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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0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電業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茆臺雲蔡長林李文福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峯源木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縣永康市○○○路三四四巷十七弄二 法定代理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莊 美 貴 律師 被   告 甲 ○ ○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0九五號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蔡  長  林 法官 李  文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良  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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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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