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三二號 G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 ○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 ○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 彥 百 右上訴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四號( 鄧家雄、丙○○部分)、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五八號(甲○○部分)分別於中華民國九 十年十一月七日、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二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丙○○緩刑肆年。 事 實 一、甲○○係臺南縣永康市○○路四二五號十四樓之四「新泰企業顧問社」(前身為 怡昌國際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怡昌公司》),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 二月初該公司改組為新泰企業顧問社)之負責人,並聘僱加拿大籍之香港人鄧家 雄擔任該社之現場經理,聘僱丙○○為該社之總務,另聘僱李望生(業據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量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確定)、郭美雪(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量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確定)、李春花(另由原審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偵辦)為該社之員工,李望生、郭美雪均負責教育訓練等業務,李春花負 責門禁及總機事務,而甲○○等六人均明知該顧問社登記之營業項目為「一、投 資顧問業。二、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三、資訊軟體服務業。四、資料處理服務 業。並不包括仲介及提供場所設備及相關外匯資訊供客戶自行下單操作外幣保證 金交易業務,且未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貸管理委員會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 經營期貨顧問。渠等六人竟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八十八年十 二月份起,未經許可,擅自以「新泰企業顧問社」名義經營仲介外幣保證金交易 之期貨顧問事業等業務。其方式是先以「新泰企業顧問社」名義招募文書兼職人 員,於錄取新進人員後,再由鄧家雄、郭美雪等人對新進人員乙○○等人施予外 匯買賣之操作、分析等訓練,並提供與「新泰企業顧問社」合作之澳門力富國際 發展公司(以下簡稱澳門力富公司)海外客戶買賣外匯之資料教導新進人員計算 盈虧,藉機吸收成為客戶,而由「新泰企業顧問社」提供場所設備及相關外匯資 訊供客戶自行下單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業務,招攬客戶乙○○、賴秋萍、張雅惠 等人先匯入開戶保證金美金一萬元不等至力富公司提供設於澳門指定銀行之帳號 供客戶匯款,完成開戶手續後即可進行外匯保證金之交易,其交易商品為日幣等 貨幣,下單買賣保證金為每口美金一千元,每次最低交易口數為一口,客戶欲下 單買賣時可透過「新泰企業顧問社」所提供之免費專線電話下單至力富公司,而 力富公司則每日將當日成交情形依個別客戶製作日結表,傳真予「新泰企業顧問 社」,客戶看表後即知盈虧,而「新泰企業顧問社」則從中抽取客戶每口八十美 元做為佣金,並提供金融資訊報價、場地、設備及相關外匯資訊,供客戶自行下 單交單交易。嗣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為臺南縣調查站依法搜索查獲,並在 設於臺南縣永康市○○路四二五號十四樓之四的「新泰企業顧問社」扣得如附表 所示之物品。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鄧家雄、丙○○均矢口否認有違反期貨交易法之犯行 被告甲○○辯稱:「新泰企業顧問社」實際上是澳門力富公司派人來籌設的,當 時有一位不詳名字自稱姓李的成年女子對伊表示其在臺灣沒有戶籍,不能在臺灣 申請商號,所以請伊掛名作「新泰企業顧問社」負責人,該企業社實際上由香港 人即被告丁○○負責經營管理,該企業社成立時的資金及人員均由澳門力富公司 負責,丁○○、丙○○、李望生、郭美雪等之薪水均由澳門力富公司給付,伊在 「新泰顧問企業社」僅擔任監督帳務的工作,月薪三萬元,伊以為「新泰企業顧 問社」的業務只是記帳,不知是從事期貨顧問業務云云。被告丁○○辯稱:伊在 「新泰企業顧問社」擔任人事方面的職務,工作內容有招募員工、聽電話、印刷 等,是屬於「行政助理」的工作,「新泰企業顧問社」的業務是文書方面的計算 工作,計算海外方面客戶買賣外幣的結算,這些客戶都是澳門力富公司的客戶, 因為在臺灣成本較低,所以才請「新泰企業顧問社」幫忙計算,每計算完一張買 賣外幣的單據,可獲得六百元的佣金,「新泰企業顧問社」並未有現場外匯買賣 及開發客戶的業務,伊沒有邀招攬之員工投資外幣,如果有這也是其等下班後自 願的云云;被告丙○○辯稱:伊只是該企業社的庶務人員,平常辦理初一、十五 拜拜、燈管維修、掃地等打雜工作,沒有從事外幣買賣顧問業務云云;惟查: ㈠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在「新泰企業顧問社」下單買賣外幣之乙○○於臺南 縣調查站證稱:「(經歷、現職、家庭狀況?)我曾任台南市黃金海岸KTV會 計,約八十六年底進入怡昌國際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員,八十八年十二 月初公司改組,將公司更名為新泰企業顧問社,我仍留任,直到八十八年十二月 底即離職,純粹作新泰企業社客戶,但新泰企業社幫我申請之健保卡及健保給付 ,在八十九年三月間始辦理停保,目前除仍下單買賣日幣外匯外,並兼作美樂家 茶樹精油直銷業務,未婚。(前述新泰企業社負責人及其實際營業項目為何?) 怡昌公司之負責人為張姓男子(名字相關資料不清楚)我們均稱渠為張經理,很 少到公司,公司一切現場業務均由總務丙○○負責,八十八年十二月初不知何故 公司改組為新泰企業社,負責人是誰我不知道,現場仍由丙○○負責,員工也均 相同,前後二家公司實際上均從事招攬客戶下單買賣外匯保證金交易生意,只是 怡昌公司從事外匯買賣有英磅、馬克、日圓,而新泰企業社則只限制客戶作美匯 日幣。(前述新泰企業社之組織架構為何?)該企業社負責人很少到公司,現場 業務行政均由丙○○負責,另有一名香港地區僑民在現場指導下單買賣作業,門 禁管制兼總機小姐乙名,其餘均是從報紙廣告所招攬來之員工,主要是負責學習 下單、買賣美匯日圓及盈虧核算,嗣業務熟悉後又帶領新進人員教他們學會買賣 作業及核算。