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選上更㈠字第五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賄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選上更㈠字第五三八號 G 上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 文 斌 律師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臺灣 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八五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檢署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十八號、第二三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 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乙○○、丙○○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 定之行使,甲○○處有期徒刑伍月,乙○○處有期徒刑肆月,丙○○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拾肆盒蛋糕及附表編號1、2、4至拾肆盒蛋糕,均沒收。 事 實 一、甲○○為台南縣歸仁鄉文化村第十七屆村長候選人,為爭取該選區之選民支持, 求其順利當選文化村村長,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五月卅一日下午四時許,以 化名「許添財」身分,向位於台南縣歸仁鄉○○路○段二五五號之明新食品行歸 仁店,購買每盒新台幣(下同)一百九十元「抹茶蜂蜜蛋糕」一百盒(因大量購 買,折扣七五折,價格為一萬四千二百五十元),九十一年五月卅一日下午六時 卅分,甲○○前往取回蛋糕後,即親自將所取回蛋糕,其中七十二盒,載至台南 縣歸仁鄉○○村○○路二一一號三樓之十二乙○○住處,與乙○○共同基於對有 投票權人行求或預備蜂蜜蛋糕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再由乙○○將其中七盒蛋糕 ,送至住台南縣歸仁鄉○○村○○路二一一號五樓之十三丙○○住處,轉交給丙 ○○。其等三人仍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行求或預備蜂蜜蛋糕賄賂之概括犯意聯 絡,由丙○○連續將上開蛋糕,分送給台南縣歸仁鄉○○村○○路二一一號大樓 住戶,並要求住戶投票給②號村長候選人甲○○之意思。 二、乙○○於收受甲○○送來蛋糕後,除於九十一年五月卅一日晚上七時卅分許,交 付丙○○七盒分送住戶外,其餘蛋糕,則由其本人,於九十一年五月卅一日晚上 ,分贈送予設籍該處有投票權之選民即編號1至2、4至9、所示住戶。而丙 ○○於接獲乙○○七盒蛋糕後,隨即亦於九十一年五月卅一日晚上,將其中五盒 ,分贈送予附表編號、至所示設籍該處有投票權之選民住戶。乙○○及丙 ○○於分送蛋糕時,並要求住戶支持村長侯選人②號甲○○,於選舉當天,將選 票投給②號甲○○。而對於附表編號1、7、9、⒓、⒔、⒕、⒖住戶部分則以 行求之意思為約其為一定之行使,請託其等支持甲○○之選舉,但未經其等允諾 即行離去;另因與編號2、4、5、6、8、、住戶未晤面或晤面其等子女 者而僅將賄賂蜂蜜蛋糕留置該處,而為預備賄選。嗣經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發現 上情,會同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進行查詢,於九十一年五月卅一日晚上九時卅 分許,先在丙○○上開住處冰箱,查獲丙○○發剩「抹茶蜂蜜蛋糕」二盒。另於 九十一年六月一日凌晨二時廿分許,在乙○○住處浴室,查獲乙○○發剩「抹茶 蜂蜜蛋糕」十二盒。而循線至附表所示住戶十四人住處,取出附表所示蛋糕十四 盒,再循線查獲甲○○。 