三廠圖形參考二廠為基礎,但二廠圖亦屬於告訴 人之著作,因此不妨害三廠圖形取得改作著作權。另附件二之三十一「必成玻 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EE剖視圖」,底下標明「製圖邱淑蘋87.07.13、 設計陳寬讚87.07.13」,且證人陳寬讚已經結證該圖左方廠房空間,及右方增 加「空調箱」,為其針對二廠缺失改進之精心設計(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訊問 筆錄)。且必成公司並無一、二廠之熔紡廠房EE剖視圖可供參酌,本圖乃其獨 力構思而得,繪圖者亦詳細圖示廠房結構,及相關對應位置,具有原創性,自 取得著作權。參審專家己○○○○就此部分於本院所為無創新性之說法,與著 作權法所保護之原創性概念,實非相同,其見解尚不足以否定此為必成公司員 工之職務上著作,具有原創性,而其著作財產權屬於必成公司之事實。⑽附件 二之三十二「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SLIVER LEVEL H型鋼放孔配 置圖」,該圖係依據必成公司之需求而設計,業據參審專家己○○○○於原審 陳述甚明,則此圖既為告訴人公司所原創,縱不具有特殊性,因非抄襲或模仿 、剽竊他人之著作,即具有原創性,應由告訴人公司取得著作權。 (四)被告丑○○於離職前將必成公司二期廠擴建生產機械圖,重製於MO光碟中, 經警查獲如附表四檔案中,⑴附件二之一「必成新港玻璃纖維絲第二期擴建工 程NO3.SPARE DAY BIN 修改要求圖」原必成公司圖檔為「製圖設計張晉碩85.4 .21」( 張晉碩之著作權約定書在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三二三號卷二第七十八頁 ,已約定職務上著作權屬於必成公司),該圖表現修改前及修改後之創意表現 ,修改後有提高儲存容積之功能;被告丑○○雖辯稱坊間書籍及許多廠商型錄 都有桶槽之設計,扣案附件二之一圖形不具原創性云云。然細觀被告提出之桶 槽有各式各樣造型,顯見桶槽必然配合全廠之客觀需求妥適設計,況且附件二 之一原圖,已經用圖示比較方法,表現設計者改善現況之構思,具有原創性, 此外被告復未提出其他圖樣證據證明上開圖檔係張晉碩抄襲、模仿、剽竊他人 之著作,自應認係張晉碩職務上自行完成之著作,具有原創性,而應受著作權 法之保護。⑵附件二之二「必成新港玻璃纖維絲第二期擴建工程喂料機集塵架 台H型鋼接合詳細圖」,原圖檔為廠房喂料機集塵架台H型鋼鐵之銲接角度等 資料,底下標示「製圖設計張晉碩85年12月19日」。內容有各個角度不同繪法 ,顯經過精心計算,繪圖表現方法具有原創性。被告丑○○雖辯稱:書本上有 接頭之範例可資依循,不具原創性云云。然觀察附件二之二原圖並非鋼鐵接頭 示範原理,而是針對必成公司集塵架台尺寸規劃之細部接法,有其獨特性;況 且被告並未提出所辯書本各種接頭示範資料以供參酌,空言所辯顯無可採,應 認此為張晉碩於任職必成公司期間所製作,其著作權仍屬於必成公司。參審專 家子○○○○於本院所為無原創性之說法,忽視此為張晉碩之獨立創作,而非 抄襲或模仿、剽竊他人之著作,無論內容如何,均具有原創性之事實,其以每 個工廠均會為客戶之需求而作規劃,客戶相同,圖面、尺寸均相同而無原創性 之見解應為專利之範疇,與著作權法保護表達方式之原創性概念不同,其意見 為本院所不採。應認扣案附件二之二之著作,已由告訴人取得著作財產權,而 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⑶附件二之三「嘉義新港玻纖絲第二期擴建工程前爐煙 囪接熱風管製作立面圖」,原附件二之三必成公司圖檔是委託勤勝工程有限公 司所繪,為煙囪連結熱風管之設計,必須經過估算其相關位置現況,才能正確 畫出風管,雖然由不同的製圖人員來繪,所需達成之任務功能一致,但是本圖 有詳細ADEF各不同切面表現施工上細微要求,已具有原創性。被告辯稱坊 間有一、二十種配管,故而附件二之三原件沒有原創性云云。然細觀被告提出 之資料,只有桶槽之設計,沒有熱風管之設計,二者圖樣並非相同,所辯自不 足採。參審專家子○○○○於本院所為無原創性之見解,忽視本件係根據實景 製作,而非抄襲或模仿、剽竊他人之著作,無論內容如何,既為獨立創作,即 具有原創性之事實,其以前揭現場需求若相同,則圖面、尺寸亦會相同而無原 創性之認識,應為專利法中缺乏創新性之範疇,與著作權法保護表達方式之原 創性概念不同,其意見為本院所不採。應認扣案附件二之三之著作,已由告訴 人取得著作財產權,而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⑷附件二之四「嘉義新港玻纖絲 第二期擴建工程前爐煙囪接熱風管固定鞍座製作詳圖」,原件亦是必成公司委 託勤勝工程有限公司所繪,為風管與底下H型鋼之基座圖,依據風管到鋼鐵之 不同距離,設計不同之基座,有六種圖示,繪圖表現方式巧妙構思,繪圖表現 方式具有原創性。被告丑○○辯稱:坊間支撐架有一百多種,該附件二之四圖 不具原創性云云。然細觀被告提出之資料,只有桶槽之設計,沒有一件支撐架 之設計,所辯顯無可採。參審專家子○○○○於本院所為與前揭⑶部分相同之 見解,基於相同理由,其意見亦為本院所不採。應認扣案附件二之四之著作, 已由告訴人取得著作財產權,而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⑸附件二之五「必成新 港坡璃絲第二期擴建工程錋酸儲槽基礎螺栓樣板製造圖」,原件為大型桶槽底 盤之設計,底下標明「設計製圖張晉碩85.1.19」 包括鋼鐵擺設位置及銲接、 相關螺栓位置,尺寸之設計,妥善規劃儲槽底盤之穩定性及耐用性,以及圖面 右方細部表現施工方法,為張晉碩所製作,即具有原創性。被告丑○○辯稱: 附件二之五原件為儲槽基礎,在坊間教科書上均可查到類似圖樣,不具原創性 云云。但對照被告丑○○提出之原審被證七資料,並無任何一張桶槽底座之設 計,此外被告並未提出其他相同圖樣資料以供參酌,空言所辯顯無可採,應認 此為張晉碩於任職必成公司期間所製作,其著作權仍屬於必成公司。參審專家 子○○○○於本院所為無原創性之說法,忽視此為張晉碩之獨立創作,而非抄 襲或模仿、剽竊他人之著作,無論內容如何,均具有原創性之事實,其以各廠 大小不同,原理相同,而無原創性之見解,與著作權法所欲保護表達方式之原 創性概念不同,其意見為本院所不採。應認扣案附件二之五之著作,已由告訴 人取得著作財產權,而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五)被告丁○○於離職前將屬於必成公司產品製造漿料調配記錄表及各項製造規範 等資料掃描成影像檔,攜至富喬公司後,轉存檔於MO光碟中,經警查獲如附 表三檔案中,⑴附件一之一之「7802浪板絲束製造規範、1064拉擠/押出絲束 製造規範、524SMC絲束製造規範、3540耐龍切股製造規範」之產品製造規範, ⑵附件一之二之「絲束物性標準、管紗絲餅物性標準」,⑶附件一之三「各類 絲餅製造規範」,⑷附件一之四「各類漿料調配記錄表」,均為告訴人自PP G公司購得,並累經多年經驗,自行設定操作條件及產品品質細目,以供必成 公司生產所用,為必成公司之重要營業資料。雖子○○○○於本院表示因不同 機械公司有不同的規範,互相之間僅供參考而已,技術人員腦中的經驗很重要 ,但寫出來的規範就不是很重要,標準及物性等資料,對於公司產品固然重要 ,但應該公開給客戶,在市場上並無獨立之交易價值,附件一之四「各類漿料 調配記錄表」僅為現場操作員填寫之表格,僅有化學品代號,而無化合物名稱 ,並非真正之漿料配方,價值很低等情,惟機器廠商僅提供機器使用手冊,至 於製造規範內容則為技術人員經驗之累積,足以減少操作上之摸索,就同類機 器而言,自具有增進效率及品質之經濟價值,且上開製造規範及標準均係針對 告訴人公司產品之製造方法而為,競爭者取得此類資訊後,不論其使用之機器 是否與告訴人相同,均可參考其中之經驗,針對告訴人產品之優劣而作改進, 以提升自己並減少告訴人產品之競爭力,規範及標準本身固無獨立之交易價值 ,惟與整個產業環境結合,即具有實質之競業利益,自具有經濟財產價值,又 附件一之四「各類漿料調配記錄表」,縱僅為化學品代號,然其記載搭配之比 例,競爭者一旦取得此類資料,在專業立場上不難查出成分,便可依法泡製, 更遑論被告係告訴人之前員工,豈有不知之理,該「各類漿料調配記錄表」亦 具有經濟財產價值。參以必成公司為支付各項生產玻璃纖維絲之技術及資訊, 八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至八十七年十一月止三年間,支付PPG公司新台幣一億 三千四百餘萬元之授權金,有告訴人於八十九年十月九日提出之所得稅扣繳憑 單可稽,益見該資料具有重要經濟財產價值。上開參審專家於本院所為鑑定, 因忽略上開資訊均為告訴人自PPG公司購得,並累經多年經驗,自行設定操 作條件及產品品質細目,以供必成公司生產所用,為必成公司之重要營業資料 ,並不對外公開,具有競業價值,與富喬公司是否採用同一設備無關等項,故 其結論為本院所不採。 (六)被告丙○○於離職前將其業務上持有必成公司生產玻璃纖維絲所用之原料配方 ,以及氧化還原技術文件之報告,玻璃液位記錄、必成公司董事會議紀錄等三 十六份文件,及生產管理資料一疊共四十四份文件,帶到富喬公司使用,經警 查獲如附表五、六、七中,⑴附件一之九「PPG玻纖絲部分之製造規範」,⑵ 附件一之十「十二紡位擴建安裝及試車報告」,其內容均為告訴人自PPG公 司購得,以供必成公司生產所用,為必成公司之重要營業資料,具有經濟財產 價值。其中附件一之九之「PPG 玻纖絲部分之製造規範」即為丙○○生產管理 資料「編號十八」不詳日期「PPG MANUFACTURING STANDARD FIBER GLASS DIVISION」影本報告一份共二十四頁,其第一頁是PPG 公司八十四年八月十日 所紀錄之生產「ECG-7 1/0 0.78」產品之機器設定操作參數,右上方有「copy David wu」顯為影印分送被告丙○○之文件,屬於八十四年必成一廠擴建三個 絲餅專案時,美商PPG公司顧問交付,係告訴人向PPG 購買之技術原件,藉 以確立生產過程之標準數值,蓋有「PPG公司專屬文件」( PPG PROPREIETARY INFORMATION )戳印。另附件一之十之「十二紡位擴建安裝及試車報告」即為 扣案丙○○管理資料「編號十五」,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十二紡位擴建 安裝及試車報告」影本一份三十六頁,係告訴人公司擴建廠房之全部報告資料 ,內容包括前爐鋼構架製、耐火磚築爐工程、製程水公用管路配置、成型區空 調風管安裝、成型區間隔板及設備安裝、捲絲機安裝及調整、電儀安裝工程等 。文中載有詳細施工圖、數值及照片等,更收錄有絲餅製造規範中關於捲絲機 之設定值及機台參數之重要資料。被告丙○○等人跳槽之富喬公司,正需要興 建一座內容相仿之工廠,而興建一工廠千頭萬緒,必成公司全廠有九十個紡位 ,但此十二個紡位之完整資料,本已極有價值,且可為類此援用,當然具有重 要價值。雖子○○○○於本院表示上開資料前者為機器設定操作參數,後者為 試車報告,使用機器不同,參考價值即低,在市場上並無獨立之交易價值等情 ,惟其忽略上開資訊均為告訴人自PPG公司購得,並自行試驗,以供必成公 司生產所用,為必成公司之重要營業資料,並不對外公開,具有競業價值,與 富喬公司是否使用相同機器,有無參考告訴人之營業資料無關,故其結論為本 院所不採。 三、次查被告辛○○、丙○○、卯○○、丑○○、寅○等人於任職必成公司時均簽署 著作權約定書,同意在職期間,凡由必成公司企劃或出資或曾利用公司之設備、 資訊或經公司主管交辦、指導或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合法著作,均以公司為著作 權人,此有告訴人所提出之著作權約定書附卷足稽,且為被告等人所是認,而上 開經本院認定屬於告訴人必成公司所有具有財產經濟價值之營業資料(秘密), 及屬於必成公司所擁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具有交易價值,無論以何形式表現, 均無礙其為刑法上所稱之財物性質,且均為告訴人公司所有,被告等人任職於告 訴人公司期間,因業務上關係而持有上開營業資料及著作,於離職時本應連同其 他因業務上關係而持有之物歸還告訴人公司,惟被告等人於短時間內先後離職, 並以拷貝、掃描存檔至電腦光碟片擅自重製方式,或直接將書面或圖面之著作資 料帶到新任職之富喬公司使用,其中: 1‧搜索扣案附件二之一,被告丑○○將圖框改為「富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營 建要求圖SPARE DAY BIN要求圖」, 並刻意刪除「修改前、修改後」及說明2 .3.4有關施工細目應參閱相關圖檔之文字,揆其用意應係因被告丑○○未 必取得相關細目圖檔可參。扣案圖檔是從MO3「 \ 丑○○ \ FT1BTT17 \ BTT1702A\DWG」檔案開啟列印出來,該檔案修改日期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建立日期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均在被告丑○○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離職 後,乃屬刻意帶到富喬公司使用;並非被告丑○○所辯施工當時之原件。 