我及賴秋萍、張雅惠均是因招攬而成為公司員工,進而成為客戶, 三人均同時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底離職,純粹成為客戶下單買賣美匯日圓迄今。( 新泰企業社從事美匯日幣《圓》外匯保證金交易之詳情?)新泰企業社是以密集 報紙廣告以招欖新進員工名義招攬客戶,並以澳門力富國際發展公司為下單買賣 日幣匯率對象,公司與客戶約定繳交美金三萬元保證金,在澳門指定銀行帳戶內 開戶,公司並授與十倍擴張信用交易額度,也就是三萬美元之保證金可以買賣三 十萬美元價值之日幣,交易以口為單位,每口(手)美金一千元,公司規定每次 至少交易五口,公司從中抽取每口八十美元手續費,新泰企業社並以力富國際發 展公司名義與客戶簽約,約定以日幣匯率在市場行情變動之漲跌差價結算盈虧, 若交易後保證金不足就必須補足一定數額。(你下單買賣美匯日幣匯率其交易如 何確定?)新泰企業社設有與力富國際發展公司連絡之電話專線,且力富公司每 天均會將前一日下單買賣日匯之交易紀錄(日結單)傳真至新泰企業社,所以交 易紀錄是可確保,但該日結單丙○○只保留二天就予以銷毀,其緣由我並不知道 。(新泰企業社是否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許可之槓桿交易期貨商? )我不知道。(前述你所下單買賣之日幣是否可以取回日幣?)不可能,因我所 買只是日幣匯率指數,並非真正買取外匯,即俗稱之空中交易,也是期貨買賣之 一種。(《提示:丙○○所製作二000年八月薪資明細表》你既稱自八十八年 十二月底已離職,何以該表上尚有本薪二萬元(新台幣)及全勤三千元?)因我 下單以美元買賣日幣,每口公司均會退佣新台幣五百元,我每個月至少均交易《 指平倉完成買賣》三十口以上,所以丙○○所寫應是我八月份之退佣金額,丙○ ○均會直接匯入我在中國信託西台南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內。 (除了前述人員外,你還知道新泰企業社有那些員工、客戶?)因我成為客戶後 為節省國際電話費,所以經常會到新泰企業社看盤並下單買賣,據我所知公司員 工尚有綽號麥克《蓄留小鬍子,本名不知道,是香港來指導買賣作業的》,李望 生《也是怡昌公司員工一直為新泰企業社員工迄今》、郭美雪《也是怡昌遺留迄 今員工》、李春花《總機及門禁管制》。(本站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赴台南縣 永康市○○路四二五號十四樓之四新泰企業社營業處所依法搜索後,該企業社是 否仍繼續營運?)是的,貴站搜索後該企業社仍由丙○○、李春花等人在場繼續 營運迄今,前二天我還曾親至該企業社下單買賣外匯期貨。(見卷附法務部調查 局臺南縣調查站八十九年十月六日調查筆錄)。證人乙○○於檢察官偵查中復證 稱:「為何與新泰公司做外匯保證金?)八十九年四月怡昌公司在時我任員工, 新泰成立後我再離去。(交易種類及性質?)日元,我投資三萬美金,投資五口 ,手續費八十元美金,例外匯保證金交易。(盈虧如何?)虧了不少。(如盤中 存款金額不足如何處理?)力富的人會來電叫我補足。(新泰介紹買賣外匯提供 其他資訊,可看新聞、看盤及用公司電話下單。)有留結帳單?)公司有提供, 但我未拿。」(見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訊問筆錄) 。 ㈡證人即在「新泰企業顧問社」下單買賣外幣之梁秀珍於臺南縣調查站證稱:「( 你在「新泰企業顧問社」上班係擔任何職務?負責業務為何?)「新泰企業顧問 社」係專門代客下單買賣外國貨幣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但我才來上班第五天, 目前仍屬於學習階段,不能與客戶接洽聯繫,公司員工稱我為「抄寫員」,負責 之工作則是依照「核數員」丙○○小姐指示,而填寫登載客戶買、賣外國貨幣有 關商品名稱、客戶編號、日期、數量、價位、手續費盈淨利情形,及總結存等資 料,填記在公司所製作之表格內。(前述客戶給予貴公司之手續費如何計算?) 公司訂有手續費公式為每一數量《每口為一千元美金》抽取美金八十元。(貴公 司對於客戶有無約定繳交保證金?金額若干?)客戶要下單買賣外國貨幣,必須 先與公司簽約,且必須先繳交保證金原則上為三萬美金,但為拉攬客戶視客戶財 力一萬或二萬美金也可以,該些保證金依公司指示將錢匯到在澳門《或香港》指 定銀行之帳戶內開戶。(你在公司上班每月薪資若干?本身有無下單參與外國貨 幣買賣?)我至公司上班擔任「抄寫員」每天只上班約二個小時半《上午十時至 十二時三十分》,每個月待遇為新台幣八千元,我剛來上班才五天,公司員工一 直鼓勵我自己也下單買賣外國貨幣,所以我於今《二十九》日上午至中國信託銀 行永康分行準備匯出新台幣十五萬元《公司同意我交一萬元美金保證金,先匯台 幣二十五萬元》至前述在澳門之指定銀行帳戶內。另外我知道本來也是「抄寫員 」之同事《本名我不清楚,我都叫她『阿妹』》,現在也成為公司客戶,每天在 公司上班只是看盤而為自己下單買賣外國貨幣。(公司目前營業情形如何?每月 可抽取多少手續費?有多少客戶?)我均不清楚。(貴公司所從事買賣之外國貨 幣有那些?)我只知道有美匯日圓一種。(見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八 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調查筆錄);證人梁秀珍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你匯十 五萬做何事?)做為日元外匯買賣,下單是打電話去,公司有提供資料給我看。 」(見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訊問筆錄)。證人梁秀 珍於原審審理時復具結證稱:「(你何時進到新泰企業社?)只進去四天,工作 期間一直叫我投資,我總共領了壹仟多元,我們都關在一間祕密的辦公室,都是 他們進來告訴我們,我們不可以隨便進出,他們會跟我講其他同事已賺多少錢, 要我們去投資,第五天我有要投資,我去跟朋友借錢,要匯到世華銀行,但在樓 下就遇到調查局的人到公司,調查局人員剛好破獲公司的非法行為,我請他們幫 我攔截這筆錢。(如何投資外幣?)投資者要先把錢匯到澳門公司指定的銀行, 然後以電話與澳門公司聯絡購買外幣種類、金額、時間,並將匯款單等文件傳真 該公司,澳門公司會把文件傳回公司,辦公室內有各種外幣的匯率波動,有個叫 溫蒂的女同事時常向我炫耀她下單後賺多少錢,要我跟著也投資,我不知道溫蒂 叫什麼名字。」(見原審九十年八月二日訊問筆錄)。 ㈢證人即在「新泰企業顧問社」下單買賣外幣之賴秋萍於臺南縣調查站證稱:「( 本站《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人員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 分依法在台南縣永康市○○路四二五號十四樓之四新泰企業顧問社執行搜索時, 你是否在場?)是的。(家庭狀況、經歷及現職?)目前未婚與父母同住,於去 《八十八》年四月間在新泰企業社的前身怡昌顧問公司應徵擔任全職的資料抄寫 員,負責每日抄寫日幣、英磅、瑞士法郎及歐元的匯率變動資料,並幫海外客戶 計算投資外幣買賣的盈虧,後於去年十二月間離職,目前無業中。(本站人員依 法在新泰企業社執行搜索時,你為何在現場?)