三、案經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乙○○、丙○○供承,於右揭時地,對台南縣歸仁鄉文化村附 表所示大樓住戶發送蛋糕之事實。然均否認有右述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犯行 。甲○○辯稱:因案發前一天,伊有舉辦茶會,當天出席的人很多,但伊沒買蛋 糕,所以第二日,伊即請人訂蛋糕,送給住戶,表示這是茶會蛋糕,然伊分送時 ,未有賄選意思,也沒完全針對有選舉權住戶來分送蛋糕,故伊實在無賄選意思 。乙○○辯稱:伊將蛋糕分送大樓住戶時,未拜託住戶,投票給甲○○,當初甲 ○○要求伊幫忙送蛋糕,僅說明蛋糕是茶會剩下,伊看蛋糕盒上面,未印有任何 選舉宣傳字樣,才幫他分送。丙○○辯稱:乙○○拿來蛋糕,叫伊幫忙分送住戶 ,因乙○○本來即是幫甲○○選舉,且均會拜託大家投票給甲○○,因此根本不 須再跟伊說後來伊幫忙送給住戶時,僅說明是昨天茶會的,要給小孩吃各云云。 惟查: ㈠本件被告甲○○係台南縣歸仁鄉文化村十七屆村長候選人,為被告甲○○於本院 上訴審供承在卷(詳本院上訴卷卅一頁),並有被告甲○○村長侯選人宣傳單乙 份在卷可憑(詳選偵十八號卷九頁)。是被告甲○○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 條所定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侯選人,應可確認。次查被告乙○○、丙○○二人所分 送給附表所示住戶蛋糕,係被告甲○○於九十一年五月卅一日下午四時,以化名 「許添財」名義,向台南縣歸仁鄉○○路○段二五五號「明新食品店」店員吳佩 珍訂購,全部訂購數量,為一百條抹茶蜂蜜蛋糕,每條一百九十元,總價一萬九 千元,並由被告甲○○於九十一年五月卅一日下午六時卅分許,親自前往至「明 新食品店」取貨,而化名「許添財」者,即係被告甲○○等情,業據明新食品店 員吳佩珍於警訊供明(詳選偵十八號卷六至七頁),並據證人吳佩珍於警訊時提 出被告甲○○訂貨單為憑(詳號選偵十八號卷八頁)。是被告甲○○於選舉期間 ,購買蛋糕,贈送選民事實,亦堪確認。 ㈡又被告丙○○於偵查中供稱:伊在警訊所供實在,警察查扣蛋糕,係九十一年五 月卅一日,被告乙○○送來,要伊幫甲○○拉票的;乙○○送來六盒,伊共分送 給附表編號至四戶住家,剩下二盒未送,為警查扣,但伊送蛋糕給住戶時, 均是小孩出面收取,所以大部分沒說請支持甲○○,惟其中有一戶有認識,所 以有說請支持甲○○等語(詳號選偵二十三號卷七頁背面)。被告乙○○於偵 查中亦供稱:伊在警訊第二次供述較正確,九十一年五月卅一日下午,甲○○打 電話來聯絡,說其於九十一年五月卅一日下午六時卅分,要到我家,要我等他, 結果甲○○拿三箱明新喜餅「抹茶蜂蜜蛋糕」,他要我發送給大樓住戶;發送蛋 糕時,住戶問我這是什麼?我說是餅乾,我請住戶支持大樓的候選人,住戶便問 其姓名,我說我們大樓,只有甲○○出來競選而已等語(詳選偵二十三號卷八頁 反面至九頁)。 ㈢附表編號1、7、⒓、⒔、⒕、⒖住戶部分:證人即大德路二一一號三樓之十住 戶之劉錦華(編號1)於警詢中證稱:「(警察問:你所交付這盒抹茶蜂蜜蛋糕 從何而來?是何時?由何人贈送?做何用途?答)我只知道這盒抹茶蜂蜜蛋糕是 我女兒在我家門口鞋櫃上拿進來的,大約是在五月三十一日晚上十九時左右吧, 我們也不知道是誰送的,我將近二十時回家時,我女兒跟我講說有人把這盒蛋糕 放在我們家門口鞋櫃,大約在十九時放的,然後那些人交代說跟媽媽講這是選舉 送的,但是我女兒也不懂選舉,不知道是怎麼回事,也不知道是何人送的,所以 我也沒再問了。」「(警察問:是否知道蛋糕是依戶數或投票數送的,事後是否 問蛋糕何人送的?是否已有該次村長代表選舉人投票對象?是否因該盒蛋糕投票 給何人?答)我不瞭解,我只知道是選舉送的。只有問我女兒而已。沒有。我是 沒在投票的。」等語,復有扣押書在卷可稽(歸仁分局歸警刑字第0九一000 一七五九號刑案警卷第四九頁反面、五○頁、五一頁)。證人即大德路二一一號 六樓之十一住戶之祝世敏(編號7)於警詢中證稱:「(警察問:於九十一年五 月三十一日晚上二四時許,在你住處詢問你是否有收到賄選禮盒是否實在?答) 實在。」「禮盒內有抹茶蜂蜜蛋糕壹條。」「(警察問:你何時收到蛋糕?是何 人贈送?因何事會送你蛋糕禮盒?