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六二號 G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八○號中華民國九 十二年五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緝字 第五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以其所有車號 8Q-046號營業小客車與義忠泰汽車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義忠泰公司)訂立 買賣契約而將上開營業自小客車之所有權讓與義忠泰公司,並於八十九年五月五 日起,以每日新台幣(下同)五百元之代價,向義忠泰公司租借車號8Q-04 6號營業小客車,詎料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起未繳租金,並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犯意,變易持有為所有,將前揭營業小客車侵占入己。嗣經義忠泰公 司通知,亦不予歸還。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嫌。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有前揭罪嫌,係以告訴人之代理人乙○○○指訴及其所提出之 讓渡書影本、汽車買賣合約書影本各一紙為據。 三、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辯稱:「系爭車輛是我買的,因計程車須靠行,所以我 買車後,就靠行義忠泰車行,我並沒有將車子賣給公司,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公 司借一筆十五萬元,是包含我欠公司的稅金、保險、行費,在八十九年五月份起 公司要我每日付五百元,因為我還他二個多月後我還不起,才在八十九年十一月 到車商找老闆商量,但去的時候他們就將我車子扣住到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所 以我八十九年十一月才去租車車牌五Q八九九號車,租到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我回到原來的車行請他還我車子,車行乙○○○先生跟我談 車子,他向我說要付一萬元或二萬元車子才要還我,當天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我 付壹萬,十二月五日還八千、十二日二十日我又付八千,九十一年一月五日我有 付了五千元,後來我壓力太重我還不起後,他就告我侵占。」等語。 四、查告訴人之代理人乙○○○於偵查中供稱:稱:車號8Q-046號營業小客車 本來是被告甲○○所有,然後被告將上開營業小客車出賣與公司,於八十九年五 月五日因為車子空著,才再租給被告,當日被告就將車子開走。」等語,惟所提 出汽車買賣合約書及讓渡書係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簽訂,(見原審卷第二一、二 二頁),而租賃契約係八十九年五月五日簽訂,而被告為告訴人公司之靠行司機 ,為告訴人代理人乙○○○所不否認,則該車並非買賣後就出租給被告,而係過 二年才出租給被告,足認該買賣合約書及讓渡書應為靠行所用,實際所有權應屬 被告。 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提八十九年度行費繳納紀錄表,即證明被告八十九還在靠行 ,其背面所記載:五月十三日還五千五百八十二元、六月三日還五千元、七月三 日還五千元,尚欠十三萬五千元(見本院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審判筆錄第八頁 ),告訴人代理人乙○○○於本院雖稱:「(法官問:對行費繳納記錄所載尚欠 十三萬五千元是何意?)八十七年開始欠租車款」(見本院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 日審判筆錄第六頁),惟被告與義忠泰公司雙方所簽訂之汽車租賃契約,係八十 九年五月五日簽訂,每日租金五百元(見偵卷九十一年發查字第七○號第五頁) ,按雙方契約內容所約定,以每日租金五百元計算,迄八十九年度行費繳納紀錄 表所載之同年七月三日不可能尚欠十三萬五千元,應認係五月間借十五萬元,陸 續清償如上述金額後,至同年七月三日始尚欠十三萬五千元,是以被告所供十五 萬元係向車行所借之款項,自堪採信。告訴人主張系爭車輛為被告賣斷給義忠泰 公司後,再由該公司將該車出租與被告事實,即與事實不符。被告積欠車行十三 萬五千元,仍在清償中,並非將車賣斷給義忠泰公司,該車既未賣斷,仍為被告 所有,則被告雖將系爭車輛開走,未返還告訴人,而占有系爭車輛,衡被告主觀 意思應以車子為其所有之意思而占有,尚非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之意思而占有, 即欠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之主觀犯意。 六、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侵占犯行,被告行為屬犯罪不能證 明,原審未予詳加審查,遽為被告論罪科刑之判決,尚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 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為 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以免冤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 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萃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宋 明 蒼 法官 楊 子 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王 全 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