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三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三四號 G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 ○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條例等罪,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