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六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六四號 G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九號中華
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
偵字第二六九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
主文
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百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二之盜版CD唱片二千七百十二片、訂貨清單三張、價格廣告版五塊,均沒收之。
事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海浪」、「因為」等歌曲係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滾石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福茂公司)等公司之著作或享有國內發行重製權之著作,非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販賣或違法重製。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初起,自某姓名不詳綽號「阿兄」之成年男子,以每片新台幣(下同)四十元至五十元之價格,連續販入盜版CD唱片,事先藏於其兄林坤南位於雲林縣莿桐鄉埔尾村四鄰油車六六之一二一號住處,及隔鄰未辦理保存登記無人居住之空屋內,再於雲林縣境內各夜市或菜市場擺攤,以每片一百元或二片一百五十元之價格賣出給消費者,連續賣出盜版CD唱片予不特定人牟利,並以之為業而恃以維生。嗣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許,在雲林縣莿桐鄉埔尾村四鄰油車六六之一二一號,為警會同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職員甲○○,在上開處所實施搜索查獲,並扣得未賣出如附表一盜版CD唱片二千三百七十五片、訂貨清單三張、價格廣告板五塊,並在乙○○向劉進弘借用尚未返還之5K-8992號自小客車上,扣得附表二盜版CD唱片三百三十七張。
二、案經附表一、二之著作權人委由甲○○訴由雲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雖不否認在上述時地被搜得扣案物品,但否認有批發行為、亦否認有常業犯行,辯稱:伊前後只進了三次貨共五百九十片,其餘是一名彰化社頭不詳姓名綽號「阿兄」之成年男子所寄放,伊白天在家種田,晚上擺夜市賣浮雕兼賣CD唱片,被查獲時係向劉進弘借用小客車,並無販賣CD唱片予劉進弘,亦非以賣CD唱片為常業等語。
二、惟查被告於警訊、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坦承查扣如附表一、二之盜版CD唱片為其所有,且知均為盜版,伊在各夜市或菜市場擺攤販賣未經公司同意及授權(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警訊筆錄、偵查卷第十五頁至第十七頁、原審卷第二十八頁、第八十八頁),核與告訴代理人吳宣諭、甲○○於警訊及原審審理審理時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正版CD封面、查緝照片三十二張、扣案如附表一盜版CD唱片二千三百七十五片、附表二盜版CD唱片三百三十七張、訂貨清單三張、價格廣告版五塊足資佐證。
三、至被告嗣辯稱:扣案盜版CD唱片有一半係他人寄放,且未出售予劉進弘,亦非常業云云,經查:
(一)被告乙○○在警訊、檢察官訊問中、及原審調查期日,均坦承全部扣案盜版CD唱片皆為其所有,卻在原審審判期日及本院審理時,翻異前供,辯稱是一名不詳姓名彰化社頭人士寄放云云,其先後辯解已有嚴重矛盾。況若被告所辯屬實,則寄放大批盜版CD唱片之人,應係被告所熟識者,但被告卻無法提供該名人士姓名住所以供調查,若被告與之並無交情,被告乙○○怎會甘冒違法風險受託保管大批違法物品?顯見其所辯不詳人士寄放云云,純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查扣之盜版CD唱片多達二千七百十二片數量龐大,又有訂貨清單、價格廣告看版等物,被告於原審復坦承係以販賣盜版CD唱片維生(詳原審卷第九十頁),故而被告以販賣盜版CD唱片為常業,事證明確。故被告上開辯解均不足採,其犯行已可認定。
(三)至被告辯稱劉進弘駕駛之5K-8992號自小客車上,扣得之附表二盜版CD唱片三百三十七張,係伊所有,被查獲時係向劉進弘借用小客車,並無批售CD唱片予劉進弘等語。按公訴意旨認該附表二之盜版CD唱片係被告批售予劉進弘,無非以該車係劉進弘之父所有由劉進弘使用,且被告販入數量甚鉅,非其自己單獨設攤販賣所可消化等情為論據。惟被告於警訊時即一再辯稱:「(案發當日)他是要來開他的車子回去,因為我昨天向他借用五K-八九九二號自小客車前往斗六菜市場販賣盜版CD唱片,該車上之盜版CD唱片均是我所有」等語(警卷第十六頁反面,第一審卷第二十八頁、第八十九頁、第九十頁)。核與劉進弘供稱:「當時右記執行搜索地點前停放一部自小客車五K-八九九二號是我自動打開車門取出放置於後乘客座椅上之盜版CD,該車是我父親劉榮森所有,平時均是我在使用,而車上CD是乙○○於前一日(二十八日)下午二十二時向我借該自小客車五K|八九九二號,並約定今日(二十九日)要歸還該車,我於下午約十五時至林坤南住處要開回該車,就先和林坤南、乙○○二人泡茶聊天,不久警方就到達該住處執行搜索,所以該車上CD我不知道是何時放置的,但我可認定是乙○○所放置的,亦是乙○○所有」等語(警卷第四頁反面,第一審卷第二十七頁)相符合。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係被告所批售予劉進弘,自難以「搜索時劉進弘不敢承認該車為其所有,經警以其車鑰匙開啟,劉進弘始承認該車係伊使用,:::參以劉進弘甫九年八月十九日販賣盜版CD唱片,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提起公訴,由原審(第一審)法院審理中」等情即推測被告所辯不實,從而被告所辯未出售予劉進弘,堪予採信,合先敘明。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八十七條第二款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罪,並以之為常業而恃以維生,應依同法第九十四條論處。被告意圖散佈侵害著作權物而陳列之低階行為,為高階之意圖營利交付行為所吸收,不另成罪,另公訴意旨認:被告僅觸犯意圖營利交付侵犯著作權之物罪,但經查被告販售大量盜版CD唱片,並兼有批發零售犯行,以之為生活憑藉,應變更起訴法條,論以常業犯,並此敘明。
