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一三號 C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申 ○ ○ 選任辯護人 蔡 清 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子 ○ ○ 右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中華民 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 偵字第二○六九號、第二一九九號、第二三八○號、第二五二六號、第二五四五號、 第二七六六號、第三九七五號、第四三二七號、第七○一九號、第七八六五號、第七 八七八號。併案案號:同上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八七九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一 七七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申○○、壬○○、子○○、乙○○、甲○○、丙○○、黃雙照、卯○○部 分撤銷。 申○○共同常業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 工作參年。扣案之六角扳手壹支、螺絲起子壹組柒支、其他作案工具(包括小鐵鉤肆 支、十字形起子貳支、小鐵片肆支、鑰匙貳支)均沒收。 壬○○共同常業竊盜,處有期徒刑貳年,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 年。扣案之六角扳手壹支、螺絲起子壹組柒支、其他作案工具(包括小鐵鉤肆支、十 字形起子貳支、小鐵片肆支、鑰匙貳支)均沒收。 子○○共同常業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 工作參年。扣案之六角扳手壹支、螺絲起子壹組柒枝、其他作案工具(包括小鐵鉤肆 支、十字形起子貳支、小鐵片肆支、鑰匙貳支)均沒收。 乙○○共同常業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制工作參年。。 甲○○常業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年,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 年。 丙○○共同常業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制工作參年。 黃雙照常業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年,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 年。 卯○○常業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 強制工作參年。 事 實 一、申○○曾於八十三年間因竊盜罪,分別經最高法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七月及一年確定,於八十四年八月十七日併執行完畢。子○○曾於八十三年 及八十六間因竊盜罪,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十月確定,有期徒刑四月 係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另有期徒刑十月係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 執行完畢。乙○○曾於七十九年間因贓物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八月,於八十年十月十四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卯○○曾於八十二年因竊 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嗣又撤銷緩刑,又並於八十二年間 因偽造文書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假 釋出監,而於八十四年六月三日併執行完畢,均不知悔改。申○○夥同子○○、 壬○○與田崑祥(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強制工作三年確定)、陳清 濱(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強制工作三年確定)、林漢清(另案審理)等 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組成竊盜機車集團,或獨自行 動或二人一組(申○○、子○○二人一組,林漢清、陳清濱二人一組,申○○另 與壬○○或田崑祥二人一組,壬○○、子○○二兄弟曾為一組,八十五年七月四 日為警查獲後陳清濱則單獨行竊),再與贓物犯乙○○、癸○○(業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甲○○、陳龍卿(業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一年二月確定)、丙○○、邱金鎗(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捌月,緩刑 五年確定)、邱堂智(業據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強制工作三年確定)、 黃雙照、曾有福(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卯○○等 人組成一龐大之機車竊盜、改裝、收贓及再銷贓之犯罪集團,建立供需系統,並 以此竊盜、收受贓物為業,恃以維生。 二、申○○、子○○、壬○○、田崑祥、陳清濱、陳惠州等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或獨自行動或二人一組,依乙○○、癸○○、甲○○ 、陳龍卿、丙○○、邱金鎗、邱堂智、黃雙照、曾有福、林漢清等人對機車車型 之指定,連續於八十五、八十六、八十七年間(附表一編號九六,係於八十三年 二月二十一日竊取、編號100號係於八十四年三月四日竊取除外),在台南縣、 市等多處不特定地點及附表一所列時、地及其他不詳時、地,攜帶自備鑰匙或萬 能鑰匙及壬○○所有並分別與子○○、申○○共同犯罪所用客觀上足認為兇器之 六角扳手一支、螺絲起子一組七支及其他作案工具(包括小鐵鉤四支、十字形起 子二支、小鐵片四支、鑰匙二支),竊取如附表一所示機車,並於得手後以每輛 機車新台幣(下同)三千元至五千元不等代價,售予明知為贓車之乙○○、癸○ ○、甲○○、邱金鎗、邱堂智等人收購。(其中申○○自八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 至八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在監執行,無法竊盜附表一編號九六、一○○機車, 子○○自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起至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止在監執行,無法竊盜附 表一編號1、2、7、8、12、13、16、17、19、21、22、24、29、40、41、50、 57、59、60、63、72、73、74、75、109、114、121、125、127、139機車)。 三、乙○○經營正豐機車行、癸○○經營榮裕機車行(八十六年四月間結束榮業,八 十六年七月間起至乙○○之正豐機車行,與乙○○合夥負責收購贓車)、丙○○ 經營明億機車行(負責替乙○○、癸○○改裝贓車,與之各有共同犯意)、陳龍 卿(新龍發機車行,負責替乙○○、癸○○改裝贓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年二 月確定)、甲○○(龍成機車行)、邱金鎗(經營宏易機車行,業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一年八月,緩刑五年確定)、邱堂智(在其父邱金鎗經營宏易機車行工作 ,與之有共同犯意)各基於概括之犯意,明知向申○○、壬○○、子○○、田崑 祥、陳清濱、陳惠州(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強制工作 三年,詳同院八十七年訴字第一一七五號判決)等人收購之機車,為申○○等人 竊取之贓車,而連續將上開車輛故為買受。黃雙照、卯○○、曾有福(業已確定 )等人亦各基於概括之犯意,明知乙○○、癸○○(業已確定)、丙○○、邱金 鎗(業已確定)、邱堂智(業已確定)等人所販售機車,係來路不明贓車,仍故 意收購。其竊取車輛及故買贓車之情形如下: (一)申○○自八十五年五、六月間起與林漢清、子○○、陳清濱等總共竊取機 車一百餘輛,並由林漢清、簡清森等在新化之芒果園裝貨櫃出售到中國大 陸(因竊運中國大陸,故數量不詳),每輛三千元至四千元,所得朋分花 用。八十七年一月間申○○並單獨竊取機車八輛,以每輛五千元賣給邱堂 智,八十六年八月至同年十月間申○○另與田昆祥共同竊取機車十輛賣給 乙○○,八十六年二、三月間申○○另與子○○竊取機車五台賣給癸○○ 。 (二)壬○○從八十六年九月間起至入獄執行止(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獨自 竊取機車十輛,賣給邱堂智二輛,林金瑩五輛,陳博源(即博仔)三輛。 另與其二哥子○○共同竊取機車三十輛賣給甲○○。田崑祥於八十六年八 月至十月間,與申○○共竊取機車十輛,以每輛三千五百元左右售予林順 明。陳清濱單獨竊取機車十輛賣給邱金鎗,另四輛賣給後甲圓環協展機車 行(該機車行負資人未據起訴),陳清濱與林漢清二人一組,由陳清濱竊 取二十輛交給林漢清裝櫃銷往國外。 (三)子○○除與申○○、林漢清、陳清濱共同偷竊一百餘輛機車,裝櫃賣至大 陸外,並協同申○○、陳清濱竊取機車三十輛賣給甲○○,三十輛販售交 予乙○○(陳惠洲於八十六年九月、十月間亦曾賣十一輛贓車給乙○○) 、癸○○(八十六年七月間至同年十月間與乙○○合夥收購贓車),另王 盈人則從八十六年八月間起,負責改裝乙○○所交贓車二十輛,陳龍卿則 負責改裝乙○○所交贓車七輛,甲○○則於八十五年間向林漢清、陳清濱 、子○○、申○○購買共同竊取之機車二十輛,於八十六年間向子○○、 壬○○兄弟購買共同竊取之贓車三十輛,邱金鎗、邱堂智父子曾向子○○ 買三十輛贓車、向陳清濱買十輛贓車、向壬○○買二輛贓車及向甲○○買 十五輛贓車。 (四)乙○○、癸○○、丙○○、陳龍卿、甲○○、邱金鎗、邱堂智等人則依自 己所經營機車行合法收購他人廢棄中古機車,指定車型後,由前述申○○ 、壬○○、子○○、田崑祥、陳清濱、陳惠州等人竊取相同車型車齡較新 之機車後,明知為贓車而將上開車輛收受購買,由陳龍卿、丙○○等人負 責改裝,即利用合法買得中古車引擎蓋(號碼)與車牌為掩飾,拔除合法 中古車老舊引擎,換裝贓車引擎,亦即以合法中古車車殼與前述贓車(特 別是性能佳之引擎部分)拆解重新組合成外觀合法之機車(所謂借屍還魂 機車)後,透過台南市托運公司分別以每輛二萬餘元不等售價運往台北縣 中和市、雲林縣、嘉義縣等地以每輛二萬餘元不等價格售予明知為借屍還 魂機車而故買贓物之黃雙照、曾有福、卯○○等人。黃雙照、曾有福、郭 金豈等人則明知乙○○、癸○○、丙○○、邱金鎗、邱堂智等人所販售機 車係贓車,仍故意收購。其中黃雙照自八十六年七月間起向乙○○所收購 之借屍還魂機車達一百輛,向甲○○收購之贓車有三十輛,卯○○(隆昌 機車行)自八十六年八月間起向乙○○所收購借屍還魂贓車有三十輛之多 ,曾有福自八十六年七月間起向癸○○收購之借屍還魂贓車有三輛,向尤 敏成收購之借屍還魂贓車有三十輛。 五、嗣於八十七年二月間起,經警循線查獲,並經由甲○○帶領警方人員前往台南縣 七股海邊龍山魚港附近碉堡內起獲機車牌照NLV-273(原審誤載為MLV-273)、NM R-001(原審誤載為MMR-001)、NMD-727(原審誤載為MMD-727)、NM T-219(原 審誤載為MMT-219)、TLU- 006、NMX-196、NMW-412、NMY-191NMY-762、NMP-296 、UOJ-111、NNB-137、NLZ-366、NMU-826、NNH-766、NMI-672、NMZ-297、NMM-4 50、NMQ-086、TLW-105、NMQ-763、NLU-713(原審誤載為MLU-713)、NN B-386 、UOK-718、NNG-359、NNE-103、JSF-685、LCC-290、JTC-953、JTD-370、XWW-3 37、NNF-211(原審重覆記載)、NMN-898、NNJ-487、NMY- 628、MVX-477、NMN- 00 6計三十七面(如附表一編號90、89、85、83、80、81、79、78、76、33、74 、7 0、68、67、66、65、64、62、61、59、58、56、55、54、53、52、51、 11 、48、146、15、4、46、44、82、43);又至台南市與台南縣交界之新市鄉大州 一號橋下(原審誤載為台南市安南區大州一號橋下)河流撈獲機車車牌 NKY-525 、XNF-2 28(原審誤載為SNF-228)、LBX-227、NHI-526、LCC-270、NNB-417、N MU-959、NMZ-738、NLY-203、LCC-729、LBY-300、MTE-952、NNC-498、 NNG-603 、NNT-565、NMU-609、NMC-986、XPO-605、NKX-446、NAM-587、NNG-661、NMX-3 25、MUE-9 17、NMA-953、NLJ-009、LBX-909、NKP-828、LBY-682、LBZ- 703、N NI-976、LB X-938、NMR-709、TLW-138、TMI-131、TLQ-613、TLT-130、UPM-215 、UBC-011、TFT-308、UFB-387(如附表一編號23、21、19、17、16、73、10、4 7、27、86、85、72、57、31、30、28、37、20、18、34、32、88、29、26、 24 、22、63、36、35、49、108、77、93、45、39、41、42、40)及汽車車牌TD-03 08、KFO-461、LCB-217、NNG-12 7、NNB -908、LCE-531、NLR-606、 NLK-756, 汽車車牌TJ-778 8、TV-6035、JR- 3870、ST-3717、UH-0573、VC-2277、UK-901 0、UK-5759、SV -3160、UK-7643、TS-0480 (如附表一編號84、13、60、75、8 、2、12)合計五十九面及機車引擎四塊號碼SB10AK-101761(車號NMR-709)、E T593339(車號UO Q-610)、PR010979(車號LBZ-787)、4HP-6 20597(車號NMU -639),並自行交出贓車車號ITX-958、VIO-559、LBZ-395、 MJR -790、及引擎 號碼GY6D122508、G Y6D-173419、GY6E-100911、GY6D124962、4CW- 027156(車 號:NDG-722、NLE-5 09、NJH-682、LGG-347、LWY-830)機車九台(如附表一編 號111、98、113、102、1)。經由丙○○帶同警方人員前往南市海佃國小前大水 溝內取獲機車車牌KVN -948、JPX-798、LCE-637三塊、引擎計有EU041339(車號 TMA-803)、4UE000000 0(車號TLQ-565)、SA25DA0000000(車號NMX- 065)、 4TF0000000(車號NMW-5 01)、HN055794(車號NLX-858)、EU023018(車號TLV -079)、4NF0000000(車號NMK-955)七塊(如附表一編號91、92、50、104、10 3、105、106、101、99、107)、另十八塊引擎號碼均已損毀; 又至中華西路與 文南路口巷內之水溝內起獲車牌JBF-622(原審誤載為JBT-622)、NMQ-137、MVF -688(原審誤載為NVF-688)、UPK-070、VFH-712計五塊,引擎計有HN064 678( 車號OPF-951)、3NT-512680(車號VCP-370)、4TF-052630(原審誤載為FTF-05 2630)、4UE-005525(車號UP F-951)、ET687353、4HP-618385(車號AVO- 846 )、4TF-053981、4TF-060343(車號MVT-688)、HN073143、GAKD-305990、ET40 4238、049473計十二塊(如附表一編號65、97、96、94、95、93),另有四塊引 擎遭毀損。癸○○帶同警方人員前往安和路起獲失竊引擎RR009210號一塊、仁德 鄉仁德一號橋下起獲車牌NMW-70 6、OND-301號二面、引擎蓋ET452548、ET23745 9、號碼毀損一塊計三塊又至南市○○路北辰橋下起獲NML-675號(原審誤載為NM T-675)車牌一面、及至南市○○街二五巷空地起獲QKE-978號機車一輛(如附表 一編號8、14、110、112、7),警方並於邱金鎗、邱堂智之宏易機車行查獲被害 人丁○○等人所有鑰匙六串、眼鏡一支、防盜大鎖三十個、油蓋鎖五個、電源龍 頭六十五個、前置物箱鎖五十一個、後置物箱鎖五十四個、永豐機車鎖頭八個、 手套三雙等物,及於八十七年八月六日在臺南市○○○路○段五十八巷停車場查 獲,陳惠洲所竊取被害人辛○○等人所有車號NMF-498、DRK-956、LCI-470、L CA-012、OKE-038、PX-O8 43、LCB-8505售予乙○○之七輛贓車,與扣得壬○○ 所有,並與子○○共同供本件犯罪所用六角扳手一支、螺絲起子一組七支、其他 作案工具(包括小鐵鉤四支、十字起子二支、小鐵片四支、鑰匙二支)。 五、案經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 原審併案審理。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申○○、乙○○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惟據其於原審及本院前審,申○○固坦承有竊盜之犯行,惟辯稱:伊僅偷 十幾輛車,未與子○○一起作案,偷的機車交癸○○云云;乙○○固坦承有故買 贓物之犯行,惟辯稱:僅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份起僅有三個月向子○○買三十幾輛 ,交丙○○改裝,並未向陳惠洲購買贓車云云。另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子○○、壬 ○○於本院審理中固坦承有竊盜之犯行,惟被告子○○辯稱:伊確實有偷車,但 數量沒這麼多,且伊自八十七年一月三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三日止人在監獄,無從 犯案;被告壬○○辯稱:僅一人犯案偷三、四輛車而已;被告丙○○、甲○○等 人於本院審理中固坦承有故買贓物之犯行,惟被告丙○○辯稱:伊改裝二十輛, 改裝一輛賺二千元。被告甲○○辯稱:是癸○○叫他向申○○、壬○○、子○○ 三人購買贓車云云;被告黃雙照、卯○○等人則矢口否認有上開故買贓物之犯行 。黃雙照辯稱:伊向乙○○等人所買機車均係合法機車,不知為贓車云云。卯○ ○辯稱:伊不知向乙○○所買機車為贓車云云。惟查: (一)被告申○○有右揭竊盜犯行,業據申○○於警、偵訊及原審及本院前審調查時 供承:八十五年間開始竊車賣給林漢清、癸○○、正豐機車行之乙○○、龍成 機車行甲○○等人,伊與子○○、陳清濱、林漢清共同竊車,竊車時子○○負 責第二線之把風,陳清濱負責第三線把風,林漢清偷竊機車、現場處理及貨主 接洽,簡清森是人頭及地主,將機車銷往國外是由林漢清、簡清森負責,貨櫃 出貨得款由伊、林漢清、子○○、陳清濱平分,八十五年七月四日在台南縣新 化鎮��拔林羊仔寮走私機車案被查獲時申○○、陳清濱、子○○均有參與,八 十六年二、三月份癸○○在永康市○○○路二七四巷五三號榮裕機車行開店營 業時,子○○入監後伊才與壬○○一起行竊。八十五年五月份開始交給林漢清 ,數量太多,無法記得很清楚,八十六年二、三月份交癸○○,八十六年八月 起交乙○○、龍成機車行甲○○,八十六年八月至十月份,與田崑祥聯合竊盜 機車給正豐機車行,由田崑祥負責與乙○○、癸○○聯絡,交車時先於附近雜 貨店或麵攤等待,再經指示騎到機車行附近超商交貨。伊單獨偷部分賣甲○○ ,與田崑祥偷得部分都賣癸○○、乙○○,贓款平分,八十七年間則與壬○○ 二人一組至台南縣市竊取機車(詳警卷㈢第七、八頁、警卷㈧第十二頁、偵字 第二一九九號卷第十四頁、二五至二七頁、三二頁、四一至四三頁、偵字第三 九七五號卷第二一頁、偵字第二五四五號卷第十五、六頁、原審卷第一六八頁 、本院上訴卷一六四頁)。 (二)被告子○○有右揭竊盜犯行,業據子○○於警、偵訊及法院調查時供承:八十 五年間開始竊機車,伊與林漢清、申○○、陳清濱四人一組至台南縣市竊車後 ,交由簡清森負責收贓改裝,其間尚竊車賣予邱金鎗、邱堂智,大部分均與邱 堂智交易,少部分才與邱金鎗交易,邱金鎗說明指定何種車型後才叫伊去偷, 竊車後以行動電話聯絡交車,部分直接騎到他機車行內交車,每輛賣五千元, 但有刮痕或稍微擦痕扣二千元至三千元不等,八十七年一月三日在南投服刑, 執行竊盜罪,執行十個月,十一月出獄,八十六年十月起偷車賣給龍成機車行 甲○○、癸○○、正豐機車行乙○○至被查獲為止,甲○○部分是伊與陳清濱 、申○○交付,有時與其弟壬○○作案,乙○○皆係別人購買舊型機車車殼, 引擎、車牌後,視車型、顏色,就叫伊偷該型機車,由癸○○指定機型者交甲 ○○處理,伊竊車係以萬能鑰作案,每輛交付給乙○○得三千五百元至四千元 左右,有時會叫伊騎至丙○○那裡,車牌係癸○○以每塊二百元代價請申○○ 丟棄等語(詳警卷㈢第三、四頁、警卷㈧第五、六頁、偵字第四六六號卷第二 十、二四、二九頁、偵字第二三八○號卷第三、四、七八、八○頁、原審卷第 一三二、一三三頁、本院上訴卷一六五頁、本院上更㈡卷㈡第七、八頁)。 (三)被告壬○○有右揭竊盜犯行,業據壬○○於警、偵訊時供承:八十六年起以磨 過之六角板手、及組合式螺絲起子開始竊車交龍成車行甲○○、仁德正豐車行 乙○○及其店內師傅癸○○、台南市○○路名億機車行丙○○等人,癸○○負 責拆解安裝贓車之引擎,癸○○如要將引擎蓋丟棄前會再將引擎號碼,再用電 鑽毀損,車行負責人均知是贓車,每輛售予其等三千元至五千元不等,八十七 年間與申○○一起行竊,亦賣贓車給義竹邱金鎗、邱堂智,偷得機車時即打電 話聯絡邱堂智,約在離他們家不遠一座橋頭前交貨,或直接將贓車騎到邱堂智 家交車取款,八十七年二月一日返家時為警在所騎LBX-382號機車內查獲作案 工具鐵槌乙支、已磨過之竊車用六角板手、及組合式螺絲起子一組(詳警卷㈤ 第二、三、七頁、警卷㈧第八、十頁、偵字第二一九九號卷第十三、四五頁、 偵字第二五二四號卷第十四、十五頁、偵字第二○六九號卷第八六、九八頁) 。 (四)上述情節與共犯陳清濱於警、偵訊時之供述:八十四年間開始偷竊機車,八十 四年底竊車給林漢清,正確數目記不清,八十五年底起竊取機車賣給邱金鎗, 及後甲圓環協展機車行,名億機車行丙○○、癸○○等人。乙○○與癸○○則 是同夥,他們再叫人代工處理贓車。他們都是主動跟我連絡,然後在外面交易 ,價錢是以輕型機車輛三千元,重型機車乙輛五千元計算,通常自己一人,只 有交給林漢清,才有跟子○○、申○○一起做案,有時是四個人一起做案,有 時是二人一組。竊車時係以萬能鑰匙打開電源鎖,然後就直接騎到買主約定的 地方交貨,有時候是買主指定車型,我才找目標偷竊,有時候我缺錢時,就找 目標下手偷竊賣給他們。做案地點大部分是臺南市○○路、中山路、民族路路 面騎樓下行竊時間不一定,有時利用白天有時利用晚上偷竊,大部分都是利用 沒人時偷竊,正確偷竊的地點住址記不清楚。八十五年九月份至八十五年十一 月份為止賣贓車給邱堂智,在嘉義縣義竹鄉他們機車店之橋邊交貨,由我打電 話給他們,他們才來橋邊取貨(詳警卷㈢第一、二頁、偵字第四六六號卷第二 一、二四、二七、二八頁、偵字第四三二七號卷第二十頁、偵字第二三八○卷 第五、二一、七九、八一、八五、八六至八八頁),共犯簡清森於警訊時供稱 :申○○、陳清濱、子○○三人負責偷竊機車及以貨櫃裝機車時伊負責埋伏及 以無線電做為聯絡工具,及鎖定警方頻道監聽防止警方進入,八十五年六月開 始貨櫃裝載走私機車至大陸,共走私三次,伊負責將機車外殼及車牌卸下後, 留下機車車架及引擎後,再賣給林漢清裝入貨櫃走私大陸,拆下之車牌、外殼 均以帆布袋收後,放在外面由收垃圾車收走(詳警卷㈢第九頁),共犯田昆祥 於警、偵訊及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時供稱:八十六年八月起與申○○共同竊取 機車賣給乙○○及癸○○,每輛賣三千五百元至五千元,竊得後約在台南縣仁 德鄉○○路一四三號東金牛肉麵前或仁德鄉○○○路一六七號超商前交車,由 伊出面交給癸○○,癸○○立即付贓款,贓款與申○○平分,癸○○則到附近 道路將車接走,伊係以磨好之梅花六角鐵片來作案開啟鎖頭竊機車,工具是申 ○○提供。選好對象地點後,由申○○或伊輪流下手行竊等語,大致相符(詳 警卷㈦第二、四頁、偵字第三九七五號卷第十一、二頁、原審卷第一六九頁、 上訴卷第一六五、一六七頁)。 (五)另參酌被告乙○○機車店內僱員葉泰宏於警、偵訊時陳稱:綽號「清仔」子○ ○之男子及其弟(壬○○)、「洲」陳惠洲竊取機車後,由乙○○及癸○○負 責拆卸組合,亦有拿引擎,車牌行照予丙○○自行改裝,乙○○再將向綽號「 阿文」購買舊車牌、引擎牌照,裝上竊來之機車內後,交由蘇士賢向監理所辦 理繳銷舊車後,車牌送入監理所審驗換領新牌俗稱借屍還魂後,由其與乙○○ 之妻許麗慧騎至南市○○路○段八十一號皇佳托運行寄到台北及嘉義二地等語 (詳警卷㈠第二至四頁、偵字第四六六卷六至八頁),足證被告申○○、子○ ○及共犯簡清森、林漢清自八十五年間起即共組竊車集團,申○○、子○○一 組,林漢清、陳清濱一組,竊取後交予林漢清銷贓,八十五年七月四日於台南 縣新化鎮��拔林羊仔寮走私機車案被查獲後,子○○即與其弟壬○○一組,八 十六年八月份起申○○與田昆祥一組再至台南縣市各地行竊,子○○八十七年 一月三日入監服刑後,申○○與壬○○二人再成竊車組合,其間陳清濱、陳惠 洲則單獨作案,所竊機車均售予癸○○、乙○○、丙○○、甲○○、邱金鎗、 邱堂智等人銷贓等情,已甚明確。此外復有被告壬○○為警查扣之之六角扳手 一支、螺絲起子一組七支及其他作案工具包括小鐵鉤四支、十字形起子二支、 小鐵片四支(上開係客觀上足使人之身體、生命發生危險,屬兇器之一種)鑰 匙二支等物可資佐證,被告申○○、子○○、壬○○上開所辯,乃係臨訟圖卸 責避重就輕之詞,並不足採信。 (六)被告乙○○有右揭故買贓物之犯行,業據乙○○於警、偵訊及原審及本院前審 調查時供承:伊和癸○○八十六年間共同出資改裝贓車賣給黃雙照等人,癸○ ○在伊店內扣機竊盜之人將機車偷來,伊機車店內直接改裝贓車,明億機車行 丙○○本身即有從事贓車改裝,改裝不完贓車則託丙○○幫忙改裝,改一輛贓 車酬勞二千五百元,丙○○亦有自行放在店門口賣,八十六年十二月份起以每 輛二千元委由陳龍卿負責修理已經改裝過而會漏油的部分,偷車來販賣給癸○ ○的人有陳惠洲,子○○、壬○○、陳清濱、申○○及綽號崑祥(田昆祥)等 人,子○○與壬○○是直接騎到伊店內交付贓車,陳惠洲、陳清濱、申○○直 接按喇叭,癸○○就至外面將贓車接回,子○○、壬○○一組偷車。申○○及 綽號崑祥是一組,陳惠洲是自己一人偷車,子○○等五人每輛贓車輕機車賣約 四千元左右,重機車賣約五千元,癸○○在時由其付贓款,不在由伊付贓款, 八十六年六月份起陸續賣贓車給黃雙照,七月份起賣給曾有福,八、九月份賣 給嘉義龍昌機車行卯○○三十幾輛改裝贓車,卯○○部分不是全部贓車,部分 是中古車,警方搜索扣押之三本帳冊是購買贓車經合法改裝後寄到台北之車牌 號碼,癸○○將贓車改裝合法車輛,我與他一起騎機車到台南市皇佳托運機車 行,運到台北賣給黃雙照部分均由蘇士賢向監理所辦理過戶手續,大部分均由 台北黃雙照辦理,八十六年九月間因癸○○與伊帳目不清,就叫黃雙照寄贓款 到伊太太的戶頭下,賣給卯○○贓車則直接由台南宏陽機車托運行寄到嘉義給 他,贓車牌、引擎部分由伊與癸○○共同丟棄於南市仁德一號橋下,引擎蓋由 癸○○拿去賣,部分由子○○、癸○○丟棄等語(詳警卷㈥第二至四頁、八頁 、偵字第二七六六號卷第四至六頁、八頁、二十至二二頁、三六頁、五五、五 六頁、六三頁、六六至六八頁、偵字第四三二七號卷第七七頁、原審卷第一三 三、一三四頁、本院上訴審卷第一六五、一六七頁),核與共犯癸○○於警、 偵訊、原審及本院前審調查時供稱:八十六年二、三月份伊開始在台南縣永康 市○○○路自營之榮裕機車行收改裝贓車,並於八十四年六月起販售給黃雙照 ,八十六年四月二十日機車店結束營業後,於六月至乙○○機車店工作與其合 夥收購贓車,未合夥後則替乙○○改裝贓車,每車乙○○給伊一千五百至二千 元為酬,乙○○以舊車牌、引擎將購入贓車,換上後將資料交由蘇姓男子向監 理所辦理繳銷後重領,再騎到皇佳托運行寄到台北龍昌機車行黃雙照,黃雙照 係由伊介紹給乙○○,八十五年十月間向子○○、八十六年三月向壬○○、同 年七月至九月向陳清濱、陳惠洲、壬○○、申○○等人購買贓車,改裝後銷往 台北黃雙照及高雄煇慶機車行,八十六年十一月份在甲○○機車行改裝贓車, 由其負責改裝酬勞每件一至二千元不等再交乙○○,八十七年二月壬○○曾竊 車交給伊與明億機車行丙○○將贓車賣給乙○○再寄給黃雙照,偷車來賣伊的 有陳惠洲、子○○、申○○及田昆祥、壬○○和子○○等人,八十七年二月十 日十三時五十分帶警方至南市○○路○段二六○號機車行拿引擎一塊。同年二 月二十五日帶警方至南市○○路北辰橋下尋找贓物。一塊NMI-六七五號機車車 牌一塊又帶警方至南市○○街二五巷附近空地取回QKE-978號贓車,二月十七 日起獲三塊引擎蓋、引擎號碼EF4 52548號、ET237459號及一磨損引擎拆損車 牌NMW-706號及一不完整之車牌等語亦相吻合(詳警卷㈠第十二至十四頁、偵 字第二七六六號卷第六五頁、六六至六八頁、偵字第四三二七號卷第七八至七 九頁、偵字第二五二四七號卷第二至四頁、偵字第二三八○七號卷第四十、四 一、七九至八一頁、偵字第四三二七號卷、原審卷第一八七、一八九頁、本院 上訴審卷第一六四頁),亦核與共犯陳惠洲於警、偵訊時之自白:八十七年六 月份和乙○○相互提議竊取機車以購買報廢機車或中古機車車籍資料方式,將 竊得贓車以借屍還魂方式,即將贓車引擎車牌丟棄,再改裝上購得報廢機車或 中古機車之引擎和車牌再辦理過戶,即成合法車輛再轉賣出去。伊負責竊取機 車,乙○○負責拼裝車輛,借屍還魂再轉賣出去,伊係用磨製的五把萬能鎖於 八十七年七月十九日等日,在台南市○○路、西門、北門路一段、武聖路武聖 夜市○○○路○段、台南縣永康市○○○路等地竊得機車,每日均在海釣場見 面,乙○○即交待本日要竊取何種型式的機車,並交待竊得後藏匿台南市○○ ○路○段五八巷內有搭帳蓬處,八十七年八月六日十九時許騎乘LCE- 795號贓 車至大鵬灣海釣場遇到乙○○,乙○○指示伊說中華西路一段五八巷停車場贓 車停放處已滿,叫伊以後竊得機車直接騎至大鵬灣海釣場藏收後面工寮等語( 詳警卷㈩第二至八頁、偵字第九一七七號卷第二三、二四頁)。至癸○○於本 院審理中雖另到庭證稱:當時伊先落網,故將自己所犯案件推給乙○○,交給 黃雙照之機車雖以乙○○名義交易,但實為伊自己之機車云云,然查癸○○於 落網後,並未否認伊有故買贓物之犯行,而僅係表明伊與乙○○共同出資收購 贓車,則癸○○之供詞,既無解於其自身之刑責,此與一般共同被告間為求減 輕自身刑責,而相互推諉卸責,已有不同,難認癸○○有何將自己所犯案件推 給乙○○之行為可言,再參以被告乙○○於落網後,倘確實未有故買贓物之犯 行,理應堅決駁斥癸○○之前開供詞,以維護自身清白,又豈有坦承與癸○○ 共同出資收購贓車,並翔實陳述犯罪細節之理,而所述犯罪情節,復與癸○○ 所述經過互核相符,渠等於警訊中之自白自堪採信。