送了幾盒??以何名義贈送?答)我是於九十 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二十時因本來我們大樓於五月三十一日晚上有一個由我們這區 之村長候選人甲○○要辦一個大樓住戶之茶點座談會,因下雨所以取消,後來我 在家中就有一個人拿一盒蛋糕禮盒來我家,稱茶點會取消,所以將禮盒送到家中 要給我們食用,送壹盒。」「(警察問:送蛋糕之人你是否認識?是否有無要你 支持或投票給特定候選人?答)送蛋糕的人我不認識,他沒有說要投票給何人, 只說因今天晚上甲○○辦的茶點會取消,所以送禮盒給你們吃。」「(警察問: 你們大樓為何甲○○要辦茶點會,資金費用是何人出的?答)甲○○是想辦茶點 會希望我們大樓的住戶支持他,投票給他,資金是何人出的,我不知道,但我並 沒有出錢。」復有扣押書一紙可稽(警卷第三八頁正反面、四○頁)。證人即大 德路二一一號六樓之三住戶林曉琴(編號⒓)於警詢中證稱:「(警察問:你所 收到之蜂蜜蛋糕是何人贈送?因何事會送你蛋糕禮盒?共送了幾盒?答)不知道 ,應該是選舉候選人所送的,送了一盒。」「(警察問:送蛋糕禮盒之人有何特 徵?是否有無要你支持或投票給特定候選人?答)女、年齡約三十多歲、中等身 材、身高約一六0公分,有,但是我未注意聽。」,復有扣押書一紙可稽(警卷 第五五頁反面、五六頁)。證人即大德路二一一號六樓之十四住戶姚代隆(編號 )於警詢中證稱:「(警察問:你交給警方之蛋糕係何牌子之蛋糕?是何人、 於何時、以何名義贈送?為何要送給你?答)是綠色盒子明新食品抹茶蜂蜜蛋糕 ,是一個女生帶一個小孩,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晚上二十時四十分許,帶蛋 糕至我家中說是甲○○送的。我不知道。」「(警察問:你是否知道甲○○係何 人?從事何業?答)我知道甲○○是文化村村長候選人。」「(警察問:經你及 你父親至本局當場指認,丙○○你是否認識?答)不認識,但就是他送蛋糕給我 的無誤。」,復有扣押書一紙可稽(警卷第五二頁反面、五三頁、五四頁)。證 人即大德路二一一號七樓之二住戶林志怡(編號)於警詢中證稱:「(警察問 :警方在你住處是查扣何物?如何查獲?是何人於何時以何名義贈送?答)是查 扣蛋糕空禮盒一個。警方在我住處敲門後問我有沒有收到蛋糕,我就向他回答有 ,而我就從站立式衣架拿一個裝禮盒的空袋子及在客廳地板上拿壹個蛋糕空盒子 給警方。是一位女人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二十一時許以甲○○名義送給我們 的。」「(警察問:當時該禮盒內有無蛋糕?是何種廠牌的蛋糕?甲○○有沒有 參加本屆選舉?是何種候選人?答)有。是明新食品抹茶蜂蜜蛋糕。有。是歸仁 鄉文化村村長候選人。」「(警察問:將該蛋糕送給你的女人,是否在場這位? 答)是這位丙○○沒錯。」「(警察問:贈送蛋糕之時有無叮嚀要你家人投給那 後位候選人?除了贈送蛋糕之外是否還有其他宣傳品?答)有說甲○○。沒有。 」復有扣押書一紙在卷可稽(警卷第三一頁反面、三二頁、三三頁)。證人即大 德路二一一號七樓之五住戶陳永信(編號)於警詢中證稱「(警察問:警方在 你住處門口發現何物?該物是何人?於何時?以何名義贈送?為何贈送給你?答 )警方在我住處門口發桌上發現一盒蛋糕。該人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晚上二 十時許提一盒蛋糕前來,並指稱是文化村二號村長候選人送的,如要投票請投給 二號。因我是該村選民。」「(警察問:贈送蛋糕之人你是否認識?共送你幾份 蛋糕?贈送蛋糕時有無叮囑要投給那位候選人?除了送蛋糕之外是否還有其他宣 傳品?贈送之蛋糕是否有食用?答)該人係女性,曾見過,應住在同棟大樓。送 我一份蛋糕。有叮囑要投給二號村長候選人。沒有附上宣傳單或宣傳品。小孩有 食用。」「(警察問:贈送蛋糕之人你是否可以指認?答)可以指認,贈送蛋糕 之人應為警方所帶回之丙○○。」復有扣押書一紙可稽(警卷第四五頁反面、四 六頁、第四八頁)。而大德路二一一號七樓之七住戶之陳惠珍(編號9)確有收 受明新囍餅抹茶蜂蜜蛋糕壹盒,雖未於警詢中製作筆錄,然由警員所查訪製作之 村長候選人甲○○涉嫌賄選禮盒蛋糕分送情形一覽表,已記載有言明支持村長候 選人二號甲○○等語,有該扣押書及一覽表可稽(警卷第六四至六五頁)。