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八九號 敬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 乙 ○ ○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一八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二年度偵字第三五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乙○○共同公然侮辱人,甲○○處拘役叁拾日,乙○○處拘役貳拾日,如易 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十時許,前往設於台南縣關廟鄉○ ○村○○路十九號之關廟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欲作為對其夫羅忠田訴訟 之用,適該所主任丙○○在現場,因丙○○以前即認識甲○○,乃稍事閒聊,丙 ○○於言談間提及甲○○之夫羅忠田要他轉達甲○○,應將未居住羅忠田戶籍地 ,而設籍於該住所之甲○○二姐乙○○之戶籍遷出,並提及多年前乙○○往事, 認為乙○○對丙○○恩將仇報等語,不料引起甲○○不滿,認為丙○○數落乙○ ○不是,旋即返家告知乙○○。乙○○聽聞之後,甚為憤怒,乃與甲○○共同基 於犯意聯絡,於同日十一時許,同往關廟戶政事務所,公然在前開公共場所,接 續以「雞歪主任」、「幹你娘」、「垃圾主任」(均閩南語)等足以貶損丙○○ 名譽之言語辱罵之方式,侮辱丙○○,雖經丙○○制止,二人仍置之不理,繼續 辱罵,迄同日十一時三十分許,二人始相偕離去。 二、案經丙○○訴由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乙○○均矢口否認涉有前開犯行,被告甲○○辯稱:告訴人丙 ○○侮辱她二姐,她勸告訴人不要如此,告訴人都聽不進去,她只是向告訴人說 ,做人不要那麼「雞歪」而已,她雖有說告訴人是「垃圾主任」,但那是因告訴 人罵人在先,且沒有辱罵的意思云云;被告乙○○則辯稱:是因告訴人罵伊死丈 夫守寡、恩將仇報、沒品,才去找告訴人理論,伊沒有罵告訴人云云。 二、惟查:被告甲○○如何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十時許,前往台南縣關廟戶政事務 所,申請戶籍謄本,並與該事務所主任即告訴人丙○○閒聊時,告訴人丙○○向 被告甲○○提及其夫羅忠田要他轉達,應將其二姐即被告乙○○之戶籍遷出,並 表示如果乙○○不辦理遷出的話,將以逕行登記處理,被告甲○○聞言不滿離去 ,旋於同日十一時許,夥同被告乙○○前往關廟戶政事務所,公然在該事務所, 以「雞歪主任」、「幹你娘」、「垃圾主任」(均閩南語)等言語辱罵告訴人丙 ○○,雖經告訴人丙○○制止,二人仍置之不理,繼續辱罵,迄同日十一時三十 分許,二人始相偕離去等情,業據告訴人丙○○於警訊、偵查、原審審理及本院 調查時指訴綦詳(見警訊卷第一頁,偵查卷第六、七頁,原審卷第二十二頁,本 院卷第二十八、二十九頁)。再證人即在關廟戶政事務所擔任志工之姚黃淑惠及 在關廟戶政事務所擔任書記之錢文凱於警訊中均供稱:被告甲○○隨離開戶政事 務所後,於當日十一時與其姐乙○○一同前來戶政事務所,進入時就針對丙○○ 主任開始破口大罵不雅三字經(有關女生殖器官)及「垃圾主任」等語,罵到當 日十一時三十分許才離開等語(見警卷第七、八頁);證人姚黃淑惠於偵查中並 供稱:她是聽到被告甲○○、乙○○在十一點左右回來時,就一直破口大罵「雞 巴人」(按應是「雞歪人」之誤,以下同),被告二人均有罵,而甲○○罵的比 較多,約持續半個鐘頭,二人才離去等語(見偵查卷第七頁);於原審審理時亦 證稱:因被告甲○○老公(即羅忠田)要被告乙○○遷出戶口的事發生口角,當 時告訴人提到幾年前,因她們夫妻的事情曾到調解委員會調解,被告乙○○對告 訴人有誤解有講了一些話,所以告訴人對被告甲○○說你大姐也不要那麼沒品, 但並沒有罵被告乙○○死丈夫的事,只有說她恩將仇報,不知道被告甲○○怎麼 轉達的,後來她們兩姊妹就來了,罵的很難聽,罵他「雞巴人」、「垃圾主任」 ,應該是兩人都有罵等語(見原審卷第二十三頁),證人錢文凱於原審審理時亦 證稱:案發前一天屋主(即羅忠田)來說要把沒住在他戶籍的人(即被告乙○○ )遷出他家戶口,告訴人轉達給被告甲○○,後來他們姊妹就來找告訴人,一直 罵,罵『雞巴主任』、『垃圾主任』、『幹你娘』等語。證人黃淑惠、錢文凱對 於被告二人在關廟戶政事務所,如何以前開有關女性生殖器之不雅言語辱罵告訴 人丙○○等情,供述極為詳盡一致,而告訴人丙○○之指訴核與證人黃淑惠、錢 文凱證述之情節相符,應可採信。