2‧搜索扣案附件二之二圖檔之圖框改為「富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營建要求圖 廢棄喂料集塵機支撐架台(型鋼接合詳細)」,是從MO3「 E:\ 丑○○ \ Ft1eegg12\EGG1203A\DWG」檔案開啟列印出(修改時間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 建立時間八十八年二月二日),距離原必成公司繪製施工發生時點之八十五年 底,相距數年,而且已在被告丑○○離職後,顯為離職後經過整理重製之檔案 。而且在富喬公司電腦主機內即有此一相同檔案,路徑是「E:製程一組\丑○ ○\Ft1egg12\EGG1203A\DWG」,已轉存到MO1為證。被告丑○○已有多次重 製行為。 3‧搜索扣案附件二之三,圖框尚在命名中,圖名暫時註記為「???????? 」,是從MO3「丑○○\FT1MTZ12\FT1EPC06\EPC0605A\DWG」 檔案開啟列印 出(修改日期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建立日期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被 告丑○○辯稱必成公司交付原件後未曾使用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4‧搜索扣案附件二之四,圖框改為「富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營建要求圖前爐 煙囪連接熱風管固定鞍座製作詳圖」,是從MO3「 丑○○ \ FT1MTZ12 \ FT1EPC06\EPC0618A\DWG 」檔案開啟列印出(修改日期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建立日期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存取日期八十八年二月十日)為丑○○離 職後重製之檔案。 5‧搜索扣案附件二之五「富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營建要求圖470CU.M 儲槽基 礎螺栓樣板製造圖」,是從MO3「E:\丑○○\FT1RBT11\RBT1103A\DWG」檔 案開啟列印出(修改日期為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建立日期為同月二十七日) 為丑○○離職後重製之檔案。 6‧附件二之六,是從MO5「金柱WORD/設備異常狀況及處理對策.doc」目 錄中列印出來(修改日期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建立日期為八十八年一月二十 七日)(MO5檔案目錄附審判卷五內),顯然被告卯○○八十七年十月六日 離職前已將擋案掃描入電腦儲存,離職後再整理建立路徑,一再重製。 7‧附件二之八扣案圖檔是由MO5「金柱CAD\切股機1.DWG」目錄中列印出來 圖框已改為「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切股機PU輪軸改善組立圖」「設計製圖卯 ○○87.10.29」。修改日期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建立日期為八十八年一月 二十七日,均已在卯○○八十七年十月六日離職之後,顯見離職後才將以往下 屬黃嘉宏交付之磁片修改轉存MO5,確有重製之事實。8‧附件二之九該圖為從MO5「金柱CAD\集束絲1.DWG」目錄中列印出來。修 改日期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建立日期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顯見被告卯○ ○離職前已有該檔案,未經再修正,於離職後重新重製到該資料夾下。 9‧附件二之十、二之十一被扣得檔案是從MO5「金柱CAD\ 喂料機漏料改善 零件圖」檔案中列印出來,修改日期均為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建立日期均為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已經在卯○○八十七年十月六日離職之後,參以證人 黃嘉宏證稱「(當初是如何交給卯○○的?)因是卯○○怕資料有時會流失, 故要求作備份,所以才指示我要交一份磁片給他」等語(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訊問筆錄),顯然是卯○○離職後,將職務上取得之磁片,重新整理複製建立 路徑,顯然有重製之事實。 ‧搜索扣案二之十二圖檔,即MO5「營建參考圖\BC30115A.DWG」 檔案,修改 日期為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建立日期為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二之十三檔 案即MO5「營建參考圖\BC30120A.DWG 」檔案,修改日期為八十七年五月二 十日,建立日期為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所有檔案之建立日期均在卯○○八 十七年十月六日離職後,顯有離職後重新整理非法重製之事實。被告卯○○辯 稱:該MO中「營建參考圖」資料夾內所有文件,是八十七年五、六月間任職 時,以自備MO要求辛○○拷貝,合法取得備份後從未開啟云云,與存檔建立 路徑之時間明顯不吻合,所辯不足採信。 ‧搜索扣案附件二之十六檔案是從富喬公司電腦主機中「E:\電儀組\辛○○\dwg \拉絲器啟動盤線路圖\EZ01802A」中轉存MO1中列印出來,存檔日期為「00 -00-00 00:54」(MO1檔案目錄附在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三二三號卷第二五頁 ),圖框改為「富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PRSP-1配置圖」。顯已有重製檔案 到富喬公司電腦主機之事實。 ‧搜索扣案二之十七拷貝之圖檔,已經改成「富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 ASP-1 結線圖」,亦將附註所交代之參考圖改成「DWG F1EZ0170 1/6」,並且此檔是 從富喬公司電腦主機中轉存MO1中列印出來,原路徑為「E:\電儀組\辛○○ dwg\上漿器啟動盤線路圖\EZ01703A」, 存檔日期為「12-10-98」,已有拷貝 重製到富喬公司電腦之事實。附件二之二十一拷貝檔案是從富喬公司電腦主機 中「E:\電儀組\辛○○\DWG\拉絲器啟動盤線路圖\EZ01803A目錄下轉存MO1 中列印出來,存檔日期為「12-14-98」,圖框改為「富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 程PRSP-1結線圖」,顯見被告八十七年十月自必成公司離職以後,當時已經到 富喬公司任職使用而逐步規劃線路,並非練習使用。 ‧搜索扣得之附件二之十四圖檔,是從富喬公司電腦主機中路徑「E:\電儀組\辛 ○○\DWG\EZ02611A」 目錄下轉存MO1中列印出來,存檔日期為「12-10-98 」,改成圖框「富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LP-201現場控制盤線路圖」。被告 將擋案帶到富喬公司存入主機,確有重製事實。 ‧搜索扣案附件二之二十三拷貝之檔案是從富喬公司電腦主機中「E:\電儀組\ 辛○○\DWG\高低壓負載中心單線圖\IAER03-3」目錄下轉存MO1中列印出來 ,存檔日期為「01-29-99」, 更改圖框為「富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3、 #4、#5、#6變電站單線圖」、並標明「設計、製圖辛○○88.01.28」,並且 提昇富喬公司之電力容量。該圖面確實有重製到富喬公司電腦之事實。而扣案 圖檔之所以需要修改,表示圖表有高度技術性,屬於人類思想之高度創作。 ‧搜索扣案附件二之二十四圖檔是從富喬公司電腦主機中「 E:電儀組\辛○○\ DWG\廢絲輸送機電器線路圖\EC00102A」 目錄下轉存MO1中列印出來,存檔 日期為「12-08-98」,已經更改圖框為「富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廢絲輸送 機氣動裝置示意圖」,顯已有重製之事實。 ‧搜索扣案二之二十五營建圖,是在富喬公司當場搜索所得之已經印製之書面原 件,並非光碟中之圖檔,圖框已改為「富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營建要求圖 復熱塔鋼架樓層平面營建要求圖(一)」並改為「卯○○製圖88.01.07」,已 有重製之事實。再經對照在MO5「營建要求圖\ABA0120A.DWG」 內即有此相 圖檔,該檔案為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改,同月二十七日建立。被告卯○○ 顯有多次重製之事實。 ‧搜索扣案二之二十六工程圖,屬於已經列印出之書面原件,圖框改為「富喬公 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營建要求圖熔紡廠房B-B 剖視圖」「製圖:卯○○88.01. 07」,顯見被告已經積極使用。另MO5內亦有相同「營建要求圖\ABA0112A. DWG」 圖檔,修改日期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建立日期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被告卯○○顯有多次重製事實。 ‧搜索扣案附件二之二十七工程圖,乃是已經列印出之書面原件,圖框改為「富 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營建要求圖熔紡區地下室空調洗滌室營建要求圖」「 製圖:卯○○88.01.12」。 又扣案二之二十七圖形,扣案MO5內亦有相同 之「營建要求圖\ABA0137A.DWG」 檔(富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營建要求圖 熔紡區地下室空調洗滌室營建要求圖,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改,同月二十七 日建立),被告卯○○顯有多次重製之事實。 ‧搜索扣案附件二之二十八工程圖,乃是已經列印出之原件,圖框改為「富喬公 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營建要求圖熔紡廠房A-A剖視圖」「製圖:卯○○ 88.01. 14 」。另MO5內「營建要求圖\ABA0111A.DWG」即為相同圖檔(八十八年一 月十五日修改,同月二十七日建立檔案),被告卯○○已有多次重製事實。 ‧搜索扣案附件二之二十九營建圖,為已經列印出之書面原件,圖框改為「富喬 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營建要求圖、熔紡廠房復熱塔及自然通風器營建要求圖 」「製圖:卯○○88.01.07」。另查扣案MO5內「營建要求圖 \ABA0119A. DWG 」亦為相同圖檔(修改時間為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建立日期為同月二十 七日),被告卯○○顯有多次重製行為。 ‧搜索扣案附件二之三十一剖面圖,乃是已經列印出之書面原件,圖框改為「富 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營建要求圖、熔紡廠房E-E剖視圖」「製圖: 卯○○ 88.01.07」。另扣案MO5內「營建要求圖\ABA0114A」( 修改日期八十八年 一月十五日、建立日期同月二十七日)亦為相同圖檔,被告卯○○顯有多次重 製行為。 被告等人雖均否認其有重製或侵占前揭著作或營業資訊之犯意,惟查: (一)被告丑○○經查獲扣案之MO3光碟各檔案之存檔時間接近,最早為八十七年 十月十二日,最晚為八十八年二月十日(檔案目錄附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三二三 號卷二第二八四頁以下),絕大部分是丑○○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離職後整理 複製之檔案,且分類為二十四類別,顯為精心整理分類,並非繪圖原件,亦非 發給被告丑○○帶回家修改之備份。