是被告乙○○所辯:僅有 故買贓車三個月,並未向陳惠洲購買贓車云云,及癸○○於本院審理中之前開 證詞,顯係卸責及迴護之詞,均無足採,被告乙○○犯行洵堪認定。 (七)被告丙○○有右揭故買贓物之犯行,業據丙○○於警、偵訊及原審及本院前審 調查時供承:從八十六年九月初替乙○○、癸○○解體贓車,組裝好之贓車有 部分送北門路皇佳托運行,部分騎回給乙○○,按部計酬重機車一輛收二千五 百元,輕機車一輛二千元。陳清濱、陳惠洲約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初騎贓車來賣 我,陳惠洲是乙○○叫他騎贓車過來讓我組裝,八十七年二月十日帶同警方到 台南市海佃國小前大水溝取出我丟棄贓車引擎蓋及車牌號,引擎蓋計有二十五 塊,車牌三塊,有十五塊(應是十八塊)引擎蓋已損毀,二月二十日帶警方至 中華西路一段與文南路口之巷道內的的圳溝內取出解體贓物剩下之引擎及車牌 。三塊重機車牌JBT-622、NMB-137、MVF-68 8號、一塊輕機車牌UPK-070號, 引擎蓋有十三塊,其中有四塊引擎蓋已鑽洞銷毀(詳警卷㈠第二三至二四頁、 偵字第二○六九號卷第三四、七○、八四、九六至九七頁、原審卷第一八八頁 、本院上訴卷第一○五頁),核與上開被告子○○、壬○○、乙○○、共犯陳 清濱、癸○○及乙○○機車店內僱員葉泰宏等人於偵、審中之供述,被告不僅 改裝贓車,尚故買贓車出售牟利,足見被告上開所辯與事實不符,殊不足採, 犯行亦甚明確。 (八)被告甲○○有右揭故買贓物之犯行,業據甲○○於警、偵訊及原審及本院前審 調查時自白:贓車來源是子○○、壬○○、申○○騎來賣給伊,八十五年至八 十六年間陳清濱、子○○、申○○將竊取之機車轉賣邱金鎗,向「清仔」(即 子○○)及其弟壬○○、陳清濱購買贓車時都是癸○○負責改裝,將舊引擎、 車牌改裝上去後騎到皇佳托運行運到台北寄給黃姓男子收贓,引擎及車牌由癸 ○○丟棄,子○○、陳清濱介紹伊認識邱金鎗父子,因邱金鎗父子均將價錢壓 低,子○○、陳清濱故將偷來機車賣伊再轉賣邱金鎗父子,伊每部贓車賺五百 元,亦有賣給雲林縣口湖鄉曾有福及台北黃雙照等人,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帶同警方至台南縣七股鄉龍山海邊旁碉堡內取回三十七面贓車,安和路六段尾 甘蔗園取回LBZ-三九五山葉重機車乙輛共起出三十八件贓物車牌,並至伊店 裏起出已組裝好之贓車MJR-790及VIO-559號機車二輛,與至雲林縣牽回賣給曾 有福之贓車,陸續將九台贓車追回交付警方計追回NCE-509、NJH-682、 LGG-347 、LWY-830、ITX-958、ND G-722、VIO-559、MJR-790、LBZ-395計九 台機車,二月十三日並協助警方至南縣市交接處大洲一號橋下打撈贓物(詳警 卷㈠第二十至二一頁、警卷㈥第九至十三頁、偵字第四六六號卷第十五至十七 頁、偵字第二三八○號卷第七至十一頁、偵字第二○六九號卷第三三頁、原審 卷第一八九頁、本院上訴審卷第一六四、一六六頁),核與上開被告等及共犯 於偵、審中之供述相符,是被告甲○○上開所辯係癸○○叫他向申○○、壬○ ○、子○○購買贓車云云,殊不足採,其有故買贓物之犯行,亦堪認定。 (九)被告卯○○故買贓物之犯行,業據被告乙○○於原審審理中供稱:伊曾賣二、 三十輛機車(部分係贓車部分係中古車)給被告卯○○,其中贓車即俗稱借屍 還魂車比一般中古車貴約一萬餘元;曾賣十輛改裝後贓車予被告卯○○等語( 詳原審卷第一三二至一三三頁),及其於偵查中供稱:伊約賣二、三十輛贓機 車予被告卯○○,卯○○知所購者係贓車,因價錢比一般中古車貴一萬多元等 語(詳偵字第四三二七號卷第七六至七七頁),按被告卯○○係以販賣機車為 業,豈有可能以較一般中古機車貴一萬多元之價格向乙○○購買機車,是其辯 稱不知所購者係贓車,實違常情。 (十)再被告黃雙照故買贓車之犯行,業據被告乙○○於原審審理中供稱:伊曾將多 輛改裝好(俗稱借屍還魂)機車,透過癸○○賣予黃雙照等語(詳原審卷第一 三八頁),被告癸○○亦於原審審理中供稱:伊所收購贓車於改裝後大部分以 每輛二、至三萬多元不等價格賣予黃雙照,約賣三十輛等語(詳原審卷第一○ ○頁、一八七頁),其於偵查中供稱:黃雙照剛開始不知係贓車,但買了幾輛 以後就知道了等語(詳偵字第四三二七號卷第七八至七九頁),被告甲○○雖 於原審審理中亦供稱:伊賣過六、七輛借屍還魂的贓車予黃雙照等語(詳原審 卷第一○○至一○一頁)惟被告甲○○於警訊中已坦承賣給黃雙照之贓機車有 三十輛,且係經比對帳冊結果之數字,應以甲○○於警訊中所供為可採信,而 其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翻異其詞,應係避重就輕之詞(詳警㈥卷第十頁)。被 告乙○○於偵查中供稱:伊所故買之贓車,大多透過癸○○賣予黃雙照等語( 偵字第四三二七號卷第七八至七九頁),按被告黃雙照確係一專門收購中古車 商人,對於車輛使用數年後,其年份、性能、外觀,必知之甚詳,其以每輛二 至三萬元之價錢向乙○○、癸○○、甲○○購入機車,轉賣三至四萬元,可得 一萬餘元高利,收購數量甚鉅,其辯稱不知所購者係改裝完成之贓車云云,亦 悖常情。 (十一)被告申○○、壬○○、子○○所為竊盜犯行,亦經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吳尚擎 等人於警訊中指訴失竊情節明確,此外復有附表一所示車牌、引擎蓋、鎖頭 、雨衣、安全帽等贓物及附表二所示作案工具、贓物領據一百四十三份等物 扣案可資佐證,至被告乙○○、丙○○、甲○○、黃雙照、卯○○所為之故 買贓物犯行,亦已彰彰明甚,所辯均屬避重就輕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均堪認定。 (十二)最高法院發回意旨雖指摘:本院前審判決附表一所示機車共一百四十五輛, 然依事實認定之申○○與林漢清等人共竊取一百餘輛裝櫃出售至大陸、申○ ○竊取八輛賣予邱堂智、申○○與田崑祥竊取十輛賣予乙○○、申○○與子 ○○竊取五輛賣予癸○○、壬○○竊取十輛賣予邱堂智等三人、壬○○與子 ○○竊取三十輛賣予甲○○、陳清濱分別竊取十輛賣予邱金鎗及四輛賣予後 甲圓環協展機車行、陳清濱竊取二十輛裝櫃銷至國外、子○○與申○○等人 竊取三十輛賣予乙○○、子○○竊取三十輛賣予邱金鎗父子、陳清濱竊取十 輛賣予邱金鎗父子等數量計算,申○○等人竊盜集團至少竊取機車二百六十 七輛以上,與原判決附表一所列暨原判決事實欄所記載經警循線查獲所起出 之機車牌照數量均不相符云云。然同案共犯簡清森於警訊時業已自承:申○ ○、陳清濱、子○○三人負責偷竊機車及以貨櫃裝機車時伊負責埋伏及以無 線電做為聯絡工具,及鎖定警方頻道監聽防止警方進入,八十五年六月開始 貨櫃裝載走私機車至大陸,共走私三次,伊負責將機車外殼及車牌卸下後, 留下機車車架及引擎後,再賣給林漢清裝入貨櫃走私大陸,拆下之車牌、外 殼均以帆布袋收後,放在外面由收垃圾車收走等語(詳警卷㈢第九頁)。則 運往大陸之失竊機車所拆下車牌、外殼既均以帆布袋收後,放在外面由收垃 圾車收走,而無從扣案,則事實欄所認定申○○等人竊盜集團竊取機車總數 與警方循線查獲所起出之機車牌照數量,自難期相符。況本件被告等人偷竊 機車及故買贓物改贓後再予銷贓,因犯罪時間自八十五至八十七年間止,持 續長達近三年,但從偷竊一部機車到改裝銷贓,時間極其短暫,數量又多, 且部分銷贓至中國大陸,被告等對竊車及買車之時間、數量亦稱記憶不清, 審理中又借詞掩飾,拒不據實供述,故究竟竊取車輛若干?已無從查證,而 查扣之車輛與車牌總數,亦難相符,此部分調查途徑已窮,併予敘明。 (十三)另甲○○自行交出之車號ITX- 958、VIO-559、MJR-790、及引擎號碼GY6D12 2508、GY6D-173419、GY6E-100911、GY6D124962、4CW-027156等號之車牌、 引擎,丙○○帶同警方至中華西路與文南路口巷內之水溝內起獲之車牌號碼 JBF-622、MVF-688、VFH-712等,及引擎4TF-052630、ET687353、4TF-05398 1、HN073143、GAKD-305990、ET404238、049473等癸○○帶同警方人員前往 仁德一號橋下起獲車牌NMW-706號及至南市○○街二五巷空地起獲QKE-978號 之機車一部,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14至145、147至150均無扣得任何贓物 ,僅憑被害人等之指訴及被告之自白,並無積極證據證明係被告申○○等人 所竊,或被告甲○○等人改裝贓車後所丟棄,就此部分尚難依此遽認係被告 等所為,附此敘明。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並 賴以為生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或別無 其他正當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 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號判例意旨、八十二年度第一次刑議參照)。次 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以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 為宗旨或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犯罪組 織為規範對象,犯罪組織成員間有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等之區分,犯 罪組織為遂行其犯罪宗旨,以分工及企業化之方式從事犯罪行為,內部結構階層 化,並有嚴密之控制關係,犯罪組織應具備「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 集團性、常習性及暴力性」,始構成該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第五二八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九○號判決意旨、民國 八十六年三月司法院第三十二期司法業務研究會刑事法律專題研究第一○四— 一○五頁參照)。