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四號 G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 ○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甲○○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