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璧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鄭慶海 律師
邱玲子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執行羈押,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七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二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