顯見 被告均已告知請投票支持村長候選人情事,且上開證人均知悉選舉所贈送之蜂蜜 蛋糕,核與乙○○及丙○○所述情節相符。 ㈣編號2、4、5、6、8、、住戶部分:證人即大德路二一一號四樓之九住 戶之丁○○(編號4)於警詢中證稱:「(警察問:警方經人檢舉有賄選情事而 於九十一年六月一日凌晨零時十分左右至你住處詢問你是否有收到賄選禮盒是否 實在?你是否有提供賄選禮盒給警方?你有拆開禮盒?答)我女兒有收到禮盒, 我有提供禮盒給警方,禮盒裡有蛋糕,我沒有拆開禮盒。」「(警察問:你女兒 所收到之蛋糕禮盒是何人贈送?因何事會送你蛋糕禮盒?共送了幾盒?答)不知 道,因只有女兒在家送禮的人不會交代什麼,送了壹盒。」「(警察問:送蛋糕 禮盒之人有何特徵?是否有無要你支持或投票給特定候選人?答)不知道。沒有 。」「(警察問:送蛋糕禮盒之人有無送其他物品或宣傳品?答)只有蛋糕,無 其他物品。」復有扣押書一紙可稽(警卷第四三頁反面、第四四頁)。證人即大 德路二一一號六樓之十二住戶之曾進旺(編號8)於警詢中證稱:「(警察問: 警方在你家發現何物?該物是何人?於何時?以何名義贈送?為何贈送給你?答 )警方問我是否有收到蛋糕,而我在我家門口鞋櫃旁有拾到一個一模一樣包裝的 蛋糕。該蛋糕是我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晚上二十時三十分許拾獲的,我沒有 遇到人,因為該蛋糕來歷不明所以我沒有吃,我不知道是誰送的。」「(警察問 :是否有聽到同大樓住戶說蛋糕是誰送的?答)沒有。」「(警察問:該蛋糕有 無附宣傳品?答)沒有。」復有扣押書一紙可稽(警卷第四一頁反面、第四二頁 )。證人即大德路二一一號七樓之十住戶之姬清河(編號)於警詢中證稱:「 警方敲門問我有無收到賄選蛋糕,我即拿出蛋糕。」「(警察問:贈你蛋糕之人 你是否認識?共送你幾份蛋糕?答)我不認識送我蛋糕之人。只有一份蛋糕。」 「(警察問:贈送你蛋糕之人送你蛋糕時,有無交待要投票給那位候選人?除了 送蛋糕之外,是否附其他宣傳品?答)送我蛋糕之人只說是樓下茶會送的,沒有 交待要投票給那一位候選人。沒有附其他宣傳品或宣傳單。」「(警察問:查扣 之蛋糕包裝袋及蛋糕空盒是否從你家中取出?答)是從我家中取出無誤。」「( 警察問:贈送你蛋糕之人姓名、年籍你是否知道?答)是乙名四十歲左右女人送 我蛋糕,其姓名、年籍我不知道。」「(警察問:請你指認現在本局刑事組內之 丙○○,是否是送你蛋糕之人?並請指認丙○○口卡片?答)是在分局刑事組內 之丙○○送我蛋糕,已指認口卡簽名捺印畢。」「(警察問:據你所知某候選人 是以人頭或按戶送蛋糕?除你之外還有那些人接受贈送之蛋糕?丙○○如何送蛋 糕給你?答)我不知道。其他人有無收受蛋糕我也不知道。拿到我家門口。」「 (警察問:你接受候選人贈送之蛋糕是否會投票給他?答)我戶籍在高雄縣,所 以我沒有投票,我弟弟及弟媳有投票。」「(警察問:丙○○送你蛋糕時有無要 你投票給何人?答)丙○○沒有指說要投票給何人。」復有扣押書一紙可稽(警 卷第三四頁正反面、三五頁、第三六頁)。又證人即大德路二一一號三樓之十一 住戶之傅新發(編號2)、大德路二一一號五樓之二住戶之傅忠偉(編號5)、 大德路二一一號六樓之七住戶之江秀晴(編號6)、大德路二一一號八樓之五住 戶之盧惠玲(編號)等人均確有收受明新囍餅抹茶蜂蜜蛋糕壹盒,雖未於警詢 中製作筆錄,然由警員所查訪製作之村長候選人甲○○涉嫌賄選禮盒蛋糕分送情 形一覽表,均記載並無言明支持村長候選人二號甲○○等語,有各該扣押書及一 覽表可稽(按傅忠偉部分係查訪鄭美英)(歸仁分局歸警刑字第0九一000一 七五九號刑案偵查卷第五七至六三頁)。顯見被告雖有請投票支持村長候選人之 意思,惟或因僅有住戶子女在場,或未會晤住戶,而未告以選舉支持某候選人之 事,要堪認定。 ㈤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 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 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 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 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 