顯見被告丑○○另在離職前已經精心收集 ,在離職後再重新整理。被告丑○○雖辯稱附件二之一至二之五,均因其任職 必成公司時因支援賴國良監工業務,才由主管張晉碩交付磁片云云,然據告訴 人提出監工記錄顯示,附件二之一(圖號CFT10170、工程編號CF6M4521)工程 於八十六年八月間進行,當時監工為龔弘井;附件二之三及二之四(圖號 CFCC0060、工程編號CFAC6HE5)工程係八十六年五月間進行,當時監工為卯○ ○;附件二之五(圖號為CFMD001A、工程編號為CF4M6GA4)係八十五年十一月 間進行,當時監工亦為卯○○(均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告訴理由狀所附之監工 記錄表影本)。被告丑○○所辯:擔任監工云云,已與事實不符。再者,系爭 MO3產品流水號00000000000000,封底包裝紙上有「02/98」「 MADE IN GERMANY」字樣,顯為八十七年二月以後在德國生產之產品。上開工程八十 五、六年進行時,被告丑○○如何「習慣性」存入當時尚不存在之系爭MO3 內?故而被告丑○○所辯因監工取得圖檔,習慣性將轉存入MO云云,均事實 不符,不足採信;而且所辯支援賴國良云云,亦有不實,意在掩護卯○○,其 共犯之事證明確。又告訴人指稱必成公司要求員工按圖施工,均只交付書面工 程圖,而不交付磁片,更未有授權員工自行修改圖檔之情形。而監工人員發現 施工圖有執行上的問題,必須自行擬妥「工程異常報告單」,經由主管層層上 報,最後由廠處長、經理批核可,始可依據簽呈內容修正或補救,此均有必成 公司施工異常報告單影本附卷可稽(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告訴狀)。非可由監 工人員自行隨意修改工程圖,更遑論修改電腦圖檔。是被告丑○○所辯經授權 修改圖檔云云,亦與事證不符。 (二)被告卯○○重製扣案二之八檔案部分,卯○○坦承:「附件二之八是黃嘉宏交 給我復閱,我帶回家存檔,因為檔案還有一點價值,所以沒刪除」(九十年四 月二日訊問筆錄)。佐以扣案附件二之八圖檔是由MO5「金柱CAD\ 切股 機1.DWG」 目錄中列印出來,修改日期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建立日期為八 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均已在卯○○八十七年十月六日離職之後。顯見離職後 才將以往下屬黃嘉宏交付之磁片修改圖框,並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複製檔 案建立路徑,其費心整理,顯非不小心帶走。又卯○○被查獲附件二之二十六 營建要求圖,是屬於當場搜得之富喬公司營建要求圖五十七張之一,本張附件 二之二十六「熔紡廠房B-B 剖視圖」相對應之尺寸、位置、造型,與其他營建 要求圖(如:場區配置總圖、熔紡及公用廠房屋頂放孔位置平面圖、一二樓配 置平面圖等)均相吻合。又扣案附件二之二十七圖面,與另扣案已列印五十七 張營建圖中之「富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營建要求圖熔紡廠房及公用廠房地 下室設備配置平面圖」之AB部位之詳細圖,其尺寸、位置、造型均相吻合。另 附件二之二十八廠房剖視圖,相對應之尺寸、位置、造型,與其他已扣案之富 喬公司營建要求圖共五十七張內容(如:場區配置總圖、熔紡及公用廠房屋頂 放孔位置平面圖、一二樓配置平面圖等)均相吻合。扣案附件二之二十九營建 圖,已引註應參考「FT1ABA01、20/37、21/37」「FT1ABA01、10/37」 即附件 二之二十五「富喬公司第一期爐新建工程營建要求圖復熱塔鋼架樓層平面營建 要求圖(一)」;並應配合另扣案「熔紡廠房三樓及公用廠房二樓配置平面圖 」之Cmelter區南面53公尺至77公尺地區之細部圖;且在扣案五十七張富喬公 司第一期廠之平面設計圖上,亦有其相對應位置。扣案附件二之三十一並就左 方二樓樓地板及廢絲輸送RC隔間牆等刪除,已作改變。顯見被告卯○○費心修 改營建要求圖,配合全體設計,已經積極使用,原本作為建廠工程圖,並非單 純練習之用,所辯無重製使用,僅為練習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 有非法重製及將前開業務上持有之物據為己有以供富喬公司使用之犯罪故意甚 明。 (三)被告辛○○坦承搜索扣案附件二之十二、附件二之十三檔案,係其交付給卯○ ○,該二張扣案圖形之圖框及繪製人部分,雖然仍為必成公司之名銜及人員, 尚未更改為富喬圖框,但是二之十二、十三底下繪圖資料記載「製圖邱淑蘋87 .05.19、設計陳寬讚87.05.19」,時間較必成公司正式定稿存檔(分別為87.7 .15;87.7.9) 之時間為早,顯為必成公司未正式完成之圖檔就先外流。而關 於附件二之十二、十三之未定稿圖檔如何流入辛○○之手中,被告辛○○先則 辯稱:「當時我人在工程組工作,圖是邱淑蘋在管,是我向她要的,我拷貝過 來是為了要配路線圖,即那些資料是我從電腦拷貝過來,存到我的主機,然後 再轉存給卯○○的。」,然經原審訊據邱淑蘋否認交付後,被告辛○○再辯稱 :「那些圖是我向畫營建圖的人要的,準備要用來配電線用的。至於給卯○○ ,是因他有向我要,所以我才給他。」,經原審訊據二之十三圖檔之設計者陳 寬讚堅決否認交付,被告辛○○才又改稱「當初是與該證人(即陳寬讚)同一 辦公室,我有看到他在畫。當時邱淑蘋可能不在,所以我才從她的電腦中拷貝 過來的。」(均見原審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訊問筆錄),終於坦承該圖檔都是趁 管理人邱淑蘋不在時,擅自由他人電腦內拷貝而來,其不法重製他人著作,具 有侵害故意,已臻明確。事實上,被告辛○○被指控重製之電子方面圖形著作 ,均是由富喬公司電腦主機內所扣得,其中如扣案附件二之二十三檔案,除了 更改圖框以外,並且實質修改內容,提昇富喬公司之電力容量,絕非單純練習 或不小心帶走,而是逐步規劃富喬公司電力系統而使用。辛○○八十七年十月 十五日離職時,已經辦妥業務移交清冊,此有其離職單附卷可稽,本應將前開 屬於告訴人公司之營業資料及著作全部移交,竟於離職後出現在競爭對手富喬 公司之電腦內,並修改內容提昇電力容量,其有非法重製及將之據為己有之犯 罪故意甚明,所辯無犯罪故意云云,委無足採。 (四)被告丙○○於離職前將其業務上持有必成公司生產玻璃纖維絲所用之原料配方 ,以及氧化還原技術文件之報告,玻璃液位記錄、必成公司董事會議紀錄等三 十六份文件,及生產管理資料一疊共四十四份文件,帶到富喬公司使用,經警 查獲如附表五、六、七所示之物,為其所不否認之事實,其中附表六之「氧化 還原技術報告」等三十六份原件,以及附表七之生產管理資料除其中編號三之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熔爐技術合約報價及預算金額分析表」二張及編號五 不詳日期富喬公司「瓦斯工程中間報告」二張,係屬被告丙○○在富喬公司所 寫外,餘四十份原件,以及扣案相片中因申請環保許可而拍攝之十三張相片( 業經原審受命法官命被告丙○○自行指認,並當庭勘驗屬實,詳九十年四月二 日訊問筆錄),均屬被告丙○○在必成公司任職時,因職務上關係而持有,業 經被告丙○○坦白承認,則前揭扣案資料既是因職務關係而發給;或係被告丙 ○○利用必成公司紙張、電腦設備所製作,而且必成公司於丙○○離職時明白 要求繳回,命令丙○○於八十七年十月七日完成交接清冊,填有確認移交各種 表冊文件之離職單可稽,上開物品仍屬於必成公司所有,被告丙○○辯稱全部 資料屬於其所有云云,尚難成立。且扣案丙○○持有資料中,部分仍極具價值 ,如前述附件一之九、一之十之資料,屬於必成公司重要營業資料,已如前述 ;而且扣案三十六份原件附表六編號一所示之「氧化還原技術報告」,乃有關 氧化還原之設定值;編號二「玻璃液位記錄」,及有關液位記錄之設定,可控 制玻璃溶液之流量,進而影響玻璃纖維之粗細,對品質亦有重要參考價值;編 號四「高溫黏度測試結果」,因黏度與玻璃之組成成份有密切關係,亦為重要 資料,顯見扣案資料仍有高度參考價值,並非必成公司廢棄之物品,自應於離 職時移交,竟刻意攜帶到有競爭關係之富喬公司參考,其有侵占持有告訴人之 物之故意,亦甚明確。 (五)被告寅○自七十六年間進必成公司,八十三年起擔任工程組組長,負責二期建 廠工作設計、預算、監造業務;八十六年五月起,擔任必成公司二廠廠長,綜 理生產、原料、製程、品質、保養等業務(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三二三號卷三第 六頁),對於必成公司二廠之設計、工程、生產等營業祕密及著作權之資料瞭 若指掌,無人能出其右。富喬公司要在短期內興建與必成二廠相仿之廠房,高 薪禮聘寅○,委以重任,如果僅憑藉寅○個人的經驗,不依靠任何書面資料, 實有困難。而辛○○上述被搜索扣得之檔案,大量存檔於富喬公司電腦主機; 搜索當時,丁○○之MO2正連線到富喬公司電腦內使用,參以丁○○在偵查 中坦承「MO2是我在富喬公司才製作,從我個人資料掃進去」(八十八年偵 字第一三二三號卷二第三十三頁背面),丁○○確實在富喬公司公然製作系爭 MO2光碟,丑○○亦坦白承認「MO3那些資料我在富喬公司曾拿出來練習 過,當初剛到富喬公司上班業務比較空閒,所以才有時間練習」(九十年一月 十七日訊問筆錄)。以被告等人頻繁使用非法重製程式資料之情形;而寅○任 職富喬公司副總經理,實際主管富喬公司斗六辦公室一切事務,豈能不知?被 告寅○坦承在富喬公司很少使用單機電腦(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三二三號卷第三 十三頁),但畢竟仍有使用之事實,對於主機內之大量非法圖檔如何諉為不知 ?況搜索當日,卯○○印製出大量重製之必成公司營建圖,公然放置在二樓會 議室之桌上(辛○○於八十八年二月十日警訊筆錄中稱其到達會議室時即有人 將之放在桌子上),其中包括繪出雙T型之熔爐設計圖,而熔爐設計為玻璃纖 維廠之最核心領域,此部分犯行,被告寅○豈可能不知?又寅○擔任富喬公司 雲林辦公室之主管,為富喬公司統籌負責設立與必成公司二廠相類似廠房之工 作,具有指揮在該辦公室上班之辛○○等五人之身分,卯○○前開將必成公司 之營建圖費心修改欲配合富喬公司之建廠工程圖,已如前述,被告寅○若未知 情同意,卯○○所為豈非多餘?參以本案部分圖檔,由辛○○擅自開啟邱淑蘋 的電腦後,直接拷貝交付卯○○;而卯○○在搜索當時主動丟棄丑○○之MO 3光碟片,藏匿於木瓜樹下(此經卯○○承認在卷);而丑○○帶走部分圖檔 已經重製到富喬公司電腦主機內;而搜索當日丁○○正在電腦上使用MO2, 而富喬公司主機內同時亦有辛○○大量之非法重製檔案;丙○○所帶到富喬公 司使用之資料相片,與其他被告犯罪證物,均同屬於必成二廠建廠資料;扣案 MO2、MO3、MO4、MO5均為飛利浦公司同一型MO光碟片,生產流 水號亦十分接近。諸多情況證據顯示,在斗六辦公室工作之諸位由必成公司跳 槽之高級工程師及高級主管,乃一共犯集團。被告寅○在富喬公司擔負建廠之 重要職務,與其餘五名被告互相利用在必成公司擔任重要職務時,所接觸公司 營業資料及持有必成公司著作物之機會,予以侵占或擅自重製,攜帶至富喬公 司,做為獲取更高職務之代價,目的在藉由侵害必成公司智慧財產之方式,迅 速興建相類似之工廠。其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犯之事證明確。 四、另被告丙○○經警查獲扣案底片三十七卷、照片十二本(扣除十三張丙○○因申 請環保許可拍攝而持有),乃必成公司員工王春生等人職務上拍攝,製作報告所 剩下之物品,且被其帶往富喬公司使用等情,業據被告丙○○坦白承認。而富喬 公司也正要興建一個相似的玻璃纖維絲工廠,倘建廠時實際遇到各種困難,扣案 相片具有高度價值自不待言。參以扣案營建相片攝影人王春生證稱:「我知道如 有照片用剩下的,一定會繳回公司」「製作報告完後才有剩下不要的照片,我就 將它交給邱淑蘋保管」(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訊問筆錄),顯見必成公司對於拍 攝不用之相片,亦有要求收回之管制措施,扣案相片底片,並非已經拋棄之物品 。被告丙○○就此雖辯稱:必成二廠建廠照片,乃是我下屬王春生所拍攝,長期 丟棄於櫃子,我打包時不小心帶走云云。然原審經訊問證人王春生證稱:「丙○ ○是與我在同一個辦公室」「丙○○職務雖比我高,但我們沒有指揮的關係」「 (扣案照片是否你拍攝?)原則上有關木工、水泥等擴建部分,是我所拍攝的沒 錯。至於有關機械的部分,就不是我拍的。我是在八十四、五年間拍照的,拍完 後,我就寫簽呈交給主管寅○」「(扣案照片你如何保管?是否你將之丟入被告 丙○○之櫃子裡?)我是放在我的資料櫃中,一下班就上鎖,白天上班時間,為 方便取放,並沒有上鎖」「我是因調職到二廠才於八十六年初離開那間辦公室」 「八十六年七、八月間又特地回來整理照片,交給邱淑蘋」「最後一次清點完後 ,當時因數量很多,所以沒有發現有遺失的情形。」(均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訊 問筆錄)。顯見證人王春生並非丙○○之下屬,而且王春生並沒有將相片丟進丙 ○○櫃子,當時二人只是同辦公室之同事。參以扣案相片、照片之數量眾多,體 積龐大;況且均為與丙○○職務無關之物品,理應相當陌生,如何能不小心帶走 ?