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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楊明章顏基典高明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璧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鄭慶海 律師

        邱玲子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執行羈押,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七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二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法院書記官 李 梅 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楊 明 章

法官 顏 基 典

法官 高 明 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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