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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七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陳義仲陳清溪宋明蒼

  • 當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壬○○辛○○午○○亥○○癸○○庚○○辰○○酉○○丁○○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七二二號   G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壬 ○ ○ 被   告 辛 ○ ○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午 ○ ○ 選任辯護人 陳 俊 偉 被   告 亥 ○ ○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癸 ○ ○ 被   告 庚 ○ ○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辰 ○ ○ 選任辯護人 江 信 賢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酉 ○ ○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 ○ 被   告 丙 ○ ○ 原名羅文章)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五四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九十二年五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0三八號、六五0九、八0六0號、八三二八號 ;移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九三號、第二二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管轄錯誤,應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 酉○○緩刑伍年。 事 實 一、壬○○曾於八十四年因詐欺罪,為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甫於民國八十六 年十二月九日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復自民國八十七年間起,以販售人頭供 買受人持之向人詐欺取財牟利,或自行持有以詐欺得利,並以之為常業,其方式 為以每一支票帳戶新台幣(下同)三萬元之代價收購符合向金融機關請領支票使 用之人頭,先開設存款帳戶,向金融機關請領支票使用後,與下列各該其收購之 人頭戶,分別有如下共同販賣人頭支票詐財犯行: (一)壬○○與午○○(六十年六十一年分別有竊盜、脫逃前科,均不構成累犯)均 明知附表乙之四編號一所示支票,係其以午○○為人頭戶向台南市第七信用合 作社永興分社申請而得後所簽發,係無付款真意之人頭支票,如以販賣,買售 者持以購物或調借金錢,亦無付款真意,而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竟由壬○ ○將該支票以二千七百元至三千元之價格,販賣予知情之買受人林素娥,渠三 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推由林素娥於八十八年十一月 間持該支票向鍾金源詐稱:伊開設之酒店要購買生財器具及裝修,須借款新台 幣(以下同)二十五萬元使用等語,使鍾金源信以為真,如數交付款項,午○ ○、壬○○並共同以之為常業。 (二)壬○○與天○○均明知附表乙之五編號二所示支票乙紙,係其以天○○為人頭 戶向該編號所示銀行申請而得後所簽發,係無付款真意之人頭支票,竟基共同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推由壬○○於八十八年九月間,於戊○○經營碧珠餐廳 持該支票隱瞞無付款真意,交付女子張巧玲,支付出場費,致張巧玲不疑有詐 ,提供出場服務,詐得免付出場費之不法利益。渠二人亦均明知附表乙之五編 號四所示支票,係壬○○以天○○為人頭戶向該編號所示銀行申請而得後所簽 發,係無付款真意之人頭支票,如以販賣,買售者持以購物或調借金錢,亦無 付款真意,而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竟推由壬○○將該支票以二千七百元至 三千元之價格,販賣予知情之買受人楊姓不詳名字成年男子,渠三人基於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推由該楊姓男子於八十八年九月間持該支 票向蔡孟紘詐借十萬元,使蔡孟紘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渠二人亦均明知附表 乙之五編號三所示支票,係壬○○以天○○為人頭戶向該編號所示銀行申請而 得後所簽發,係無付款真意之人頭支票,如以販賣,買售者持以購物或調借金 錢,亦無付款真意,而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竟推由壬○○將該支票以二千 七百元至三千元之價格,販賣予知情之買受人楊姓不詳名字成年男子,渠三人 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推由該楊姓男子於八十八年十二 月間持該支票向馬仿吾詐借十二萬元,使馬仿吾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天○○ 、壬○○並共同以之為常業。 (三)壬○○與亥○○均明知附表乙之七編號一所示支票,係壬○○以亥○○為人頭 戶向該編號所示銀行申請而得後簽發,係無付款真意之人頭支票,如以販賣, 買售者持以購物或調借金錢,亦無付款真意,而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竟由 壬○○將該支票以二千七百元至三千元之價格,販賣予知情之買受人不詳姓名 成年男子,渠三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推由該男子於 八十八年十月間持該支票向蔡富農詐借款項,使蔡富農以為真,如數交付款項 ,亥○○、壬○○並共同以之為常業。 (四)壬○○與癸○○均明知附表乙之八所示支票,係壬○○以癸○○為人頭戶向該 附表所示銀行申請而得後簽發,係無付款真意之人頭支票,如以販賣,買售者 持以購物或調借金錢,亦無付款真意,而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竟由壬○○ 將該支票以二千七百元至三千元之價格,販賣予郭姓不詳名字男子(見附表丙 之十五之四所估價單明細),輾轉售予知情之買受人施姓不詳名字之成年男子 ,渠四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推由該施姓男子於八十 八年十二月間將該支票寄交與在南投縣國姓鄉○○村○○路四十之八號經營檳 榔業之林宏龍,向其詐購同票面值之檳榔,致林宏龍玲陷於錯誤而如數交運該 檳榔至麻豆與該男子。 (五)壬○○與辰○○(有詐欺及違反兵役法前科,均不構成累犯)均明知附表乙之 十號所示支票,係壬○○以辰○○為人頭戶向該附表所示銀行申請而得後簽發 ,係無付款真意之人頭支票,如以販賣,買售者持以購物或調借金錢,亦無付 款真意,而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竟由壬○○將該支票以二千七百元至三千 元之價格,販賣予知情之買受人綽號「明和」不詳姓名成年男子,渠三人基於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推由該男子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底間, 在高雄縣鳥松鄉持該支票向黃秀珠偽稱經營釣蝦場須借款裝潢,使黃秀珠信以 為真,如數交付款項,辰○○、壬○○並共同以之為常業。 (六)壬○○與酉○○(七十三年曾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處罰金二千元)均 明知附表乙之十一編號一號所示支票,係壬○○以酉○○為人頭戶向該編號所 示銀行申請而得後所簽發,係無付款真意之人頭支票,如以販賣,買售者持以 購物或調借金錢,亦無付款真意,而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竟推由壬○○將 該支票以二千七百元至三千元之價格,販賣予知情之買受人洪舜英,渠三人基 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推由該洪舜英於八十八年一月間持 該支票向邱金佩詐借二十五萬元,使洪舜英陷於錯誤而委由其父如數交付。渠 二人亦均明知附表乙之十一編號二所示支票,亦係壬○○以酉○○為人頭戶向 該編號所示銀行申請而得後所簽發,係無付款真意之人頭支票,如以販賣,買 售者持以購物或調借金錢,亦無付款真意,而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竟推由 壬○○將該支票以二千七百元至三千元之價格,販賣予知情之買受人何佳玲( 業經本院以八十八年易字第二五三五號另案判刑確定,相關卷證筆錄附該卷內 ),渠三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推由該何佳玲於八十 八年七、八月間持該支票向汪秀馨詐借二十萬元,使汪秀馨陷於錯誤而如數交 付。酉○○、壬○○並共同以之為常業。 (七)壬○○與孫新吉(俟到案後另結)均明知附表乙之三編號一號所示支票,係壬 ○○以孫新吉為人頭戶向該編號所示銀行申請而得後所簽發,係無付款真意之 人頭支票,如以販賣,買售者持以購物或調借金錢,亦無付款真意,而係以詐 術使人交付財物,竟推由壬○○將該支票以二千七百元至三千元之價格,販賣 予知情之買受人何姓不詳名子之成年男子,渠三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之犯意聯絡,推由該該男子於八十九年一月間持該支票向吳孟靜詐借二十 萬七千元,使吳孟靜陷於錯誤而委由其父如數交付。渠二人亦均明知附表乙之 三編號二所示支票,亦係壬○○以孫新吉為人頭戶向該編號所示銀行申請而得 後所簽發,係無付款真意之人頭支票,如以販賣,買售者持以購物或調借金錢 ,亦無付款真意,而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竟推由壬○○將該支票以二千七 百元至三千元之價格,販賣予知情之買受人王孟媚,渠三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推由該王孟媚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持該支票 向其未婚夫簡麒麟詐借三十三萬元,使簡麒麟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孫新吉、 壬○○並共同以之為常業。 二、丁○○(八十六年曾犯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入 監執行於八十八年八月八日執行完畢;八十八年犯有偽造文書、侵占等罪經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六月,合併定執行刑為十月)因其經濟拮据,需款孔急,遂 復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七月間與不詳姓名成年人共販賣人頭支票,其方式為推由 符合向金融機關請領支票使用之丁○○,先於台灣銀行大昌分行、大眾銀行大昌 分行等金融機關開設支票存款帳戶,請領支票交由該不詳姓名者販賣,由不詳姓 名人每一支票帳戶,支付不詳之代價予丁○○,二人共同以販售人頭供買受人持 之向人詐欺取財牟利,或持之以詐欺得利,並以之為常業,分有如下共同販賣人 頭支票詐欺犯行: (一)其與該不詳姓名成年人均明知附表乙編號一所示支票,係以丁○○為人頭戶向 台灣銀行大昌銀行申請而得後所簽發,係無付款真意之人頭支票,如以販賣, 買售者持以購物或調借金錢,亦無付款真意,而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竟由 該不詳姓名者,以每張不詳之價格,販賣予知情之買受人賴姓不詳名字之成年 人,渠三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推由賴姓者於八十七 年十二月間持該支票向楊淑美詐借新台幣(下同)十四萬九千元,使楊淑美信 以為真,如數交付款項。 (二)其與該不詳姓名成年人均明知附表乙編號二所示支票,係以丁○○為人頭戶向 台灣銀行大昌分行申請而得後所簽發,係無付款真意之人頭支票,如以販賣, 買售者持以使用,亦無付款真意,竟由該不詳姓名者,以每張不詳之價格,販 賣予知情之買受人「王連恩」,渠三人基於共同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推由王 連恩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持該支票交付「董秋芳」偽稱:欲購買其所有坐落 屏東縣長治鄉○○○段九四一號土地,以該支票支付價款,惟須先提供該土地 設定抵押權擔保買賣契約之履行云云,使董秋芳信以為真,於同年十一月十八 日提供該土地向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登記設定新台幣三百萬元之第二順位最 高限額抵押權予王連恩指定之不知情案外人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詐得該抵 押權之不法利益。 (三)其與該不詳姓名成年人均明知附表乙編號三、四所示支票,係以丁○○(即啟 瑞企業社)為人頭戶向台灣銀行大昌分行、大眾銀行大昌分行申請而得後所簽 發,係無付款真意之人頭支票,如以販賣,買售者持以購物或調借金錢,亦無 付款真意,而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竟由該不詳姓名者,以每張三千五百元 至六千元之價格,販賣予知情之買受人何佳玲(業經原審以八十八年易字第二 五三五號另案判刑確定,相關卷證筆錄附該卷內),渠三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推由該何佳玲於八十七年七、八月間持該附表編號 三支票向「汪秀馨」詐借十五萬三千二百元,持該附表編號四所示支票向汪秀 馨詐借二十九萬元,均使汪秀馨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 三、嗣上開支票均經各被害人屆期提示遭退票,被害人始知受騙。經法務部調查局台 南縣調查站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台南市○○路一八七號崇善玉企業行 及台南市○○路二九一巷三二弄十號壬○○住所實施搜索,扣得壬○○所有供或 預備供渠與上開共犯渠販售人頭支票供人詐欺為常業所使用如附表甲所示支票簿 等物扣案,因而循線查獲上情。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 由首開地檢署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被告壬○○、午○○、天○○、亥○○、癸○○、辰○○、酉○○部分: (一)訊據被告壬○○、午○○、天○○、亥○○、癸○○、辰○○、酉○○對於右 開渠等被訴事實,除被告酉○○坦承犯行外,餘均矢口否認右開常業詐欺犯行 ,被告壬○○辯稱:伊沒有販賣支票給檢察官所指之被害人,起訴書犯罪事實 欄所列被告江金和等人均非伊之人頭戶云云。被告午○○辯稱:伊係與洪天明 作水果生意,伊將支票交給他使用;被告天○○辯稱:伊請領支票是伊自己作 生意在使用,伊沒有販賣人頭支票給壬○○,伊不知道伊的支票為何會跑到檢 察官所列的被害人身上,伊並不認識他們云云;伊因賭博賭輸錢,而簽發該支 票還賭債,不知道為何該支票為何會流入被害人手中。被告亥○○辯稱:是老 闆劉志宏偷開伊帳戶的,伊以為其開戶是要供作他支付給伊的薪資的帳戶之用 ,伊完全不知情,該張支票應該是伊老闆劉志宏簽發使用的,老闆劉志宏才知 道如何使用及為何流入被害人手中云云。被告癸○○辯稱:支票都是伊與林明 輝做生意所簽發使用,伊沒有販賣人頭支票;伊不認識林宏龍,該票是伊借給 一個叫林明輝的人云云。被告辰○○辯稱:是老闆王訓政叫伊去申請支票,未 說做何用途,申請下來就交給老闆使用;伊不認識告訴人黃秀珠,伊不知道她 為何持有這張支票云云。 (二)惟查右開被告壬○○、午○○、天○○、亥○○、癸○○、辰○○、酉○○被 訴事實,業據被告壬○○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訊問時及偵查中坦承不 諱,渠供稱略以:...八十七年初即以幫人請領台南高雄各行庫之支票或信 用卡為業,八十七年八月起即以幫販售空白支票集團提供人頭培養信用以領得 空白支票,交付台南、高雄之集團販售為業迄今...有參與人頭支票之販售 ,不過我從不零售,而是以拾張或二十張為單位批發。...我原幫人申請人 頭支票,因未保留資料,所以姓名大部分我已忘記,只記得有人頭叫...黃 俊雄、施基萬、庚○○(訊傳通訊行),而幫人申請自己也留下部分販售者人 頭有江金河(育竹商行)、辰○○、另自請自用之人頭有癸○○、未○○、己 ○○、辛○○(崇善玉商行),計使用之人頭達十五人,...我所販售過之 人頭通常係以向人調取或換票為主,除曾販售過前述江金河、辰○○、癸○○ 、未○○人頭...我只記得尚有羅文章(後改名玄○○)(鑫霖有限公司) 、丁○○...等人......前述人頭支票癸○○、未○○、辛○○,我 係以每申請一行庫之人頭支票給付三萬元給他們,他們才同意充當人頭,而另 未○○我又以每月二萬元聘伊當司機,另以二萬元請辛○○看顧崇善玉商行. ..經我手所申請之各行庫人頭支票約計九千餘張,但大部分均係受人之託申 請,只賺取每行庫三萬元佣金...等語甚詳,核與證人郭昊於調查站所述情 節大致相符,另與共同被告酉○○於調查站所供情節及證人即被告壬○○之會 計吳雅蓉於該站訊時證述及被害人鍾金源等人指訴情節均屬相符,並有附表甲 所示支票簿等物扣案及退票明細表、支票及退票理由等在卷足資佐證。且經本 院核對附表丙即扣案附表甲之編號四所示估價單所列被告壬○○販賣或調取支 票予他人之明細結果,被告壬○○確係販賣或調取支票上開被告午○○、亥○ ○、癸○○、辰○○、酉○○人帳戶內甚多支票予他人,被告天○○雖未在列 ,惟被告壬○○多次持用其支票,且於附表甲編號六所示記事簿內復有販賣天 ○○支票之記載,另扣案附表甲之編號十空白支票簿內,亦有被告張振幅、辰 ○○之空白支票,另該附表甲之編號三、七支票送款簿、存款對帳單亦有辰○ ○名義者,參以被告午○○、天○○、亥○○、癸○○、辰○○對渠等上開能 提出證明之辯解,復未能提出證據證明等各情參互觀之,凡此均在在足證渠等 均係被告壬○○所收購之支票人頭戶,分別共同販售前開事實欄所示支票供買 受人共同詐財為常業,罪證明確,被告壬○○、午○○、天○○、亥○○、癸 ○○、辰○○、酉○○等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至被告壬○○於本院審理中辯稱調查局的筆錄為不實,伊係冤枉等情,惟查被 告壬○○於檢察官訊問時亦供承上情不諱,有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訊問筆錄可稽 (八十九年偵字第六五○九號卷第二十二頁至三十頁),是所辯調查局的筆錄 為不實,伊係冤枉云云,無非事後畏罪卸責之詞,殊無足採。 綜上各情相互參酌,被告壬○○及其餘被告所辯均無非事後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採 信。 二、被告丁○○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矢口否認右揭犯行,辯稱:伊身分證遺失,被人家拿 去偷開戶,伊沒有去起訴書附表所示之銀行開戶,伊沒有出售該支票存款戶, 領取支票供壬○○集團販售,伊跟壬○○不認識,伊沒有檢察官所指的常業詐 欺犯行云云。 (二)惟查: ⑴右開事實,業據被害人楊淑美、董秋芳、汪秀馨指訴綦詳,並有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支票退票明細表及被害人董秋芳提出之土地登記簿謄本、不動產買 賣契約書、存證信函及回執、土地登記申請書等資料等附卷足資佐證。 ⑵至辯稱身分證遺失等情,經原審向其所設籍高雄縣大寮鄉戶政事務所及其曾 在監獄服刑之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函查結果(原審卷三第一四五頁),均無被 告所辯曾向該所申請補發身分證,或向該監陳報遺失身分證,請該監行文申 報戶政機關之情事,此有上開事務所及監獄函各乙紙附卷足憑。再依支票存 款戶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申請開戶應由證照或文件記載之 負責人親自辦理或由受理人之金融業者派員查實,並應對開戶申請人及其負 責人準用第四條規定查對之。公司、行號之開戶,應予實地查證。足見金融 業者受理申請開戶及請領空白支票時,其應審核之重點在於申請開戶者是否 本人申請,有無冒名申請之情形,行號申請時是否有設立該行號,有無取得 營利事業登記證,申請人有無退票或據絕往來之紀錄,使用支票有無其他不 正常之情形,存款有無被扣押等事項;而被告申請開戶領取支票之過程均經 各金融機依據前開法定審核要點及各該金融機關規定之條件據以審查無誤後 ,方准所請,業據原審法院向檢察官所指為被告壬○○等詐領空白支票之起 訴書附表一、二所示金融機關函查(有各該開戶申請、審核資料在卷足憑- 詳高雄銀行等銀行函卷),均合乎「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之規定(詳以下 乙一𪲘部分之函復內容),足見被告丁○○向上開各該金融機關申請開戶及 請領空白支票,均係以符合前開法定審核要點及各該金融機關規定之條件提 出申請,其以個人名義聲請部分,並無冒名申請情事,其以行號申請部分, 均確設有營業行號,並經各該金融機關派員訪查無訛,亦無冒名設立行號申 請之情事,且經上開各金融機據前開法定審核要點及各該金融機關規定之條 件據以審查無誤後,方准所請,足見被告所辯身分證遺失等情純屬卸責之詞 ,殊無足採。 ⑶再佐以公訴人認其係同案被告壬○○之人頭戶,惟此為渠二人於審理中所伊 一致否認,且原審核對上開被害人係楊淑美、董秋芳及另案被害人汪秀馨指 訴被詐欺而取得之支票,與扣案之附表丙所示估價單明細(按係壬○○販賣 支票之明細記載),並不在被告壬○○販售之列,且前開估價單內載之被告 丁○○票僅有其他二張(見附表丙之二十)、五張(見附表丙之二十四), 並不若前開擔任被告壬○○之人頭戶之同案被告午○○(已判刑在案)等人 大量支票之記載觀之,益見壬○○僅係取得渠少數支票販售,渠非壬○○之 人頭戶,尚足採信觀之。 ⑷綜上各情相互參酌,自足認渠係不詳姓名人收購之支票人頭戶,分別共同販 售前開事實欄所示支票供買受人共同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為常業,其所辯無 非事後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核被告壬○○、午○○、天○○、亥○○、癸○○、辰○○、酉○○、丁○○所 為,均係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被告天 ○○、壬○○、丁○○尚另犯同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常業 詐欺得利罪,按被告等販賣人頭支票,嚴重危害交易秩序,罪責甚重,茍非需款 孔急,須賴以維生,衡情斷無須甘冒該風險為之理,且刑法上之常業犯,只需賴 某種犯罪為業之意思,且有事實之表現為已足,不以犯罪之次數為標準,或藉此 犯罪為唯一生存之必要(此有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三九三四號判決可資參照 )。被告壬○○等八人分與事實欄所列各該共犯彼此間,被告丁○○與事實欄所 列共犯彼此間,均有犯意聯絡有犯意聯絡(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數人間 直接發生者為限,即間接之聯絡,亦包括在內,且其犯意之聯絡之表示方法,亦 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此有最高法院七十七 年台上字第二一三五號、七十三台上字第二三六號判例可資參照)及行為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丁○○其利用不知情之精技電腦公司遂行犯罪部分,係間接 正犯。被告壬○○、天○○、丁○○所犯上開常業詐欺得利之低度行為,應為高 度之常業詐欺取財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最高法院九十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意旨參照)。又丁○○部分被告向汪秀馨詐財部分雖未經公訴人起訴,惟查該部 份犯行與起訴部份,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 予審理,附此敘明。又壬○○曾因詐欺罪,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甫於民國 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附卷可 按,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累犯規定依法加重其刑。又被 告午○○等人前開併案卷宗內所附卷證,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應視同係檢察官就 該被告等之同一犯罪事實,於原審法院命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並補正證據方法(詳 後另述)後,所補正之證據資料,法院自得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四、原審法院因認被告犯行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第二項、第三百四十條、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之規 定,並審酌被告壬○○曾因詐欺罪,為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甫於民國八 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執行完畢,被告丁○○有偽造文書、侵占等罪前科(不構成累 犯),均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素行非佳,從事販賣人 頭支票維生,嚴重危害社會之交易秩序、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及票據之信用交易功 能,犯罪情節甚重,並參酌被告壬○○係主謀者,居於主導地位,參與犯罪情節 最重,其餘被告午○○等六人僅係其收購之人頭戶,參與犯罪情節較輕,並參酌 上開全部被告等之素行(除被告癸○○、亥○○無前科外,餘均有事實欄所載前 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加害之金額、犯罪之動機 、手段、目的及犯後態度(除被告酉○○犯後坦白認過,態度良好外,餘均飾詞 圖卸刑責,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壬○○處有期徒刑陸年;午○○處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天○○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亥○○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癸○○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辰○○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酉○○處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之如附表甲所示物品,係被告壬○○ 所有,且係供或預備供渠與上開被告午○○等人共犯販售人頭支票供人詐欺為常 業所使用之物,業據其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訊問時供明在卷,除被告丁 ○○與上揭扣押物無關不予宣告沒收外,其餘被告壬○○、午○○、天○○、亥 ○○、癸○○、辰○○、酉○○部分均應依法宣告沒收。原審判決並就以下乙部 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認被告等此部份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惟公訴人認前開 有罪揭有罪部份,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認事用 法並無不當、量刑亦甚妥適,被告等空言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提起上訴( 亥○○未上訴),及檢察官就該乙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認應論罪科刑指 摘原判決不當提起上訴,均核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查被告酉○○前此未曾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係因身體肢障,欠缺 常人之謀生能力,始失慮受共同被告壬○○之誘惑,致罹刑典,事後始終坦承犯 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 其刑為適當,併予以宣告緩刑伍年,以勵自新。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或應諭知無罪部分: 一、本件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壬○○自民國八十七年間起,以販售人頭支票牟利,並 以之為常業,其方式為以每一支票帳戶新台幣(下同)三萬元之代價收購人頭, 先開設存款帳戶或虛設行號培養不實信用以取信金融機關,使各金融機關陷於錯 誤准其開設支票帳戶請領支票使用,壬○○於取得收購之空白支票簿後(每本二 十五張),初期簽發使用令其兌現,並與集團成員郭昊、林小姐、綽號「大黃」 、「雙喜」、「小蔣」、「小海」、「阿嘉」、「阿華」等不詳姓名之人共同基 於犯意聯絡,在台南縣、市、高雄市等地互調人頭支票使用,培養不實債信,致 各金融機關陷於錯誤陸續交付大量空白支票簿(每本五十張或一百張),並由未 ○○自八十八年二月間起陸續在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各金融機關開設人頭支票( 帳戶),以每帳戶三萬元之代價供壬○○販售,由辛○○自八十八年十月間起提 供人頭供壬○○設立「崇善玉企業行」,藉以在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台灣省合作金庫東台南支庫、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中華分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東台南分行等開設支票帳戶,亦以每帳戶三萬元之代價請領支票簿供壬○○販售 (辛○○部分尚未發生退票);由己○○陸續在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成功分行、新 竹國際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開設支票帳戶請領支票交付壬 ○○等販售使用;由江金和(已死亡)、庚○○、孫新吉(俟到案後另結)、午 ○○、天○○、癸○○、庚○○、辰○○、酉○○、丁○○、陳永世(已死亡) 、丙○○、陳朝宗(俟到案後另結)、玄○○(原名羅文章)等人分別在如附表 二所示各金融機關開設支票帳戶請領支票,供壬○○等詐欺集團成員販售,其中 江金和虛設育竹商行,庚○○虛設訊傳通訊行,酉○○虛設金葡企業商行。由亥 ○○與其受僱之白宮洋行雇主自稱「劉志宏」之不詳姓名成年人陸續於附表二編 號二所示金融機關開設支票帳戶請領支票交付自稱「劉志宏」之人使用,自稱「 劉志宏」之男子復與壬○○互調人頭支票使用,因認被告壬○○、辰○○、己○ ○、庚○○、午○○、天○○、癸○○、庚○○、酉○○、丁○○、丙○○、玄 ○○(原名羅文章)此部份(即開設存款帳戶或虛設行號培養不實信用向各金融 機關詐領支票部分)亦涉常業詐欺嫌云云。惟查: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証據認定之,無証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常業詐取 財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 物為常業,為犯罪構成要件。故如行為人無施用詐術之行為或其所用之方法, 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得以詐欺罪相繩(最高法院四十六 年台字二六O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所謂錯誤,係指主觀之認識與客觀之事實 發生不一致之情事,故詐欺罪之被害人是否有發生錯誤之情事,存有疑異時, 自應調查被害人當時主觀之認識情況,方作判斷,非法院或檢察官所得逕自擅 認,法理甚明。是公訴人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所提意見書內謂詐欺罪之成 立,並不以被詐欺之相對人主觀上陷於錯誤為必要,法理上尚有未洽。 (二)再依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金融業對於申請開戶之個人,應確實核 對確為本人,並由開戶人依約定當面親自簽名或蓋章或簽名及蓋章支票存款往 來約定書暨印鑑卡上,並留存身分證影本。無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不得申 請開戶,被拒絕往來未經解除者,不得申請開戶,前項之審核,受理開戶之金 融業者應向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查詢。或由申請人依中央銀行「票據交換所受理 票據退票資料查詢要點」申請本人無退票證明以供審核。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 三款規定:金融業者對於申請開戶之公司、行號、及其他團體,應確實審核左 列證件:三、行號應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同條第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申請 開戶應由證照或文件記載之負責人親自辦理或由受理人之金融業者派員查實, 並應對開戶申請人及其負責人準用第四條規定查對之。公司、行號之開戶,應 予實地查證。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支票存款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金融業者應 即嚴格限制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一、已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或經常於 退票後再予清償申請註銷紀錄者。二、使用支票或本票有其他不正常情形者。 存戶之存款如被扣押者,應即停止發給空白支票、空白本票。但被扣押之存款 額經金融業者如數提存備付者,不在此限。未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 ,在指定期間內補驗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停止發給空白支票、空白本票。足見 金融業者受理申請開戶及請領空白支票時,其應審核之重點在於申請開戶者是 否本人申請,有無冒名申請之情形,行號申請時是否有設立該行號,有無取得 營利事業登記證,申請人有無退票或拒絕往來之紀錄,使用支票有無其他不正 常之情形,存款有無被扣押等事項,至於其申請支票是否供給自己使用,有無 與人互調支票使用,有無刻意培養信用,有無支付票款之資力,所簽發支票是 否確係營業交易所交付等實體事項,均非其法定應行審查之範圍甚明。 (三)而經原審法院向檢察官所指為被告壬○○等詐領空白支票之起訴書附表一、二 所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新興分行等金融機關函查被告壬○○等是否有向各銀 行領取空白支票,各銀行請領空白支票之條件為何,渠等是否符合領取空白支 票之條件及有無向各銀行施詐使陷於錯誤而交付之情事等情,茲據台南區中小 企業銀行新興分行等金融機關函覆如下等情: ①、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新興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以(91)南銀字第 000九九號函覆稱:壬○○有向本行請領空白支票,請領支票之條件係 與行社往來達半年以上,無不良紀錄者,或由業務往來半年以上,信用良 好客戶之介紹,或依銀行內部作業程序經核定為授信往來戶者…,壬○○ 符合請領之要件(與行社業務往來半年以上,無不良紀錄者),其並未向 本分行施詐而交付空白支票供其使用等語。 ②、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以南市三信總字第二三七一 號函覆稱:本社西門分社支票存款戶壬○○係於七十四年十月十二日申請 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其請領空白支票條件係依據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四 條規定辦理等語。 ③、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南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以(91)東台南字第 一四三八號函覆稱:崇善玉企業行負責人辛○○,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 向本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戶帳戶,經票交所查詢結果,最近一年無存款退 票紀錄,本行准予開立支存帳戶,並交付空白支票使用,且往來期間使用 票據一切正常等語。 ④、合作金庫銀行東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以合金東台南存字第0九 一000四三六0號函覆稱:崇善玉企業行負責人辛○○,渠請領空白支 票條件是揖具本行支票存款開戶辦法,徵取營利事業登記證、負責人身份 證影本,向票據交換所查詢無存款不足退票紀錄後,再經徵信人員查證符 合請領後准予開戶,發給空白支票使用,並無向本分行施詐情事等語。 ⑤、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中華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91)南銀中分字第 一0七號函覆稱:辛○○即崇善玉企業行,於本行有請領空白支票使用, 其請領之條件經本分行審查符合,並無向本分行施詐之情事等語。 ⑥、萬泰商業銀行林森簡易型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91)林森字第八六 號函覆稱:崇善玉企業行即負責人辛○○,以該行號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 七日向本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戶,經本行前往其營業所在地與負責人接洽 ,因生意往來之需,且查無不良紀錄,經本行審核後,於八十九年一月十 三日開立支票存款戶等語。 ⑦、華南商業銀行金華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以(91)華金字第九一一 四0號函覆稱:本行支票存款戶未○○請領空白支票使用,是依規定客戶 往來正常、無不良紀錄核發,本行是符合請領條件即在正常的情形下供其 使用等語。 ⑧、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竹商銀台南字第二 四一號函覆稱:己○○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向本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戶 ,茲因其業務需要申領,資格條件均依照本行作業規章辦法辦理等語。 ⑨、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成功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以九十一成功字第一四五 七號函覆稱:己○○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向本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戶, 經查該員無退票紀錄,且符合請領之條件,故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同意 開戶,非陷於錯誤而交付空白支票等語。 ⑩、彰化銀行延平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以彰延字第一0五八號函覆稱:財 神企業商行代表人梁進來曾在本分行開立支票存款戶,亦請領空白支票使 用,該戶並無對本行施詐情事等語。 ⑪、彰化銀行北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以彰北台南字第九六0號函覆稱 :梁進來即財神企業商行在本分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時,即交付空白支票 供其提領之需,若存戶在本分行設有支票存苦帳戶,往來正常且無不良紀 錄,即可向本分行申領空白支票使用,該戶經本分行審核往來狀況正常, 即交付空白支票供其提領之用等語。 ⑫、台灣銀行鼓山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銀鼓營字第0九一五一二七九一 一號函覆稱:辰○○在本分行開立之支票存款,其請領之條件是依支票存 款戶處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並符合申請之條件,准予開戶,並給予空白 支票供其使用等語。 ⑬、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以南五信社發字第0二八二號 函覆稱:黃忠勝、陳良順有於本社請領空白支票使用,其請領之條件係開 戶人應持身份證或護照親自辦理,並核對姓名、籍貫、住址、出生年月日 、職業及字號;開戶人須有完全行為能力;開戶人未被拒絕往來或被拒絕 往來經已解除者。有否拒絕往來之審核,應事先以查詢書向開戶人住所地 及開戶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查詢,未設票據交換所地區,向銀行公會查詢, 渠二人皆符合請領空白支票之條件,無施詐使本社陷於錯誤而交付空白支 票供其使用之情事等語。 ⑭、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民生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以(91)南銀民生 分字第一二九號函覆稱:育竹商行江金和於本行有設立支票存款帳戶,其 開戶條件,經本行徵信人員親自勘查及經台南市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 據徵信開戶查詢單,確認資料無異常紀錄。交付空白支票審核過程,一切 依據本行作業規定辦理,並無向本行施詐欺手段而交付空白支票情事等語 。 ⑮、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以南五信社發字第0二六 七號函覆稱:未○○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向本社開戶,請領空白支票 使用,渠符合本社開戶條件,即加入本社社員、開戶前經查詢後無退票紀 錄,本社依規定辦理核發交付空白支票等語。 ⑯、中興商業銀行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九十一)以興南存字第 000一八0號函覆稱:未○○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向本分行申請開 立支票存款帳戶,經查詢聯徵中心資料,票信正常,符合支票存款處理辦 法開戶之規定,核發支票使用等語。 ⑰、安泰商業銀行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以安南字第七九二號函覆稱 :未○○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向本行領取空白支票使用,其請領之原 則為開立活儲戶往來一段時間,信用良好;經向票交所查詢,無存款不足 、退票紀錄等情事;無存款遭扣押情事,該客戶領用前二本支票,並無異 常情形等語。 ⑱、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以(91)上南字第一四 一號函覆稱:未○○於八十八年七月向本行申請支票存款,資料顯示當時 渠有業務上之需要,且最近一年內無存款不足退票紀錄,故准予請領支票 等語。 ⑲、萬泰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以(91)北高字第一0四號 函覆稱:孫新吉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開立支票存款戶,其往來與信用正 常,存款平均實績尚可,本行乃依財政部頒佈之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之規 定,發予空白支票,期間並未發覺所稱施詐情事等語。 ⑳、亞太商業銀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91)亞民字第0六0號函覆稱:孫 新吉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申請支票存款往來,經本行查詢其票據信用紀 錄,並參酌在本行活儲往來情形及實地查訪營業狀況,均符合支票存款開 戶之規定,復於九月七日准其設立支票存款往來,該戶未施詐使本行陷於 錯誤而交付空白支票供其使用等語。 ㉑、華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大順辦事處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以(91)華興 順字第0九0號函覆稱:孫新吉於八十八年九月九日申請開立支票存款戶 ,併經交付空白支票,按空白支票之初次領用,是以開立支存帳戶為前提 ,嗣後之領用,則以平均存款餘額暨回籠張數為準。至支帳存戶之開立, 須本人申請,經查詢票據交換所,無退票紀錄,且身份證件未經通報遺失 ,無盜用之虞者,始予受理。並經實地查核其住所、職業等事項是否屬實 ,據檔案資料,當時經辦應業遵循規則而行等語。 ㉒、華南商業銀行南都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華都存第一八四號函覆稱: 江金和於八十八年七月八日在本分行設立支存帳戶,查該戶領用空白支票 時,其存款平均額均符合本行之規定(領用一百張者,其支存平均存款須 在五萬元以上),且領用時支存帳戶往來情形正常,該戶未向經辦人員施 詐等語。 ㉓、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以南五信社發字第0二六 八號函覆稱:育竹商行江金和有請領空白支票使用,符合本社開戶條件, 且往來交易三個月內無異常,本社依客戶往來之需要而正常核發交付空白 支票等語。 ㉔、中興商業銀行北興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以(九一)興北興字第00 四0號函覆稱:育竹商行負責人江金和於八十八年十月五日開立支存帳戶 ,經聯徵查詢行社及個人皆無退補紀錄,經實地訪查,確實於長榮路五段 一九三號開設育竹商行,均符合本分行支存開戶要件,並經領用空白支票 。 ㉕、第一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北台南字第三一二0 號函覆稱:江金和以育竹商行之名義,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於本行開 立支票存款戶,經實地查訪,且向票據交換所徵信查詢,一切正常,符合 本行正常開戶程序,而給予空白支票使用等語。 ㉖、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南五信社發字第0二七 七號函覆稱:午○○來社申請支票開戶,經聯徵中心查詢,無退票紀錄, 開戶日為八十八年五月四日,並經請領空白支票等語。 ㉗、華南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以(91)華北存字第一七 一號函覆稱:午○○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在本分行開立支票存款戶, 經照會台南市票據交換所,無不良退票紀錄,提供空白支票供其使用等語 。 ㉘、合作金庫銀行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以合金南存字第0九一00 0三三二一號函覆稱:午○○於八十八年七月七日開立支存戶迄經票交所 公告據往期間計領用四本支票,請領條件依財政部頒訂之支票存款戶處理 辦法等語。 ㉙、台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以南七信社發字第九二六號 函覆稱:午○○於開戶後向本設請領空白支票使用,請領流程均依規定辦 理,並無施詐情事等語。 ㉚、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南五信社發字第0二七 六號函覆稱:天○○來社申請支票開戶,經聯徵中心查詢,無退票紀錄, 開戶日為八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並經請領空白支票等語。 ㉛、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南市三信總字第二四0五號 函覆稱:江金和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向本社安平分社申請開立支票存款 戶,請領空白支票條件係依據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辦理,審 核符合後,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准許開戶,並請領空白支票等語。 ㉜、台灣土地銀行北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以北南存字第九一00三六 三號函覆稱:江金和以育竹商行名義,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本行開 立支票存款帳戶,領取空白支票使用,經本行查詢票信結果,非拒絕往來 戶,且最近一年內無存款不足退票紀錄,可以開立支存戶等語。 ㉝、安泰商業銀行永康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以安永作字第六四三號函覆 稱:江金和以育竹商行名義於本分行申請並開立支票存款戶,並領取空白 支票使用,經查詢票據交換所,無退票紀錄並有營運者,即可開立支票存 款戶,並領取空白票據使用,該戶領用空白支票時,本分行人員並無發現 任何異狀情形等語。 ㉞、中興商業銀行開元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以(九一)興開元存字第 0七七號函覆稱:午○○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本分行開立支票存款 帳戶,並符合請領條件,並請領空白支票等語。 ㉟、彰化銀行北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以彰北台南字第九六一號函覆稱 :午○○在本分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時,即交付空白支票供其提領之需, 若存戶在本分行設有支票存款帳戶,往來正常,且無不良紀錄,即可向本 分行申領空白支票使用,該戶申領時經本行審核往來狀況正常等語。 ㊱、臺灣銀行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以銀南營字第0九一0九0四四 六八一號函覆稱:天○○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向本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 ,自得請領支票使用,於每次請領時,參酌其往來情形,尚屬正常後予以 發給,本行尚無法察覺其有無施詐以領用空白支票等語。 ㊲、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南六信字第二一七九號函覆 稱:天○○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請領空白支票使用,其請領空白支票 ,悉依照本社相關作業規定辦理,並符合請領條件,並無向本社施詐之情 事等語。 ㊳、合作金庫銀行南興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以合金南興營字第0九一 000四三八三號函覆稱:天○○於八十八年四月九日開立支票存款帳戶 ,本行發給空白支票均依規定辦理,客戶請領時無不良紀錄,往來正常者 等語。 ㊴、新竹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一)新五合字第 六九七號函覆稱:乙○○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城中分社開立支票存款 帳戶,其開戶皆符合要件,無向本社訛詐之情事等語。 ㊵、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鳳山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以九一上鳳字第0四一 號函覆稱:乙○○於八十七年七月經由介紹人介紹,並經票據信用查詢, 查得最近一年內無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而開戶往來,其開戶程序尚符合本 行開戶條件,經核准開戶,即可向本行請領空白支票使用等語。 ㊶、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高雄五福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以(91)遠銀五字第 八一號函覆稱:亥○○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於本分行開立支票存款戶, 並請領空白支票使用,本行申請開立支存戶之基本條件需,本國國民;成 年人具行為能力;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無存款不足退票或退補紀錄,另本 行通常會派行員實地勘察,以瞭解客戶是否有用票需求,認為有用需求後 ,簽報主管核准同意開戶,就本案留存資料觀之,該戶並無不合請領空白 支票之條件,申請當時並未發現有與規定不合之處等語。 ㊷、高雄銀行明誠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高銀明字第七三三號函覆稱 :亥○○之開戶要件符合本行規定,核給支票時,往來情形正常等語。 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七賢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以台新賢字第九一0 0六二號函覆稱:亥○○於八十八年六月七日於本行開立支票存款戶,以 開立公司之負責人身份之業務需求申請開立,且之前開立之活儲戶往來約 六位數,符合本行開立之條件,無向本行施詐而交付空白支票供其使用之 情事等語。 ㊹、合作金庫銀行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以合金南存字第0九一00 0三三二0號函覆稱:癸○○於八十八年七月八日開立支存戶迄經票交所 公告拒往期間計領用三本支票,其請領條件依財政部頒訂之支票存款戶處 理辦法等語。 ㊺、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南六信字第二一八0號函覆 稱:癸○○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請領本社空白支票使用,其請領空白支 票,悉依照本社作業規定辦理,並符合請領條件,並無向本社施詐之情事 等語。 ㊻、合作金庫銀行成功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以合金成營字第0九一0 00二七八二號函覆稱:庚○○以訊傳通訊行名義,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 八日申請開立支存戶,經票據信用查詢及徵信調查,並無存款不足退票紀 錄,該戶亦有向台南市政府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並經核准發給營利事業登 記證,且經訪查該通訊行,已符合支票存款開戶辦法規定,故准予開戶, 並發給空白支票等語。 ㊼、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南六信字第二一八一號函覆 稱:庚○○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請領本社空白支票使用,其請領空白 支票,悉依照本社作業規定辦理,並符合請領條件,並無向本社施詐之情 事等語。 ㊽、萬泰商業銀行林森簡易型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以(91)林森字第九0 號函覆稱:訊傳通訊行即負責人庚○○,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因業務需 要來行申請支票存款戶,經本行前往其營業所在地與負責人洽談,經本行 審核後,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開設支票存款戶,並領用空白支票等語 。 ㊾、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以南市三信總字第二四四五號 函覆稱:庚○○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以訊傳通訊行:庚○○之名義, 向小北分社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本社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依據支 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核予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等語。 ㊿、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高雄中正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以(九十一)遠銀正 字第九一000八三號函覆稱:辰○○於八十八年三月十日於本分行開立 支票存款戶,並請領空白支票使用,本行申請開立支存戶之基本條件需, 本國國民;成年人具行為能力;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無存款不足退票或退 補紀錄,另本行通常會派行員實地勘察,以瞭解客戶是否有用票需求,認 為有用需求後,簽報主管核准同意開戶,而該戶並無不合請領空白支票之 條件,申請當時並未發現有與規定不合之處等語。 、高雄銀行灣內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以高銀灣內字第七七七號函覆 稱:辰○○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在本行開立支存戶往來,其向本行領 取空白支票使用,均依支票存款處理辦法,並無施詐使用之情事等語。 、台灣銀行鼓山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銀鼓營字第0九一五一二七九0 一號函覆稱:辰○○在本分行開立之支票存款,其請領之條件是依支票存 款戶處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並符合申請之條件准予開戶,並給予空白支 票供其使用等語。 、中興商業銀行富強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以(九十一)興富字第二二五 號函覆稱:酉○○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向本分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 ,其於開戶時,經向聯徵中心查詢,其票信正常,符合規定,核發支票使 用等語。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一)永康字第 一四八五號函覆稱:金蘭企業商行即負責人酉○○,在本分行有請領空白 支票使用,其請領條件為經營進口洋酒買賣業務,有使用支票之需要,符 合支票存款處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無施詐使本分行發生錯誤,而交付空 白支票供其使用等語。 、台灣土地銀行北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以北南存字第九一00三六 八號函覆稱:酉○○以金葡企業商行名義,於八十七年九月九日在本行開 立支票存款帳戶,請領空白支票使用,經本行查詢票信結果,非拒絕往來 戶,且最近一年內無存款不足退票紀錄,可以開立支存戶等語。 、萬泰商業銀行北門簡易型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以91北門字第八四號函 覆稱:酉○○於八十七年十月八日開立支票存款戶,該戶確於本行請領空 白支票使用,本行受理支票存款開戶及請領空白支票,均遵循財政部「支 票存款戶處理辦法」辦理,尚須以往來正常、無不良信用紀錄為前提,另 客戶之存款實績,亦是評估給票與否之重要參考。經調閱該戶在在行往來 紀錄,該戶在發生退票前,往來並無異常,且其存款實績無論活期儲蓄存 款抑支票存款皆相當優良,當時本行並無拒絕其申領票據之理由,更因該 客戶往來優良,在客戶要求下而逐次提高請領票數。本行最後核發空白支 票日期為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而該戶於同年月二十八日即發生大量退票 ,其是否施詐,虛偽美化存款績數,本行不敢斷然判斷等語。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九一)中東高營字 第0一一二號函覆稱:丁○○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在本行開立活期儲 蓄存款戶,往來三個月後,依本行支票存款開戶規定,平均餘額達本行標 準,並查無不良紀錄,而於同年七月二十九日准予開立支存戶,並核發空 白支票等語。 、華南商業銀行大昌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華昌存字第九一0九二 號函覆稱:丁○○於八十七年七月三日在本分行開立支票存款戶,並依規 領用空白支票使用,對本分行尚無施詐而交付等情事等語。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昌分行以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九十一大昌字第一三一九 號函覆稱:丁○○曾向本分行領用空白支票使用,其因經營啟瑞企業行有 用票需求,符合請領支票要件,並無施詐情事等語。、大眾商業銀行大昌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九十一)眾昌字第一五六 號函覆稱:丁○○為本行支票存款戶啟瑞企業行之負責人,其請領支票依 照「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規定辦理等語。 、台灣銀行大昌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銀昌營字第0九一B六0三 一七一一號函覆稱:啟瑞企業社丁○○有於本分行請領空白支票使用,本 分行核發空白支票,均依規定辦理等語。 、玉山商業銀行北高雄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以玉北高雄(存)字第九一 00四0四號函覆稱:丁○○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申請開立支存戶, 依空白支票發給之規定「金融業應本維護社會信用秩序並衡酌存戶實際需 要及其使用情形... 」,請領空白支票等語。 、第一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九一)一東台南字第二 四一號函覆稱:陳永世因經營汽車美容之需,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申 請開立支票存款,其活儲存款實績為二十七萬二千元,且並無存款不足退 票紀錄,經本行實地查訪確認本人身份無誤,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准 予開立為支存戶等語。 、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以南五信社發字第0二八三號 函覆稱:陳永世有於本社請領空白支票使用,其請領之條件係開戶人應持 身份證或護照親自辦理,並核對姓名、籍貫、住址、出生年月日、職業及 字號;開戶人須有完全行為能力;開戶人未被拒絕往來或被拒絕往來經已 解除者。有否拒絕往來之審核,應事先以查詢書向開戶人住所地及開戶所 在地票據交換所查詢,未設票據交換所地區,向銀行公會查詢,該戶符合 請領空白支票之要件,無施詐使本社陷於錯誤而交付空白支票供其使用之 情事等語。 、安泰商業銀行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以安南字第七九一號函覆稱 :陳永世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向本行領取空白支票使用,而本行客戶領 用空白支票之原則為,開立活儲戶往來一段時間,信用良好;經向票據交 換所查詢,無存款不足退票紀錄情事;無存款遭扣押情事,該戶領用前二 本支票並無異,且全數兌現致本行無償提供第三本讓其繼續使用等語。 、泛亞商業銀行苓雅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以(91)泛苓發字第一六 五0號函覆稱:丙○○因業務工作之需,向本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戶,經 本行於八十八年八月五日查詢最近一年內無存款不足退票紀錄後,於八十 八年八月十一日准予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並給予空白支票使用等語。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鳳山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一)東企 銀鳳字第七七號函覆稱:丙○○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開戶並領取空白 支票使用,請領條件為商業周轉及信用正常,符合請領條件,無向本分行 施詐之情事等語。 