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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О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黃崑宗林勝木葉居正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О號  C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 ○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如附表所處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法院書記官 陳 嘉 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林 勝 木

法官 葉 居 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О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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