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 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 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 ,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 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 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三號判決)。是查 賄選之賄賂非必係金錢,且賄賂之金額或價額亦非必成千上萬始足稱之,此由之 前法務部認所贈送之物價值超過三十元即列為查賄之對象可知,姑不論此標準與 人民感情是否相符,然此更可顯示選舉權之無價,及不得企圖以物品影響選舉結 果,本件被告等贈送之蜂蜜蛋糕價值雖僅一百餘元,然若在無其他候選人行賄選 動作之情況下,被告等贈送價值百餘元,且為一般人日常生活所需之物品,縱僅 贈送每戶一盒,仍足以影響有投票權人投票權之行使,灼然甚明。 ㈥又被告甲○○、乙○○、丙○○三人,甲○○為候選人,另乙○○、丙○○二人 則為甲○○樁腳,其等於分送蛋糕禮盒時,既有為爭取該選區之選民支持,求其 順利當選文化村村長之意思,或要求同村大樓住戶,於選舉時要投票支持②號被 告甲○○,則其等投票行賄犯意,已甚明確。又禮物購入後,其目的並不僅限於 一種,可贈送予有投票權人以行賄選,亦可送予無投票權之其他親朋好友,縱然 有某些住戶,投票權人有數人,僅送一盒,但贈送蛋糕目的,意在賄選,即使不 是完全針對選民發送,只對各住戶贈送,然此乃被告為迴避賄選之名,所為避人 耳目之舉,尚難以其他無投票權人亦有收受前開禮盒而反證被告之贈送蜂蜜蛋糕 予有投票權人非行賄選之行為。蓋在村長選舉,因選區甚小,人情影響力甚大, 影響一戶,即足以影響其中有投票權之人。再者,本件依原審向台南縣歸仁鄉歸 仁戶政事務所,調取本件文化村大德路二一一號大樓選舉名冊顯示,附表編號2 、5、8、、、、七位住戶,雖該七位其本人,均未設籍於二一一號, 但上開七位住戶內,依序仍有陳吳切(編號2住戶)、傅金生、鄭美英(以上二 人為編號5住戶)、曾楊鴦、曾麗玲(以上二人為編號8住戶)、姬清江、劉雅 琪(以上二人為編號住戶)、林揚旭、林揚銘(以上二人為編號住戶)、姚 萬雄(編號住戶)、林志平(編號住戶)等人有投票權,此有台南縣歸仁鄉 歸仁戶政事務所九十一年十二月廿六日,函附十七屆文化村大德路二一一號大樓 選舉人名冊在卷可憑(詳原審卷四五頁以下)。如此觀之,該七位住戶,其住戶 內,全部仍有投票權人。故而被告雖以戶為發送單位,其賄選效果,幾乎已達彈 無虛發程度,被告自不能執此解免其選舉投票行賄刑責。況被告甲○○倘無賄選 意思,何必於訂購蛋糕時,化名為「許添財」所訂購?依此益證被告甲○○,確 投票行賄犯行。此外,復有在被告丙○○住處冰箱,查獲發剩蛋糕二個(詳警卷 十五頁所附扣押書),以及於乙○○住處浴室,查獲發剩蛋糕禮盒十二盒(詳警 卷十一頁所附扣押書),及於附表所示住戶十四人住處(即編號3部分除外), 取出蛋糕禮盒十四盒,九十一年五月卅一日晚上,起出蛋糕現場照片十二紙(詳 警卷六七至六九頁),暨明新食品行歸仁店訂貨單在卷可憑(詳警卷六六頁)。 ㈦綜上所述,被告主觀上有賄選之犯意,客觀有行求或預備賄賂之行為,且所行求 或預備賄賂之對象係有投票權之人,而該賄賂峰蜜蛋糕,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 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對價。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與乙○○、丙○○三人 彼此間,就被告甲○○村長選舉投票行賄行為,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為 灼然。至丙○○於警詢雖坦承僅分送附表編號至號之住戶,惟附表編號號 之住戶姬清河於警詢時已指稱其蜂蜜蛋糕為丙○○所贈送無訛,且為丙○○於本 院審理所不否認,則丙○○確有收受七盒蛋糕及分送五盒蛋糕之事實,其於警詢 及偵查中所供應為誤記所致,併予敘明。 