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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楊明章顏基典高明發

原告
樺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被告
甲 ○ ○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五八五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李  梅  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楊  明  章

                      法官 顏  基  典

    法官 高  明  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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