顯見被告丙○○,確實利用王春生不注意之際,偷取相片底片持為己有,準備 於轉職富喬公司同時,帶至富喬公司作為建廠時參考使用,所辯無竊盜犯意云云 ,核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被告丙○○竊取前揭底片、照片之目的,依該底 片、照片之內容固可認係欲帶至富喬公司作為建廠時參考之用,惟被告丙○○竊 取底片、照片時,並未告知其餘被告,其餘被告當時亦未決意離職跳槽,依現有 證據,僅能認該竊取底片、照片行為係被告丙○○一人所為之先期行為,不在共 同被告嗣後之犯意聯絡範圍之內,併此敘明。 五、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行為後著作 權法業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其中關於原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以重 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部分,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之著作權法於同條 第一項將之修訂為「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增訂 第二項「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 ,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當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及第 三項「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 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被告等人共同以重製於光 碟之方法侵害告訴人著作之行為均符合修正前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及修正後之「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罪 構成要件。再經比較新舊法法定刑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 一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訂之著 作權法論處。核被告寅○、丙○○、辛○○、卯○○、丁○○、丑○○等六人所 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 一項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被告丙○○另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 盜罪。被告六人間,就業務侵占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二罪間,有犯 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雖被告寅○、辛○○、卯○○、丁○○、丑○○五人, 並未持有附件一之九、一之十原件,不具法定身分,但因與丙○○有犯意聯絡, 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仍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寅○等六人先後多次重製他 人著作,時間緊接,罪名與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各別 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等人侵占業務上持有告訴人所有之 上開營業資料及著作,雖有多件,惟其係於離職時易持有為所有,行為僅有一個 ,且侵害法益單一,仍屬單純一罪。再被告寅○六人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 二項業務侵占罪、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 罪及被告丙○○另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乃是為跳槽至富喬公司便 利繼續從事在必成公司相關之工作所為之數行為,其在犯意及行為外觀上,互有 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應從較重之業務侵占 罪名論處。雖然起訴書論罪法條,未引用刑法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六 條第二項,但起訴事實欄內已經上開犯罪事實起訴,本院自應依法加以審判。另 公訴人認被告等人前揭業務侵占事實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三 十八條、三百二十三條之業務侵占他人電磁紀錄罪,但本院認為,電磁紀錄雖然 視為準動產,但在侵占之犯罪態樣之下,仍然必須以造成所有人喪失該準動產電 磁紀錄所有權之事實,始符合構成要件。本案必成公司被侵占者係具有財產經濟 價值之營業資料,及擁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未曾喪失任何電磁紀錄,自無該 條文之適用,其起訴法條應予變更,併此敘明。 六、原審以被告寅○、丙○○、辛○○、卯○○、丁○○、丑○○等六人之罪證明確 ,而予以論罪科刑,固有所憑,惟查: (一)原判決異於公訴人之認定,認被告等六人另犯有刑法第三百十七條洩露工商秘 密罪,然按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之所謂「秘密」,依營業秘密法第二 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序、設計或 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⑴非一般涉及該類 資訊之人所知者〔如新穎性、秘密性〕。⑵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 濟價值者。⑶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換言之,所謂營業秘密,必 須同時符合秘密性、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及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方為營 業秘密法所保護之客體,三者缺一即不足稱之為營業秘密。本件告訴人所有如 理由欄第二項所認定之具有財產價值之營業資料,固符合⑴非一般涉及該類資 訊之人所知者。⑵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之二項要件,惟 就「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而言,雖主張其為保護公司之營業秘密,已採 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要求被告等人在內之員工,簽署「遵行營運政策聲明 卡」及保密協議書,以同意遵守保密義務之意旨,並於「遵行營運政策聲明卡 」第一項要求員工應瞭解告訴人公司,對於競爭者「利益衝突」、「內部情報 管制」之公司政策,並於營運政策第二項「規範利益衝突之政策」第五點規定 ,不得將因受僱於告訴人公司所獲得之未經發布之資料,做為個人用途,亦不 得將該等資料洩漏與任何第三人,並制訂「技術資料〔技術移轉〕管理準則」 、「工程圖檔資料管理準則」、「出入廠管理規則」規範,所有技術移轉所得 之資料,均應依規定保管及使用,出入廠區之人員,必須接受嚴格之管制,另 請被告辛○○簽署保密協議書,認其已採行合理之保密措施,並提出原告公司 技術資料〔技術轉移〕管理準則、工程圖檔資料管理規則、出入廠管理規則、 保密協議書、遵行營運政策聲明卡暨營運政策更改、營運政策第二項「規範利 害衝突之政策」第五點規定等文書資料為憑。然所謂「合理」之保密措施,法 文並無一定之標準,其可依刑法妨害秘密罪處罰者,必須達到讓持有人確實知 悉此為營業秘密,且有不得隨意洩露,否則將損害所有人利益之認識,始符刑 法故意原則。而依告訴人所提出之各項措施,關於⑴出入廠管理規則部分:乃 工廠出入人、車、及物品之管制,此從該規則目錄及內部條文規定觀之自明, 此項工廠出入人員管制措施,僅在管制人員進出、及物品交卸等規定,應與防 止公司營業秘密資訊流失無關。⑵遵行營運政策聲明卡部分:該聲明卡固經被 告等人簽署,惟遵行營運政策聲明卡內容,乃確認遵行告訴人公司營運政策, 反托拉斯,利益衝突,付款與經費,政治活動,內部情報管制及犯罪防範政策 為內容,此種配合公司營運政策事項,並非管制公司資訊外逸防制措施,應與 防止公司營業秘密資訊流失無關。⑶營運政策第二項「規範利益衝突之政策」 第五點部分:指任何員工均不得將因受僱於告訴人公司所獲未經發布之資料, 作個人利益之用途,亦不得將該等資料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此項規定固然在規 範員工在獲得公司未經發布之資料,不得作為個人利益、或洩漏予第三人之規 定。惟所稱公司未經發布之資料,其內容為何,那些文件屬於未經發布之資料 ,有必要公布讓員工知道,否則其規定未免過於籠統、模糊而非具體確定,當 難期待所屬員工瞭解及遵行。⑷技術資料〔技術移轉〕管理準則部分:告訴人 於該準則第二條固記載主要對象範圍為PPG〔公司〕,第三條管理及保管部 門設定主要對象為PPG「機密」級之技術資料,並記載公布及實施日均為八 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工程圖檔資料管理準則,並記載公布及實施日均為八十六 年九月一日。惟被告否認告訴人曾經公布上開資料,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就此亦坦承其公司並無任何被告簽收或承認上開規則之證據(見本院第五卷第 一四四頁),且本件系爭文件縱屬PPG公司文件者,告訴人公司應否在該文 件進一步將其區分為極機密、密件、限閱等級,並為適當防範措施,以防止該 文件逸失,並該員工有所認識,以達處罰所知之目的。因此,縱認告訴人已製 定該管理準則,惟如未發布實施讓所屬員工知悉、或對該文件採取適當之防範 措施,仍應認未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⑸至辛○○簽署保密協議書部分,因不 能證明告訴人已就所採取之保密措施及所欲保密之文件確定讓辛○○知悉,單 就一紙抽象之協議書,仍應認未達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之程度。原判決就此未 採取嚴格之認定,即認被告等六人犯有刑法第三百十七條洩露工商秘密罪,尚 有未洽。 (二)被告等人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 一條第一項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及被告丙○○另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第一項竊盜罪,乃是為跳槽至富喬公司便利繼續從事在必成公司相關之工作所 為之數行為,其在犯意及行為外觀上,互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 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較重之業務侵占罪名論處,乃原判決認被告等人所 犯及被告丙○○另犯竊盜罪應併合處罰,亦有未洽。 (三)附件二之十九及附件二之三十二之工程圖形,告訴人必成公司已取得著作權, 已如前述,原判決誤解原創性之法律概念,而認無著作權,其見解並非正確。 又附件一之六並不具有經濟價值,而非侵占罪之財物標的(詳如後述),原判 決就此所為認定,亦非適當。 