二、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投票行賄罪,乃刑法第一百四十四 條投票行賄罪之特別法,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為構成要件,其行求、期約、 交付行為,係屬階段行為,倘屬最後階段之交付賄賂行為,除有交付之對象外, 其交付行為必已完成,否則尚屬期約或行求之階段,而收受者,刑法第一百四十 三條復有投票受賄罪之處罰規定,二者乃必要共犯中之對向犯,以二個以上之行 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犯罪(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 七○一號判決意旨參看);再行求賄選階段,屬行賄者單方意思表示行為,不以 相對人允諾為必要,而交付賄選階段,則行賄者已實施交付賄賂之行為,一經交 付,罪即成立,但以收受者已收受,而有其受賄意思者為限(最高法院八十八年 度台上字第四七九九號判決意旨參看);再預備行賄,為著手實施行求、期約或 交付賄賂前之行為,縱收受者不知情,仍不能解免預備行賄之罪責。查本案被告 先後行求財物於鄭錦華、祝世敏、陳惠珍、林曉琴、姚代隆、林志怡、陳永信等 人(附表編號1、7、9、⒓、⒔、⒕、⒖住戶部分),核其等此部分所為,均 係犯同條項之行求賄賂罪;被告等前往傅新發、丁○○、傅忠偉、江秀晴、曾進 旺、姬清河、盧惠玲等人住處,或因僅有住戶子女在場,或未會晤住戶,而未告 以選舉支持某候選人之事,雖尚未將其行賄之意思告知於有投票權之人,此部分 尚未達行求賄選之階段,惟仍應成立預備行賄罪,核被告此部分(編號2、4、 5、6、8、、住戶部分)所為,均係犯同條第二項之預備賄選罪。被告甲 ○○、乙○○間,就乙○○行求賄賂或預備行賄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 為共同正犯。被告甲○○、乙○○、丙○○間,就丙○○行求賄賂或預備行賄部 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前後行求賄賂及預備賄選之犯行 ,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 均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行求賄賂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 又被告乙○○、丙○○二人,於偵查中自白,因而查獲候選人即被告甲○○。是 被告丙○○、乙○○二人,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五項後段規 定,均減輕其刑。併依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被告乙○○、丙○○二人 ,先加後減其刑。 三、原審以公訴人所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三人,有投票行賄附表所示住戶犯行,因 認被告三人,罪嫌不足,而為無罪判決,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三人共同為投 票行賄行為,事證明確,已如上述。原判決認被告三人,對附表所示(編號3除 外)住戶發送蛋糕,非完全針對附表有投票權住戶發送蛋糕,故難認柀告已構成 投票行賄罪,依上所述,尚有未當。㈡又被告乙○○、丙○○二人,於分送蛋糕 給附表所示(編號3除外)住戶時,已將被告甲○○賄選意思表示,轉達住戶, 或因僅有子女在場或因未會晤住戶,而未告以選舉某候選人之事。是被告三人所 為,自均已該當投票行賄罪責。原審未予詳察,仔細勾稽,遽為被告三人無罪判 決,自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及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 改判。按選舉乃民主政治重要表徵,而賄選實為敗壞選風主要根源,故世界各民 主法治國家,莫不懸為厲禁,全力遏止。