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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鄭文肅王浦傑陳珍如

原告
甲○○
被告
大日穩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四五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周 美 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文 肅

                          法官 王 浦 傑

                          法官 陳 珍 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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