、大眾商業銀行博愛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以(九一)博發字第八二號函 覆稱:丙○○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在本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並申請領 用空白支票,其請領要件符合本行規定,故准予開立支存帳戶,並無償提 供空白支票供其使用等語。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以竹商銀高雄字第二0 三之一號函覆稱:丙○○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在本分行開立支票存款戶 ,並請領空白支票使用,其請領要件按本行核發支票標準給票,並無異常 情事等語。 、高雄縣鳳山市農會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鳳市農文字第八七四號函覆稱: 丙○○在本會信用部文山分部請領空白支票事宜,經查符合請領要件等語 。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六合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以(91)六合字第一 0六號函覆稱:陳朝宗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至行開戶,經查詢票信正常 ,有正當職業,本行准予開戶,且領票期間,使用正常等語。 、中國農民銀行鳥松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以農華營字第九一七0四0 00九九號函覆稱:陳朝宗於八十八年五月三日於本分行開立支存戶,並 領取支票使用,開戶是依支票存款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等語。 、高雄銀行三民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以高銀民存字第二五六號函覆稱: 陳朝宗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分行請領空白支票,其請領時,經查 無退票等不良票信紀錄,依本行一般作業程序辦理。本分行核發空白支票 前,均先以內部資訊系統查詢申請人往來情形,如無退票等不良票信紀錄 ,始核發空白支票。 、台灣銀行鼓山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銀鼓營字第0九一五一二七八九 一號函覆稱:陳朝宗在本分行開立之支票存款,其請領之條件是依支票存 款戶處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並符合申請之條件,准予開戶,並給予空白 支票二十五章供其使用。 、台灣銀行新竹分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以銀竹營字第0九一一五0四 六三一一號函覆稱:羅文章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在本行開立支票存款 帳戶,有關開戶手續及空白支票請領,均依一般銀行作業規定辦理等語。 、泛亞商業銀行鼎強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以泛鼎發字第八八四號函覆稱 :陳朝宗因生意往來需要,於八十八年四月申請支票存款,開戶手續依規 定辦理,於八十八年五月三日核准開戶,並發給支票等語。 、第一商業銀行灣內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91.6.6一灣字第二五五號函覆 稱:陳朝宗於八十八年間請領空白支票之條件,符合本行規定辦理,並無 施詐情形等語。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新竹林森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九十一)遠銀竹 字第八十號函覆稱:羅文章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即與本分行有活期性存 摺存款往來,因往來期間逾三個月,且依聯徵中心查詢,亦非拒絕往來戶 ,且非無地源關係存戶,故本行依支票開戶處理辦法,准予開戶,至該戶 是否施詐致本行交付支票,因時日久遠,無從查考等語。 、中國農民銀行新竹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以農竹業字第九一一一六00 一六九號函覆稱:羅文章於八十八年九月六日於本分行申請設立支存戶, 經審核後於同年九月十四日開立,並發給空白支票使用,申請期間並未發 現有施詐之情況等語。 、萬通商業銀行新竹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以萬通新竹字第二三六號函覆 稱:羅文章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向本分行申請設立支票存款戶往來, 經向聯徵中心查詢,並無退票紀錄,且派人至申請人營業所查訪其營業情 形,一切手續均符合規定後,始准予開戶往來等語。、彰化銀行東台南分行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彰東台南字第一五一一號 函覆稱:江金和以育竹商行名義申請開戶,經審查各項證照要件,並作實 地查訪認可後,於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在本分行開立支存戶,並領取支票使 用,經查該戶當時符合請領要件,並無向本行施詐使陷於錯誤,而交付空 白支票供其使用之情事等語。 (四)以上函覆內容有上開各金融機關覆函附卷足憑,足見被告壬○○等向上開各該 金融機關申請開戶及請領空白支票,均係以符合前開法定審核要點及各該金融 機關規定之條件提出申請,其以個人名義聲請部分,並無冒名申請情事,其以 行號申請部分,均確設有營業行號,並經各該金融機關派員訪查無訛,亦無冒 名設立行號申請之情事,且經上開各金融機構依據前開法定審核要點及各該金 融機關規定之條件據以審查無誤後,方准所請,各該金融機關並無何陷於錯誤 情事,被告壬○○等亦未有何施用詐術方法致使陷於錯誤而交付空白支票之情 事,已足認定。是公訴人未經查證上開金融機關,即逕認前開被告壬○○等人 係以先開設存款帳戶,或虛設行號培養不實信用,以取信金融機關,使各金融 機關陷於錯誤准其開設支票帳戶請領支票使用,認渠等有向各該金融機關詐取 空白支票之犯行乙節,揆諸上開說明,其立論在法理及事理上已顯乏依據,難 以成立。抑且,就其中被告與郭昊、林小姐、綽號「大黃」、「雙喜」、「小 蔣」、「小海」、「阿嘉」、「阿華」等不詳姓名之人,究係在台南縣、市、 高雄市等地互調何人頭支票使用,有無施用詐術手段,致何金融機關陷於錯誤 陸續交付何大量空白支票簿,公訴人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均未具體記載,僅空 泛言之,立論在事證上益乏依據。況販賣人頭支票者,渠等向金融機關開戶請 領空白支票之行為,就其犯罪整個過程及主觀計劃觀之,則祇能認為僅止於渠 等與各該買受人共同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之『預備階段』,尚難認已著手實施詐 欺取財犯行,而刑法並未處罰詐欺或常業詐欺罪之預備犯。故此部份被告壬○ ○、午○○、天○○、亥○○、癸○○、辰○○、酉○○、丁○○此部份被訴 犯罪不能證明,惟公訴人認前開有罪之被告壬○○等人部份與前揭有罪部份, 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至被告辛○ ○、宇○○、己○○、庚○○、丙○○、玄○○等人部分,原審則認應與其等 後列被訴部分(詳後另述)一併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諭知無罪,此部分應駁 回公訴人上訴。 三、本件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壬○○尚另與郭昊、林小姐、綽號「大黃」、「雙喜」 、「小蔣」、「小海」、「阿嘉」、「阿華」等不詳姓名之人共組販賣人頭票集 團,互調人頭支票使用,集團成員再以每張支票二千七百元或三千元不等代價直 接或間接出售予經濟狀況不佳急需用款之不特定人,壬○○、郭昊等明知購買支 票之人均係債信不佳,支票屆期並無資力可使支票兌現,仍販售予人頭支票,並 預先預定退票時間(即票載發票日)一齊退票,嗣各該人頭支票陸續退票,終致 被列為拒絕往來戶。且被告壬○○尚另販賣被告午○○、天○○、亥○○、癸○ ○、辰○○、酉○○、丁○○之起訴書附表二所列其退票金額內前開有罪部分除 外之其他人頭支票、販賣被告乙○○之起訴書附表二所示其退票金額之人頭支票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所列被告辛○○、己○○、未○○三人之起訴書附表二所 示其退票金額之人頭支票及該事實欄四所示江金河等人之附表二所示其退票金額 之人頭支票。又被告宇○○(綽號可可)經己○○介紹,明知壬○○以販賣無法 兌現之人頭支票為業,竟共同意圖為壬○○不法之所有,於八十八年十一間以每 張支票二千七百元之代價,為壬○○販售人頭支票四紙予經濟陷入困境急需付款 之賴響景云云,因認被告壬○○等人此部份亦均涉常業詐欺犯行云云。惟查: (一)按所謂共組犯罪集團者,須二人以上基於欲實現一個或數個特定犯罪為目的, 而結合成一個共同意思主體,將共犯中每一人所為之行為視為全體共犯所為共 同意思主體活動之行為,其效力及於此一意思主體中之全體共犯,由全體共犯 承擔共同責任,始足當之。故共犯間茍無結合成該共同意思主體之犯意聯絡, 僅就個別犯罪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合意,即難謂係共組犯罪集團, 各共犯間自僅就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各個共同犯罪行為,負其共犯 罪責,而無令其就其他共犯所自為犯罪行為部分,亦須同負共犯罪責之餘地, 法理至明。 (二)本件依被告壬○○在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訊問時所供承:「提示之扣押 物編號04之四本估價單,係我販售或調換人頭支票之紀錄單,台照處所填載者 為人頭支票之購買人,其中「郭董」是郭昊,其餘「林小姐」、「大黃」、「 雙喜」、「小蔣」、「小海」、「阿嘉」、「阿華」、「許」僅知綽號,不知 本名。另其上均詳載有人頭姓名、行庫支票號碼、販售或調換張數,旁邊並圈 載有預計跳票日期等語在卷,並有該估價單(按其內載明細詳如附表丙所示) 等附卷足憑觀之,自足認被告壬○○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足見被 告壬○○僅係就其販售或調予與上開郭昊等人之人頭支票部分,與郭昊等人有 共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並非與上開郭昊等人就渠等其他販賣人頭票詐財之 犯行,亦均全有利害與共,視同自己所為之共同犯罪意思,此由郭昊於該站訊 問時亦供承:伊販售的人頭支票除自己培養外,有時缺貨也會向壬○○及益仔 等人調用。伊販售人頭支票價格為每張二千七百元,如向他人調用或他人向我 調用,價格亦同。伊販售對象並不特定,客戶都由同行(如壬○○、益仔)介 紹,通常以電話聯絡約定地點交貨取錢,而支票事先都劃線並交代開票日期不 得提前,金額以不超過二十萬元為限。伊的同行有些會在報紙刊載「支票借你 使用」廣告,伊本人則未刊載過等語在卷,可得印證郭昊等人與被告壬○○等 僅係販賣人頭支票『同行』,彼此間互有調換或買買人頭支票之事實,尚未達 於前開公訴人所指共組販賣人頭支票集團之程度,彼等間自僅應就渠等相互販 售或調換之人頭支票供買受人詐財部分,負共犯詐欺責任,而無須就彼此間其 他各自販賣行為,同負共犯責任,故被告壬○○雖於原審審理中翻異前供,改 稱:伊沒在販賣人頭支票,伊只曾經向郭昊借錢,另曾經向「大黃」借票,伊 有兌現,其他的人伊不認識,也沒有跟他們接觸過;伊用估價單記載我跟人家 互換支票的情形,但是這些支票都有兌現,伊並沒有販賣該估價單所載支票, 該支票都是伊自己使用;伊在調查站沒有這樣講,是調查員自己寫的;他們寫 的內容跟伊說的不一樣,他們沒有讓我看筆錄,只讓伊簽名云云,證人郭於原 審審理中改稱:伊未與被告壬○○互調人頭支票使用販賣云云,均與事證不合 ,其所辯無非事後畏罪卸責或迴護之詞,不足採信。惟公訴人逕認被告壬○○ 與上開郭昊等人已組成販賣人頭支票集團,就此上開未與上開郭昊等人相互販 售或調換之人頭支票,而由渠等另自行販賣其他支票供人詐財部分,亦須同負 共犯罪責,已與上開事證及刑法共犯理論不合,尚有未洽。 (三)按刑法之詐欺取財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使人陷 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犯罪構成要件,此觀之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甚明。即同法第三四十條所定之常業詐欺罪,亦以此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所差 者乃行為人有恃以維生之常業犯意而已,已如前述。且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 一條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 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本件雖係檢察官於上開規定修 正公佈前起訴,然基於程序從新之法理,自亦應適用該規定,合先敘明。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 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 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九七號、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號 、第七一一號等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足見刑事訴訟法修正後,檢察官對於起訴 之犯罪事實,應負實質舉證責任,其所提證據之證明力必須達於使法院確信起 訴之犯罪事實為真實程度,倘其證明力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 者(最高法院年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既無從說服法 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即係未盡其舉證責任,基於無罪推定及被告無自證 無罪之原則,即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按此一見解亦為刑事訴訟法學者、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王兆鵬所著刑事舉證責任論-由英美法理論出發乙 文所同採)。復查: 茡雖刑事訴訟法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法院為發見真 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 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然基於新刑事訴訟法,係將過去法院職權進行主 義,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加強檢察官之舉證責任之立法精義觀之, 法院適用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例外規定進行職權調查證 據,自應採嚴格解釋,以免檢察官藉以規避其舉證責任,違背修法改採改良 式當事進行主義之制度設計本旨,此由上開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 二八號乙案,就該案被告被訴之「強盜」重罪,亦逕以原審審判時,修正刑 事訴訟法關於舉證責任之規定,已經公布施行,檢察官仍未提出適合於證明 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闡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原審對於卷內 訴訟資料,復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因而維持第 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於法洵無違誤為由,判決駁回該案檢察官之上訴(此 有上開判決全文可稽),並未適用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 例外規定,指摘原審未依職權進行證據有所違誤,可得印證。 涛查本案雖係罪責較輕之常業詐欺罪(較上揭強盜罪為輕),基於刑事訴訟程 序舉證責任之更易採有利被告解釋及舉證明輕之法理,實無不適用上開判決 之見解之理。故公訴人於其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所提意見書主張稱:縱檢 察官於起訴移審時,所列舉之證據資料證明力較為薄弱,但檢察官已明確指 出與待證事實有關聯之調查證據途徑及方法,受訴法院受理該案後,即應本 諸自由判斷之確信,依調查證據之需要,進一步詳明查辦,以平亭曲直,維 護公益並保障民權云云,自與上開判例、判決見解不合,尚非可採。 𪲘尤以在法院既已定期命檢察官補正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給予檢察官盡其 舉證責任之機會,檢察官既得以補正並盡其舉證責任,卻仍未補正或雖有補 正,然仍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時,法院益無適用該條進行職權調查證據之餘 地,應逕以罪證不足為由,諭知被告無罪判決(按上開判例係指檢察官就犯 罪事實全未盡舉證責任而言,如係檢察官實質上一罪之一部事實已盡其舉證 責任,就其餘部分未盡其舉證責任,即應依實質上一罪之裁判不可分之訴訟 法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否則上開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項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及同條第二項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 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 定駁回起訴之規定,豈非形同具文,致在訴訟上之攻擊防禦能力本處於弱勢 地位之被告,須蒙受訴訟程序上之不公平及實體上之不利益,反造成違反上 開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結果,重回職權主義之法官球員兼裁判 之缺失,而失去修法之用意甚明。是以本件而言,檢察官自應就行為人究係 販賣何支票供買受人持以「對何人施詐」、「詐取何項財物」之具體犯罪構 成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並指出犯罪之證據及證明之方法。蓋上開詐欺罪 或常業詐欺罪均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罪,被害人有無受有何財物之損失, 自係該二罪之最重要構成要件,不能置而不論。惟本件檢察官於起訴時,就 上開構成要件,並未具體認定,僅泛稱販賣予「不特定人」,已有未洽(按 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及所提證據方法,應以其起訴書之記載為準,此觀之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彦況使用人頭支票者,並非僅有以該支票供作詐財手段乙途,其於取得財物後 ,方以支票供清償債務之用,即以之賴債者,於商場交易上事所恆有。惟依 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 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故詐欺取財既遂 後,以支票清償債務,彼此間既無另有意思表示,則該支票屆期未獲兌現, 依上開規定,其應給付之舊債務仍不消滅,即無法獲得免除債務之不法利益 甚明,尚與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有間,要難另 成立該項罪責(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非字第八十一號號判決、八十九年度台 上字第二八○號判決參照)。換言之,販賣人頭支票者,須已將該人頭支票 交由「知情」並「具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之買受人,持 向被害人著手實施詐財之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行為,始成立共同詐欺取財罪 或常業詐欺罪。如買受支票之人,係於其向他人取得財物後,方持所購之人 頭支票向他人清償積欠之債務,即僅係以之供賴債之工具,因其彼此間並無 另有意思表示,則該支票屆期未獲兌現,依上開民法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意 旨,其應給付之舊債務仍不消滅,即無法獲得免除債務之不法利益甚明,即 難論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詐欺取財罪,則此時販賣人頭支票者,即 亦不成立上開罪名。抑且,買受人頭支票者,自己不使用該支票,而將該支 票借予不知情之人使用,嗣該不知情者持以向他人取得財物,則該使用者並 無詐欺取財之犯意,亦屬商場交易上所常見,此時既不成立詐欺犯行,該販 賣人頭票者,益無成立共犯上開罪名之餘地。易言之,販賣人頭支票者,並 不因所售之支票有退票紀錄,即當然成立上開罪名,法理甚明。是原審法院 既依察官起訴書所提出之依檢察官所提被告壬○○、未○○、辛○○之自白 及該起訴書附表所示扣案之存摺等證物、附表二所示金融機關之開戶資料明 細紀錄等證據之方法,均顯不足認定被告壬○○與上開等人相互販售或調換 之丁○○人頭支票,業已由何知情之買受人將該人頭支票持向何被害人著手 實施詐財之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行為,且經向各該金融機關經函查結果,渠 等均非案被詐欺之被害人,已如前述。故此乃原審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 月十八日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檢察官指出之証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 等有成立犯罪之可能,裁定命檢察官應於該裁定送達後陸拾日內補正被告等 犯罪之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之法律上理由所在。 