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重更(四)字第一О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重更(四)字第一О五號 C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
- 選任辯護人
- 鄭 慶 海 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八日、七月十八日、九月十八日、十一月十八日、九十三年一月十八日、同年三月十八日、五月十八日各延長羈押一次,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