治安機關有鑑於國內社會環境急速變遷 ,民眾法治觀念尚待加強,因此,每逢選舉開始前,均利用各傳播媒體、分送大 量反賄選文宣,積極宣導政府查辦賄選決心,並籲請全體候選人及民眾共同摒棄 賄選,詎被告仍置若罔聞,以身試法,從事賄選買票,實影響選風至鉅。爰審酌 被告為求村長候選人當選,竟以蛋糕禮品賄選,破壞選風及民主政治選賢與能精 神,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方法,暨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併諭知所處徒刑,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之標 準,以資懲儆。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犯本章之罪, 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爰依該規定及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諭知被告三人,均褫奪公權一年。又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三 項規定,預備或用以行求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是扣案被告乙○○、 丙○○所發剩蛋糕十四盒(十二盒乙○○發剩、二盒丙○○發剩)及附表所示十 四盒蛋糕,均依法宣告沒收之。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亦對於附表編號3之徐耿榮行賄云云,惟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徐耿榮設籍台南縣仁德鄉○○村○○路○段六五六巷十九弄二十七號(參看警 卷二八頁住址欄之記載),其戶內在該區並未有投票權人,有前述選舉人名冊在 卷可憑;核與投票行賄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此部分自難成立犯罪,被告此部分所 辯,尚堪採信,此外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此部分犯行,惟公訴人認與 前述起訴有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 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廿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卅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文 肅 法官 陳 珍 如 法官 高 明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 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陳 淑 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附錄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 一定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 人為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 ┌─┬───┬───────────────┬──┬───┬──────┐ │編│住 戶│ 分送抹茶蜂蜜蛋糕 │收否│有否設│ 有否提出 │ │號│姓 名│ 住 戶 地 址 │ │籍該處│ 蛋糕扣押 │ ├─┼───┼───────────────┼──┼───┼──────┤ │1│劉錦華│歸仁鄉○○村○○路211號3樓之10│有收│有-1審│ 有提出 │ │ │ │ (910531.19時發送) │ │卷47頁│ (警卷49頁) │ ├─┼───┼───────────────┼──┼───┼──────┤ │2│傅新發│歸仁鄉○○村○○路211號3樓之11│有收│ 無 │ 有提出 │ │*│ │未設籍、但戶內仍有一人有投票權│ │ │ (警卷57頁) │ ├─┼───┼───────────────┼──┼───┼──────┤ │3│徐耿榮│歸仁鄉○○村○○路211號4樓之2 │有收│ 無 │ 有提出 │ │*│ │未設籍 (910531.21時發送) │ │ │ (警卷28頁) │ ├─┼───┼───────────────┼──┼───┼──────┤ │4│丁○○│歸仁鄉○○村○○路211號4樓之9 │有收│有-1審│ 有提出 │ │ │ │ │ │卷48頁│ (警卷43頁) │ ├─┼───┼───────────────┼──┼───┼──────┤ │5│傅忠偉│歸仁鄉○○村○○路211號5樓之2 │有收│ 無 │ 有提出 │ │*│ │未設籍、但戶內仍有二人有投票權│ │ │ (警卷60頁) │ ┌─┬───┬───────────────┬──┬───┬──────┐ │6│江秀晴│歸仁鄉○○村○○路211號6樓之7 │有收│有-1審│ 有提出 │ │ │ │ │ │卷52頁│ (警卷61頁) │ ├─┼───┼───────────────┼──┼───┼──────┤ │7│祝世敏│歸仁鄉○○村○○路211號6樓之11│有收│有-1審│ 有提出 │ │ │ │ (910531.20時發送) │ │卷52頁│ (警卷38頁) │ ├─┼───┼───────────────┼──┼───┼──────┤ │8│曾進旺│歸仁鄉○○村○○路211號6樓之12│有收│ 無 │ 有提出 │ │*│ │未設籍 (910531.20:30發送)、 │ │ │ (警卷41頁) │ │ │ │但戶內仍有二人有投票權 │ │ │ │ ├─┼───┼───────────────┼──┼───┼──────┤ │9│陳惠珍│歸仁鄉○○村○○路211號7樓之7 │有收│有-1審│ 有提出 │ │ │ │ │ │卷53頁│ (警卷64頁) │ ├─┼───┼───────────────┼──┼───┼──────┤ ││姬清河│歸仁鄉○○村○○路211號7樓之10│有收│ 無 │ 有提出 │ │*│ │未設籍 (910531.21:50前發送)、 │ │ │ (警卷34頁) │ │ │ │但戶內仍有二人有投票權 │ │ │ │ └─┴───┴───────────────┴──┴───┴──────┘ ┌─┬───┬───────────────┬──┬───┬──────┐ ││盧惠玲│歸仁鄉○○村○○路211號8樓之5 │有收│有-1審│ 有提出 │ │ │ │ │ │卷54頁│ (警卷61頁) │ ├─┼───┼───────────────┼──┼───┼──────┤ ││林曉琴│歸仁鄉○○村○○路211號6樓之3 │有收│ 無 │ 有提出 │ │*│ │未設籍910531.21時前丙○○發送 │ │ │ (警卷55頁) │ │ │ │、但戶內仍有二人有投票權 │ │ │ │ ├─┼───┼───────────────┼──┼───┼──────┤ ││姚代隆│歸仁鄉○○村○○路211號6樓之14│有收│ 無 │ 有提出 │ │*│ │未設籍(910531.20:40丙○○發送)│ │ │ (警卷52頁) │ │ │ │、但戶內仍有一人有投票權 │ │ │ │ ├─┼───┼───────────────┼──┼───┼──────┤ ││林志怡│歸仁鄉○○村○○路211號7樓之2 │有收│ 無 │ 有提出 │ │*│ │未設籍(910531.21時-丙○○發送)│ │ │ (警卷31頁) │ │ │ │、但戶內仍有一人有投票權 │ │ │ │ ├─┼───┼───────────────┼──┼───┼──────┤ ││陳永信│歸仁鄉○○村○○路211號7樓之5 │有收│有-1審│ 有提出 │ │ │ │ (910531.20時-丙○○發送) │ │卷53頁│ (警卷45頁) │ └─┴───┴───────────────┴──┴───┴──────┘ (*代表該人未設籍計八位,即編號02、03、05、08、10、12、13、14,餘七位均有 設籍,即編號01、04、06、07、09、11、15,詳原審卷47-5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