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0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峯源木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縣永康市○○○路三四四巷十七弄二 法定代理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莊 美 貴 律師 被 告 甲 ○ ○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0九五號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蔡 長 林 法官 李 文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良 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