被告等六人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無可取,但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其就被 告寅○、丙○○、辛○○、卯○○、丁○○、丑○○等六人論罪部分,即屬無可 維持,應由本院就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寅○等六人無任何刑事前科 ,素行良好,具有高工或專科以上學歷,任職必成公司十餘年,理應充分了解職 場倫理,尊重必成公司長期經驗累積之營業資訊,及鉅資繪製之各種著作及資料 ;但被告等人竟為圖更高職位一己私利,增加自己在新職場表現之潛力,不惜犧 牲過去長期任職之必成公司之權益,唯利是圖,犯罪動機惡劣;而且帶走之資料 文件數量龐大,所生危害鉅大,犯後仍毫無悔意,未能認錯,尋求告訴人諒解等 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至於扣案MO2內存有附 件一之一、附件一之二、附件一之三、附件一之四電磁紀錄;MO3內存有附件 二之一、附件二之二、附件二之三,附件二之四、附件二之五電磁紀錄;MO5 存有內附件二之六、附件二之八、附件二之九、附件二之十、附件二之十一、附 件二之十二、附件二之二十五、附件二之二十六、附件二之二十七、附件二之二 十八、附件二之二十九、附件二之三十一、附件二之三十二之電磁紀錄;扣案書 面營建要求圖中附件二之二十五營建圖、附件二之二十六營建圖、附件二之二十 七營建圖、附件二之二十八營建圖、附件二之二十九營建圖、附件二之三十一營 建圖,均屬被告犯罪之工具,且為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沒收之。富喬公司電腦主機內附件二之二、附件二之十四、附件二之十六、附件 二之十七、附件二之二十一、附件二之二十三、附件二之二十四圖檔,為被告犯 罪之工具,且為被告所有,雖未扣案,但無法證明已滅失,仍應宣告沒收。另於 富喬公司其他電腦、印表機等工具,因未扣案且範圍不明確,不宣告沒收。扣案 底片三十七卷、照片十二本,丙○○持有之「氧化還原技術報告」等三十六份原 件(附表六),以及生產管理資料(即附表七,但需扣除編號三之八十七年十一 月十六日「熔爐技術合約報價及預算金額分析表」二張;編號五不詳日期富喬公 司「瓦斯工程中間報告」二張)四十四份原件,因屬必成公司所有,爰不宣告沒 收。末查扣案MO1乃警方蒐證人員自富喬公司電腦主機硬槽轉存,以為採證之 用,並非犯罪工具;MO4及其他未經證明侵害著作權或營業祕密之書面文件, 既未經證明屬於犯罪所用物品,均不宣告沒收,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七、公訴意旨認為與前開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但經查不成立部 分: (一)公訴意旨雖就已扣案之MO1至MO5資料,以及所有書面資料均引為起訴之 證據,但未經指明何者有著作權。審判中經告訴人於原審整理後,同意以附件 一之一至一之十三、二之一至二之三十二、丙○○攜帶之書面文件、相片、底 片等,作為限縮爭點後之範圍,被告一方亦同意以此為防禦對象。本院認為基 於訴訟經濟之原則,此種限縮爭點之作法應屬合法,故超越此範圍之證據不再 調查。 (二)限縮爭點範圍內,告訴人主張遭侵害侵占具有營業價值(未具營業秘密之要件 ,不構成刑法第三百十七條洩露工商秘密罪,已如前述,於此僅就公訴人認有 經濟價值之起訴部分論述),經查證不成立部分: 1‧附件一之一第一部分「7802浪板絲束製造規範」,告訴人已承認該浪板絲束已 經停產(九十年六月十一日告訴理由狀)。既然該浪板絲束已經沒有生產,告 訴人又無法證明其價值,顯見已經遭淘汰,其製造規範亦失其價值。附件一之 一第七頁「包裝成本設定」僅是預估成本之數據彙整,會隨物價變動而失其價 值,並無價值性可言。但附件一之一其他部分具有價值,已如前述。 2‧附件一之二第二頁,內容為一殘缺不完整之說明,被告丁○○辯稱為新近員工 之試用報告(九十年四月二日訊問筆錄),告訴人亦無法證明為何人之研究, 應不具有營業價值。 3‧附件一之五「絲餅磅秤重量控制系統操作規範」是YARDAGE 控制系統之英文說 明,且殘缺不全,多是由螢幕列印出來,或為過磅結果,或為檔案名稱。且凡 購買該軟體者應該就會贈送完整之操作說明,有價值者應該為該軟體本身,所 以徒有該零星之英文說明,應不具有價值。 4‧附件一之七「公用系統工程檢討設計、熔爐系統工程設計檢討」即扣案丙○○ 生產管理資料中(附表編號二十二)之不詳日期文件一份八張之影本,其中「 公用系統工程檢討設計」「熔爐系統工程設計檢討」「製程電腦工程設計檢討 」共有三十八項之原設計之檢討,但經觀察其檢討內容,處理方式均為簡略之 大概方法(如:熔爐溫度太高,爐磚可能產生位移,處理方式即是計算好疊磚 塊之間隙;FINGER OF COLLET機器檢修,PPG 建議由必成公司自行設立檢修廠 ,較送回PPG原廠檢修有利),內容並非精深之研究,不具有高度價值。 5‧附件一之八「改善執行報告表」即為扣案丙○○生產管理資料編號第十七之「 不詳年份二月十六日必成公司何清木撰寫「S.M.Z.WINDER設備生產評估開發案 」影本一份九頁,內容為分析一台日本捲絲機設備之評估,結論為品質不佳, 建議不要購買。既然該日本機台已經被判定為品質不佳,在國內亦無人採用, 此結論就是同業人士所週知之事實,應無營業價值可言。其中雖有該日本機台 運轉之各種參數,但是必成公司也不利用該機台生產,對必成公司而言其參數 並無效用,沒有價值。 6‧丙○○帶走書面資料中附件一之九第二頁是PPG公司八十三年三月十七日所 紀錄之ICBT公司出產「MODEL 849 FRAMES」撚絲機之設定轉速控制分析。 第三頁以下其實就是PPG公司一九九0年代所生產機器設備之概要說明。此 部分屬於PPG公司之「MODEL 849 FRAMES」 撚絲機之轉速控制分析,必成 公司並不使用該種機器,有關PPG機器功能之分析,在必成公司並無任何作 用,應無高度價值。 7‧附件一之十一「廢水處理廠處理平面配置」圖,即為丙○○之持有三十六份原 件中扣案「編號十七」,為噴墨彩色印表之原件,有各步驟與水質變化之標準 表格。上方汙水處理廠之平面圖,僅為空間地圖。恆諸常情,一般工廠為便利 員工即廠商找尋方向,在門口附近應該就有此地圖,應不具經濟效益。附件一 之十一下方雖記載各步驟處理後之水質,但是並無詳細之汙水處理方法,因此 應無價值。 8‧附件一之十二「第二期擴建工程概算分析報告」為丙○○之持有三十六份原件 中「編號二十七」八十四年二月「第二期爐擴建工程概算分析報告」部分內頁 影本,扣除封面及目錄,其實內頁只有三頁,即為該報告之前三頁。但真正全 文有一百十五頁,卻只查到內頁三張,且該三張僅為全部二十四大項目之工程 概算總統計表,但是沒有細目,應無具體參考價值。 9‧附件一之十三「漿料物性、抽絲操作規範」即為丙○○三十六份扣案原件之第 「編號第三十六」,但內容只有四張不連續之英文資料,為PPG公司簡略比 較「G75」與「610漿料」之品質,文字部分為「G150」產品之生產過程改進及 玻璃纖維抽絲之一般原理,G150雖然繼續生產中(有告訴人提出告審證二十之 發票可證),但該一般原理敘述,尚不具有高度價值。對照被告提出「 The Manufacturing Technology of Continous Glass Fibers」 教科書第一二0 頁、一三一頁有更詳盡之抽絲孔與溫度對應之原理,顯見有關生產原理部分, 並無價值。 .附件一之六「批料配方及漿料配方」即為扣案丙○○生產管理資料編號四十一 ,內容為八十八年必成公司人員及需料預算,影本一份八頁,主要是告訴人製 作一九九九年度預算所使用之文件,其內容包括各種漿料配方批次的標準用量 ,告訴人公司組織、批料原料、漿料配方、以及所有產品的各種設定條件等等 ,最後一項總計並記載一九九九年每月生產消耗品為0000000、一九九 八年每月生產消耗品為0000000,有上揭文件資料可稽。從上開資料內 容觀察,主要係記載年度需用材料數量,乃籠統之數計,與製造玻璃纖維絲需 用甲原料、乙原料、丙原料其百分比各為多少之數據,顯然不同。何況該資料 ,係告訴人公司於一九九八年、及預估一九九九年度之原料需求量,所作之一 般性估算文件,難認係配方資料。參審專家子○○○○於本院亦表示:這部分 是預估年度的原料需求量,以便於公司資金調度、控管,與技術方面比較沒有 關聯性,這部分應該不是配方的資料等語,此部分資料欠缺經濟價值,其內容 自非侵占罪之客體。 (三)限縮爭點範圍內,告訴人主張遭侵害著作權,經查證不成立部分: 1‧MO5內附件二之七「切股機PU輪軸切股機PU輪軸」,原必成圖檔標明「製圖 設計黃嘉宏87.07.04」。而證人黃嘉宏證稱:該附件二之七圖,是因為二廠沒 有該零件,又沒有圖樣可參考,所以照一廠現有零件畫出來(九十年五月二十 三日訊問筆錄)。既然該附件二之七是完全照一廠現有零件畫出,畫法又毫無 特殊,顯乏原創性,而一廠零件設計者究係何人,並未據告訴人舉證,難認其 已取得此一著作之著作權。 2‧MO1內附件二之十四「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空調箱,前爐區 負荷分佈示意圖」圖形,只是將計算好之負重結果,填載入廠房樓板平面圖。 雖然正確計算負重為高度思考之結果,但是二之十四表現方式,尚稱簡單,圖 形本身不具有原創性,且係何人所創作,亦未據告訴人舉證,難認其已取得此 一著作之著作權。 3‧MO1內附件二之十五「嘉義新港#2期漿料儀控設備請購TR 現場控制盤」部 分,訊據證人余明洲(繪圖者國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理)證稱;「二之十 五是屬於請購的圖,那些圖確實屬於標準圖,可以說是屬於很多人用的圖。而 我們有很多類似的圖檔,所以抓一下拷貝過去就可以用了」(九十年十月十一 日訊問筆錄),顯見二之十五圖檔,並無經過創作者高度構思。再參照被告提 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煉油廠設計之圖面 (附九十年十月十九日辯護狀被證三十一),亦極為類似,顯見附件二之十五 圖形,係拷貝他人之著作,不具原創性。 4‧MO1內附件二之二十二「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撚絲機電源盤路版內容明細 表」,該原件上方之順次一至三十四之各號碼,不過為號碼之累積,並無創意 ,而下方銘版之造型、尺寸,與被告辛○○提出南亞公司之明版內容明細圖( 九十年四月二日答辯狀之附件六)幾乎相同,應係直接援用舊式規格所致,不 具原創性。 5‧扣案書面營建圖中附件二之三十「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東向視 圖」,底下標明「製圖辰○○87.07.13」,經本院命告訴人補提辰○○之著作 權約定書以證明必成公司為著作財產權人,但告訴人陳報未尋得辰○○之約定 書(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告訴理由狀第九點),此部分尚無法證明必成公司擁 有著作財產權。 (四)上述告訴人主張遭侵害著作權及被侵占具有財物性質之營業資訊,經查證尚無 從成立部分,以及檢察官雖引為證據,但未經調查部份,與前開有罪部分,有 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附此敘明。 八、末查被告富喬公司被訴部分,因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已明定「法人之受 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重製他人著作罪,除依各該條 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而辛○○將部分電工圖 形重製到富喬公司電腦主機中;卯○○以重製方法,列印出富喬公司營建要求圖 ,均係執行業務之行為,原審乃依上開規定對雇用之富喬公司科處如原判決主文 所示之罰金,並說明法人性質上不能執行自由刑,故毋庸另為易服勞役之諭知, 其就此部分之認事用法,並無不合,處刑亦稱妥適,被告富喬公司上訴意旨否認 犯罪而指摘原判決對其科刑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九、被告富喬公司經合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 判決。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癸○○原係必成公司營業處長,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辦妥退 休,即到富喬公司任職;甲○○原係必成公司一廠機電保養員,八十七年十一月 十六日到富喬公司任職;辰○○原係必成公司繪圖及打字員,八十七年十一月十 九日到富喬公司任職;乙○○原係必成公司機電保養員,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到富喬公司任職;戊○○原係必成公司電儀課長,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至富喬 公司任職;庚○○係必成公司電儀保養員,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轉至富喬公司 。癸○○、甲○○、辰○○、乙○○、戊○○、庚○○等人明知必成公司與美國 PPG公司合資並技術合作生產玻璃纖維絲產品,上開產品可供紡織玻璃纖維布 ,以及印刷電路板之基本材料,可用於行動電話、電腦產品,為當今尖端科技產 業。