我在今《八十九》年二月間成為 新泰企業社的客戶,每天均會前來新泰企業社看盤,從事日幣買賣,故貴站人員 前來搜索時我剛好在場。(你在新泰企業社開戶成為日幣買賣客戶之情形為何? )我依在怡昌顧問公司的工作經驗,認為投資外幣買賣有利可圖,乃在今《八十 九》年二月間前往新泰企業社辦理外幣買賣開戶手續,當時該企業社人員就拿澳 門的力富國際發展公司的開戶資料讓我填寫,接著將澳門匯業銀行的帳號給我, 要我自行到該企業社樓下的中國信脫商業銀行將欲投資的三萬美金《台幣為九十 六萬元》匯款到澳門的匯業銀行,然後再將匯款單拿到該企業社傳真給澳門的力 富國際發展公司,始完成開戶手續。(新泰企業社目前經營外幣買賣之幣別為何 ?交易買賣情形為何?)新泰企業社目前只從事日幣的交易買賣,客戶若欲下單 買賣外幣,必須以一千美金為一口,透過該企業社的電話直接向力富國際發展公 司《以下簡稱力富公司》下單買賣,該企業社約定客戶可以擴張十倍信用額度, 去買賣日幣,以開戶保證金二萬美金為例,即可以買二十萬美金的日幣,最後, 可當日平倉或留倉,完成買賣日平倉時,則依日幣當日匯率變動漲跌來結算盈虧 ,留倉時若保證金不足,則必須再補足保證金,該企業社約定客戶每次買賣必須 五口以上,每口抽取八十元美金的手續費。(你從開戶迄今,買賣交易金額為何 ?)我平均每日買賣五至十口,也就是交易金額在美金五千至一萬元不等,從二 月迄今其買賣金額約達七十餘萬美金,但係擴張信用額度循環使用,累積至目前 為止,扣除手續費,約虧損一萬八千美元左右。(你在新泰企業社從事日幣買賣 ,該企業社有無給你任何憑據?)我若有下單買賣,新泰企業社均會在隔日交給 我一張力富公司的外幣買賣日結單做為買賣依據,但這些日結單我在看過後就丟 掉了,新泰企業社每日也會收到力富公司傳來所有客戶的日結單,但在該相關資 料提供客戶後,均將留存資料以碎紙機銷毀。」(見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 查站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調查筆錄);證人賴秋萍於檢察官偵查中復證稱:「 (為何與新泰企業社來往?)我先前應徵,之前為怡昌公司員工,由於公司經營 不善才由新泰接手,八十九年二月入公司做外匯買賣,先做三萬美金存入香港匯 票銀行,再向澳門力富公司從事買賣。(投資標的為何?最低口繳多少?)一口 美金一千元,最少五口,做日元外匯保證金操作。(如何與公司對帳?)公司從 未對帳單。(如何下單?)平常可在公司內打電話下單或自己打電話下單。(公 司有提供服務?)可看盤、看新聞。(如何知道盈虧?)有計算公式。(公司如 何抽傭?)傭金一口五百元,手續費八十元美金。(你盈虧如何?)賠一萬多元 。」(見卷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訊問筆錄)。 ㈣證人即「新泰企業顧問社」職員郭美秀於臺南縣調查站證稱:「(本站於八十九 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依法執行搜索永康市○○路四二五號十四樓之四,新泰企業 顧問社時,你為何在現場?)我是新泰企業顧問社上班,所以我在現場。(你在 新泰所負責的工作內容為何?)我只負責觀看電視螢幕上所顯示的各項數據接受 客戶電話詢問。(電視螢幕有那些數據?客戶詢問內容為何?)有日本、美國、 香港、歐洲等國當日股市指數及各種貨幣間的匯率,一般客戶打電話都會詢問當 天各地指數之漲跌及匯率變化。(你是否接受客戶下單買賣期貨?)我是接受詢 價、不辦理下單買賣業務。(新泰負責人是何人?)真正負責人是誰我不清楚, 但我上班期間都是香港人「麥可」在現場負責。(新泰是從事何項業務?)從事 股票及外匯有關業務,但真正內情我不清楚。」(見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 查站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調查筆錄);證人郭美秀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 何時到新泰企業社工作?)我是去年進去的,工作不到一個月,我只是讓他們僱 傭而已,我根本沒有領到薪水,公司就被查獲了,公司被查獲後仍繼續再營業, 九月多公司就關門了,我也不知道為何關閉,公司有要我們投資,從三萬美金開 始計算投資額,據我所知三萬美金均是代表三百口。(從是何種工作?)我接聽 電話,外面的客戶會打電話近來問匯率多少,公司裡面的電視隨時都有各種貨幣 的匯率,我看電視螢幕上的匯率再告訴客戶,我沒有接受下單,由客戶自己直接 打電話到澳門下單,由澳門把客戶下單的文件傳真回新泰企業社,然後再由公司 內的人員依照下單的資料計算客戶的盈虧,須等三百口都作完才能結算盈虧,客 戶才可以拿到錢。(是何人應徵的?)我看報紙去應徵的,至於對我應徵者是誰 我不知道他的名字。(是誰在負責的?)麥可。(甲○○在公司做什麼?)我沒 有在公司看過。」(見原審九十年八月二日訊問筆錄)。 ㈤證人即「新泰企業顧問社」職員曾裕婷於臺南縣調查站證稱:「(你在永康市○ ○路四二五號十四F之四新泰企業顧問公司任職時所負責的業務為何?)我係從 報紙分類廣告應徵而至新泰企業顧問公司上班,工作性質係根據一位男子《姓名 我不知道》吩咐而填註買 (BUY)、賣(SELL)兩聯單內之客戶編號及成交價格 ,日期則是打卡方式,其餘則沒有工作,上班時間為上午十時至下午五時,應徵 時言明月薪新台幣二萬三千元,但因我只上班十多天,所以只有領到六千多元, 直接匯到我在台灣企銀的帳戶。(你在新泰企業顧問公司任職,是否知道公司負 責人為誰?)我不知道負責人是何人,在上班時若有問題大都是找麥可《華僑, 真實姓名我亦不知道》。(新泰企業顧問公司的營業項目及客戶為何?)由於上 班不久,所以並不很清楚公司營業項目,只猜測是期貨買賣,至於客戶是誰,因 係公司人員以客戶編號號碼告知我填註,所以我並不清楚客戶為何人,我在上班 的期間因是一個人一間隔離獨立的房間,所以並不太認識公司其他員工或客戶。 (你在新泰企業顧問公司上班時填註買賣單的詳情?)公司吩咐客戶的成交價格 ,我即依據公司的計算公式,先扣手續費美金八十元,然後以客戶買賣日幣匯市 漲跌市場匯率核算盈虧並登載於客戶別之帳卡上,再繳回公司,而新泰企業顧問 公司是以力富國際發展公司《設於澳門》為開戶下單對象,開戶保證金為美金二 萬元,其客戶可以擴張十倍信用額度操作日幣外匯,再以留倉或平倉結算盈虧。 」(見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調查筆錄);證人 曾裕婷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你何時在新泰企業社工作?)去年五、六月 只工作一個禮拜,我只領到一千多元薪水而已,只有早上兩、三個小時,我在裡 面負責的工作是以一張單子叫我打時間進去,單子上面有一公式、金額、時間, 我就以此公式用計算機計算出所得金額,金額是以美金計算,我會算五、六筆, 就會有人收回去,我認為這應該是在買賣外匯。我因為懷孕所以沒有繼續再工作 。(是誰僱傭你的?)我不知道名字只知道是一個女性。(是誰在負責?)我們 有問題就叫『麥可』的男子處理,該人留有鬍子。另外還有一個較年輕的香港人 叫我們打時間,以該時間作為基準去計算匯率、差額,我們計算好後就有人收走 。」(見原審九十年八月二日訊問筆錄)。 ㈥證人即「新泰企業顧問社」職員黃素虹於臺南縣調查站證稱:「(你是如何到新 泰企業顧問社上班?)我是於這個月初看報上徵才廣告前來應徵上班。(新泰企 業顧問社是從事何業?係何人負責?)