又「雞歪」(指女性生殖器)、「幹你娘」( 閩南語)係低俗、不雅侮辱人之言詞,為眾人所知,而「垃圾」係指無用之廢物 ,故以前開言詞罵人,均使人難堪而產生受辱感覺,為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之侮辱 言詞無疑,被告二人以「雞歪主任」、「拉圾主任」、「幹你娘」等言詞在戶政 事務所內辱罵告訴人丙○○,彼等均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意及行為,要無疑義 ,被告等前開辯解,核係事後圖卸刑責、避重就輕之詞,均不足採信。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等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被 告二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二人先後以「雞歪主任」、 「垃圾主任」、「幹你娘」等言詞接續辱罵告訴人,時間密不可分,犯意單一, 侵害之法益相同,為接續犯,僅成立單純一罪。 四、原審以被告二人均罪證明確,因以論罪科刑,各量處罰金一千五百元,均緩刑二 年,固非無見。惟查,被告等因告訴人依規定要求被告乙○○辦理戶籍遷出,認 為告訴人刻意刁難,因而遷怒於告訴人,對於身為戶政事務所主任之告訴人,以 「雞歪主任」、「垃圾主任」、「幹你娘」等低俗不堪、難以入耳之言詞辱罵告 訴人,經告訴人制止,仍置之不理,接續辱罵達三十分鐘之久,嚴重貶損告訴人 之名譽,傷害告訴人之尊嚴,並妨礙該事務所辦公、洽公之秩序,復未與告訴人 和解,取得被害人諒解,原審僅各量處罰金一千五百元,殊嫌輕縱,且被告等與 告訴人另有案件涉訟,時相見面,又於本院九十二年七月十日開庭時,告訴人因 恐再遭被告等辱罵,於庭訊完畢後,仍待在法庭內,迨被告等離去後,始願步出 法庭,其深恐被告等再糾纒辱罵至此,難謂被告等無再犯之虞,原審併予宣告緩 刑二年,猶有未當。公訴人循告訴人聲請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輕及諭知緩 刑不當,為有理由,至上訴意旨認被告等另涉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之侮辱 公務員罪云云,然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她們就在三號窗口辦理, 是要辦戶籍變更登記,因資料不全無法受理,然後就開始罵,我一聽就出來.. .」等語(見本院卷第二十八、二十九頁),告訴人係聽到被告等在外辱罵,始 步出辦公處所,前往被告洽公之三號窗口一探究竟,足見被告等並非在告訴人執 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核與上開侮辱公務員罪之要件,尚有未合,公訴人此部分 上訴意旨尚有誤會,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 本件被告甲○○因母女遭其夫羅忠田經常性地實施家庭暴力,甚且以殺蟲劑加害 ,而請求原審家事法庭核發保護令(有原審九十一年度家護字第五七六號通常保 護令可稽),被告甲○○對羅忠田已有不滿,而告訴人與羅忠田為舊識,復轉達 羅忠田要被告乙○○(為低收入戶,有關廟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可稽)遷出戶 籍之要求,且提及被告乙○○陳年往事,引起被告二人不滿而為前開犯行,被告 甲○○係傳播是非之造意者,又辱罵告訴人較多,惡性較重,且均以不堪入耳之 言語侮辱告訴人時間達三十分鐘之久,對告訴人名譽傷害極大,並影響當時在該 所辦公之戶政事務所職員及洽公民眾,迄今尚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失 ,取得告訴人之諒解,及犯罪後飾詞卸責,足見尚無悔改之意,犯後態度不佳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甲○○拘役三十日、被告乙○○拘役二十日,並均諭知 如易科罰金,均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之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宋 明 中 法官 許 進 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李 淑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