帬依上所述,公訴人於其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所提意見書指稱:所謂顯不足 以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係指被告在第一次審判期日,斟酌檢察官起 訴意旨及全案卷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客觀上一目了然可立即 判斷檢出之證明方法根本不足以成立犯罪之可能而言云云。按依其意旨係主 張法院於命補正前僅能依刑式上審查作該認定,不能進行程序上及實體上調 查。惟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條文顯無此項限制,且法院如 不進行某程度程序上及實體上調查,如何能判斷檢察官檢出之證明方法根本 不足以成立犯罪之可能?以本件而言,公訴人逕認各該發給被告等空白支票 之金融機關,係被詐欺之被害人,惟經原審法院函查後查知渠等並未發生錯 誤之情事,即其適例。故公訴人此項論點,在法理上亦有未洽。至公訴人於 上開意見書復指稱:原審法院曾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十月四日之已踐行 審理期日程序,有原審刑事案件審理單二紙在卷可參,故原審上開補正,係 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後所為,與上開刑事訴訴法規定不合云云。惟查審判期日 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定有明文,故法院 是否曾就案件進行審判期日自應專以審判筆錄為憑,並非以上開刑事案件審 理單係批示調查或審理為準。經查原審上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庭期僅係傳 喚被告地○○、庚○○、丁○○、玄○○、辰○○等五人、告訴代表人林進 財、證人許文哲,被告並僅有地○○、辰○○、庚○○到庭,且以訊問筆錄 進行訊問程序,同年十月四庭期則僅傳喚辰○○一人到庭,亦以訊問筆錄進 行訊問程序,均未進行審判期日,此有上開二日之訊問筆錄在卷足憑,揆諸 上開刑事訴訟法規定,顯足認原審上開二庭期,並未進行審判程序,並非審 判期日,原審前開命補正裁定,係於原審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所為,合於上開刑事訴訴法規定,因應上開訴訟制度變革所為,於法有 據,至為明確,公訴人前開指摘,顯有誤會。退萬步言之,法院是否於第一 次審判期日前命補正,亦係法院得否於檢察官逾期未補正時(按本件檢察官 雖已依該裁定補正,惟補正尚有不足,詳後另述),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六十一條第二項末段,駁回檢察官之起訴之另一問題,縱法院不命補正, 檢察官就被告之犯罪事實所應負之舉證責任,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顯無得藉以減輕或免除之餘地,法理 至明。 (四)是依上述,原審法院既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裁定命檢察官補正被告壬○ ○犯罪之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並定二個月合理期限,給予檢察官盡其舉證 責任之機會,且迄本案辯論終結之日即九十二年五月五日日止,合計已給予長 達五個月餘之久之補正時間,惟檢察官就被告壬○○販售或調予郭昊、「林小 姐」、「大黃」、「雙喜」、「小蔣」、「小海」、「阿嘉」「阿華」等人之 人頭支票,是否已經將何人頭支票交由知情(尚不包不知情,已如前述)並具 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之何買受人,以之供作詐取財物之工具 (尚不包括供清償債務,已如前述),持向何被害人著手實施詐財之得以補正 之證據方法(按該支票如已提示退票,顯可經由支票付款人查詢其支票提示人 ,著手傳訊調查取得該證據),雖檢察官於前開意見書補正謂被害人係戌○○ 、子○○、巳○○、寅○○(按以上四人均係該署另案起訴之被告郭昊詐欺乙 案之被害人)、戊○○(另補汪秀馨為被害人部分,已經於前開有罪部分審究 )其餘詳該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五○九號、一○○七三號郭昊等詐欺案偵審 (按即指原審已審結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三號乙案)全卷及所提附件P (按係壬○○等人之退票明細表)等云云。惟上開被害人戊○○部分,係被告 壬○○至其店內消費二個月後,始持附表乙之一編號一、二所示支票清積欠消 費款七萬二千五百元,嗣於支票屆期退票後,方復先償還三萬元,再持該附表 編號三所示支票償還積欠之其餘餐費,此一事實,業據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局台 南縣調查站、偵查中指訴在卷,足見尚難認被告壬○○自始有持該支票詐財之 犯意,其僅係以該支票供清償之用,另被告陳朝宗之被害人係戌○○、子○○ 、丑○○指訴被詐財而取得之支票,及被告郭昊乙案之被害人卯○○、宙○○ 、黃錦榮、巳○○、甲○○、寅○○等人所持有支票,經原審法院核對上開附 表丙所示估價單明細,並不在被告壬○○販售或調取予前開郭昊等人之支票之 內,揆諸上開說明,自難令被告壬○○須負共犯罪責,亦難認渠等係本案被告 壬○○販售人頭支票之被害人。另其所補被害人黃鳳美、劉國義、佳慶飼料公 司、黃茂成(後二人詳後另述)持有支票係供償債之用,亦據渠二人於審理中 結証綦詳在卷。又被告玄○○、未○○併案之被害人吳泰山、環禹建材公司係 持有供償債之支票,偵卷內持有被告午○○支票使用之證人申○○係持支票供 償債、持有被告未○○支票之被害人張盧近受償債而取得,被告午○○、庚○ ○併案雖列被害人黃錦榮,惟該二案持有支票之被告莊明福並無詐欺犯意(按 上開被害人戊○○等人持有之支票明細,詳如附表乙所示),揆諸上開說明, 均難認係本案上開被告之被害人,另檢察官所補被害人賴響景住址不明,傳喚 無著,且公訴人亦未補正其向被告壬○○所購係何支票,有無持用,有無退票 ,有無詐得何被害人財物。又被告辛○○開戶領取之支票部分,並未發生退票 之情事,此亦為公訴人是認,益難認有何被害人受害。被告酉○○部分所補被 害人陳聖福查無其相關筆錄或地址資料,無從傳喚。又被告丁○○所補之被害 人係楊淑美、董秋芳及另案被害人汪秀馨指訴被詐財而取得之支票,經原審法 院及本院核對上開附表丙所示估價單明細,並不在被告壬○○販售之列,且渠 等與被告陳朝宗均矢口認係被告壬○○所售支票之人頭戶,且前開估價單內被 告丁○○、陳朝宗之支票僅有其他二張(見附表丙之二十)、五張(見附表丙 之二十四),並不若前開擔任被告壬○○之人頭戶被告午○○等人有大量支票 之記載觀之,益見壬○○僅係取得渠二人少數支票販售,渠二人並非壬○○人 頭戶,所辯尚足採信。至被告辛○○是否與被告壬○○另涉共犯起訴書起訴以 外之常業詐欺犯行,不在檢察官起訴範圍,非本院所審究。又原審八十九年度 訴字第一四五三號判決書雖明認賴平人、蘇國雄係郭昊詐欺乙案被害人,惟渠 二人分係持有胡俊誠等人之支票,業據渠二人於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站訊 問時供明在卷,經核並未持有前開四本估價單上所列如附表所示之被告壬○○ 販售或調予郭昊等人之支票明細。此外經本院審核公訴人於起訴時所提出之附 表所示估價單、存摺等、監聽譯文及其補正上開附件P壬○○等人之退票明細 表等證據,均足不足證明尚有其他被詐財之被害人,尚難據以確信上開待證之 構成要件事實為真實,其證明力顯有不足,尚有合理懷疑存在,則揆諸上開說 明,應認此部份檢察官舉證責任尚有不足,被告壬○○等人此部份犯罪均不能 證明,惟被告壬○○、午○○、天○○、亥○○、癸○○、辰○○、酉○○、 丁○○部分公訴人認前開有罪部份,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就被告辛○○、宇○○、己○○、庚○○、丙○○、 玄○○部分,原審以檢察官舉證責任尚有不足,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諭知被 告無罪,核無不合,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採證不當,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本件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地○○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竊盜等分別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經定執行刑有期徒刑六年,甫於八十八年間六月三十日執 行完畢。明知自販賣人頭支票詐欺集團成員所取得發票人午○○,付款人彰化商 業銀行北台南分行,發票日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同年十二月十四日,面額四十 萬元、五十萬元之支票二紙,係無法兌現之人頭支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七日,持向設於台南縣永康市○○路五二號之台灣佳慶綜合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慶公司)購買雞飼料,佯稱:該二紙支票是客票,發 票人午○○亦為雞販等語,致台灣佳慶公司人員陷於錯誤交付飼料,詎支票屆期 退票,佳慶公司始知受騙,因認被告地○○、被告午○○此部份涉有詐欺取罪嫌 云云。惟查: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証據認定之,無証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四條定有明文。且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 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故詐欺取財既遂後,以支票清償債務,彼此間既無另有意思表示,則該支票 屆期未獲兌現,依上開規定,其應給付之舊債務仍不消滅,即無法獲得免除債 務之不法利益甚明,尚與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有 間,要難另成立該項罪責,此有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非字第八十一號號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號判決參照,已如前述。 (二)訊據被告地○○矢口否認詐欺犯行,辯稱:伊是拿到午○○的客票,拿去繳飼 料錢,而且已經繳十五萬元;伊交付給佳慶公司的票是「阿宏」者跟伊買雞所 交給伊的,伊並不知道是芭樂票等語。 (三)經查被告地○○係向告訴人佳慶公司購得飼料後,因積欠之飼料款未付,交付 上開二紙支票償債,此一事實,業據證人即佳慶公司原外務員翁瑞來於審理中 結証綦詳在卷(見原審法院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審判筆錄),核與證人即該公司 原副總經理黃茂成於審理中結證情節(見同上筆錄)及被告地○○於該次審判 所供情節均相符。參以被告地○○最後乙次向佳慶公司購買飼料,係八十八年 十一月一日,此有出貨單影本及帳款明細表等附於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九度偵字第一三五七號併案之偵查卷內足憑,而被告交付該公司上開二紙支 票之日期已係八十八年十一月七日,此一事實,亦據黃茂成於法務部調查局台 南縣調查站供明在卷,核與前開偵查卷內所附付款紀錄相符觀之,足見被告地 ○○係於先向佳慶公司詐購飼料購得飼料後,方持上開二紙支票支付積欠之飼 料款,其並未持該二紙支票向該公司詐購飼料,已足認定。是縱該二紙支票並 非地○○售雞所收客票,其明知該支票係人頭票,揆諸上開判決意旨,其所為 尚與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有間,要難繩以該罪責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涉有公訴人所指詐欺犯行,原審就被告地 ○○部分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諭知被告無罪,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採證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告午○○此部份與前揭有罪部 份,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又被告 地○○交付支票前是否有涉以何詐術購買飼料之罪嫌,並不在檢察官起訴範圍 ,且與本件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不同,自非本院所得審究,應由公訴人另行偵 辦,併此敘明。 丙、乙○○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明知壬○○等詐欺集團成員以販賣人頭支票為業,並無付 款真意,竟與壬○○詐欺集團成員等共同基於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分別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在新竹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城中分社、八十七年七 月十六日在上海銀行台南分行開設支票帳戶請領支票,供壬○○等詐欺集團成員 販售。因認乙○○涉有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嫌。 二、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右揭右開其被訴事實,辯稱:伊支票都是自己做生意使 用,並未交別人使用,伊退票都有和人家處理云云。按公訴意旨認被告乙○○涉 有前揭犯行,除於起訴書附表二編號七載有被告乙○○開戶及退票金額(八十七 年三月二十五日在新竹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城中分社、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在上海 銀行台南分行開設支票帳戶請領支票,退票七百七十一萬三千二百八十二元)之 外,並無提出任何證據以為論據,經查:⑴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在新竹市第 五信用合作社城中分社所開設帳戶,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開始退票,共退票 二十一張,其中十張註銷退票紀錄(詳銀行函卷宗第二宗最末尾新竹市第五信用 合作社城中分社函可稽)。⑵起訴書事實附表所謂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在上海銀 行台南分行開設支票帳戶請領支票,查被告乙○○並未於上海銀行台南分行開設 支票帳戶,被告實係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在上海銀行鳳山分行開設支票帳戶, 於同年月十六日開始請領支票(詳銀行函卷宗第二宗次末尾上海銀行鳳山分行函 可稽),起訴意旨已有誤認,應予更正;復查該帳戶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開始退 票計四十二張,先後註銷退票紀錄者二十張(詳檢察官意見書卷宗台南縣調查站 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函附件),另據所謂受害人黃子玲供稱:不詳姓名成年人在 高雄市○○○路與光華路口,持該被告乙○○開立支票四張(金額計七十二萬元 ),向群朝實業公司經營人黃子玲詐購同票面值之水將軍活水器(按焉有人於馬 路街上販賣近百萬元之物品,而收受不詳姓名人士所交付支票之理)。凡此與一 般芭樂票於開戶後培養信用半年,然後開始大量領用支票販賣,並不註銷退票紀 錄者情節有所不同,是被告所辯係因生意失敗,被地下錢庄把支票轉出去,未將 支票退還所致,與壬○○芭樂票全然無關(原審判決論罪欄亦認查無其與壬○○ 共同販賣人頭支票之事證)等語,似堪採信。 三、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無管轄權之案件, 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 第三百零四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乙○○住所設於高雄縣鳳山市○○○路六二 ○號,前開支票帳戶分別開立於新竹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城中分社、上海銀行鳳山 分行,已如前述,而所謂犯罪行為地及受害人黃子玲(住高雄市○○區○○里○ ○街一二七之一號)均在高雄市,依首揭規定原審法院自無管轄權, 四、原審就此部分疏未詳查,遽認有管轄權而為被告有前揭犯行,並加以論罪科刑, 容有未洽,被告及公訴人上訴雖均未指摘及此,惟原審判決被告乙○○部分有此 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關於被告乙○○部分撤銷、改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 諭知本件應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 丁、退回併辦部分: 一、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偵字第八五三二號(即九十二年偵字第五五九四 號)乙案移送併辦意旨略語:被告壬○○涉嫌與案外人石得易,共同基於不法使 用人頭支票,自83年4月起由被告壬○○透過案外人石得易以每月二萬元僱用案 外人林顯文,假造行號出面向大眾銀行、土地銀行、台企銀、華僑銀行、彰化商 銀苓雅分行、高雄中小企銀中山分行、合作金庫苓雅支庫等七家銀行申請開設支 票存款帳戶,多次領取空白支票交給張、石,渠二人則於同年十月被銀行列為拒 絕往來戶之前,輾轉交付他人使用,以詐取財物,截至八十四年七月八日止,共 計退票一百九十張,退票金額四千四百五十八萬餘元,因認該案與本案被告壬○ ○被訴詐欺罪嫌有連續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請求併辦云云。惟查該案與本案 被告壬○○之犯罪時間相隔達近四年之久,顯非緊接時間而為,且訊據被告壬○ ○矢口否認有此犯行,並辯稱:伊沒有要一再詐欺他人之意,該案跟本案無關, 伊沒有要連續犯該案跟本案之概括犯意等語,足見該二案顯非渠基於概括犯意所 為,二者自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無從併辦,應予退回,併此敘明。 二、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五三一三號乙案移送併辦意旨略語: 被告亥○○與案外人張順欽、莊景碩、金志郎等人,於八十八年九月底向告訴人 順展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渠所經營萬盛企業社業務興隆,欲向告訴人購置通訊器材 ,除以短期支票付款(案外人張順欽名義,共計十三萬零二百元),並將被告亥 ○○名下永康市○○○段1699-7地號設定第二順位最高限額五十萬元抵押,並由 被告亥○○、案外人張順欽共同簽發面額五十萬元本票一紙擔保債權,而使告訴 人交付四十四萬餘元器材設備,惟事後該支票全部遭退票,因認被告亥○○涉有 詐欺罪,與本案被告亥○○被訴詐欺罪嫌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請求併辦 云云。惟訊據被告亥○○供稱:伊未犯詐欺罪,該案跟本案無關,該案伊是提供 土地給人家擔保,簽發本票,伊並沒有犯該案與本案的概括犯意等語。見該案與 本案顯非渠基於概括犯意所為,二者自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無從併辦, 應予退回,併此敘明。 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緝第四三八號(即九十二年偵字第一○三五 九號)乙案移送併案意旨略語:案外人林知南於八八年九月間至八十九年一月向 告訴人吳泰山購買飼料共七十九萬六千七百元,並交付包括被告羅文章之亞太商 銀新竹分行支票一紙(發票人鑫霖有限公司、票號AA0000000、發票日89.3.10、 票面金額二十五萬六千七百元)之支票四張,經提示均遭退票,因認被告羅文章 (已更名為玄○○)有共同詐欺罪嫌,與本案被告玄○○被訴詐欺罪嫌有連續犯 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請求併辦云云。惟本件被告玄○○本案既已為無罪之諭知, 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無從併辦,應予退回該署依法處理,附此說明。 四、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八號(即九十二年偵字第二三九 九號)乙案移送併辦意旨語:被告地○○於88年9月間向告訴人佳慶綜合股份有 限公司購買雞飼料及營養添加物,並開立台灣省合作金庫支票(發票人地○○, 票號YVO352700,發票日89.12.20、面額七十九萬元)一紙,以及交付發票人( 同為本案被告)午○○支票二紙(發票日分別88.12.10及88.12.14,票面金額各 別五十萬元、四十萬元),共一百六十九萬元,使告訴人前後共出貨價值一百八 十三萬餘元之飼料。詎提示均遭退票,經查午○○名義支票為犯罪集團虛設行號 販賣之偽造支票,因認被告地○○有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罪嫌,與本案有連續犯 判上一罪關係,求移送併辦云云。惟本件被告地○○本案既已為無罪之諭知,該 案與本案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無從併辦,應予退回該署依法處理,附此說明。 五、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偵字第一三五六二號乙案移送併案意旨略語: 莊明福持被告午○○開立開立台南市五信民權分社票號BA0000000之支票乙紙, 向其調現金,聲稱賣香煙貨款,結果遭退票,因認被告午○○涉於八十九年九月 間在前開合作社開立支票存款戶,領取支票販售他人使用詐取財物,與本案有連 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請求併辦云云。