渠等離開必成公司之際,竟與被告寅○、丙○○、辛○○、卯○○、丁○○ 、丑○○等六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並意圖為自己及富喬公司不法所有,未經 必成公司允許,擅自將必成公司之電腦檔案、文件、照片,重製於MO光碟中, 並帶到富喬公司使用。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八條、三百 二十三條之業務侵占他人電磁紀錄罪,以及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以重製 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引用上開寅○等人之犯罪證據為證據。並以被告癸○○ 等六人與被告辛○○等人,在必成公司時有長官下屬關係,緊接時間離職,推論 有犯意聯絡。 二、被告癸○○、甲○○、辰○○、乙○○、戊○○、庚○○等人,雖然承認有跳槽 換工作之事實,但堅決否認有何犯行。被告癸○○辯稱:我在必成公司是擔任銷 售工作,不是技術工作,我是在台北上班,不在斗六辦公室上班,我僅因校友關 係而認識寅○及丙○○,其他被告則完全不認識,不可能跟他們共謀等語。其餘 被告均辯稱:本件單純只是換工作而已,沒有帶走任何資料,也沒有與辛○○等 人共謀,檢察官起訴認為有犯意聯絡,純屬臆測而已。 三、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 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 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 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 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 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第八十六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分別著有判例 可資參照。 四、經查:(一)扣案電腦檔案及書面文件數量眾多,但沒有一件有重製物或列印文 件之製作人書寫被告癸○○、甲○○、辰○○、乙○○、戊○○、庚○○等六人 之名字,亦即缺乏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癸○○等六人直接參與犯行。(二)癸○○ 任職必成公司時擔任營業處長,擔任銷售工作,不接觸技術工作,長期在台北上 班,與絕大數被告在嘉義、雲林上班者,素不相識。而且到富喬公司任職後,僅 因開會之故到斗六數次,有其提出之飛機票根影本在卷可稽,故其對於斗六辦公 室內有大量非法拷貝文件之情形,未必了解,尚乏積極證據證明為不實。(三) 其他被告甲○○、乙○○、戊○○、庚○○在必成公司、富喬公司均只擔任基層 技工,位階不高,不接觸工程圖檔,未必了解辛○○等高級工程師之業務進行情 形。被告辰○○雖然曾在必成公司擔任繪圖員,曾代理邱淑蘋管理檔案,但尚乏 證據證明由其交付檔案,不能僅因其曾經管理檔案即推論其為知情之共犯。(四 )每個人之謀生技能,乃是過去學經歷長期培養所得,所謂「靠山吃山、靠海吃 海」,在熟悉環境工作謀生,是大多數人都會優先考慮的選擇。被告癸○○等人 既有玻璃纖維方面職務經驗,而國內只有四家廠商:台玻、福隆、必成、富喬公 司生產玻璃纖維絲(業據告訴人陳明,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三二三號卷一第三十一 頁背面),就業市場有限,得知有新公司以更優厚條件招募員工,跳槽求取更好 發展乃人之常情,尚不能據此推論有何犯意聯絡。 五、此外公訴人於本院除再以被告癸○○等六人與被告辛○○等人,在必成公司時有 長官下屬關係,緊接時間離職,被告辰○○在必成公司擔任繪圖員及管理檔案, 若未相互配合,辛○○等人實無攜帶大量文件離職之可能,癸○○擔任主管,對 於告訴人之營業情形知之甚詳,跳槽至富喬公司又綜理相同事務等情,重複推論 被告等人有犯意聯絡外,並未另行提出確實之證據證明被告癸○○等六人犯罪, 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癸○○、甲○○、辰○○、乙○○、戊○ ○、庚○○等六人有與前揭論罪之被告寅○等六人為任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被告等人所辯,尚難證明為不實,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判例要旨,自應為無罪之 諭知。原審基上,而為被告癸○○、甲○○、辰○○、乙○○、戊○○、庚○○ 等人無罪判決之諭知,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公訴人上訴意旨就原審已論斷之 事項再為指摘,且未提出具體證據以證明被告犯行,其提起此部分之上訴,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 十八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修正前著作權法 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前 段、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 居 正 法官 林 勝 木 法官 莊 俊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陳 嘉 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辛○○部分 │ ├───────┬───────────────────────────┤ │附件二之十六 │ 「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PRSP1 STARTER PANEL配置圖」 │ │附件二之十七 │ 「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ASP1 STARTER PANEL結線圖」 │ │附件二之十八 │ 「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ASP2 STARTER PANEL結線圖」 │ │附件二之十九 │ 「嘉義新港#2期公用儀控設備請購現場控制盤」 │ │附件二之二十 │ 「嘉義新港#2期公用儀控設備請購LP-201現場控制盤」 │ │附件二之二十一│ 「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PRSP-1 STARTER PANEL結線圖」 │ │附件二之二十三│ 「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 │ │附件二之二十四│ 「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廢絲輸送機電氣配線圖」 │ └───────┴───────────────────────────┘ 附表二 ┌───────────────────────────────────┐ │卯○○部分 │ ├───────┬───────────────────────────┤ │附件二之六 │ 「設備異常狀況及處理對策(熔紡組)及加工組」 │ │附件二之八 │ 「切股機PU輪軸改善後組立圖」 │ │附件二之九 │ 「集束絲導自動工程改善」 │ │附件二之十 │ 「喂料機漏料改善迫緊塊零件圖」 │ │附件二之十一 │ 「喂料機漏料改善軸櫬零件圖」 │ │附件二之十二 │ 「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區複熱塔及自然通風器營 │ │ │ 建要求圖」 │ │附件二之十三 │ 「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AA剖視圖」 │ │附件二之二十五│ 「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複熱塔鋼架樓層平面營建要求 │ │ │ 圖(一)」 │ │附件二之二十六│ 「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BB剖視圖」 │ │附件二之二十七│ 「必成坡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區地下室空調洗滌室營建 │ │ │ 要求圖」 │ │附件二之二十八│ 「必成坡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AA剖視圖」 │ └───────┴───────────────────────────┘ ┌───────┬───────────────────────────┐ │附件二之二十九│ 「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區複熱塔及自然通風器營 │ │ │ 建要求圖」 │ │附件二之三十一│ 「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EE剖視圖」 │ │附件二之三十二│ 「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SLIVER LEVEL H型鋼 │ │ │ 放孔配置圖」, │ └───────┴───────────────────────────┘ 附表三 ┌───────────────────────────────────┐ │丁○○部分 │ ├───────┬───────────────────────────┤ │附件一之一 │「7802浪板絲束製造規範、1064拉擠/押出絲束製造規範、 │ ││ 524SMC 絲束製造規範、3540耐龍切股製造規範」 │ │附件一之二 │「絲束物性標準、管紗絲餅物性標準」 │ │附件一之三 │「各類絲餅製造規範」 │ │附件一之四 │「各類漿料調配記錄表」 │ └───────┴───────────────────────────┘ 附表四 ┌───────────────────────────────────┐ │丑○○部分 │ ├───────┬───────────────────────────┤ │附件二之一 │「必成新港玻璃纖維絲第二期擴建工程NO3.SPARE DAY BIN修 │ │ │ 改要求圖」 │ │附件二之二 │「必成新港坡璃纖維絲第二期擴建工程喂料機集塵價台H型鋼│ │ │ 接合詳細圖」 │ │附件二之三 │「嘉義新港坡纖絲第二期擴建工程前爐煙囪接熱風管製作立面│ │ │ 圖」 │ │附件二之四 │「嘉義新港坡纖絲第二期擴建工程前爐煙囪接熱風管固定鞍座│ │ │ 製作詳圖」 │ │附件二之五 │「必成新港坡璃絲第二期擴建工程膨酸儲槽基礎螺栓樣板製造│ │ │ 圖」 │ └───────┴───────────────────────────┘ 附表五 ┌───────────────────────────────────┐ │丙○○部分 │ ├───────┬───────────────────────────┤ │附件一之六 │「批料配方及漿料配方」 │ │附件一之九 │「PPG玻纖絲部分之製造規範」 │ │附件一之十 │「十二紡位擴建安裝及試車報告」 │ └───────┴───────────────────────────┘ 附表六 ┌───────────────────────────────────┐ │附表 丙○○之扣案文件原本 │ ├─────┬────────────────────────┬────┤ │號次 │內容 │ │ ├─────┼────────────────────────┼────┤ │編號一 │八十二年九月HOWARD BENNETT撰寫之英文「氧化還原技│影本 │ │ │術報告」 │ │ └─────┴────────────────────────┴────┘ ┌─────┬────────────────────────┬────┐ │編號二 │八十三年十月七日HOWARD BENNETT撰寫之英文報告 │影本 │ │ │「GLASS LEVEL」「玻璃液位記錄」 │ │ ├─────┼────────────────────────┼────┤ │編號三 │ 必成公司JIM HARRIS致函美國COMBUSTION TEC INC公 │影本 │ │ │ 司之英文信,討論必成公司瓦斯燃燒設備問題 │ │ ├─────┼────────────────────────┼────┤ │編號四 │八十一年六月九日,PPG公司傳真函影本有關「高溫黏 │影本 │ │ │度測試結果」 │ │ ├─────┼────────────────────────┼────┤ │編號五 │八十三年十月六日HOWARD BENNETT致函相關人士前一日│影本 │ │ │(十月五日)之技術問題會議結論」之一封簡信 │ │ ├─────┼────────────────────────┼────┤ │編號六 │八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必成公司JIM HARRIS致函美 │影本 │ │ │國PPG公司MR. K.Y. KIM,有關訂購設備之零件細節 │ │ │ │之一封簡信 │ │ └─────┴────────────────────────┴────┘ ┌─────┬────────────────────────┬────┐ │編號七 │ 八十一年九月三日,必成公司JIM HARRIS致函美國 │影本 │ │ │ PPG公司 HOWARD BENNETT,有關機器之電腦警示系 │ │ │ │ 統細節 之一封簡信 │ │ ├─────┼────────────────────────┼────┤ │編號八 │八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至二十七日,每日之董事會議紀錄│影本 │ │ │之摘要結論 │ │ ├─────┼────────────────────────┼────┤ │編號九 │日期不詳之必成公司JIM HARRIS致函PETE WOFFRD KWAN│影本 │ │ │ KIM HORACE HILL有關機器裝配上細部問題之一張手稿│ │ ├─────┼────────────────────────┼────┤ │編號十 │「氧化還原控制」簡要報告手稿 │原本 │ ├─────┼────────────────────────┼────┤ │編號十一 │八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美商PPG之DAVID DURRELL,致函│影本 │ │ │必成公司JIM HARRIS 之有關機器之各個問題改善結果 │ │ │ │之報告 │ │ ├─────┼────────────────────────┼────┤ │編號十二 │「熔爐區停電應變措施」手稿信紙一張 │原本 │ └─────┴────────────────────────┴────┘ ┌─────┬────────────────────────┬────┐ │編號十三 │「產量預估、品質標準、各部門生產質預估」 │影本 │ ├─────┼────────────────────────┼────┤ │編號十四 │「產量預估、品質標準、各部門生產質預估」 │影本 │ ├─────┼────────────────────────┼────┤ │編號十五 │八十八年各部門成本維修費用預估 │ │ │ │「501 MAINTENCE BUDGT FOR 1999」 │影本 │ ├─────┼────────────────────────┼────┤ │編號十六 │「不詳月份之各產品上漿過程之漿料使用表」 │原本 │ ├─────┼────────────────────────┼────┤ │編號十七 │「臺灣必成公司廢水處理廠平面配置及功能說明圖」 │原本 │ ├─────┼────────────────────────┼────┤ │編號十八 │八十一年三月十三日收件之 │ │ │ │「LIST OF PPG COMMERCIAL PRODUCTS-FIBER GLASS」 │影本 │ ├─────┼────────────────────────┼────┤ │編號十九 │「HANDLE TIME OCCUR 81.1.6-81.3.9」不同產品生產 │原本 │ │ │ 時間控制之分析表 │ │ └─────┴────────────────────────┴────┘ ┌─────┬────────────────────────┬────┐ │編號二十 │ 八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製作之 │影本 │ │ │「冷卻能力及廢水量預估表」 │ │ ├─────┼────────────────────────┼────┤ │編號二十一│「GENERAL FURNACE OPERATION」熔爐操作基本概要 │影本 │ │ │ 之四頁英文說明 │ │ ├─────┼────────────────────────┼────┤ │編號二十二│美商PPG提供撚絲之細部操作改進報告 │影本 │ ├─────┼────────────────────────┼────┤ │編號二十三│美商PPG提供撚絲之細部操作改進報告 │影本 │ ├─────┼────────────────────────┼────┤ │編號二十四│「熔紡課纖度控制表」 │影本 │ ├─────┼────────────────────────┼────┤ │編號二十五│「直接熔爐連續成型製程條件操作報告」 │原本 │ ├─────┼────────────────────────┼────┤ │編號二十六│ 「BACO機械公司之撚絲機目錄」 │原本 │ └─────┴────────────────────────┴────┘ ┌─────┬────────────────────────┬────┐ │編號二十七│八十四年二月「第二期爐擴建工程概算分析報告」部分│影本 │ │ │內頁 │ │ ├─────┼────────────────────────┼────┤ │編號二十八│「BACO機械公司開給必成公司之機器報價表冊」 │原本 │ ├─────┼────────────────────────┼────┤ │編號二十九│「八十三年一月份製作之漿料各段使用收率比較表」 │原本 │ ├─────┼────────────────────────┼────┤ │編號三十 │「民國八十五年必成公司董事會報告資料」 │正本 │ ├─────┼────────────────────────┼────┤ │編號三十一│「不詳時間之產品上漿階段使用漿料比率表」 │原本 │ ├─────┼────────────────────────┼────┤ │編號三十二│八十三年一月製作之「各主力產品之使用原料品之比例│原本 │ │ │及數料表」 ││ ├─────┼────────────────────────┼────┤ │編號三十三│「廠區IBM電腦連線作業系統之分析」簽呈 │原本 │ └─────┴────────────────────────┴────┘ ┌─────┬────────────────────────┬────┐ │編號三十四│丙○○八十四年九月七日撰寫之「撚絲機台機能分析」│原本 │ │ │未送出之簽呈及其附件各種型錄及分析表 │ │ ├─────┼────────────────────────┼────┤ │編號三十五│丙○○八十年六月七日撰寫之「電子材料產品簡介受訓│原本 │ │ │報告」手寫搞 │ │ ├─────┼────────────────────────┼────┤ │編號三十六│「PPG抽絲孔尺寸」文件四張 │影本 │ └─────┴────────────────────────┴────┘ 附表七 ┌───────────────────────────────────┐ │附表 當場查扣丙○○之扣案生產管理資料一疊共四十四份文件 │ ├───┬──────────────────────────┬────┤ │號次 │ 內容 │備註 │ ├───┼──────────────────────────┼────┤ │ 一 │不詳日期「纖度(TEX)檢核級調整改善分析報告」一張 │影本 │ └───┴──────────────────────────┴────┘ ┌───┬──────────────────────────┬────┐ │ 二 │不詳日期「紡位重量變化曲線圖」二張 │影本 │ ├───┼──────────────────────────┼────┤ │ 四 │不詳日期有關汙水處理「附件」表二張 │影本 │ ├───┼──────────────────────────┼────┤ │ 六 │不詳日期「撚絲機生產管理ON-LINE即時系統作業報告」一 │影本 │ │ │張 │ │ ├───┼──────────────────────────┼────┤ │ 七 │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研究、開發及改善提案表」一份共 │影本 │ │ │十一頁 │ │ ├───┼──────────────────────────┼────┤ │ 八 │八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南亞塑膠「纖維布生產管理作業說明」│影本 │ │ │一份共二十二頁 │ │ ├───┼──────────────────────────┼────┤ │ 九 │不詳日期「三個絲餅磅秤電腦連線作業說明」一份共十九頁│影本 │ ├───┼──────────────────────────┼────┤ │ 十 │不詳年份之九月二十二日丙○○撰寫「改善抽絲設備」報告│原本 │ │ │二張 │ │ └───┴──────────────────────────┴────┘ ┌───┬──────────────────────────┬────┐ │ 十一 │八十五年八月十三日「專案改善提報案」一份共五頁 │影本 │ ├───┼──────────────────────────┼────┤ │ 十二 │不詳年份三月十一日丙○○撰寫「氧化還原值的控制」一份│原本 │ │ │共九頁 │ │ ├───┼──────────────────────────┼────┤ │ 十三 │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日商「SHIMADAU CORPORATION」之傳│影本 │ │ │真資料 │ │ ├───┼──────────────────────────┼────┤ │ 十四 │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PFG G75 ICBT經紗整經品質」報│影本 │ │ │告一份四頁 │ │ ├───┼──────────────────────────┼────┤ │ 十五 │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12紡位擴建安裝及試車報告」一│影本 │ │ │份三十六頁(即妨害祕密部分附件一之十) │ │ ├───┼──────────────────────────┼────┤ │ 十六 │不詳日期ICBT公司給必成公司之「MACHINE TYPE 04」機器 │影本 │ │ │性能資料一份二十頁 │ │ └───┴──────────────────────────┴────┘ ┌───┬──────────────────────────┬────┐ │ 十七 │不詳年份二月十六日必成公司何清木撰寫「S.M.Z.WINDER │影本 │ │ │設備生產評估開發案」一份九頁(即妨害祕密部分附件一之│ │ │ │八) │ │ ├───┼──────────────────────────┼────┤ │ 十八 │不詳日期「PPG MANUFACTURING STANDARD FIBER GLASS │影本 │ │ │DIVISION」報告一份二十四頁(即妨害祕密部分附件一之 │ │ │ │九) │ │ ├───┼──────────────────────────┼────┤ │ 十九 │八十五年一月十日至十一月二日之「IDBT撚絲機機械圖」 │影本 │ │ │十一頁 │ │ ├───┼──────────────────────────┼────┤ │ 二十 │七十九年三月份必成公司員工湯昱文「廠外訓練心得報告」│影本 │ │ │一份二十五頁 │ │ ├───┼──────────────────────────┼────┤ │二十一│不詳日期必成公司「PPG&PFG人員編制比較」報告一份四十 │影本 │ │ │四頁 │ │ └───┴──────────────────────────┴────┘ ┌───┬──────────────────────────┬────┐ │二十二│不詳日期必成公司「公用系統工程設計檢討」一份八頁(即│ │ │ │妨害祕密部分附件一之七) │影本 │ ├───┼──────────────────────────┼────┤ │二十三│不詳日期必成公司「#2期爐工程編號原則擬訂」一份三頁 │影本 │ ├───┼──────────────────────────┼────┤ │二十四│「八十三年十一月四日PPG公司產量日報表」二張 │影本 │ ├───┼──────────────────────────┼────┤ │二十五│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公用能源耗用分析報告表」一張 │影本 │ ├───┼──────────────────────────┼────┤ │二十六│不詳日期有關齒輪與轉速分析表一張 │影本 │ ├───┼──────────────────────────┼────┤ │二十七│八十一年七月十日有關機器運轉問題手稿一張 │影本 │ ├───┼──────────────────────────┼────┤ │二十八│八十七年七月一日「包裝成本設定表」三張 │影本 │ ├───┼──────────────────────────┼────┤ │二十九│不詳日期「玻纖絲三廠503人員招募預定表」一張 │影本 │ └───┴──────────────────────────┴────┘ ┌───┬──────────────────────────┬────┐ │三十 │不詳年份七月二十八日必成公司「1999 FINANCIAL PLAN」 │影本 │ │ │二張 │ │ ├───┼──────────────────────────┼────┤ │三十一│八十七年七月七日「PFG現有貴金屬使用狀況彙總表」一張 │影本 │ ├───┼──────────────────────────┼────┤ │三十二│八十七年七月二日必成公司「87年度玻纖絲二廠公用能源耗│影本 │ │ │用料統計表 │ │ ├───┼──────────────────────────┼────┤ │三十三│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必成公司使用能源報表一張 │影本 │ ├───┼──────────────────────────┼────┤ │三十四│不詳日期必成公司玻璃液位與流量資料表一張 │影本 │ ├───┼──────────────────────────┼────┤ │三十五│不詳日期「EMERGENCY GENERATOR & MOTOR START │影本 │ │ │SEQUENCE TABLE」表一張 │ │ ├───┼──────────────────────────┼────┤ │三十六│不詳日期必成公司電路流向之概略圖示表一張 │影本 │ └───┴──────────────────────────┴────┘ ┌───┬──────────────────────────┬────┐ │三十七│八十一年六月十七日美國COSMBUSTION TEC公司傳真必成公 │影本 │ │ │司之商務信件一張 │ │ ├───┼──────────────────────────┼────┤ │三十八│不詳日期必成公司丙○○撰寫之「職務晉升工作心得報告」│影本 │ │ │一份九頁 │ │ ├───┼──────────────────────────┼────┤ │三十九│不詳日期必成公司「熔爐區操作缺點彙總檢討」二張 │影本 │ ├───┼──────────────────────────┼────┤ │四十 │不詳日期「防止高溫硫化腐蝕之對策」報告手稿一份六頁 │影本 │ ├───┼──────────────────────────┼────┤ │四十一│八十八年必成公司人員及需料預算一份八頁(即妨害祕密部│ │ │ │分附件一之六「批料配方及漿料配方」) │影本 │ ├───┼──────────────────────────┼────┤ │四十二│不詳日期必成公司「玻璃液位測量及調整規範」一份三頁 │影本 │ ├───┼──────────────────────────┼────┤ │四十三│八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PPG公司致函必成公司有關 │影本 │ │ │ 「ENCLOSED VIDEO 」之傳真函一份五頁 │ │ └───┴──────────────────────────┴────┘ ┌───┬──────────────────────────┬────┐ │四十四│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PPG公司致函必成公司有關「PLASTIC│影本 │ │ │ FORMING TUBES 」及「BUSHING TIP DIAMETERS」之傳真函│ │ │ │ 一份二頁 │ │ ├───┼──────────────────────────┼────┤ │四十五│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必成公司致函MR.BOB DICKERSON 及 │影本 │ │ │ MR.JIM SAUNDERS之有關「PLASTIC FORMING TUBES」之傳 │ │ │ │ 真函一份二頁 │ │ ├───┼──────────────────────────┼────┤ │四十六│八十一年間必成公司「製程變更申請表」一份四頁 │影本 │ └───┴──────────────────────────┴────┘ ┌───┬──────────────────────────┬────┐ │ 三 │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熔爐技術合約報價及預算金額分析│應為被告│ │ │表」二張 │在富喬所│ │ │ │撰寫 │ ├───┼──────────────────────────┼────┤ │ 五 │不詳日期富喬公司「瓦斯工程中間報告」影本二張 │應屬富喬│ │ │ │公司所有│ └───┴──────────────────────────┴────┘ 附表八:(宣告沒收之物) ⑴扣案MO2、MO3、MO5光碟片,⑵扣案書面營建要求圖中附件二之二十五營 建圖、附件二之二十六營建圖、附件二之二十七營建圖、附件二之二十八營建圖、附 件二之二十九營建圖、附件二之三十一營建圖、附件二之三十二營建圖,⑶富喬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電腦主機內附件二之二、附件二之十四、附件二之十六、附件二之十七 、附件二之二十一、附件二之二十三、附件二之二十四圖檔。 附件: ┌───────────────────────────────────┐ │ 告訴人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告訴理由狀整理主張侵害營業祕密部分 │ ├───────┬───────────────────────────┤ │附件一之一 │「7802浪板絲束製造規範、1064拉擠/押出絲束製造規範、 │ │ │ 524SMC 絲束製造規範、3540耐龍切股製造規範」 │ │附件一之二 │「絲束物性標準、管紗絲餅物性標準」 │ │附件一之三 │「各類絲餅製造規範」 │ │附件一之四 │「各類漿料調配記錄表」 │ │附件一之五 │「絲餅磅秤重量控制系統操作規範」 │ │附件一之六 │「批料配方及漿料配方」 │ └───────┴───────────────────────────┘ ┌───────┬───────────────────────────┐ │附件一之七 │「公用系統工程檢討設計、熔爐系統工程設計檢討」 │ │附件一之八 │「改善執行報告表」 │ │附件一之九 │「PPG玻纖絲部分之製造規範」 │ │附件一之十 │「十二紡位擴建安裝及試車報告」 │ │附件一之十一 │「廢水處理廠處理平面配置」 │ │附件一之十二 │「第二期擴建工程概算分析報告」 │ │附件一之十三 │「漿料物性、抽絲操作規範」 │ └───────┴───────────────────────────┘ ┌───────────────────────────────────┐ │告訴人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告訴理由狀整理主張侵害著作權部分 │ ├───────┬───────────────────────────┤ │附件二之一 │「必成新港坡離纖維絲第二期擴建工程NO3.SPARE DAY BIN修 │ │ │ 改要求圖」 │ │附件二之二 │「必成新港坡璃纖維絲第二期擴建工程喂料機集塵價台H型鋼│ │ │ 接合詳細圖」 │ └───────┴───────────────────────────┘ ┌───────┬───────────────────────────┐ │附件二之三 │「嘉義新港坡纖絲第二期擴建工程前爐煙囪接熱風管製作立面│ │ │ 圖」 │ │附件二之四 │「嘉義新港坡纖絲第二期擴建工程前爐煙囪接熱風管固定鞍座│ │ │ 製作詳圖」 │ │附件二之五 │「必成新港坡璃絲第二期擴建工程膨酸儲槽基礎螺栓樣板製造│ │ │ 圖」 │ │附件二之六 │「設備異常狀況及處理對策(熔紡組)及加工組」 │ │附件二之七 │「切股機PU輪軸切股機PU輪軸」 │ │附件二之八 │「切股機PU輪軸改善後組立圖」 │ │附件二之九 │「集束絲導自動工程改善」 │ │附件二之十 │「喂料機漏料改善迫緊塊零件圖」 │ │附件二之十一 │「喂料機漏料改善軸櫬零件圖」 │ │附件二之十二 │「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區複熱塔及自然通風器營建│ │ │ 要求圖」 │ │附件二之十三 │「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AA剖視圖」 │ │附件二之十四 │「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空調箱,前爐區負荷分│ │ │ 佈示意圖」 │ └───────┴───────────────────────────┘ ┌───────┬───────────────────────────┐ │附件二之十五 │「嘉義新港#2期漿料儀控設備請購TR現場控制盤」 │ │附件二之十六 │「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PRSP1 STARTER PANEL配置圖」 │ │附件二之十七 │「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ASP1 STARTER PANEL結線圖」 │ │附件二之十八 │「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ASP2 STARTER PANEL結線圖」 │ │附件二之十九 │「嘉義新港#2期公用儀控設備請購現場控制盤(LP-201)」 │ │附件二之二十 │「嘉義新港#2期公用儀控設備請購LP-201現場控制盤」 │ │附件二之二十一│「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PRSP-1 STARTER PANEL結線圖」 │ │附件二之二十二│「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撚絲機電源盤路版內容明細表」 │ │附件二之二十三│「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 │ │附件二之二十四│「必成第二期爐擴建工程廢絲輸送機電氣配線圖」 │ │附件二之二十五│「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複熱塔鋼架樓層平面營建要求圖│ │ │ (一)」 │ │附件二之二十六│「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BB剖視圖」 │ │附件二之二十七│「必成坡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區地下室空調洗滌室營建要│ │ │ 求圖」 │ │附件二之二十八│「必成坡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AA剖視圖」 │ └───────┴───────────────────────────┘ ┌───────┬───────────────────────────┐ │附件二之二十九│「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區複熱塔及自然通風器營建│ │ │ 要求圖」 │ │附件二之三十 │「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東向視圖」 │ │附件二之三十一│「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EE剖視圖」 │ │附件二之三十二│「必成玻纖絲第三期擴建工程熔紡廠房SLIVER LEVEL H型鋼放│ │ │ 孔配置圖」 │ └───────┴───────────────────────────┘

判決實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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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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