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二六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二六七號 嚴股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陳慶鴻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張永昌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貳年捌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丙○○、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二月五日起裁定延長羈押二月,九十二年四月五日起裁定延押二月,九十二年六月五日起裁定延押二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等人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