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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一0七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敬股

原告
富雅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
訴訟代理人
甲 ○ ○
被告
乙 ○ ○

        丁 ○ ○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一0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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