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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重更(四)字第一О五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楊子莊宋明蒼陳清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重更(四)字第一О五號 C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鄭 慶 海 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八日、七月十八日、九月十八日、十一月十八日、九十三年一月十八日、同年三月十八日、五月十八日各延長羈押一次,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法院書記官 王 全 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楊 子 莊

法官 宋 明 蒼

法官 陳 清 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重更(四)字第一О五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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