新泰企業顧問社是做何生意我還不清楚, 我來應徵時是由一位香港人「麥可」、本名「丁○○」負責,也由他錄取我。( 你上班時負責何項業務?)我所做工作只負責丁○○交給我一些買賣數據,依據 原有公式如:①手續費八0USD×數②美元盈利:00000000÷賣出價M+ 00000000÷買入價〔M-〕〔Mrcx2〕再×數量③美元淨利:美元盈利減 手續費④總結存:本金加美元淨利做計算。」(見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 站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調查筆錄)。 ㈦證人即「新泰企業顧問社」職員馬榕青於臺南縣調查站證稱:「(經歷、現職及 家庭狀況?)我曾在輔大安親班擔任老師,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看報紙打電 話並來面試,在「麥可」《外文名字,真實姓名丁○○》面試後通知我於八十九 年八月二十五日開始來上班,我未婚與父母同住。(你在新泰企業社擔任何職務 ?工作職掌?)我依報紙登載來應徵事務員,當時「麥可」告訴我每個薪水新台 幣《下同》一萬三千元,而我從事的工作依公司指示核算外幣買賣紀錄,並登載 於「力富國際發展公司」客戶交易明細表中。(請你詳述在新泰企業社工作核算 客戶外幣買賣之詳情?)我每天到公司上班後,公司就給我一份資料夾,夾背上 的號碼就是客戶代號《與「力富國際發展公司」客戶交易明細表左上角之戶口號 碼相同》,資料夾內有一份該客戶前一日之交收紀錄表,我再以換算公式表,依 交收紀錄表上逐筆核算買賣價格,再將該買賣後的美元盈利減去手續費《每一單 位,即交易數量,為八十元》,列為美元純利,該美元純利再加上交易明細表右 上角的U.S.數字《該數字為該客戶上次結存的金額》,即是該客戶該筆買賣後的 總結存,至於備註欄上的數據係依照換算公式表5的公式核算,至於其代表用意 為何我不清楚。(附件所有的「交收紀錄表」、「換算公式表」及「客戶交易明 細表」是否即是你前述核算客戶外幣買賣的資料?)是的。(換算公式表中2美 元盈利公式中M+、M-及Mrcx2是代表何意義?)答:M+、M-及Mrcx2是計算機上的 按鍵,亦就是公司教導我們依公式在計算機上按該鍵進行核算,其中Mrcx2是該 鍵按兩次。(你是否曾填寫買賣交易單?)我依公式換算客戶交易後,就有核數 員(每次不同人,亦不知其姓名)來檢查客戶交易明細表,隨後就以口頭指導我 填寫買賣交易單,並將第一聯送交交盤房,而第二聯夾存在資料夾內,於下班前 《中午十二時三十分》由公司人員將資料夾收回。(你在新泰企業社上班,其負 責人為何?)新泰企業社內我只認識「麥可」《留小鬍子,有香港人的口音》, 不知道負責人是誰。」(見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 日調查筆錄)。 ㈧證人即「新泰企業顧問社」職員李春花於臺南縣調查站證稱:「(本站於八十九 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前至永康市○○路四二五號十四樓之四執行搜索,你剛好在 現場所為何事?)我係永康市○○路四二五號十四樓之四新泰企業顧問社總機小 姐,貴站前來搜索時,我在公司內上班。(經歷、現職、家庭狀況?)我曾任鞋 店門市店員,於八十九年七月中旬應徵新泰企業顧問社後擔任總機工作,我已婚 ,配偶王銘豐共育有一女。(你於新泰企業顧問社擔任總機小姐工作內容為何? )我的工作是接聽電話及門禁管制;接聽電話包括有民眾應徵詢問、客戶找我們 員工電話之轉接等,門禁管制則是因公司大門裝有電鎖,門一關立即上鎖,所以 有客人前來,總機小姐在大門內櫃台立即看到,必須趨前開門,另若有親自到場 應徵者,總機小姐必須通知我們同事一位香港人「麥可」,本名叫「丁○○」前 來處理。(你擔任總機小姐工作,薪水為何?)月薪約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 元,由公司直接匯入我帳戶內。(新泰企業顧問社是從事何業?負責人為何?) 是有經營外匯買賣,但我只是總機,詳情並不清楚,公司登記之負責人為甲○○ ,但渠很少來上班,大都由前述之「麥可」處理大小事情。(你有否接受客戶下 單買賣外匯,有否自行在新泰社內開戶買賣外匯?)我只擔任總機工作,並未處 理接受客戶下單買賣外匯,自己亦未開戶投資外匯買賣。」(見卷附法務部調查 局臺南縣調查站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調查筆錄)。 ㈨被告丁○○於臺南縣調查站供稱:「(經歷、現職及家庭狀況?)我曾在加拿大 及香港從事建材買賣生意,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五月間持旅遊簽證來台,曾在 台北擔任英文補習班老師,八十九年六月一日經朋友介紹到台南縣永康市新泰企 業顧問社《下簡稱新泰企業》任職迄今,目前未婚。(本站人員依法於八十九年 八月二十九日持搜索票至台南縣永康市○○路四二五號十四樓之四新泰企業營業 處所搜索時,你是否在場?)我自始至終均在場。(新泰企業實際營業項目為何 ?負責人?你負責工作項目為何?)新泰企業是從事美匯日幣之外國貨幣外匯保 證金交易業務,公司實際負責人為甲○○,我也是受僱於甲○○,每月薪資新台 幣《下同》三萬元,因甲○○一個月只來公司一、二次,所以公司之現場業務則 大部分由我負責處理,我除負責公司之行政業務外,另負責指導教授新進員工或 客戶操作買賣美匯日幣程序及公司相關規定。(新泰企業公司之組織架構為何? )公司負責人甲○○係每天以電話操控公司之營運,現場業務行政則由我負責, 丙○○則負責公司事務總務及新進人員之培訓工作,李春花則負責公司總機及門 禁管制工作,近日又接下原丙○○負責招攬新進員工、客戶之報紙廣告業務,其 餘新進員工都剛來公司不到一個月,而這些新進人員公司大批招攬目的是要讓他 們成為客戶。(新泰企業從事美匯日幣《元》外匯保證金交易之詳情?)新泰企 業是以密集報紙廣告以招攬新進員工名義招攬客戶,並以澳門力富國際發展公司 為下單買賣日幣匯率對象,公司與客戶約定繳交美金三萬元保證金在澳門指定銀 行帳戶內開戶(受款銀行BANCO DELTA ASIA S.A.R.L受款人姓名MIGHT FORTUN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CD. MACAU受款人帳號000000000000 ),公司並授與十倍擴張信用交易額度,也就是三萬美元之保證金可以買賣三十 萬美元價值之日幣,交易以口為單位,每口《件》美金一千元,公司規定每次至 少交易五口,公司從中抽取每口八十美元手續費,且規定交易未滿四十口不得提 領保證金,新泰企業並以力富國際發展公司名義與客戶簽約,約定以日幣匯率在 市場行情變動之漲跌差價結算盈虧,若交易後保證金不足美金九千元,客戶必須 馬上補足保證金《原規定美金三萬元》。(新泰企業公司規定新客戶開戶保證金 美金三萬元,你們是否都確實執行。)因美金三萬元保證金相當於台幣九十餘萬 元,所以很多客戶無力支付,為拉生意我們會請客戶直接與力富公司連絡《電話 000000000000》,將保證金降為二萬美金或一萬美金。(客戶下單 買賣美匯日幣匯率其交易如何確認?)新泰企業設有與力富公司連絡之電話專線 ,且全程錄音,且力富公司每天均會將前一日下單買賣日匯之交易紀錄《日結單 》傳真至新泰企業,所以交易紀錄是可確保,但甲○○交代我要求員工必須於隔 日將所有交易資料用碎紙機銷毀,以防查緝。(前述新泰企業所招攬之客戶有那 些?)