五、原審因認被告乙○○部分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劉進弘所駕駛之5K-8992號自小客車上,所扣得附表二盜版CD唱片三百三十七張係被告乙○○所有,非批售予劉進弘乙節,原審疏未詳查,遽認係被告所批售予劉進弘自有違誤,被告上訴意旨否認查獲之盜版CD唱片大部分非伊所有,徒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可取,然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關於被告乙○○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正值年輕力壯,不思正當工作換取收入,反而以賣盜版CD唱片攫取著作權人應得之商業利益,漠視著作權人為創作所投注之大量心力,嚴重侵害他人權利,惡性非輕,又查扣之盜版CD唱片多達二千七百餘片,數量龐大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扣案如附表一、二之盜版CD唱片二千七百十二片、訂貨清單三張、價格廣告版五塊,係被告所有,且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銘芳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盜版CD雷射唱片名稱│片數 │被侵害歌曲名稱│著作(發行)權人 │ ├──┼──────────┼───┼───────┼─────────┤ │ 一 │黃品源 海浪等 │四二二│ 海浪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二 │范瑋琪 范范的世界等│ 八0│ 因為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三 │那英 心酸的浪漫等 │三八九│ 出賣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四 │劉德華 男人的愛等 │四三八│ 我不夠愛你 │博得曼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五 │李恕權 在之前等 │一二八│ 在之前等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六 │孫燕姿 等 │ 八0│ 我要的幸福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七 │費翔 愛過你等 │一0一│ 愛過你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八 │張柏芝 專輯等 │一三五│ 不同掛 │上華國際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九 │陳曉東 天亮說晚安等│一四0│ 跑 │環球國際音樂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十 │李雨寰 專輯 │一九五│ 不要愛我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十 │安室奈美惠等 │ 二一│CROSS OVER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一 │ │ │ │ │ └──┴──────────┴───┴───────┴─────────┘ ┌──┬──────────┬───┬───────┬─────────┐ │ 十 │國語新曲風雲榜 │二四六│星語心願 │上華國際股份有限公│ │ 二 │ │ │ │司 │ ├──┴──────────┴───┴───────┴─────────┤ │以上共查獲盜版CD二千三百七十五片 │ └───────────────────────────────────┘ 附表二: ┌──┬──────────┬───┬───────┬─────────┐ │編號│盜版CD雷射唱片名稱│片數 │被侵害歌曲名稱│著作(發行)權人 │ ├──┼──────────┼───┼───────┼─────────┤ │ 一 │辛曉琪 談情看愛等 │ 五九│ 心裡有樹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二 │蕭亞軒 紅薔薇等 │ 五九│ 薔薇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三 │瑞奇馬汀等 │ 二0│SHE BANGS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四 │張衛健 │ 五二│ 天生好手 │博得曼股份有限公司│ │ │ 我不是張衛健等 │ │ │ │ ├──┼──────────┼───┼───────┼─────────┤ │ 五 │蘇永康 蘇情時間等 │ 六│ 相遇太早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 六 │羅南 同名專輯等 │ 二二│ ONLY FOR YOU │上華國際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七 │林凡 專輯等 │ 一四│ 夜太黑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八 │林志穎 去走走等 │ 二0│ 去走走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九 │小甜甜布蘭妮 等 │ 二四│ LUCKY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十 │鄭秀文 去愛吧等 │ 二七│ 至理名言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十 │安適奈美惠等 │ 五│love 2000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一 │ │ │ │ │ └──┴──────────┴───┴───────┴─────────┘ ┌──┬──────────┬───┬───────┬─────────┐ │ 十 │國語流行金曲榜等 │ 二九│ 海浪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 │ 二 │ │ │ │限公司 │ ├──┴──────────┴───┴───────┴─────────┤ │以上共查獲盜版CD三百三十七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