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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陳義仲陳清溪宋明蒼

上訴人
即原告
固展工程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 ○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甲 ○ ○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請求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

民字第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甲○○應給付上訴人固展工程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給付上訴人乙○○一百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人應以六號字體刊登道歉啟事於中國時報、聯合報第一版各一日。(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陳述略以:本件原審係就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然原審就刑事部分,諭知不受理係不當,此業據上訴人提起上訴,爰就附帶民事訴訟一併上訴,陳述及證據均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乙、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準用第三百六十八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其刑事部分業經原審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上訴人不服原判決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陳 嘉 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陳 清 溪

法官 宋 明 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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