客戶大部分均使用代號,且偶爾才到新泰企業營業處下單買賣美匯日幣, 所以我大多不認識,只記得客戶有賴秋萍、郭美雪、郭美秀、張雅惠《目前生產 期間,有二個月未到公司下單》等公司以前員工。(新泰企業是否為財政部證券 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許可之槓桿交易期貨商?)不是,該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 ㈠投資顧問業㈡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㈢資訊軟體服務業㈣資料處理服務業,並非 經許可之期貨交易商。(新泰企業從事非法貨幣匯率槓桿期貨交易之營業額為何 ?)該公司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成立迄今,均以外幣外匯保證金交易為業,平 均每日交易《指平倉完成買賣,留倉未完成交易口數不計算在內》約二十口至三 十口不等,每個月有五百口即五十萬美金,若擴張信用可買賣美元五百萬元之日 幣,累計迄今營業額約計四百五十萬美金,所抽取之手續費約三十六萬美金相當 台幣一千餘萬元。營業額也有新台幣一億三千餘萬元。(前述客戶所下單購買之 外幣是否可以取回外幣?)不可能,因客戶所買只是日幣匯率指數,並非真正買 取外匯,即俗稱之空中交易,也是期貨買賣之一種。(《提示:新泰企業扣押物 編號01計五冊》其內容意義為何?)《經檢視後作答,下同》OH係新泰企業以招 攬員工名義招攬客戶之登報廣告資料,01-2係應徵人員履歷表,01-3、01-4為公 司自成立以來真正員工之健保資料,01-5為招攬員工客戶之看盤座位表。(《提 示:扣押物02營運資料計拾冊》意義內容?)這些扣押物係新泰企業操作美匯日 幣期貨指數及新進員工相關作業規定之資料。(《提示:扣押物03、04、05、06 RU41G67U2計拾壹冊》意義內容?)03為前述外幣期貨買賣合約書,04 為客戶開戶通知書,05-1為客戶保證金之匯出匯款申請書,05-2則是客戶買賣外 幣期貨之退佣紀錄,公司規定每口八十美金均有新台幣五百元之退佣,每月核算 由丙○○匯給客戶。06為客戶操作外幣期貨盈餘之提領單。(《提示:扣押物07 、08計陸冊》意義內容?)07為日幣外匯之買單,08為日幣外匯之賣單。(《提 示:編號09參冊》意義內容?)09-1即係前述力富公司每日傳真給新泰企業前一 日交易紀錄之日結單,09-2也是力富公司每日傳真來之交收紀錄表,09-3則是前 述我們每次隔日以碎紙機絞碎之相關交易資料。(《提示:編號10拾伍冊,11肆 冊》內容意義?)10為新泰企業客戶信用戶口結存表,主要是在核算控制客戶買 賣外匯期貨盈虧所剩餘之保證金,其客戶均以戶口號碼代替,右上角之金額則為 開戶時之保證金金額。11為基金紅利同意書。(《提示:編號12、13》意義內容 ?)12-1為新泰企業之存摺,主要用於公司薪資之撥入及轉出,由丙○○保管、 12-2為丙○○存摺影本,13為員工之印章,亦由丙○○保管。(甲○○目前人在 何處?)甲○○約五十餘歲,戴眼鏡,約一百六十五公分,稍胖略有凸頭,他向 我表示目前人在台北,每次都是他主動打電話與我連絡,我並無法連絡到他。( 新泰企業與力富公司之關係為何?)力富公司是澳門的公司在台灣也是未經許可 之期貨交易商,新泰企業則是獨立盈虧之公司,其幕後老闆應該是甲○○,惟新 泰企業如何以力富公司為外匯期貨下單對象,且將保證金直接匯至澳門,其利益 如何分配我不清楚,但新泰企業在台招攬不特定對象從事美匯日幣期貨買賣,並 許以十倍擴張信用交易並結算買賣差價作為盈虧系屬事實。(你有無補充意見? )我確係受僱於甲○○,從事負責新泰企業買賣外匯期貨業務,但我真的不知道 在台灣未經核可從事期貨交易是違法的。因我是持旅遊簽證,依規定每次只能留 台一個月且不能打工,我原已決定在上個月離職回加拿大,也是甲○○以無接替 人手為由將我留下。」(見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 日調查筆錄)。 ㈩被告丙○○於臺南縣調查站陳稱:「(家庭狀況、經歷及現職?)現與夫婿褚臺 生同住,育有一男一女,曾於八十六年六月間至八十八年九月間在永康市○○路 四二五號十四樓之四怡昌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總務,後新泰企業顧問社《 以下簡稱新泰企業社》在前址新成立後,我在八十九年一月間又前來應徵擔任總 務人員迄今。(你在新泰企業社擔任總務人員負責之業務為何?)我雖然擔任總 務人員,但是因公司人員流動性強,大部分均為新進人員,目前公司比較資深者 祇有我及丁○○,故我除了負責總務方面工作外,尚兼辦有關公司財務及人事管 理等方面之工作。(新泰企業社實際之經營業務為何?)新泰企業社實際經營之 業務主要係透過報紙廣徵職員(抄寫員)讓新進職員上班後,因有實際參與並瞭 解買賣外國貨幣之常識而發生興趣,最後都會變成為澳門力富國際發展公司《以 下簡稱力富公司》客戶,所以新泰企業社可以說就是在為力富公司開拓買賣國外 貨幣之台灣客戶。(新泰企業社在報紙上刊登徵才廣告,實際有無真正在徵才? )其目的主要係透過徵才手段,達到招攬客戶之目的,因此,對於新進職員若不 想成為力富公司之客戶者,將以各種理由將其辭退。問:力富公司招攬客戶買賣 外國貨幣種類為何?)目前祇有買賣日幣一種。(力富公司透過新泰企業社以應 徵職員手法招攬到之客戶,須如何辦理開戶簽約,其過程為何?)該些新進人員 來公司上班後,本身也瞭解要如何開戶,所以會利用公司電話,先直接和澳門力 富公司連絡,確定開戶相關事宜並依個人財務狀況,原則上每人須匯款三萬美金 ,但財力不佳者,力富公司也接受二萬或一萬美金入澳門匯業銀行指定帳戶內, 該些款項係做為買賣日幣之保證金。力富公司已經準備有關開戶及簽約之資料在 新泰企業社內,因此,新客戶在匯款之後,就直接前來新泰企業社辦理開戶及簽 約等手續,成為力富公司之正式客戶。(客戶如何向力富公司下單買賣日幣?) 因為客戶買賣日幣係要賺取匯差,所以通常均會前來新泰企業社看盤,再利用新 泰企業社之電話直接向力富公司下單買賣日幣。(客戶向力富公司下單買賣日幣 ,按照合約書規定,每單位數量《一口》單價若干?每次交易至少須幾個單位? 擴張信用額度若干?)按公司規定每口買賣單價為美金一千元,每次交易至少在 五口以上,每位客戶可擴張十倍信用額度去買賣日幣,以開戶保證金三萬美金為 例,即可買三十萬美金的日幣。(客戶下單買賣日幣,力富公司有無抽取手續費 ?新泰企業社從中分得代價若干?)有關手續費係每買賣完成交易一口抽取八十 美金充作手續費,至於力富公司如何與新泰企業社明分,我不清楚,這要問新泰 企業社負責人甲○○才清楚。(客戶下單買賣日幣,如何計算盈虧?)客戶買賣 日幣係依據當日匯率變動漲跌《與美金匯率漲跌變動計算》)來結算盈虧。客戶 可選擇當日平倉《即當日完成買賣交易》或留倉《即當日買進未賣出,俟他日再 賣出》,但留倉時,依公司規定每口至少帳戶餘額要留存保證金二千元美金,依 此類推,若保證金不足時,則必須再補足保證金。(客戶向力富公司買賣日幣, 力富公司有無給予客戶每筆交易之相關憑證?如何交付?(通常力富公司會將前 一日完成買賣交易之紀錄製作成『日結單』,內記載商品名稱、買賣價位、數量 、盈虧情形及保證金結餘等資料,傳真至新泰企業社,再轉交給客戶,若客戶未 前來領取,我就將該等日結單交給丁○○,因為無保存之必要,故鄧某都會將該 等日結單以碎紙機碎掉。(據本站調查,新泰企業社對於剛應徵新進職員《抄寫 員》均會提供客戶資料並指示抄寫在力富國際發展公司之固定格式報表上,其目 的為何?何以該報表上幾乎每位客戶每次交易均有賺不賠之情形?