惟查該案使用該支票之同案被告莊明福 ,業經檢察官以其無詐欺犯意為由,不起訴處分確定,自難認被告午○○有共同 詐財犯行,且該卷內復查無其他被害人,故此部份犯罪不能證明,與本案自無裁 判上一罪關係,無從併辦,亦應予退回該署依法處理。 六、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署八十九年偵一三五六一號(即九十二年偵字第五七一一號 )乙案移送併辦意旨略語:被告庚○○於88年9月間,在台南中小企銀成功分行 開立支票存款戶,領取支票販售他人使用,以詐取財物,而與台南地院89訴1454 號案件具有連續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為法律上同一案件,請求移送併辦云云 。惟查本件被告庚○○本案既已為無罪之諭知,該案與本案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 ,無從併辦,應予退回該署依法處理,附此說明。 七、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一六○號(即九十二年偵字第六四 九二號)乙案移送併辦意旨略語:被告丙○○與壬○○勾串,由自己充當人頭, 向泛亞等銀行開立支票存款戶,領取支票供壬○○販售他人使用,以詐取財物, 而與台南地院89訴1454號案件具有連續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為法律上同一案 件,請求移送併辦云云。惟查本件被告丙○○本案既已為無罪之諭知,該案與本 案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無從併辦,應予退回該署依法處理,附此說明。 戊、被告丙○○、玄○○均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 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零四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銘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陳 清 溪 法官 宋 明 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 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余 素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 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甲: ┌──┬─────┬──────────────┬────┬──────┐ │編號│ 證物名稱 │內 容│ 數量 │ 備註 │ ├──┼─────┼─────┬────────┼────┼──────┤ │ 一 │活儲存摺 │辛○○即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二本 │不同帳號 │ │ │(三十本)│善玉企業行│東台南分行 │ │ │ │ │ ├─────┼────────┼────┼──────┤ │ │ │同右 │台灣省合作金庫東│一本 │ │ │ │ │ │台南支庫 │ │ │ │ │ ├─────┼────────┼────┼──────┤ │ │ │同右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一本 │ │ │ │ │ │行中華分行 │ │ │ │ │ ├─────┼────────┼────┼──────┤ │ │ │同右 │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一本 │ │ │ │ │ │作社中華分社 │ │ │ │ │ ├─────┼────────┼────┼──────┤ │ │ │同右 │萬泰商業銀行林森│一本 │ │ │ │ │ │分行│ │ │ │ │ ├─────┼────────┼────┼──────┤ │ │ │同右 │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一本 │ │ │ │ │ │南分行 │ │ │ │ │ ├─────┼────────┼────┼──────┤ │ │ │同右 │上海商業儲畜銀行│一本 │ │ │ │ │ │台南分行 │ │ │ │ │ ├─────┼────────┼────┼──────┤ │ │ │同右 │華南銀行西台南分│一本 │ │ │ │ │ │行金華路辦事處 │ │ │ │ │ ├─────┼────────┼────┼──────┤ │ │ │同右 │安泰商業銀行台南│一本 │ │ │ │ │ │分行 │ │ │ │ │ ├─────┼────────┼────┼──────┤ │ │ │己○○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一本 │ │ │ │ │ │行新興分行 │ │ │ │ │ ├─────┼────────┼────┼──────┤ │ │ │同右 │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二本 │同一帳號 │ │ │ │ │南分行 │ │ │ │ │ ├─────┼────────┼────┼──────┤ │ │ │同右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一本 │ │ │ │ │ │台南分行 │ │ │ │ │ ├─────┼────────┼────┼──────┤ │ │ │同右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二本 │不同帳號 │ │ │ │ │成功分行 │ │ │ │ │ ├─────┼────────┼────┼──────┤ │ │ │同右 │萬泰商業銀行東門│一本 │ │ │ │ │ │分行 │ │ │ │ │ ├─────┼────────┼────┼──────┤ │ │ │梁進來即財│彰化商業銀行北台│一本 │ │ │ │ │神企業商行│南分行 │ │ │ │ │ ├─────┼────────┼────┼──────┤ │ │ │同右 │彰化商業銀行延平│一本 │ │ │ │ │ │分行 │ │ │ │ │ ├─────┼────────┼────┼──────┤ │ │ │壬○○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二本 │ │ │ │ │ │行新興分行 │ │ │ │ │ ├─────┼────────┼────┼──────┤ │ │ │儷人企業商│大眾商業銀行營業│一本 │ │ │ │ │行 │部 │ │ │ │ │ ├─────┼────────┼────┼──────┤ │ │ │張陳芬娥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一本 │ │ │ │ │ │行新興分行 │ │ │ │ │ ├─────┼────────┼────┼──────┤ │ │ │辰○○ │台灣銀行鼓山分行│一本 │ │ │ │ │ │ │ │ │ │ │ ├─────┼────────┼────┼──────┤ │ │ │信輝企業社│高雄銀行灣內分行│一本 │ │ │ │ │ │ │ │ │ │ │ ├─────┼────────┼────┼──────┤ │ │ │黃忠勝 │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一本 │ │ │ │ │ │作社東寧分社 │ │ │ │ │ ├─────┼────────┼────┼──────┤ │ │ │江金和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一本 │ │ │ │ │即育竹商行│行儲蓄部 │ │ │ │ │ ├─────┼────────┼────┼──────┤ │ │ │陳良順 │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一本 │ │ │ │ │ │作社東寧分社 │ │ │ │ │ ├─────┼────────┼────┼──────┤ │ │ │吳耿中 │大眾商業銀行南台│一本 │ │ │ │ │ │南分行 │ │ │ │ │ ├─────┼────────┼────┼──────┤ │ │ │陳水世 │台灣省全作金庫台│一本 │ │ │ │ │ │南支庫 │ │ │ ├──┼─────┼─────┼────────┼────┼──────┤ │ 二 │支票薄 │己○○ │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二十五張│ │ │ │(三十三本│ │作社營業部 │ │ │ │ │) ├─────┼────────┼────┼──────┤ │ │ │同右 │同右 │僅餘票根│已使用二十五│ │ │ │ │ │ │張 │ │ │ ├─────┼────────┼────┼──────┤ │ │ │同右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四十九張│已使用一張 │ │ │ │ │台南分行 │ │ │ │ │ ├─────┼────────┼────┼──────┤ │ │ │同右 │同右 │四十四張│已使用五張 │ │ │ │ │ │ │ │ │ │ ├─────┼────────┼────┼──────┤ │ │ │同右 │同右 │一張 │已使用二十四│ │ │ │ │ │ │張 │ │ │ ├─────┼────────┼────┼──────┤ │ │ │同右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五張 │已使用二十張│ │ │ │ │成功分行 │ │ │ │ │ ├─────┼────────┼────┼──────┤ │ │ │江金和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僅餘票根│已使用五十張│ │ │ │即育竹商行│行儲蓄部 │ │ │ │ │ ├─────┼────────┼────┼──────┤ │ │ │同右 │同右 │三十五張│已使用十五張│ │ │ │ │ │ │ │ │ │ ├─────┼────────┼────┼──────┤ │ │ │同右 │同右 │僅餘票根│已使用二十五│ │ │ │ │ │ │張 │ │ │ ├─────┼────────┼────┼──────┤ │ │ │江金和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僅餘票根│已使用二十五│ │ │ │即育竹商行│行儲蓄部 │ │張 │ │ │ ├─────┼────────┼────┼──────┤ │ │ │辛○○ │台灣省合作金庫東│五張 │已使用二十張│ │ │ │即崇善玉企│台南支庫 │ │ │ │ │ │行 │ │ │ │ │ │ ├─────┼────────┼────┼──────┤ │ │ │同右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四張 │已使用二十一│ │ │ │ │東台南分行 │ │張 │ │ │ ├─────┼────────┼────┼──────┤ │ │ │同右 │同右 │五十張 │ │ │ │ │ │ │ │ │ │ │ ├─────┼────────┼────┼──────┤ │ │ │同右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十三張 │已使用十一張│ │ │ │ │行中華分行 │ │,作癈一張 │ │ │ ├─────┼────────┼────┼──────┤ │ │ │未○○ │華南商業銀行西台│僅餘票根│已使用二十五│ │ │ │ │南分行 │ │張 │ │ │ ├─────┼────────┼────┼──────┤ │ │ │同右 │同右 │僅餘票根│已使用五十張│ │ │ │ │ │ │ │ │ │ ├─────┼────────┼────┼──────┤ │ │ │同右 │同右 │僅餘票根│已使用五十張│ │ │ │ │ │ │ │ │ │ ├─────┼────────┼────┼──────┤ │ │ │同右 │同右 │僅餘票根│已使用五十張│ │ │ │ │ │ │ │ │ │ ├─────┼────────┼────┼──────┤ │ │ │同右 │安泰商業銀行台南│僅餘票根│已使用五十張│ │ │ │ │分行 │ │ │ │ │ ├─────┼────────┼────┼──────┤ │ │ │同右 │同右 │僅餘票根│已使用二十五│ │ │ │ │ │ │張 │ │ │ ├─────┼────────┼────┼──────┤ │ │ │同右 │同右 │僅餘票根│已使用一百張│ │ │ │ │ │ │ │ │ │ ├─────┼────────┼────┼──────┤ │ │ │同右 │同右 │僅餘票根│已使用一百張│ │ │ │ │ │ │ │ │ │ ├─────┼────────┼────┼──────┤ │ │ │張陳芬娥 │台南市農會 │僅餘票根│已使用二十五│ │ │ │ │ │ │張 │ │ │ ├─────┼────────┼────┼──────┤ │ │ │同右 │同右 │僅餘票根│已使用二十五│ │ │ │ │ │ │張 │ │ │ ├─────┼────────┼────┼──────┤ │ │ │同右 │同右 │僅餘票根│已使用二十五│ │ │ │ │ │ │張 │ │ │ ├─────┼────────┼────┼──────┤ │ │ │同右 │同右 │僅餘票根│已使用二十五│ │ │ │ │ │ │張 │ │ │ ├─────┼────────┼────┼──────┤ │ │ │同右 │同右 │僅餘票根│已使用五十張│ │ │ │ │ │ │ │ │ │ ├─────┼────────┼────┼──────┤ │ │ │不詳姓名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僅餘票根│已使用二十五│ │ │ │ │ │ │張 │ │ │ ├─────┼────────┼────┼──────┤ │ │ │吳耿中 │大眾商業銀行台南│二十二張│已使用三張 │ │ │ │ │分行 │ │ │ │ │ ├─────┼────────┼────┼──────┤ │ │ │壬○○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一張 │已使用二十四│ │ │ │ │行新興分行 │ │張 │ │ │ ├─────┼────────┼────┼──────┤ │ │ │壬○○ │同右 │一張 │己使用二十四│ │ │ │ │ │ │張 │ │ │ ├─────┼────────┼────┼──────┤ │ │ │壬○○ │台南市第三信用合│十七張 │已使用十八張│ │ │ │ │作社西門分社 │ │ │ │ │ ├─────┼────────┼────┼──────┤ │ │ │壬○○ │同右 │僅餘票根│已使用五十張│ │ │ │ │ │ │ │ ├──┼─────┴─────┼────────┴────┴──────┤ │ 三 │支票送簿 │十本 │ ├──┼───────────┼────────────────────┤ │ 四 │估價單 │四本 │ ├──┼───────────┼────────────────────┤ │ 五 │代收票據紀錄簿 │十三本 │ ├──┼───────────┼────────────────────┤ │ 六 │記事本 │三本 │ ├──┼───────────┼────────────────────┤ │ 七 │存款對帳單 │一本 │ ├──┼───────────┼────────────────────┤ │ 八 │現金簿 │一本 │ ├──┼───────────┼────────────────────┤ │ 九 │人頭支票(已提示使用)│二本 │ ├──┼───────────┼────────────────────┤ │ 十 │空白支票 │三本 │ ├──┼───────────┼────────────────────┤ │十一│支票打印機 │一具 │ ├──┼───────────┼────────────────────┤ │十二│印章 │三十六枚 │ ├──┼───────────┼────────────────────┤ │十三│支票存款單 │一本 │ ├──┼───────────┼────────────────────┤ │十四│現金十五萬元 │仟元鈔一百五十張 │ └──┴───────────┴────────────────────┘ 附表乙: 【一、被告壬○○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天○○│臺灣銀行台南│00000000 │88.9.15 │ 37,500│林 │ │ │分行 │ │ │ │ ├──┼───┼──────┼───────┼─────┼──────┼─ │二 │亥○○│高雄銀行五福│0000000 │88.10.9 │ 35,000│林 │ │ │分行 │ │ │ │ ├──┼───┼──────┼───────┼─────┼──────┼─ │三 │梁進來│台南市五信民│0000000 │88.11.5│ 40,000│林 │ │ │權分社 │ │ │ │ └──┴───┴──────┴───────┴─────┴──────┴─ 【二、被告未○○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未○○│台南五信開元│BA0000000 │89.1.15 │ 75,000│張 │ │ │分社 │ │ │ │ ├──┼───┼──────┼───────┼─────┼──────┼─ │二 │未○○│彰化商銀西台│NF0000000 │89.1.20 │ 75,000│張 │ │ │南分行 │ │ │ │ ├──┼───┼──────┼───────┼─────┼──────┼─ │三 │未○○│ │0000000 │89.2.28 │ 310,000│環 │ │ │ │ │ │ │有 │ │ │ │ │ │ │( │ │ │ │ │ │ │蘇 └──┴───┴──────┴───────┴─────┴──────┴─ 【三、被告孫新吉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孫新吉│亞太商銀(後│0000000 │不詳 │ 207,000│吳 │ │ │改名復華商銀│ │ │ │ │ │ │)三民分行 │ │ │ │ ├──┼───┼──────┼───────┼─────┼──────┼─ │二 │孫新吉│亞太商銀三民│0000000 │89.3.28 │ 330,000│簡 │ │ │分行 │ │ │ │ └──┴───┴──────┴───────┴─────┴──────┴─ 【四、被告午○○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午○○│台南市七信永│YD0000000 │88.12.10 │ 250,000│鍾 │ │ │興分社 │ │ │ │ ├──┼───┼──────┼───────┼─────┼──────┼─ │二 │午○○│彰化銀行台南│NA0000000 │88.12.14 │ 500,000│同 │ │ │分行 │ │ │ │ ├──┼───┼──────┼───────┼─────┼──────┼─ │三 │午○○│台南市五信民│BA0000000 │88.12.5 │ 225,300│黃 │ │ │權分社 │ │ │ │ ├──┼───┼──────┼───────┼─────┼──────┼─ │四 │午○○│彰化銀行台南│NA0000000 │88.12.10 │ 400,000│台 │ │ │分行 │ │ │ │綜 │ │ │ │ │ │ │有 │ │ │ │ │ │ │( │ │ │ │ │ │ │林 ├──┼───┼──────┼───────┼─────┼──────┼─ │五 │午○○│合作金庫台南│0000000 │88.12.2 │ 8,128,500│黃 │ │ │支庫 │ │ │ │ │ │ │ │ │ │ │ │ │ │ │ │ │ │ └──┴───┴──────┴───────┴─────┴──────┴─ 【五、被告天○○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天○○│臺灣銀行台南│AK0000000 │88.9.15 │ 37,500│林 │ │ │分行 │ │ │ │ ├──┼───┼──────┼───────┼─────┼──────┼─ │二 │天○○│臺灣銀行台南│AK0000000 │不詳 │ 62,000│張 │ │ │分行 │ │ │ │ ├──┼───┼──────┼───────┼─────┼──────┼─ │三 │天○○│合作金庫南興│0000000 │不詳 │ 120,000│馬 │ │ │分行 │ │ │ │ ├──┼───┼──────┼───────┼─────┼──────┼─ │四 │天○○│合作金庫台南│0000000 │不詳 │ 100,000│蔡 │ │ │分行(合併南│ │ │ │ │ │ │興分行) │ │ │ │ └──┴───┴──────┴───────┴─────┴──────┴─ 【六、被告乙○○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乙○○│上海銀行鳳山│38709 │88.12.14 │ 80,000│黃 │ │ │分行 │ │ │ │ ├──┼───┼──────┼───────┼─────┼──────┼─ │二 │乙○○│同上 │38695 │88.12.15 │ 150,000│黃 │ │ │ │ │ │ │ ├──┼───┼──────┼───────┼─────┼──────┼─ │三 │乙○○│同上 │38702 │88.12.18 │ 130,000│黃 │ │ │ │ │ │ │ ├──┼───┼──────┼───────┼─────┼──────┼─ │四 │乙○○│同上 │38712 │88.12.18 │ 360,000│黃 │ │ │ │ │ │ │ └──┴───┴──────┴───────┴─────┴──────┴─ 【七、被告亥○○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亥○○│高雄銀行明誠│46162 │88.10.11 │ 150,000│蔡 │ │ │分行 │ │ │ │ ├──┼───┼──────┼───────┼─────┼──────┼─ │二 │亥○○│高雄銀行明誠│46154 │不詳 │ 300,000│黃 │ │ │分行 │ │ │ │ ├──┼───┼──────┼───────┼─────┼──────┼─ │三 │亥○○│高雄銀行五福│BEP0000000 │88.10.9 │ 35,000│林 │ │ │分行 │ │ │ │ │ │ │ │ │ │ │ └──┴───┴──────┴───────┴─────┴──────┴─ 【八、被告癸○○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癸○○│合作金庫台南│0000000 │不詳 │ 115,000│林 │ │ │分行 │ │ │ │ └──┴───┴──────┴───────┴─────┴──────┴─ 【九、被告翁聰慶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翁聰慶│ │AU0000000 │不詳 │ 149,000│黃 └──┴───┴──────┴───────┴─────┴──────┴─ 【十、被告辰○○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辰○○│高雄銀行灣內│BCH0000000 │89.2.5 │ 45,000│黃 │ │ │分行 │ │ │ │ └──┴───┴──────┴───────┴─────┴──────┴─ 【十一、被告酉○○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酉○○│中興銀行富強│0000000 │88.01.12 │ 250,000│邱 │ │ │分行 │ │ │ │ ├──┼───┼──────┼───────┼─────┼──────┼─ │二 │金葡企│台灣中小企銀│AS0000000 │87.12.15 │ 200,000│汪 │ │業商行│永康分行 │ │ │ │ │ │‧黃俊│ │ │ │ │ │ │龍 │ │ │ │ │ └──┴───┴──────┴───────┴─────┴──────┴─ 【十二、被告丁○○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丁○○│臺灣銀行大昌│0000000 │87.12.21 │ 149,000│楊 │ │ │分行(高雄市│ │ │ │ │ │ │) │ │ │ │ ├──┼───┼──────┼───────┼─────┼──────┼─ │二 │丁○○│臺灣銀行大昌│0000000 │87.12.21 │ 360,000│董 │ │ │分行(高雄市│ │ │ │ │ │ │) │ │ │ │ ├──┼───┼──────┼───────┼─────┼──────┼─ │三 │啟瑞企│臺灣銀行大昌│AL0000000 │87.11.30 │ 153,200│汪 │ │業社‧│分行 │ │88.01.28退│ │ │ │丁○○│ │ │票 │ │ ├──┼───┼──────┼───────┼─────┼──────┼─ │四 │啟瑞企│大眾商銀大昌│AB0000000 │87.11.20 │ 290,000│ ? │ │業行‧│分行 │ │ │ │ │ │丁○○│ │ │ │ │ └──┴───┴──────┴───────┴─────┴──────┴─ 【十三、被告陳朝宗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陳朝宗│臺灣銀行鼓山│0000000 │不詳 │ 5,660,000│黃 │ │ │分行 │ │ │ │ ├──┼───┼──────┼───────┼─────┼──────┼─ │二 │陳朝宗│第一商銀灣內│0000000 │88.10.22 │ 12,000,000│張 │ │ │分行 │ │ │ │ ├──┼───┼──────┼───────┼─────┼──────┼─ │三 │陳朝宗│臺灣銀行鼓山│0000000 │不詳 │ 2,077,000│莊 │ │ │分行 │ │ │ │ └──┴───┴──────┴───────┴─────┴──────┴─ 【十四、被告羅文章(更名為羅誠)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鑫霖有│亞太商銀新竹│AA0000000 │89.3.10 │ 256,700│吳 │ │限公司│分行 │ │ │ │ │ │‧羅文│ │ │ │ │ │ │章 │ │ │ │ │ ├──┼───┼──────┼───────┼─────┼──────┼─ │二 │羅文章│中國農民銀行│101321 │不詳 │ 250,000│劉 │ │ │新竹分行 │ │ │ │ └──┴───┴──────┴───────┴─────┴──────┴─ 【十五、梁進來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一 │梁進來│台南五信民權│0000000 │88.11.5 │ 40,000│林 │ │ │分社 │ │ │ │ ├──┼───┼──────┼───────┼─────┼──────┼─ │二 │梁進來│第一銀行台南│0000000 │88.11.30 │ 3,500,000│陳 │ │ │分行 │ │ │ │ ├──┼───┼──────┼───────┼─────┼──────┼─ │三 │梁進來│彰化銀行延平│0000000 │88.11.1 │ 3,500,000│ ? │ │ │分行 │ │ │ │ └──┴───┴──────┴───────┴─────┴──────┴─ 【十六、黃榮南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黃榮南│彰化銀行台南│0000000 │88.7.27 │ 90,000│蘇 │ │ │分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黃榮南│台南中小企銀│BN0000000 │88.8.5 │ 200,000│曾 │ │ │新興分行 │ │ │ │ └──┴───┴──────┴───────┴─────┴──────┴─ 【十七、蔡美桂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蔡美桂│土地銀行潮州│0000000 │88.10.11 │ 495,000│王 │ │ │分行 │ │ │ │ ├──┼───┼──────┼───────┼─────┼──────┼─ │二 │蔡美桂│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 │88.8.10 │ 130,000│陳 │ │ │潮州分行 │ │ │ │ ├──┼───┼──────┼───────┼─────┼──────┼─ │三 │蔡美桂│台灣中小企銀│0000000 │88.7.30 │ 170,000│曾 │ │ │潮州分行 │ │ │ │ └──┴───┴──────┴───────┴─────┴──────┴─ 【十八、劉木成部分】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票 號 │發 票 日 │面額(新台幣│被 │ │ │ │ │ │元) │ ├──┼───┼──────┼───────┼─────┼──────┼─ │一 │劉木成│台南六信開元│0000000 │不詳 │ 4,500,000│鄭 │ │ │分社 │ │ │ │ ├──┼───┼──────┼───────┼─────┼──────┼─ │二 │劉木成│ │FB0000000 │不詳 │ 99,800│黃 │ │ │ │ │ │ │ ├──┼───┼──────┼───────┼─────┼──────┼─ │三 │劉木成│ │AL0000000 │89.1.31 │ 196,000│黃 │ │ │ │ │ │ │ └──┴───┴──────┴───────┴─────┴──────┴─ 附表丙: ┌───┬─────┬─────┬────────┬──────┬───┬ │編 號│買受人或調│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 號│張 數│ │ │取支票之人│ │ │ │ │ ├───┴─────┴─────┴────────┴──────┴───┴ │一、陳文為: ├───┬─────┬─────┬────────┬──────┬───┬ │ 1 │林小姐 │陳文為 │萬泰銀行永康分行│0000000 │1 │ │ │ │ │ │ │ │ ├───┴─────┴─────┴────────┴──────┴───┴ │二、清亮有限公司(左紹文): ├───┬─────┬─────┬────────┬──────┬───┬ │ 1 │林小姐 │清亮有限公│華南銀行五股分行│0000000 │1 │ │ │ │司(左紹文│ │ │ │ │ │ │) │ │ │ │ ├───┴─────┴─────┴────────┴──────┴───┴ │三、陳永財: ├───┬─────┬─────┬────────┬──────┬───┬ │ 1 │林小姐 │陳永財 │第五信用合作社 │0000000 │1 │ │ │ │ │ │ │ │ ├───┼─────┼─────┼────────┼──────┼───┼ │ 2 │大黃 │陳永財 │第五信用合作社 │103971、1039│3 │ │ │ │ │ │67、103958 │ │ ├───┼─────┼─────┼────────┼──────┼───┼ │ 3 │林小姐 │陳永財 │中興銀行 │0000000-0 │2 │ │ │ │ │ │ │ │ ├───┼─────┼─────┼────────┼──────┼───┼ │ 4 │小蔣 │陳永財 │中興銀行 │0000000、739│2 │ │ │ │ │ │9113 │ │ ├───┼─────┼─────┼────────┼──────┼───┼ │ 5 │小蔣 │陳永財 │安泰銀行 │0000000-00 │3 │ │ │ │ │ │ │ │ ├───┴─────┴─────┴────────┴──────┴───┴ │四、情韻服飾(黃福來): ├───┬─────┬─────┬────────┬──────┬───┬ │ 1 │郭 │情韻服飾(│第一銀行 │0000000-0000│5 │ │ │ │黃福來) │ │181 │ │ ├───┼─────┼─────┼────────┼──────┼───┼ │ 2 │雙喜 │情韻服飾(│第一銀行 │0000000-00 │5 │ │ │ │黃福來) │ │ │ │ ├───┼─────┼─────┼────────┼──────┼───┼ │ 3 │林小姐 │情韻服飾(│第一銀行 │0000000-0 │2 │ │ │ │黃福來) │ │ │ │ ├───┼─────┼─────┼────────┼──────┼───┼ │ 4 │林小姐 │情韻服飾(│第六信用合作社 │0000000 │1 │ │ │ │黃福來) │ │ │ │ ├───┴─────┴─────┴────────┴──────┴───┴ │五、鄭財成: ├───┬─────┬─────┬────────┬──────┬───┬ │ 1 │大黃 │鄭財成 │第一銀行 │0000000、219│2 │ │ │ │ │ │8212 │ │ ├───┼─────┼─────┼────────┼──────┼───┼ │ 2 │林小姐 │鄭財成 │第一銀行灣內分行│0000000 │1 │ │ │ │ │ │ │ │ ├───┼─────┼─────┼────────┼──────┼───┼ │ 3 │林小姐 │鄭財成 │新竹國際商銀 │0000000-00 │2 │ │ │ │ │ │ │ │ ├───┼─────┼─────┼────────┼──────┼───┼ │ 4 │小蔣 │鄭財成 │新竹 │0000000-00 │2 │ │ │ │ │ │ │ │ ├───┴─────┴─────┴────────┴──────┴───┴ │六、財神: ├───┬─────┬─────┬────────┬──────┬───┬ │ 1 │大黃 │財神 │台新銀行 │0000000-000 │5 │ │ │ │ │ │ │ │ ├───┼─────┼─────┼────────┼──────┼───┼ │ 2 │雙喜 │財神 │台新銀行 │0000000、200│2 │ │ │ │ │ │6099 │ │ ├───┼─────┼─────┼────────┼──────┼───┼ │ 3 │雙喜 │財神 │大眾銀行 │0000000 │1 │ │ │ │ │ │ │ │ ├───┴─────┴─────┴────────┴──────┴───┴ │七、午○○: ├───┬─────┬─────┬────────┬──────┬───┬ │ 1 │雙喜 │午○○ │華南銀行 │0000000-00 │10 │ │ │ │ │ │ │ │ ├───┼─────┼─────┼────────┼──────┼───┼ │ 2│小蔣 │午○○ │華南銀行 │0000000-00 │3 │ │ │ │ │ │ │ │ ├───┼─────┼─────┼────────┼──────┼───┼ │ 3 │小蔣 │午○○ │華南銀行 │0000000-0 │2 │ │ │ │ │ │ │ │ ├───┼─────┼─────┼────────┼──────┼───┼ │ 4 │雙喜 │午○○ │第七信用合作社永│000000-00 │10 │ │ │ │ │興分社 │ │ │ ├───┼─────┼─────┼────────┼──────┼───┼ │ 5 │阿生 │午○○ │第七信用合作社 │0000000 │1 │ │ │ │ │ │ │ │ ├───┼─────┼─────┼────────┼──────┼───┼ │ 6 │郭 │午○○ │合作金庫 │0000000-000 │100 │ │ │ │ │ │ │ │ ├───┼─────┼─────┼────────┼──────┼───┼ │ 7 │郭 │午○○ │合作金庫 │0000000-000 │13 │ │ │ │ │ │ │ │ ├───┼─────┼─────┼────────┼──────┼───┼ │ 8 │瘦 │午○○ │合作金庫 │0000000-00 │20 │ │ │ │ │ │ │ │ ├───┼─────┼─────┼────────┼──────┼───┼ │ 9 │瘦 │午○○ │合作金庫 │0000000-00 │60 │ │ │ │ │ │ │ │ ├───┼─────┼─────┼────────┼──────┼───┼ │ 10 │林小姐 │午○○ │合作金庫 │0000000、902│2 │ │ │ │ │ │7402 │ │ ├───┴─────┴─────┴────────┴──────┴───┴ │八、亥○○: ├───┬─────┬─────┬────────┬──────┬───┬ │ 1 │林小姐 │亥○○ │五福分行 │000000-0 │2 │ │ │ │ │ │ │ │ ├───┼─────┼─────┼────────┼──────┼───┼ │ 2 │雙喜 │亥○○ │高企五福分行 │67255、67257│70 │ │ │ │ │ │、67258、672│ │ │ │ │ │ │60-64、67266│ │ │ │ │ │ │-79、67280-9│ │ │ │ │ │ │0、67292、67│ │ │ │ │ │ │294-97、6696│ │ │ │ │ │ │0-83、66985 │ │ │ │ │ │ │、66986、669│ │ │ │ │ │ │88-90、66993│ │ │ │ │ │ │、66998、669│ │ │ │ │ │ │99 │ │ ├───┼─────┼─────┼────────┼──────┼───┼ │ 3 │阿生 │亥○○ │高企 │0000000 │1 │ │ │ │ │ │ │ │ ├───┴─────┴─────┴────────┴──────┴───┴ │九、白宮洋行(林炎焜): ├───┬─────┬─────┬────────┬──────┬───┬ │ 1 │林小姐 │白宮洋行(│不詳 │0000000、335│2 │ │ │ │林炎焜) │ │0718 │ │ ├───┼─────┼─────┼────────┼──────┼───┼ │ 2 │小蔣 │白宮洋行(│第一銀行 │0000000-0 │2 │ │ │ │林炎焜) │ │ │ │ ├───┴─────┴─────┴────────┴──────┴───┴ │十、鄭義隆: ├───┬─────┬─────┬────────┬──────┬───┬ │ 1 │林小姐 │鄭義隆 │台企銀行 │00000000、19│3 │ │ │ │ │ │000000-0 │ │ ├───┼─────┼─────┼────────┼──────┼───┼ │ 2 │小蔣 │鄭義隆 │台企銀行 │0000000-0 │3 │ │ │ │ │ │ │ │ ├───┼─────┼─────┼────────┼──────┼───┼ │ 3 │林小姐 │鄭義隆 │台企銀行 │0000000、983│2 │ │ │ │ │ │8180 │ │ ├───┼─────┼─────┼────────┼──────┼───┼ │ 4 │林小姐 │鄭義隆 │中國農民銀行三民│0000000、506│2 │ │ │ │ │分行 │1800 │ │ ├───┴─────┴─────┴────────┴──────┴───┴ │十一、辰○○: ├───┬─────┬─────┬────────┬──────┬───┬ │ 1 │林小姐 │辰○○ │台銀鼓山分行 │0000000、026│3 │ │ │ │ │ │7588、026759│ │ │ │ │ │ │1 │ │ ├───┼─────┼─────┼────────┼──────┼───┼ │ 2 │張董 │辰○○ │台銀鼓山分行 │0000000-00、│10 │ │ │ │ │ │0000000-00 │ │ ├───┼─────┼─────┼────────┼──────┼───┼ │ 3 │林小姐 │辰○○ │台銀 │267581、2675│2 │ │ │ │ │ │85 │ │ ├───┼─────┼─────┼────────┼──────┼───┼ │ 4 │成 │辰○○ │台銀 │0000000 │1 │ │ │ │ │ │ │ │ ├───┼─────┼─────┼────────┼──────┼───┼ │ 5 │郭董 │辰○○ │台銀 │0000000-0、8│10 │ │ │ │ │ │000000-00 │ │ ├───┼─────┼─────┼────────┼──────┼───┼ │ 6 │阿嘉 │辰○○ │台銀 │128194、5515│2 │ │ │ │ │ │5 │ │ ├───┼─────┼─────┼────────┼──────┼───┼ │ 7 │阿生 │辰○○ │台銀 │267585 │1 │ │ │ │ │ │ │ │ ├───┼─────┼─────┼────────┼──────┼───┼ │ 8 │張董 │辰○○ │高雄銀行灣內分行│00000-00 │4 │ │ │ ││ │ │ │ ├───┼─────┼─────┼────────┼──────┼───┼ │ 9 │張董 │辰○○ │高雄銀行灣內分行│0000000、002│4 │ │ │ │ │ │7390、012819│ │ │ │ │ │ │4、0000000 │ │ ├───┼─────┼─────┼────────┼──────┼───┼ │ 10 │成 │辰○○ │大眾銀行 │0000000、659│4 │ │ │ │ │ │0000-000 │ │ ├───┼─────┼─────┼────────┼──────┼───┼ │ 11 │郭 │辰○○ │高雄銀行 │0000000-00、│8 │ │ │ │ │ │0000000 │ │ ├───┴─────┴─────┴────────┴──────┴───┴ │十二、梁進來: ├───┬─────┬─────┬────────┬──────┬───┬ │ 1 │雙喜 │梁進來 │第五信用合作社民│0000000-00 │20 │ │ │ │ │權分社 │ │ │ ├───┼─────┼─────┼────────┼──────┼───┼ │ 2 │阿華 │梁進來 │第五信用合作社 │0000000、050│15 │ │ │ │ │ │2853、050285│ │ │ │ │ │ │5、0000000-0│ │ │ │ │ │ │9 │ │ ├───┼─────┼─────┼────────┼──────┼───┼ │ 3 │邑 │梁進來 │第五信用合作社民│0000000-000 │10 │ │ │ │ │權分社 │ │ │ ├───┼─────┼─────┼────────┼──────┼───┼ │ 4 │林小姐 │梁進來 │第五信用合作社民│0000000 │1 │ │ │ │ │權分社 │ │ │ ├───┼─────┼─────┼────────┼──────┼───┼ │ 5 │阿堯 │梁進來 │第五信用合作社 │000000-00 │5 │ │ │ │ │ │ │ │ ├───┼─────┼─────┼────────┼──────┼───┼ │ 6 │大黃 │梁進來 │第五信用合作社民│0000000-00 │10 │ │ │ │ │權分社 │ │ │ ├───┼─────┼─────┼────────┼──────┼───┼ │ 7 │阿華 │梁進來 │大眾銀行 │0000000 │1 │ │ │ │ │ │ │ │ ├───┼─────┼─────┼────────┼──────┼───┼ │ 8 │瘦 │梁進來 │不詳 │0000000-00 │20 │ │ │ │ │ │ │ │ ├───┼─────┼─────┼────────┼──────┼───┼ │ 9 │豪 │梁進來 │不詳 │0000000-00│10 │ │ │ │ │ │ │ │ ├───┼─────┼─────┼────────┼──────┼───┼ │ 10 │張董 │梁進來 │台南區中小企銀 │0000000-00、│10 │ │ │ │ │ │0000000、118│ │ │ │ │ │ │2181、118218│ │ │ │ │ │ │0、0000000-0│ │ │ │ │ │ │8 │ │ ├───┴─────┴─────┴────────┴──────┴───┴ │十三、陳永興: ├───┬─────┬─────┬────────┬──────┬───┬ │ 1 │小蔣 │陳永興 │中興銀行 │0000000-0 │2 │ │ │ │ │ │ │ │ ├───┴─────┴─────┴────────┴──────┴───┴ │十四、林勝利: ├───┬─────┬─────┬────────┬──────┬───┬ │ 1 │小蔣 │林勝利 │不詳 │0000000-00 │2 │ │ │ │ │ │ │ │ ├───┼─────┼─────┼────────┼──────┼───┼ │ 2 │雙喜 │林勝利 │南企銀行 │0000000-00、│8 │ │ │ │ │ │0000000、123│ │ │ │ │ │ │0657 │ │ ├───┼─────┼─────┼────────┼──────┼───┼ │ 3 │林小姐 │林勝利 │第三信用合作社 │00000-00 │3 │ │ │ │ │ │ │ │ ├───┴─────┴─────┴────────┴──────┴───┴ │十五、癸○○: ├───┬─────┬─────┬────────┬──────┬───┬ │ 1 │林小姐 │癸○○ │第五信用合作社 │0000000-0 │3 │ │ │ │ │ │ │ │ ├───┼─────┼─────┼────────┼──────┼───┼ │ 2 │林小姐 │癸○○ │第五信用合作社 │000000-0 │4 │ │ │ │ │ │ │ │ ├───┼─────┼─────┼────────┼──────┼───┼ │ 3 │阿生 │癸○○ │第五信用合作社 │0000000 │1 │ │ │ │ │ │ │ │ ├───┼─────┼─────┼────────┼──────┼───┼ │ 4 │郭 │癸○○ │合作金庫 │0000000-00 │10 │ │ │ │ │ │ │ │ ├───┼─────┼─────┼────────┼──────┼───┼ │ 5 │林小姐 │癸○○ │合作金庫 │0000000 │1 │ │ ││ │ │ │ │ ├───┼─────┼─────┼────────┼──────┼───┼ │ 6 │海 │癸○○ │合作金庫 │0000000-00 │10 │ │ │ │ │ │ │ │ ├───┴─────┴─────┴────────┴──────┴───┴ │十六、孫新吉: ├───┬─────┬─────┬────────┬──────┬───┬ │ 1 │林小姐 │孫新吉 │華南銀行 │0000000-0 │3 │ │ │ │ │ │ │ │ ├───┼─────┼─────┼────────┼──────┼───┼ │ 2 │張董 │孫新吉 │華銀新興分行 │0000000-00、│10 │ │ │ │ │ │0000000、009│ │ │ │ │ │ │9349 │ │ ├───┼─────┼─────┼────────┼──────┼───┼ │ 3 │成 │孫新吉 │華南銀行 │0000000-0、2│5 │ │ │ │ │ │000000-0、27│ │ │ │ │ │ │03282 │ │ ├───┼─────┼─────┼────────┼──────┼───┼ │ 4 │郭董 │孫新吉 │華南銀行 │0000000-00、│10 │ │ │ │ │ │0000000、009│ │ │ │ │ │ │9349 │ │ ├───┼─────┼─────┼────────┼──────┼───┼ │ 5 │張董 │孫新吉 │萬泰銀行北高雄分│0000000-00 │2 │ │ │ │ │行 │ │ │ ├───┼─────┼─────┼────────┼──────┼───┼ │ 6 │阿嘉 │孫新吉 │萬泰銀行 │0000000-0 │2 │ │ │ │ │ │ │ │ ├───┴─────┴─────┴────────┴──────┴───┴ │十七、林國龍: ├───┬─────┬─────┬────────┬──────┬───┬ │ 1 │張 │林國龍 │第一銀行 │0000000-000 │30 │ │ │ │ │ │1868 │ │ ├───┴─────┴─────┴────────┴──────┴───┴ │十八、東豐茶莊(鄭滿春): ├───┬─────┬─────┬────────┬──────┬───┬ │ 1 │張董 │東豐茶莊(│第五信用合作社總│0000000 │1 │ │ │ │鄭滿春) │社 │ │ │ ├───┼─────┼─────┼────────┼──────┼───┼ │ 2 │邑 │鄭滿春 │台新銀行金華分行│0000000-000 │10 │ │ │ │ │ │ │ │ ├───┴─────┴─────┴────────┴──────┴───┴ │十九、大拇指便利商店: ├───┬─────┬─────┬────────┬──────┬───┬ │ 1 │張董 │大拇指便利│農民銀行 │0000000-000 │5 │ │ │ │商店 │ │ │ │ ├───┴─────┴─────┴────────┴──────┴───┴ │二十、丁○○: ├───┬─────┬─────┬────────┬──────┬───┬ │ 1 │張董 │丁○○ │華南銀行大昌分行│0000000-000 │2 │ │ │ │ │ │ │ │ ├───┴─────┴─────┴────────┴──────┴───┴ │二十一、酉○○: ├───┬─────┬─────┬────────┬──────┬───┬ │ 1 │張董 │酉○○ │第一銀行北台南分│0000000-00 │2 │ │ │ │ │行 │ │ │ ├───┴─────┴─────┴────────┴──────┴───┴ │二十二、劉裕文: ├───┬─────┬─────┬────────┬──────┬───┬ │ 1 │張董 │劉裕文 │台銀永康分行 │37445、37446│3 │ │ │ │ │ │、37449 │ │ ├───┴─────┴─────┴────────┴──────┴───┴ │二十三、王增鎰: ├───┬─────┬─────┬────────┬──────┬───┬ │ 1 │張董 │王增鎰 │平等分行 │0000000-000 │5 │ │ │ │ │ │ │ │ ├───┴─────┴─────┴────────┴──────┴───┴ │二十四、陳朝宗: ├───┬─────┬─────┬────────┬──────┬───┬ │ 1 │張董 │陳朝宗 │高銀三民分行 │0000000-000 │5 │ │ │ │ │ │ │ │ ├───┴─────┴─────┴────────┴──────┴───┴ │二十五、賴增煌: ├───┬─────┬─────┬────────┬──────┬───┬ │ 1 │張 │賴增煌 │彰化銀行 │0000000-00 │2 │ │ │ │ │ │ │ │ ├───┴─────┴─────┴────────┴──────┴───┴ │二十六、呂李錤: ├───┬─────┬─────┬────────┬──────┬───┬ │ 1 │張 │呂李錤 │第五信用合作社 │0000000、140│2 │ │ │ │ │ │3275 │ │ ├───┴─────┴─────┴────────┴──────┴───┴ │二十七、黃麗卿: ├───┬─────┬─────┬────────┬──────┬───┬ │ 1 │張董 │黃麗卿 │安泰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17│10 │ │ │ │ │ │8318、017832│ │ │ │ │ │ │3、0000000、│ │ │ │ │ │ │0000000、017│ │ │ │ │ │ │7210、017721│ │ │ │ │ │ │2、0000000、│ │ │ │ │ │ │0000000、017│ │ │ │ │ │ │7222 │ │ ├───┼─────┼─────┼────────┼──────┼───┼ │ 2 │雙喜 │黃麗卿 │安泰銀行台北分行│0000000、017│10 │ │ │ │ │ │8318、017832│ │ │ │ │ │ │3、0000000、│ │ │ │ │ │ │0000000、017│ │ │ │ │ │ │7210、017721│ │ │ │ │ │ │2、0000000、│ │ │ │ │ │ │0000000、017│ │ │ │ │ │ │7222 │ │ ├───┼─────┼─────┼────────┼──────┼───┼ │ 3 │阿三 │黃麗卿 │安泰銀行 │0000000、017│5 │ │ │ │ │ │8323、017720│ │ │ │ │ │ │2、0000000、│ │ │ │ │ │ │0000000 │ │ ├───┴─────┴─────┴────────┴──────┴───┴ │二十八、訊傳通訊行(庚○○): ├───┬─────┬─────┬────────┬──────┬───┬ │1 │張董 │訊傳通訊行│第六信用合作社 │0000000-00 │5 │ │ │ │(庚○○)│ │ │ │ ├───┼─────┼─────┼────────┼──────┼───┼ │ 2 │雙喜 │訊傳通訊行│第五信用合作社 │0000000、016│5 │ │ │ │(庚○○)│ │6378、016572│ │ │ │ │ │ │3-5 │ │ ├───┼─────┼─────┼────────┼──────┼───┼ │ 3 │雙喜 │訊傳通訊行│不詳 │0000000-00 │5 │ │ │ │(庚○○)│ │ │ │ ├───┼─────┼─────┼────────┼──────┼───┼ │ 4 │雙喜 │訊傳通訊行│安泰銀行 │0000000、017│6 │ │ │ │ │ │8323、017830│ │ │ │ │ │ │2、0000000、│ │ │ │ │ │ │0000000、165│ │ │ │ │ │ │724 │ │ ├───┴─────┴─────┴────────┴──────┴───┴ │二十九、劉木成: ├───┬─────┬─────┬────────┬──────┬───┬ │ 1 │阿生 │劉木成 │世華銀行 │0000000、023│8 │ │ │ │ │ │4641、023463│ │ │ │ │ │ │9、0000000、│ │ │ │ │ │ │0000000、023│ │ │ │ │ │ │4633、023463│ │ │ │ │ │ │1、0000000 │ │ ├───┼─────┼─────┼────────┼──────┼───┼ │ 2 │雙喜 │劉木成 │世華銀行 │0000000、023│8 │ │ │ │ │ │4611、023463│ │ │ │ │ │ │1、0000000、│ │ │ │ │ │ │0000000、023│ │ │ │ │ │ │4638-9、0234│ │ │ │ │ │ │641 │ │ ├───┼─────┼─────┼────────┼──────┼───┼ │ 3 │海 │劉木成 │世華銀行 │0000000-00、│10 │ │ │ │ │ │0000000-00、│ │ │ │ │ │ │0000000、023│ │ │ │ │ │ │2088、023209│ │ │ │ │ │ │1-92、023209│ │ │ │ │ │ │4 │ │ ├───┼─────┼─────┼────────┼──────┼───┼ │ 4 │林小姐 │劉木成 │世華銀行 │000000-00 │2 │ │ │ │ │ │ │ │ ├───┼─────┼─────┼────────┼──────┼───┼ │ 5 │林小姐 │劉木成 │第六信用合作社 │00000-00、48│3 │ │ │ │ │ │871 │ │ ├───┴─────┴─────┴────────┴──────┴───┴ │三十、宋松珍: ├───┬─────┬─────┬────────┬──────┬───┬ │ 1 │老歐 │宋松珍 │台企東台南分行 │0000000-00 │10 │ │ │ │ │ │ │ │ ├───┼─────┼─────┼────────┼──────┼───┼ │ 2 │王大俊 │宋松珍 │台企東台南分行 │00000-00 │20 │ │ │ │ │ │ │ │ ├───┴─────┴─────┴────────┴──────┴───┴ │三十一、丙○○: ├───┬─────┬─────┬────────┬──────┬───┬ │ 1 │張董 │丙○○ │竹企高雄分行 │0000000-00、│3 │ │ │ │ │ │0000000 │ │ ├───┼─────┼─────┼────────┼──────┼───┼ │ 2 │林小姐 │丙○○ │泛亞銀行 │0000000、595│2 │ │ │ │ │ │6476 │ │ ├───┼─────┼─────┼────────┼──────┼───┼ │ 3 │阿嘉 │丙○○ │大眾銀行 │0000000-000 │3 │ │ │ │ │ │ │ │ ├───┴─────┴─────┴────────┴──────┴───┴ │三十二、未○○: ├───┬─────┬─────┬────────┬──────┬───┬ │ 1 │雙喜 │未○○ │華銀西台南分行 │0000000、220│9 │ │ │ ││ │3569-70、220│ │ │ │ │ │ │3572、002357│ │ │ │ │ │ │4、0000000-0│ │ │ │ │ │ │7、0000000、│ │ │ │ │ │ │0000000 │ │ ├───┼─────┼─────┼────────┼──────┼───┼ │ 2 │阿華 │未○○ │華南銀行 │0000000-00 │30 │ │ │ │ │ │ │ │ ├───┼─────┼─────┼────────┼──────┼───┼ │ 3 │郭 │未○○ │華南銀行 │0000000-00 │11 │ │ │ │ │ │ │ │ ├───┼─────┼─────┼────────┼──────┼───┼ │ 4 │郭董 │未○○ │華南銀行 │0000000-00 │11 │ │ │ │ │ │ │ │ ├───┼─────┼─────┼────────┼──────┼───┼ │ 5 │阿生 │未○○ │華南銀行 │220359 │1 │ │ │ │ │ │ │ │ ├───┼─────┼─────┼────────┼──────┼───┼ │ 6 │郭 │未○○ │華南銀行 │0000000-00、│22 │ │ │ │ │ │0000000-00 │ │ ├───┼─────┼─────┼────────┼──────┼───┼ │ 7 │阿華 │未○○ │華南銀行 │0000000-00 │10 │ │ │ │ │ │ │ │ ├───┼─────┼─────┼────────┼──────┼───┼ │ 8 │林小姐 │未○○ │華南銀行 │0000000 │1 │ │ │ │ │ │ │ │ ├───┼─────┼─────┼────────┼──────┼───┼ │ 9 │林小姐 │未○○ │中興銀行 │0000000、628│3 │ │ │ │ │ │3398-99 │ │ ├───┼─────┼─────┼────────┼──────┼───┼ │ 10 │郭董 │未○○ │中興銀行 │0000000、781│100 │ │ │ │ │ │0000-000 │ │ ├───┼─────┼─────┼────────┼──────┼───┼ │ 11 │雙喜 │未○○ │中興銀行 │0000000、779│20 │ │ │ │ │ │0981、779098│ │ │ │ │ │ │3、0000000、│ │ │ │ │ │ │0000000、779│ │ │ │ │ │ │0989、779099│ │ │ │ │ │ │2、0000000-0│ │ │ │ │ │ │6、0000000-0│ │ │ │ │ │ │1、0000000、│ │ │ │ │ │ │0000000、779│ │ │ │ │ │ │1030、779103│ │ │ │ │ │ │4、0000000、│ │ │ │ │ │ │0000000、779│ │ │ │ │ │ │1047 │ │ ├───┼─────┼─────┼────────┼──────┼───┼ │ 12 │阿華 │未○○ │中興銀行 │0000000-00、│52 │ │ │ │ │ │0000000、779│ │ │ │ │ │ │0975-78、779│ │ │ │ │ │ │0960、779096│ │ │ │ │ │ │6、0000000、│ │ │ │ │ │ │0000000-0000│ │ │ │ │ │ │013、0000000│ │ │ │ │ │ │、0000000、6│ │ │ │ │ │ │000000-00、6│ │ │ │ │ │ │000000-00、6│ │ │ │ │ │ │000000-0、62│ │ │ │ │ │ │83397、77909│ │ │ │ │ │ │63 │ │ ├───┼─────┼─────┼────────┼──────┼───┼ │ 13 │雙喜 │未○○ │中興銀行 │0000000-00、│10 │ │ │ │ │ │0000000、779│ │ │ │ │ │ │1026、779103│ │ │ │ │ │ │1-2、0000000│ │ ├───┼─────┼─────┼────────┼──────┼───┼ │ 14 │雙喜 │未○○ │上海銀行 │0000000-000 │12 │ │ │ │ │ │ │ │ ├───┼─────┼─────┼────────┼──────┼───┼ │ 15 │海 │未○○ │上海銀行 │0000000-00 │7 │ │ │ │ │ │ │ │ ├───┼─────┼─────┼────────┼──────┼───┼ │ 16 │阿生 │未○○ │上海銀行 │0000000 │1 │ │ │ │ │ │ │ │ ├───┼─────┼─────┼────────┼──────┼───┼ │ 17 │雙喜 │未○○ │第五信用合作社 │0000000-00 │10 │ │ │ │ │ │ │ │ ├───┼─────┼─────┼────────┼──────┼───┼ │ 18 │許 │未○○ │安泰銀行 │0000000-000 │65 │ │ │ │ │ │ │ │ ├───┼─────┼─────┼────────┼──────┼───┼ │ 19 │林小姐│未○○ │安泰銀行 │000000-0 │2 │ │ │ │ │ │ │ │ ├───┼─────┼─────┼────────┼──────┼───┼ │ 20 │阿三 │未○○ │安泰銀行 │00000000、10│20 │ │ │ │ │ │000000-00 │ │ ├───┼─────┼─────┼────────┼──────┼───┼ │ 21 │海 │未○○ │安泰銀行 │196247、1962│65 │ │ │ │ │ │51-87、18807│ │ │ │ │ │ │4-82、205249│ │ │ │ │ │ │-66 │ │ ├───┼─────┼─────┼────────┼──────┼───┼ │ 22 │林小姐 │未○○ │安泰銀行 │0000000、019│2 │ │ │ │ │ │6232 │ │ ├───┼─────┼─────┼────────┼──────┼───┼ │ 23 │雙喜 │未○○ │安泰銀行 │0000000、019│15 │ │ │ │ │ │6219、019622│ │ │ │ │ │ │1-23、019622│ │ │ │ │ │ │5-6、0000000│ │ │ │ │ │ │-30、0000000│ │ │ │ │ │ │-6、0000000 │ │ │ │ │ │ │、0000000 │ │ ├───┼─────┼─────┼────────┼──────┼───┼ │ 24 │郭 │未○○ │安泰銀行 │000000-0 │3 │ │ │ │ │ │ │ │ ├───┼─────┼─────┼────────┼──────┼───┼ │ 25 │郭 │未○○ │安泰銀行 │0000000-00、│13 │ │ │ │ │ │00000000、10│ │ │ │ │ │ │196243、1019│ │ │ │ │ │ │6245 │ │ ├───┴─────┴─────┴────────┴──────┴───┴ │三十三、蕭楷德: ├───┬─────┬─────┬────────┬──────┬───┬ │ 1 │郭 │蕭楷德 │新竹銀行 │0000000-00 │9 │ │ │ │ │ │ │ │ ├───┼─────┼─────┼────────┼──────┼───┼ │ 2 │雙喜 │蕭楷得 │新竹銀行 │0000000、300│5 │ │ │ │ │ │7395、300738│ │ │ │ │ │ │5、0000000、│ │ │ │ │ │ │0000000 │ │ ├───┴─────┴─────┴────────┴──────┴───┴ │三十四、劉木村: ├───┬─────┬─────┬────────┬──────┬───┬ │ 1 │阿生 │劉木村 │第六信用合作社 │0000000 │1 │ │ │ │ │ │ │ │ ├───┴─────┴─────┴────────┴──────┴───┴ │三十五、蕭得?: ├───┬─────┬─────┬────────┬──────┬───┬ │ 1 │郭 │蕭得? │新竹銀行 │0000000-00 │10 │ │ │ │ │ │ │ │ ├───┼─────┼─────┼────────┼──────┼───┼ │ 2 │阿生 │蕭得? │新竹銀行 │0000000 │1 │ │ │ │ │ │ │ │ ├───┴─────┴─────┴────────┴──────┴───┴ │三十六、李啟原: ├───┬─────┬─────┬────────┬──────┬───┬ │ 1 │阿嘉 │李啟原 │不詳 │0000000、300│3 │ │ │ │ │ │549、0000000│ │ ├───┴─────┴─────┴────────┴──────┴───┴ │三十七、黃楷得: ├───┬─────┬─────┬────────┬──────┬───┬ │ 1 │林小姐 │黃楷得 │新竹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 │1 │ │ │ │ │ │ │ │ ├───┴─────┴─────┴────────┴──────┴───┴ │三十八、育竹商行(江金和): ├───┬─────┬─────┬────────┬──────┬───┬ │ 1 │林小姐 │育竹商行(│南企銀行 │0000000、100│2 │ │ │ │江金和) │ │3911 │ │ ├───┼─────┼─────┼────────┼──────┼───┼ │ 2 │雙喜 │育竹商行(│南企銀行 │0000000-00、│15 │ │ │ │江金和) │ │0000000-00 │ │ ├───┼─────┼─────┼────────┼──────┼───┼ │ 3 │阿三 │育竹商行(│不詳 │0000000、102│20 │ │ │ │江金和) │ │9222-4、1029│ │ │ │ │ │ │226、0000000│ │ │ │ │ │ │-9、0000000 │ │ │ │ │ │ │、0000000、1│ │ │ │ │ │ │029236、1029│ │ │ │ │ │ │238-45、1029│ │ │ │ │ │ │247、0000000│ │ ├───┴─────┴─────┴────────┴──────┴───┴ │三十九、鄭安程: ├───┬─────┬─────┬────────┬──────┬───┬ │ 1 │林小姐 │鄭安程 │交通銀行 │0000000、004│2 │ │ │ │ │ │4617 │ │ ├───┼─────┼─────┼────────┼──────┼───┼ │ 2 │雙喜 │鄭安程 │交通銀行北台南分│0000000、004│10 │ │ │ │ │行 │4627、004463│ │ │ │ │ │ │3-4、0000000│ │ │ │ │ │ │、0000000-00│ │ │ │ │ │ │、000000-0、│ │ │ │ │ │ │0000000 │ │ ├───┼─────┼─────┼────────┼──────┼───┼ │ 3 │雙喜 │鄭安程 │華南銀行 │0000000、184│10 │ │ │ │ │ │7393、184739│ │ │ │ │ │ │5、0000000-0│ │ │ │ │ │ │00、0000000 │ │ │ │ │ │ │、0000000、1│ │ │ │ │ │ │849874 │ │ ├───┴─────┴─────┴────────┴──────┴───┴ │四十、華僑公司: ├───┬─────┬─────┬────────┬──────┬───┬ │ 1 │阿三 │華僑公司 │台北銀行 │0000000-00、│10 │ │ │ │ │ │0000000-00 │ │ ├───┴─────┴─────┴────────┴──────┴───┴ │四十一、王順正: ├───┬─────┬─────┬────────┬──────┬───┬ │ 1 │張董 │王順正 │亞太銀行 │0000000-000 │5 │ │ │ │ │ │ │ │ ├───┴─────┴─────┴────────┴──────┴───┴ │四十二、其他: ├───┬─────┬─────┬────────┬──────┬───┬ │ 1 │雙喜 │不詳 │高雄銀行灣內分行│0000000-000 │55 │ │ │ │ │ │、0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12│ │ │ │ │ │ │8193、002739│ │ │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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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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