查被告申○○、子○○、共犯簡清森及另案由原審審理之林漢 清,自八十五年起即組一竊盜集團,由申○○、子○○一組,林漢清、陳清濱一 組,竊取機車裝櫃外銷,其等竊車數量龐大,八十五年七月四日為警查獲後,子 ○○即與其弟壬○○一組,八十六年八月份起申○○與田昆祥一組再至台南縣市 各地行竊,子○○八十七年一月三日入監服刑後,申○○與壬○○再成竊車組合 行竊,期間達三年餘,被告申○○、子○○顯係以竊盜為業,並恃此維生,另被 告壬○○竊車期間雖曾於泰雄西藥房及協義貿易公司擔任送貨員工作,惟其竊取 機車有數十輛之多,時間歷經數年,揆諸上開說明亦為常業竊盜。核被告壬○○ 、子○○攜帶兇器竊盜,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 三款常業竊盜罪。公訴人認被告被告壬○○、子○○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 項、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其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應予變更。被告申○ ○所為,則係犯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常業竊盜罪。被告 乙○○、丙○○、甲○○、黃雙照、卯○○,均明知上開機車係竊取而來之贓車 ,而仍予收購,且均係以收購贓物為其等主要生活之事業,並恃以維生,核其等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常業贓物罪。被告申○ ○、子○○、共犯陳清濱及另案審理之林漢清間,被告壬○○、子○○間,對於 所犯竊盜罪,及被告申○○與被告壬○○及與田崑祥共同竊取十輛機車間,各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癸○○、乙○○間,被告乙○○、丙 ○○間,被告乙○○、陳龍卿間,各對於所犯故買贓物罪間,亦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次查被告申○○曾於八十三年間因竊盜罪,分別經最高法 院及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及一年確定,於八十四年八月十七日執行完畢。被告 子○○曾於八十三年及八十六間因竊盜罪,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十月 確定,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併執行完畢。被告卯○○曾於八十二年因偽造文 書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於八十四年六月三日執行完畢,有臺 灣高等法院刑案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五份在卷可按,其等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本罪,均為累犯,均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次查被告 申○○、子○○、壬○○與共犯田崑祥、陳清濱、林漢清等六人雖係以犯竊盜罪 為常業,具有集團性組織,組織成龐大機車竊盜、收贓、改裝及再銷贓之組織, 建立有系統之供需管道,惟就各被告與共犯於偵、審時之供述觀之,渠等間關係 尚不具內部結構階層化,亦無嚴密控制關係,亦不具「脅迫性」或「暴力性」, 故難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應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適用,附 此敘明。 三、被告等人事證明確,原審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原審判決附表 一編號114至145、147至150均無扣得任何贓物,僅憑被害人指訴,又無積極證據 證明係被告申○○等人所竊,或被告甲○○等人改裝贓車後所丟棄,原審遽認係 被告等所為,難昭折服。(二)被告子○○於八十五年間所涉竊盜罪,經判處有 期徒刑十月,此部分執行完畢日期為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原審竟將此部分執行 完畢日期載為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另被告申○○自八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 八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在監執行,無法竊盜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96、100機車 。子○○自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起至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止在監執行,無法竊盜 附表一編號1、2、7、8、12、13、16、17、19、21、22、24、29、40、41、50、 57、59、60、63、72、73、74、75、109、114、121、125、127、139機車,原審 未予除外,顯有疏略。(三)被告壬○○、子○○二人曾攜帶兇器竊盜,原審認 該二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而未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 條第一項第三款論處,自有未妥。(四)被告甲○○向子○○、壬○○兄弟賣取 贓車有三十台,原審竟記載為向壬○○購買十幾輛贓機車,亦有舛誤。(五)被 告乙○○於七十九年間所涉贓物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八十年十月十 四日執行完畢,並有前科資料足稽,惟被告乙○○係自八十六年間開始收購贓車 ,距犯罪時間已隔五年以上,不合刑法第四十七條累犯之要件,原審竟認被告乙 ○○係累犯,顯有疏誤。(六)邱金鎗、邱堂智向甲○○購買之贓車有十五輛( 見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警訊筆錄),原審竟認邱金鎗、邱 堂智父子認向甲○○購買不詳數量之贓機車,事實記載不明確,難認妥當。(七 )經警查扣之之六角扳手一支、螺絲起子一組七支、其他作案工具(包括小鐵鉤 四支、十子起子二支、小鐵片四支、鑰匙二支)等物,業經被告壬○○坦承為其 所有並供本件竊盜犯罪所用之物,而被告壬○○亦分別曾與子○○、申○○共同 竊盜,因而上開扣案工具應係壬○○所有,且分別供子○○、申○○共同犯罪所 用之物(詳八十七年偵字第二一九九號第十五頁),原審未於「被告壬○○、子 ○○及申○○」項下沒收,另扣案鐵鎚一支並非被告壬○○所有,而係被告甲○ ○所有,惟不能證明係供本件被告甲○○收購贓物犯罪所用之物,原審竟將上開 扣案證物均於主文欄內最後一項沒收,及其他作案工具未詳細載明,洵屬有誤。 被告黃雙照、卯○○等上訴意旨,否認犯罪,被告申○○、壬○○、子○○,乙 ○○、丙○○、甲○○等上訴意旨,認原判決採證不當,量刑太重,雖均不足採 ,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此部分原判決撤銷 改判。爰審酌被告申○○、子○○等人有竊盜罪等前科,被告甲○○有賭博罪前 科(八十一年間因賭博罪,判處罰金二千元確定),被告乙○○有一次贓物前科 ,被告卯○○有竊盜及偽造文書前科,被告壬○○、丙○○、黃雙照尚無前科犯 行,及其等年輕力盛不知謀取正職,專以偷竊財物或故買贓物以維生,對於公共 秩序及善良風俗之影響非輕,對於人民財產安全之危害甚鉅,及其等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所得利益、所生危害、其等竊取機車及故買贓物之數目、被告甲 ○○犯後與警方配合取回部分贓物,被告黃雙照、卯○○等則均飾詞狡辯毫無悔 意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第二項至第九項之刑,以資懲儆。又查被告申 ○○、壬○○、子○○、乙○○、丙○○、甲○○、黃雙照、卯○○等人一再觸 犯竊盜或贓物罪,且以竊盜或故買贓物為生,顯見自我改造能力不足,並有再犯 之虞,應有加強矯治之必要,並均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三年。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六角扳手一支、螺絲起子一組七支、其他作案工具( 包括小鐵鉤四支、十字起子二支、小鐵片四支、鑰匙二支)等物,業經被告壬○ ○坦承為其所有,並供本件竊盜犯罪所用之物,而被告壬○○亦曾與其二哥子○ ○共同竊盜,因而上開扣案工具應係壬○○所有,且共同供子○○犯罪所用之物 ,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鐵鎚一支, 雖係甲○○所有,惟不能證明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本院爰不予宣告沒收,併 此敘明。 