(因為如我前 述,新泰企業社透過報紙招攬新進職員之目的就是要讓他們成為力富公司之客戶 ,故由力富公司提供一些祇賺不賠之客戶資料讓他們抄寫,以使他們以為買賣外 幣很容易賺錢,因此,便產生興趣而順利成為力富公司客戶。(假設客戶發現買 賣日幣並非想像中的好賺,能否將保證金取回?如何取回?)因為簽約時,該些 客戶和力富公司已簽訂必須完成一定之合約交易數量,即至少須完成四十口以上 之交易數量,才可以取回剩餘的保證金,至於要如何取回剩餘之保證金,我不清 楚。(新泰企業社之組織架構為何?)新泰企業社大部分員工係新進人員,準備 培養做為客戶,所以,固定員工除了我之外,尚有丁○○,其主要工作係負責有 關業務之推展。另外,還有總機小姐李春花兼辦人事應徵工作。新泰企業社實際 負責人為甲○○,但甚少前來公司上班,均係透過丁○○全權負責公司業務。 (新泰企業社為力富公司所招攬之客戶計有若干人?)自我今年元月間上班以來 ,新泰企業社替力富公司所招攬之客戶累計均有十餘人,詳細情形要問甲○○才 清楚。(新泰企業社員工如何按月支領薪水?該等薪資之來源為何?)在每個月 的月初,由我前往銀行及郵局將上個月的薪資匯入員工所提供的帳戶之中,例如 每月匯款三萬元新台幣至甲○○設於高新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 00,另丁○○則每月支領三萬元新台幣左右的現金做為薪水,我的薪資為每月 二萬五千元新台幣左右。至於該些薪津來源,我則不清楚,因為公司每月製作報 表請領薪資,但傳真電話已事先設定好,我不知道號碼為何,傳到何處我也不清 楚。(新泰企業社有無獲證期會核准許可從事外幣保證金交易買賣業務?)沒有 。(你有無補充意見?)我至新泰企業社上班,純粹係想得到一份工作,以賺錢 貼補家用,我也無足夠法律常識,真得不知道新泰企業社未經證期會許可從事外 幣保證金交易業務。我今日經貴站約談,已充分自白,希望有關單位能從輕發落 ,並給我一個自新機會。」(見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八十九年八月二 十九日調查筆錄)。 李望生於臺南縣調查站陳稱:「(本站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依法至台南縣永 康市○○路四二五號十四樓之四執行搜索,並向你製作調查筆錄,你的供述內容 是否實在?)當時製作筆錄時我對於實際上新泰企業顧問社《以下稱新泰企業社 》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成立時,我即已在該公司任職,有所保留,所以所回答之 內容部分不實在。(前述你實際在新泰企業社任職之情形?)我退伍後於八十八 年八月間即根據報紙廣告應徵進入怡昌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怡昌公司 》晚班兼職,該公司在八十八年十二月初改組更名為新泰企業社,我仍繼續留任 做同樣工作,直至八十九年六月底才離職,但同年八月下旬才又重新進入新泰企 業社任職,但至九月底又離職。(新泰企業社營業情形如何?)我在公司將近一 年,從怡昌公司至新泰企業社的營業性質均相同,但兩家公司是否從事招攬客戶 下單買賣外匯保證金交易生意,我不清楚。(前述你在怡昌公司及新泰企業社任 職所負責之工作為何?)我在怡昌公司及新泰企業社八十九年四月底前,我是負 責晚班,接聽電話告訴公司客戶查詢各種外匯匯率變動之盤勢,並由客戶自行直 接以電話向澳門力富國際發展公司《下稱力富公司》下單買賣外匯,但之後我於 八十九年五月起調任日班工作,負責客戶買賣外匯交收紀錄單登錄核算其原繳保 證金累計餘額,並帶領公司所招攬新進人員學習外匯買賣進出之核算盈虧作業。 (新泰企業社之負責人及組織架構為何?)新泰企業社負責人姓王《實際名字我 不知道》戴眼鏡、身材矮胖,我曾親自見過一次面,但他經常會打電話至公司給 我詢問客戶交易狀況,另我只知道公司員工有丙○○、李春花、郭美雪及一位香 港人《留小鬍子》,其餘的人我不清楚,且他們各負責何項工作我亦不知道。( 新泰企業社實際從事外匯保證金買賣交易之作業流程為何?)新泰企業社是否利 用報紙廣告以招攬新進員工名義招攬客戶我不知道,我只知道開戶保證金為美金 一萬、二萬、三萬元不等,且在澳門帳戶開戶,原怡昌公司是以美元買賣英磅、 歐元、日圓為主,新泰企業社設立後則僅從事美元買賣日圓匯率《即俗稱美匯日 圓》,下單買賣係以『口』或『手』為單位,每口美金一千元,買賣交易完成《 平倉》係以日圓匯率在市場行情變動之漲跌結算盈虧差價,公司並從中抽取每口 美金八十元手續費,但手續費由何人拿走我不知道。(前述客戶以美元為單位下 單買賣日圓是否真正取得外匯日圓?公司授予客戶信用額度之倍數為何?)客戶 只買賣市場日圓匯率漲跌指數,並未實際購得日幣,至於公司授予客戶多少信用 額度我不清楚。(你在新泰企業社任職期間實際買賣美匯日圓期貨之客戶有那些 ?)我只知道有原是公司員工後來成為客戶下單操作外匯保證金交易,有賴秋萍 、張雅惠及乙○○等三人,其餘客戶因進進出出而我只見過面不知他們的姓名。 (《提示:甲○○,男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生,Z000000000卡片 影本》卡片上之相片是否即是你前述所稱新泰企業社之王姓負責人?)《經檢視 後作答》該甲○○相片應就是新泰企業社負責人,只是我看到他時其年紀約五、 六十歲,比相片老,但若看到其本人則我可以確認。」(見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臺 南縣調查站八十九年十月九日調查筆錄)。 被告甲○○於偵查中亦自承:確係該社之負責人等語(見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年二月八日訊問筆錄)。其於原審審理時復自承在該社擔任監督帳務的 工作,月薪三萬元等情(見原審九十年十二月十日訊問筆錄、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審判筆錄),亦足徵其有參與該社期貨顧問業務之經營,非純粹被利用不知內情 之負責人。又被告甲○○於原審初訊時稱:係一「阿亮」男子介紹到「新泰企業 顧問社」擔任負責人,嗣又改稱係一姓李但不詳名字之女子請伊任該社負責人云 云,但擔任一企業社之負責人茲事體大,「阿亮」男子及姓李女子,既係央請被 告甲○○擔任該社負責人者,其豈無法提供「阿亮」男子及姓李女子之真實姓名 、年籍、住址或聯絡通信方法,以供本院查證之理,是其所辯顯悖常情,不足採 信。 綜觀上揭證人乙○○、賴秋萍、馬榕青、梁秀珍、郭美秀、黃素虹、李春花之證 詞及被告丁○○、丙○○、甲○○及李望生之陳述,足見「新泰企業顧問社」, 確有密集以刊登報紙廣告招攬新進員工名義之迂迴方式吸引客戶,並以澳門力富 公司為下單買賣日幣美元匯率之對象,該企業社與客戶約定繳交美金三萬元保證 金在澳門力富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內開戶,並授與十倍擴張信用交易額度,也就 是三萬美元之保證金可以買賣三十萬美元價值之日幣,交易以口為單位,每口美 金一千元,並規定每次至少交易五口,該企業社從中抽取每口八十美元手續費, 且規定交易未滿四十口不得提領保證金,「新泰企業顧問社」並以力富公司之名 義與客戶簽約,約定以日幣匯率在市場行情變動之漲跌差價結算盈虧,若交易後 保證金不足美金九千元,客戶必須馬上補足保證金(原規定美金三萬元),客戶 為確認下單買賣美匯日幣匯率之交易,「新泰企業顧問社」並與力富公司設有專 線聯絡電話,由客戶直接向澳門力富公司下單買賣外幣,而力富公司則每日傳真 前一日下單買賣日匯之交易紀錄(日結單)予「新泰企業顧問社」,以確保該社 客戶之交易紀錄,該企業社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成立迄今,客戶之外幣外匯保 證金交易平均每日交易約二十口至三十口不等,每個月有五百口即五十萬美金, 若擴張信用可買賣美元五百萬元之日幣,累計迄今營業額約計四百五十萬美金( 相當於新台幣一億三千餘萬元),所抽取之手續費約三十六萬美金(相當於台幣 一千餘萬元)。