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二六七號

擄人勒贖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蔡崇義董武全宋明中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二六七號 嚴股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陳慶鴻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貳年捌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丙○○、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二月五日起裁定延長羈押二月,九十二年四月五日起裁定延押二月,九十二年六月五日起裁定延押二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等人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法院書記官 李 育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董 武 全

法官 宋 明 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二六七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