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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茆臺雲蔡長林董武全

原告
甲 ○ ○
被告
聯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被告
丙 ○ ○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九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百四十九萬六千五百廿二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併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原告事實上陳述,如附件所示。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惟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否認其有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臺灣台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其假執行聲請因亦無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黃 全 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日

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蔡 長 林

法官 董 武 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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