而被告甲○○係該社之負責人,被告丁○○是該社之現場經理, 被告丙○○負責該社之總務、財務及人事管理,另李望生、郭美雪、李春花均從 「新泰企業顧問社」改組前之怡昌公司即任職迄本件案發時之員工,各負責教育 訓練、門禁及總機業務,上開被告均具有違法經營「外幣保證金交易」之期貨顧 問事業犯意之聯絡,且皆參與該社期貨顧問事務之經營,自與一般見該社刊登「 假招攬文書工作行吸引買賣外幣」廣告而前來應徵經錄取者有別。 查「外幣保證金交易契約」即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指之「槓桿保證 金契約」,蓋按「本法所稱期貨交易,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 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下列 契約之交易....四、槓桿保證金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價金一定成 數之款項或取得他方授與之一定信用額度,雙方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 結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之契約」,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而 所謂「外匯保證金交易」係指一方於客戶與其簽約並繳付外幣保證金後,得隨時 應客戶之請求,於保證金之數倍範圍內以自己之名義為客戶之計算,在外匯市場 從事不同幣別間之即期或遠期買賣交易,此項交易不須實際交割,一般都在當日 或到期前以反方向交易軋平而僅結算買賣差價;實務上客戶與銀行間所簽訂外匯 保證金契約,均約定客戶得將契約延續至下一銀行營業日,且若契約自一銀行營 業日延續至下一銀行營業日,則客戶由於契約延續之差價所獲致之損益,經銀行 確定後,即存入客戶外幣保證金帳戶或自其中扣除,換言之,外匯保證金契約雖 然得於當日平倉,惟客戶簽訂外匯保證金契約時,並不知何時會平倉(履行日不 確定),得視匯率之變動而決定其平倉日,是該等契約實際上並無到期日,具有 約定於未來時間履行契約之性質;此種契約具有以保證金交易、未來期間履約特 性、每日結算損益之期貨交易特有之結算制度,並於店頭市場交易,符合期貨交 易法期貨交易契約之槓桿保證金契約之要件,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 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八七)臺財證七第三三六七二號函亦同此見解。 依前所述「外幣保證金交易」契約之真正當事人為指示買賣外幣之客戶及受指示 、以自己名義、在國際市場買賣外幣之經紀商。然而經紀商須開發客源,故須委 任第三人為其仲介潛在之客戶與其簽約,因此有所謂之「外幣保証金交易」之仲 介業務,從事該等仲介業務之人,乃係受經紀商之委任,為經紀商之利益,介紹 客戶與經紀商簽約,從事「外幣保證金交易」。而客戶一旦簽約從事外幣之買賣 後,經紀商應依客戶之指示買賣外幣,但客戶本身可能沒有管道獲得國際外匯市 場上外幣之漲跌訊息,需要有人提供相關訊息,做為買賣外幣之參考,此即屬「 外幣保證金交易」之顧問業務。又在客戶專業知識不足,無法從「外幣保證金交 易」中獲利時,會產生專業經理人代其買賣外幣而取利之需要,因此又產生了「 外幣保證金交易」之經理業務,由專業經理人來代客戶操作外幣之買賣。該等從 事經理業務之人,乃係受客戶之委任,為客戶之利益,代客戶買賣外幣。因為期 貨交易法已將「外幣保證金交易」納入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槓桿 保證金交易之一種。雖然「外幣保證金交易」本身同時也屬於期貨交易法第三條 第二項所定:是一種「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基於外匯等政策考量、經中央銀行 於掌理事項範圍內公告、得不適用期貨交易法規定」的期貨交易方式,且主管機 關為中央銀行,但其周邊性之服務事業仍歸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管理,且證券 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迄今仍未開放「外幣保證金交易」之仲介、顧問及經理事業, 違反前開規定而營業者,即屬違反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二條所定期貨服務事業須經 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證照後方得營業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 規定論罪。 按依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二條之立法說明,「期貨顧問事業」係指接受委任,對期 貨交易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發行有關期貨交易出版品,或舉辦有 關期貨交易講習等業務之事業。至於「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目前經財政部證券 暨期貨管理委員會開放者僅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業務,依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 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係接受期貨商之委任,從事下列 業務:一、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二、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 。三、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又「外幣保金交易 」係屬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之槓桿保證金契約,為期貨交易之 一種,除有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豁免之適用外,應受期貨交易法之規範,倘 任何公司、團體或個人以提供場所、設備及相關外匯資訊或建議分析意見等,供 客戶自行下單進行外幣保證金交易者,係屬從事期貨顧問業務,有財政部證券暨 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八月二十四(九○)台財證(七)字第一五四五一一號函 一份在卷可按。