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泳翔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路七一號
- 即原告
- 兼法定代理人甲 ○ ○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板信商業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劉 炳 輝
右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四月三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九號)提起上訴。茲
本件刑事部分,上訴人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以撤回上訴論。本院
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廿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