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九八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九八六號 G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 ○
右列被告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四月十五日延長羈押一次,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