查本件「新泰企業社」以刊登報紙方式招攬不特定之多數人到該 社向澳門力富公司下單買賣外幣,係屬從事「外幣保證金交易」,該社並提供場 所及電話、教導客戶從事外幣買賣及計算盈虧、即時外匯市場行情及利率變動資 訊(如價位詢問、盤勢分析)、將客戶向澳門力富公司下單完成買賣交易之紀錄 (日結單《內載商品名稱、買賣價位、數量、盈虧情形及保證金結餘等資料》) 轉交予客戶等情,並無代客操作買賣外幣之情事,參諸上引說明,應僅係從事期 貨顧問業務之行為,又其雖有「仲介」國人與國外之澳門力富公司簽約下單買賣 外幣之行為,其上開「仲介」行為,實已包含在其經營期貨顧問業務行為中,自 無再成立「其他期貨服務事業」之餘地。 再按經營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 ,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二條定有明文。而「新泰企業顧問社」向臺南縣政府申請核 准登記之營業項目中之「投資顧問業」及「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然所謂「顧 問」並不能泛指任何一切顧問行為,尚不包括外幣(外匯)保證金之「顧問」業 務,被告等雖辯稱該商行登記營業項目包括投資顧問業務,惟期貨顧問事業既係 屬許可事業,未經許可,不得經營。被告等此部分所辯,要屬卸責之詞,委無可 採信。 此外,尚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綜合上述情狀,被告三人所辯,顯係 畏罪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等共同未經許可經營期貨顧問事 業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鄧家雄、丙○○所為,均係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被告甲○○、鄧家雄、丙○○與已判決確 定之李望生、郭美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均應論 以共同正犯。 三、原審援引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 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之規定,並參酌被告甲○○為該社之社長、被告鄧家雄為「新泰企業社 」之經理、被告丙○○為總務兼人事、財務,皆係在「新泰企業顧問社」擔任要 職之人員,其等未經許可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危害社會金融秩序及交易安全甚大 ,惡性非輕,及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均狡飾犯行等 一切情狀,分別對被告甲○○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五十萬元 ,對被告鄧家雄量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一百萬元,對丙○○量 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五十萬元,並諭知被告甲○○、鄧家雄、 丙○○併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及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為被告甲○○(即新泰企業顧問社)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本院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 。被告等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又被丙○○尚無犯罪前科,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 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經此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對被告丙○○併予宣告緩刑肆年 ,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治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楊 明 章 法官 戴 勝 利 法官 顏 基 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 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呂 嘉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 務事業者。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 數量 │所有人│ 備 考 │ ├──┼───────┼─────┼───┼──────────────┤ │一 │員工資料 │ 陸本 │甲○○│ │ ├──┼───────┼─────┼───┼──────────────┤ │二 │營運資料 │ 壹拾冊 │甲○○│ │ ├──┼───────┼─────┼───┼──────────────┤ │三 │合約書 │ 壹冊 │甲○○│ │ ├──┼───────┼─────┼───┼──────────────┤ │四 │開戶通知書 │ 壹冊 │甲○○│ │ ├──┼───────┼─────┼───┼──────────────┤ │五 │匯款申請書 │ 參本 │甲○○│ │ ├──┼───────┼─────┼───┼──────────────┤ │六 │客戶提領單 │ 伍冊 │甲○○│ │ ├──┼───────┼─────┼───┼──────────────┤ │七 │買單 │ 參本 │甲○○│ │ └──┴───────┴─────┴───┴──────────────┘ ┌──┬───────┬─────┬───┬──────────────┐ │八 │賣單 │ 參本 │甲○○│ │ ├──┼───────┼─────┼───┼──────────────┤ │九 │交收記錄表 │ 參份 │甲○○│ │ ├──┼───────┼─────┼───┼──────────────┤ │十 │信用戶口結存表│ 壹拾伍冊 │甲○○│ │ ├──┼───────┼─────┼───┼──────────────┤ │十一│基金紅利同意書│ 肆冊 │甲○○│ │ ├──┼───────┼─────┼───┼──────────────┤ │十二│存摺 │ 貳本 │甲○○│ │ ├──┼───────┼─────┼───┼──────────────┤ │十三│印章 │ 壹拾參枚 │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