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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蔡崇義宋明中董武全

原告
甲 ○ ○
訴訟代理人
丁 ○ ○
被告
明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
被告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七○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黃  全  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宋  明  中

                      法官 董  武  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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