四、被告申○○、乙○○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 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五十條、第四十七 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仲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蔡 長 林 法官 李 文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 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 良 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五十條: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 ┌──┬───────┬────┬────┬───────┬──────┐ │編號│失竊物品及數量│被害人 │失竊時間│失竊地點 │ 備 考│ ├──┼───────┼────┼────┼───────┼──────┤ │1 │重機車一輛 │許秀杏 │870207 │永康市○○路二│發還車牌一面│ │ │(lbz-395) │ │ │五一巷十九弄二│ │ │ │ │ │ │十八之一號前 │ │ ├──┼───────┼────┼────┼───────┼──────┤ │2 │重機車一輛 │酉○○ │870121 │永康市○○○路│發還車牌一面│ │ │(nlr-606) │ │ │ │ │ │ │綠色安全帽一頂│ │ │ │ │ ├──┼───────┼────┼────┼───────┼──────┤ │3 │輕機車一輛 │庚○○ │861221 │台南市○○路四│發還車牌一面│ │ │(tlq-613) │ │ │六之四號前 │ │ ├──┼───────┼────┼────┼───────┼──────┤ │4 │重機車一輛 │己○○ │861213 │台南市○○路八│發還車牌一面│ │ │(nmn-898) │ │ │五巷十三號前 │ │ └──┴───────┴────┴────┴───────┴──────┘ ┌──┬───────┬────┬────┬───────┬──────┐ │5 │輕機車一輛 │戊○○ │860323 │台南市建平十七│發還車牌一面│ │ │(upr-070) │ │ │一二一號前 │引擎蓋一具 │ ├──┼───────┼────┼────┼───────┼──────┤ │6 │輕機車一輛 │謝建忠 │860809 │台南市○○路二│發還車牌一面│ │ │(nmq-137) │ │ │段五五號前 │引擎蓋一具 │ ├──┼───────┼────┼────┼───────┼──────┤ │7 │重機車一輛 │辰○○ │870203 │永康市○○路九│發還車牌一面│ │ │(nmi-675) │ │ │○一號前 │ │ ├──┼───────┼────┼────┼───────┼──────┤ │8 │重機車一輛 │亥○○ │870123 │台南市○○路二│發還車牌一面│ │ │(lcz-531) │ │ │段二○號 │ │ ├──┼───────┼────┼────┼───────┼──────┤ │9 │輕機車一輛 │戌○○○│871107 │永康市南台工專│發還車牌一面│ │ │(tmi-131) │ │ │前 │ │ ├──┼───────┼────┼────┼───────┼──────┤ │10 │重機車一輛 │巳○○ │860919 │台南市○○路四│發還車牌一面│ │ │(nmu-959) │ │ │段一○一號前 │ │ └──┴───────┴────┴────┴───────┴──────┘ ┌──┬───────┬────┬────┬───────┬──────┐ │11 │重機車一輛 │午○○ │860730 │永康市○○路一│發還車牌一面│ │ │(jtc-953) │ │ │二八巷一弄十五│ │ │ │ │ │ │號前 │ │ ├──┼───────┼────┼────┼───────┼──────┤ │12 │重機車一輛 │未○ │870214 │新市鄉大州一號│發還車牌一面│ │ │(nlk-756) │ │ │橋下 │ │ ├──┼───────┼────┼────┼───────┼──────┤ │13 │重機車一輛 │簡聰全 │870127 │台南市○○○路│發還車牌一面│ │ │(lcb-217) │ │ │二段一三三巷十│ │ │ │ │ │ │七弄二七號前 │ │ ├──┼───────┼────┼────┼───────┼──────┤ │14 │重機車一輛 │寅○○ │850102 │台南市○○路二│發還車牌一面│ │ │(ond-301) │ │ │段一一八號前 │ │ ├──┼───────┼────┼────┼───────┼──────┤ │15 │重機車一輛 │嚴志槐 │861202 │永康市○○○街│發還車牌一面│ │ │(nne-211) │ │ │二二三巷七四號│ │ │ │ │ │ │前 │ │ └──┴───────┴────┴────┴───────┴──────┘ ┌──┬───────┬────┬────┬───────┬──────┐ │16 │重機車一輛 │丑○○ │870120 │台南市○○街九│發還車牌一面│ │ │(lcc-270) │ │ │九號 │ │ ├──┼───────┼────┼────┼───────┼──────┤ │17 │重機車一輛 │陳文定 │870114 │台南市○○路 │發還車牌一面│ │ │(nni-526) │ │ │ │ │ ├──┼───────┼────┼────┼───────┼──────┤ │18 │重機車一輛 │王宋仙玉│870111 │台南市○○路勞│發還車牌一面│ │ │(nam-587) │ │ │工中心前 │ │ ├──┼───────┼────┼────┼───────┼──────┤ │19 │重機車一輛 │許海水 │870121 │永康市○○路 │發還車牌一面│ │ │(lbx-277) │ │ │ │ │ ├──┼───────┼────┼────┼───────┼──────┤ │20 │重機車一輛 │施保吉 │860101 │台南市正風里公│發還車牌一面│ │ │(nkx-446) │ │ │園路旁 │ │ ├──┼───────┼────┼────┼───────┼──────┤ │21 │重機車一輛 │林冠宏 │870120 │台南市○○路 │發還車牌一面│ │ │(xnf-228) │ │ │ │ │ └──┴───────┴────┴────┴───────┴──────┘ ┌──┬───────┬────┬────┬───────┬──────┐ │22 │重機車一輛 │楊萬豐 │870120 │永康市○○街 │發還車牌一面│ │ │(nkp-828) │ │ │ │ │ ├──┼───────┼────┼────┼───────┼──────┤ │23 │重機車一輛 │黃水樹 │851231 │台南市○○路松│發還車牌一面│ │ │(nky-525) │ │ │柏育樂中心前 │ │ ├──┼───────┼────┼────┼───────┼──────┤ │24 │重機車一輛 │蔡珮莉 │870120 │台南市○○○路│發還車牌一面│ │ │(lbx-909) │ │ │一段九七巷六八│ │ │ │ │ │ │號前 │ │ ├──┼───────┼────┼────┼───────┼──────┤ │25 │重機車一輛 │林進明 │870108 │永康市○○路 │發還車牌一面│ │ │(lby-300) │ │ │ │ │ ├──┼───────┼────┼────┼───────┼──────┤ │26 │重機車一輛 │蘇美惠 │851230 │永康市○○○路│發還車牌一面│ │ │(nlj-009) │ │ │五三三號 │ │ ├──┼───────┼────┼────┼───────┼──────┤ │27 │重機車一輛 │呂百川 │861220 │台南市○○街 │發還車牌一面│ └──┴───────┴────┴────┴───────┴──────┘ ┌──┬───────┬────┬────┬───────┬──────┐ │ │(nly-203) │ │ │ │ │ ├──┼───────┼────┼────┼───────┼──────┤ │28 │重機車一輛 │丁雅莉 │861113 │台南市勞工中心│發還車牌一面│ │ │(nmu-609) │ │ │前 │ │ ├──┼───────┼────┼────┼───────┼──────┤ │29 │重機車一輛 │台南市政│870123 │台南市○○路二│發還車牌一面│ │ │(nma-953) │府 │ │二二巷十七號前│ │ ├──┼───────┼────┼────┼───────┼──────┤ │30 │重機車一輛 │石吉成 │861129 │台南市○○路 │發還車牌一面│ │ │(mnj-565) │ │ │ │ │ ├──┼───────┼────┼────┼───────┼──────┤ │31 │重機車一輛 │陳立憲 │861014 │永康市○○路九│發還車牌一面│ │ │(nng-603) │ │ │四九巷口 │ │ ├──┼───────┼────┼────┼───────┼──────┤ │32 │重機車一輛 │陳榮三 │861231 │永康市○○街五│發還車牌一面│ │ │(voj-111) │ │ │號前 │ │ └──┴───────┴────┴────┴───────┴──────┘ ┌──┬───────┬────┬────┬───────┬──────┐ │33 │重機車一輛 │陳良和 │861118 │台南市中山公園│發還車牌一面│ │ │(nng-661) │ │ │育樂堂前 │ │ ├──┼───────┼────┼────┼───────┼──────┤ │34 │重機車一輛 │鄭惠敏 │870110 │永康市○○○路│發還車牌一面│ │ │(nni-976) │ │ │五三三號 │ │ ├──┼───────┼────┼────┼───────┼──────┤ │35 │重機車一輛 │張家誠 │870101 │台南市○○路與│發還車牌一面│ │ │(lbz-703) │ │ │五妃街口 │ │ ├──┼───────┼────┼────┼───────┼──────┤ │36 │重機車一輛 │陳文品 │851230 │台南市○○路一│發還車牌一面│ │ │(xpo-605) │ │ │段一一一號前 │ │ ├──┼───────┼────┼────┼───────┼──────┤ │37 │重機車一輛 │張玉滿 │860801 │台南市○○路東│發還車牌一面│ │ │(nmc-986) │ │ │帝士百貨側門 │ │ ├──┼───────┼────┼────┼───────┼──────┤ │38 │輕機車一輛 │周嘉昌 │860915 │台南市○○路四│發還車牌一面│ │ │(upm-215) │ │ │段三一巷五號地│ │ └──┴───────┴────┴────┴───────┴──────┘ ┌──┬───────┬────┬────┬───────┬──────┐ │ │ │ │ │下室 │ │ ├──┼───────┼────┼────┼───────┼──────┤ │39 │輕機車一輛 │梁雅惠 │870213 │永康市○○路六│發還車牌一面│ │ │(vbf-387) │ │ │八九號前 │ │ ├──┼───────┼────┼────┼───────┼──────┤ │40 │輕機車一輛 │謝智淵 │870115 │永康市○○路九│發還車牌一面│ │ │(ubc-011) │ │ │○一號前 │ │ ├──┼───────┼────┼────┼───────┼──────┤ │41 │輕機車一輛 │林益州 │860530 │台南市○○路一│發還車牌一面│ │ │(tft-308) │ │ │段一一一號前 │ │ ├──┼───────┼────┼────┼───────┼──────┤ │42 │重機車一輛 │李美芳 │860817 │永康市○○○路│發還車牌一面│ │ │(nmn-006) │ │ │五二巷一六八之│ │ │ │ │ │ │一號 前 │ │ ├──┼───────┼────┼────┼───────┼──────┤ │43 │重機車一輛 │陳忠正 │860718 │台南市○○路六│發還車牌一面│ │ │(nmy-628) │ │ │九號前 │ │ └──┴───────┴────┴────┴───────┴──────┘ ┌──┬───────┬────┬────┬───────┬──────┐ │44 │輕機車一輛 │陳孟玉 │860529 │永康市○○○路│發還車牌一面│ │ │(tlt-130) │ │ │五二巷一六八之│ │ │ │ │ │ │一號前 │ │ ├──┼───────┼────┼────┼───────┼──────┤ │45 │重機車一輛 │買家宏 │870213 │台南市○○○路│發還車牌一面│ │ │(nnt-487) │ │ │一段八○巷一心│ │ │ │ │ │ │保齡球館後 │ │ ├──┼───────┼────┼────┼───────┼──────┤ │46 │重機車一輛 │盧怡文 │861003 │台南市新樓醫院│發還車牌一面│ │ │(nmz-738) │ │ │ │ │ ├──┼───────┼────┼────┼───────┼──────┤ │47 │重機車一輛 │林寶彩 │860711 │台南市○○路三│發還車牌一面│ │ │(jtd-370) │ │ │五五巷五○號前│ │ ├──┼───────┼────┼────┼───────┼──────┤ │48 │重機車一輛 │日有行 │861213 │台南市○○路四│發還車牌一面│ │ │(lbx-738) │ │ │一六號前 │ │ └──┴───────┴────┴────┴───────┴──────┘ ┌──┬───────┬────┬────┬───────┬──────┐ │49 │重機車一輛 │郭惠琴 │870204 │永康市○○○路│發還車牌一面│ │ │(lce-637) │ │ │五三三號前 │ │ ├──┼───────┼────┼────┼───────┼──────┤ │50 │重機車一輛 │鄭朝元 │870107 │台南市○○路武│發還車牌一面│ │ │(lcc-290) │ │ │聖夜市 │ │ ├──┼───────┼────┼────┼───────┼──────┤ │51 │重機車一輛 │李奇峰 │870107 │台南市○○○路│發還車牌一面│ │ │(jsf-685) │ │ │ │ │ ├──┼───────┼────┼────┼───────┼──────┤ │52 │重機車一輛 │蔡萬清 │870107 │台南市○○路二│發還車牌一面│ │ │(nne-103) │ │ │四一號前 │ │ ├──┼───────┼────┼────┼───────┼──────┤ │53 │重機車一輛 │王李愛玉│870107 │台南市○○街一│發還車牌一面│ │ │(nng-359) │ │ │段七十號前路邊│ │ ├──┼───────┼────┼────┼───────┼──────┤ │54 │輕機車一輛 │王智宏 │870106 │台南市○○路南│發還車牌一面│ │ │(uok-718) │ │ │門路口 │ │ └──┴───────┴────┴────┴───────┴──────┘ ┌──┬───────┬────┬────┬───────┬──────┐ │55 │重機車一輛 │蔣清和 │870101 │台南市○○路 │發還車牌一面│ │ │(nnb-386) │ │ │ │ │ ├──┼───────┼────┼────┼───────┼──────┤ │56 │重機車一輛 │馬水贈 │870115 │台南市○○街後│發還車牌一面│ │ │(nnc-498) │ │ │巷路上 │ │ ├──┼───────┼────┼────┼───────┼──────┤ │57 │重機車一輛 │劉桂玉 │861227 │台南市○○路一│發還車牌一面│ │ │(nlu-713) │ │ │五一巷口路上 │ │ ├──┼───────┼────┼────┼───────┼──────┤ │59 │重機車一輛 │黃清原│870728 │台南市○○○路│發還車牌一面│ │ │(nmq-763) │ │ │ │ │ ├──┼───────┼────┼────┼───────┼──────┤ │60 │重機車一輛 │偉順機車│870127 │永康市五王里成│發還車牌一面│ │ │(nng-127) │行 │ │功路 │ │ ├──┼───────┼────┼────┼───────┼──────┤ │61 │輕機車一輛 │薛吳月梅│860728 │台南市○○路 │發還車牌一面│ │ │(tlw-105) │ │ │ │ │ └──┴───────┴────┴────┴───────┴──────┘ ┌──┬───────┬────┬────┬───────┬──────┐ │62 │重機車一輛 │楊淑樺 │860725 │永康市○○路三│發還車牌一面│ │ │(nmq-086) │ │ │商巧福旁空地 │ │ ├──┼───────┼────┼────┼───────┼──────┤ │63 │重機車一輛 │葉金賽 │870122 │台南市○○路一│發還車牌一面│ │ │(lby-682) │ │ │段一三二號前 │ │ ├──┼───────┼────┼────┼───────┼──────┤ │64 │重機車一輛 │黃維政 │860721 │台南市○○路四│發還車牌一面│ │ │(mmm-450) │ │ │段二六二號前 │ │ ├──┼───────┼────┼────┼───────┼──────┤ │65 │重機車一輛 │陳彥怡 │860724 │永康市○○路二│發還車牌一面│ │ │(mmz-297) │ │ │四九號前 │ │ ├──┼───────┼────┼────┼───────┼──────┤ │66 │重機車一輛 │黃茂均 │860801 │台南市○○路 │發還車牌一面│ │ │(nmi-672) │ │ │ │ │ ├──┼───────┼────┼────┼───────┼──────┤ │67 │重機車一輛 │廖名德 │861209 │台南市○○路 │發還車牌一面│ │ │(nnh-766) │ │ │ │ │ └──┴───────┴────┴────┴───────┴──────┘ ┌──┬───────┬────┬────┬───────┬──────┐ │68 │重機車一輛 │鄭清山 │861208 │台南市○○路 │發還車牌一面│ │ │(nmu-826) │ │ │ │ │ ├──┼───────┼────┼────┼───────┼──────┤ │70 │重機車一輛 │陳日詳 │861202 │台南市○○路六│發還車牌一面│ │ │(nlz-366) │ │ │九巷四十弄一六│ │ │ │ │ │ │號前 │ │ ├──┼───────┼────┼────┼───────┼──────┤ │71 │重機車一輛 │鄭清山 │861208 │台南市○○路 │發還車牌一面│ │ │(nmu-826) │ │ │ │ │ ├──┼───────┼────┼────┼───────┼──────┤ │72 │重機車一輛 │劉憲文 │870120 │永康市○○路一│發還車牌一面│ │ │(mte-952) │ │ │號前 │ │ ├──┼───────┼────┼────┼───────┼──────┤ │73 │重機車一輛 │林俊銘 │870118 │台南市○○路四│發還車牌一面│ │ │(nnb-417) │ │ │段一九三號 │ │ ├──┼───────┼────┼────┼───────┼──────┤ │74 │重機車一輛 │羅孔檣 │870801 │台南市○○路八│發還車牌一面│ └──┴───────┴────┴────┴───────┴──────┘ ┌──┬───────┬────┬────┬───────┬──────┐ │ │(nnb-137) │ │ │八號 │ │ ├──┼───────┼────┼────┼───────┼──────┤ │75 │重機車一輛 │林雅懿 │870116 │台南市○○○街│發還車牌一面│ │ │(nnb-908) │ │ │一五四巷一號前│ │ ├──┼───────┼────┼────┼───────┼──────┤ │76 │重機車一輛 │蔡玉雯 │861230 │台南市○○街二│發還車牌一面│ │ │(nmp-296) │ │ │段一三二號路旁│ │ ├──┼───────┼────┼────┼───────┼──────┤ │77 │輕機車一輛 │黃榮振 │870109 │台南市○○路五│發還車牌一面│ │ │(tlw-138) │ │ │七七巷二號前 │ │ ├──┼───────┼────┼────┼───────┼──────┤ │78 │重機車一輛 │吳政翰 │860722 │台南市○○路 │發還車牌一面│ │ │(nmy-762) │ │ │ │ │ ├──┼───────┼────┼────┼───────┼──────┤ │79 │重機車一輛 │杜基彰 │860719 │台南市○○路一│發還車牌一面│ │ │(nmy-191) │ │ │段 │ │ └──┴───────┴────┴────┴───────┴──────┘ ┌──┬───────┬────┬────┬───────┬──────┐ │80 │重機車一輛 │林福春 │860711 │台南市○○路成│發還車牌一面│ │ │(nmx-196) │ │ │功大學自強校區│ │ ├──┼───────┼────┼────┼───────┼──────┤ │81 │重機車一輛 │宗明冷涷│860714 │台南市○○路 │發還車牌一面│ │ │(nmw-412) │空調公司│ │ │ │ ├──┼───────┼────┼────┼───────┼──────┤ │82 │重機車一輛 │黃勸 │870103 │台南市○○路四│發還車牌一面│ │ │(mvx-477) │ │ │段一五一號前 │ │ ├──┼───────┼────┼────┼───────┼──────┤ │83 │輕機車一輛 │黃吳淑美│860710 │台南市○○路成│發還車牌一面│ │ │(tlu-006) │ │ │功大學自強校區│ │ ├──┼───────┼────┼────┼───────┼──────┤ │84 │重機車一輛 │曾順良 │861231 │台南市○○路光│發還車牌一面│ │ │(kfo-461) │ │ │復校區○○路旁│ │ ├──┼───────┼────┼────┼───────┼──────┤ │85 │重機車一輛 │葉宗源 │860710 │永康市○○○路│發還車牌一面│ │ │(nmt-219) │ │ │五三三號停車場│ │ └──┴───────┴────┴────┴───────┴──────┘ ┌──┬───────┬────┬────┬───────┬──────┐ │86 │重機車一輛 │張榮芳 │861223 │台南市○○路二│發還車牌一面│ │ │(lcc-729) │ │ │段六八號路旁 │ │ ├──┼───────┼────┼────┼───────┼──────┤ │87 │重機車一輛 │黃小甄 │860623 │台南市○○路一│發還車牌一面│ │ │(nmn-180) │ │ │段監理站內 │ │ ├──┼───────┼────┼────┼───────┼──────┤ │88 │重機車一輛 │黃輝全 │861221 │台南市○○路省│發還車牌一面│ │ │(mue-917) │ │ │立台南一中校門│ │ │ │ │ │ │前 │ │ ├──┼───────┼────┼────┼───────┼──────┤ │89 │重機車一輛 │陳雅芳 │860621 │台南市○○路一│發還車牌一面│ │ │(nmd-727) │ │ │段三○二號前 │ │ ├──┼───────┼────┼────┼───────┼──────┤ │90 │重機車一輛 │左其昌 │860616 │台南市○○路二│發還車牌一面│ │ │(nmr-001) │ │ │段三○二號前 │ │ ├──┼───────┼────┼────┼───────┼──────┤ │91 │重機車一輛 │陳綉緞 │850515 │永康市○○○街│發還車牌一面│ └──┴───────┴────┴────┴───────┴──────┘ ┌──┬───────┬────┬────┬───────┬──────┐ │ │(kvn-948) │ │ │一八四號 │ │ ├──┼───────┼────┼────┼───────┼──────┤ │92 │重機車一輛 │朱峻廷 │850515 │永康市○○○街│發還車牌一面│ │ │(jpx-798) │ │ │一八四號 │ │ ├──┼───────┼────┼────┼───────┼──────┤ │93 │重機車一輛 │鄭光超 │860805 │台南縣新化鎮太│發還車牌一面│ │ │(mvt-688) │ │ │平里太平街 │、引擎蓋一具│ ├──┼───────┼────┼────┼───────┼──────┤ │94 │輕機車一輛 │林怡穎 │860804 │台南市○○路一│發還引擎蓋一│ │ │(upf-065) │ │ │段一四五號前 │具 │ ├──┼───────┼────┼────┼───────┼──────┤ │95 │重機車一輛 │余俊達 │860811 │永康市○○路二│發還引擎蓋一│ │ │(avo-846) │ │ │四九號 │具 │ ├──┼───────┼────┼────┼───────┼──────┤ │96 │重機車一輛 │高建銘 │830221 │台南市○○路一│發還引擎蓋一│ │ │(vcp-370) │ │ │段四一號前 │具 │ └──┴───────┴────┴────┴───────┴──────┘ ┌──┬───────┬────┬────┬───────┬──────┐ │97 │重機車一輛 │張家銘 │860805 │台南市○○路一│發還引擎蓋一│ │ │(opf-951) │ │ │段一○七號前 │具 │ ├──┼───────┼────┼────┼───────┼──────┤ │98 │輕機車一輛 │阮士豪 │860815 │永康市○○○路│發還引擎蓋一│ │ │(uoq-610) │ │ │五三三號前 │具 │ ├──┼───────┼────┼────┼───────┼──────┤ │99 │輕機車一輛 │靖嘉豫 │860703 │台南市○○路育│發還引擎蓋一│ │ │(tlv-079) │ │ │樂街口 │具 │ ├──┼───────┼────┼────┼───────┼──────┤ │100 │輕機車一輛 │陳怡君 │840304 │台南市○○路五│發還引擎蓋一│ │ │(vio-023) │ │ │二巷三六號前 │具 │ ├──┼───────┼────┼────┼───────┼──────┤ │101 │重機車一輛 │蘇志山 │870123 │台南市○○路二│發還引擎蓋一│ │ │(lce-531) │ │ │段二九○號前 │具 │ ├──┼───────┼────┼────┼───────┼──────┤ │102 │重機車一輛 │張秀玲 │870308 │台南市○○街八│發還引擎蓋一│ │ │(nlx-858) │ │ │六號 │具 │ └──┴───────┴────┴────┴───────┴──────┘ ┌──┬───────┬────┬────┬───────┬──────┐ │103 │重機車一輛 │吳良平 │861226 │台南市○○○路│發還引擎蓋一│ │ │(nmu-639) │ │ │健康路口 │具 │ ├──┼───────┼────┼────┼───────┼──────┤ │104 │輕機車一輛 │施勝欽 │860727 │台南市○○路 │發還引擎蓋一│ │ │(tlq-565) │ │ │ │具 │ ├──┼───────┼────┼────┼───────┼──────┤ │105 │輕機車一輛 │蔡謝金鳳│860725 │台南市○○路 │發還引擎蓋一│ │ │(tma-803) │ │ │ │具 │ ├──┼───────┼────┼────┼───────┼──────┤ │106 │重機車一輛 │嘉禎實業│860709 │台南市○○路 │發還引擎蓋一│ │ │(nmx-065) │社 │ │ │具 │ ├──┼───────┼────┼────┼───────┼──────┤ │107 │重機車一輛 │歐國華 │860705 │台南市○○路 │發還引擎蓋一│ │ │(nmw-501) │ │ │ │具、安全帽一│ │ │ │ │ │ │頂 │ ├──┼───────┼────┼────┼───────┼──────┤ │108 │重機車一輛 │林玉惠 │860627 │台南市○○路二│發還引擎蓋一│ └──┴───────┴────┴────┴───────┴──────┘ ┌──┬───────┬────┬────┬───────┬──────┐ │ │(nmk-955) │ │ │段勝利國小旁 │具 │ ├──┼───────┼────┼────┼───────┼──────┤ │109 │重機車一輛 │盧啟文 │870910 │台南市○○路六│發還引擎蓋一│ │ │(nmr-709) │ │ │一號前 │具 │ ├──┼───────┼────┼────┼───────┼──────┤ │110 │輕機車一輛 │美竹紙器│870201 │台南市○○路一│發還引擎及車│ │ │(vjb-457) │行 │ │四一號前 │身各一具 │ ├──┼───────┼────┼────┼───────┼──────┤ │111 │輕機車一輛 │蕭碧花 │870107 │台南市○○路三│發還引擎蓋一│ │ │(viy-299) │ │ │四三號前 │具 │ ├──┼───────┼────┼────┼───────┼──────┤ │112 │輕機車一輛 │劉上賓 │861215 │台南市○○路十│發還引擎蓋一│ │ │(seg-091) │ │ │三號前 │具 │ ├──┼───────┼────┼────┼───────┼──────┤ │113 │輕機車一輛 │謝陳仙裡│861201 │台南市○○街二│發還引擎蓋一│ │ │(uiq-422) │ │ │段二一七號前 │具 │ └──┴───────┴────┴────┴───────┴──────┘ ┌──┬───────┬────┬────┬───────┬──────┐ │114 │重機車一輛 │日有行 │861123 │永康市○○路一│發還引擎蓋一│ │ │(lbz-787) │ │ │八一號前 │具 │ ├──┼───────┼────┼────┼───────┼──────┤ │115 │重機車一輛 │蔡建忠 │860623 │台南市○○路新│ │ │ │(nmn-970) │ │ │樓街口 │ │ ├──┼───────┼────┼────┼───────┼──────┤ │116 │重機車一輛 │林進雄 │860723 │台南市○○路新│ │ │ │(nms-092) │ │ │樓醫院旁 │ │ ├──┼───────┼────┼────┼───────┼──────┤ │117 │重機車一輛 │林欣蔚 │860724 │台南市○○路 │ │ │ │(nmz-285) │ │ │ │ │ ├──┼───────┼────┼────┼───────┼──────┤ │118 │重機車一輛 │曾慶龍 │870113 │台南市○○路一│ │ │ │(nnj-867) │ │ │段二○六號監理│ │ │ │ │ │ │站 │ │ ├──┼───────┼────┼────┼───────┼──────┤ │119 │輕機車一輛 │陳俊成 │861001 │台南市○○路三│ │ └──┴───────┴────┴────┴───────┴──────┘ ┌──┬───────┬────┬────┬───────┬──────┐ │ │(tlo-951) │ │ │八八號前 │ │ ├──┼───────┼────┼────┼───────┼──────┤ │120 │重機車一輛 │沈英和 │860802 │台南市○○路一│ │ │ │(mvs-509) │ │ │段長榮世界ktv │ │ │ │ │ │ │前 │ │ ├──┼───────┼────┼────┼───────┼──────┤ │121 │重機車一輛 │陳永和 │861002 │台南市○○路崇│ │ │ │(nmz-601) │ │ │德一街口 │ │ ├──┼───────┼────┼────┼───────┼──────┤ │122 │輕機車一輛 │張盧近 │860920 │台南市○○路一│ │ │ │(tmd-933) │ │ │段一一一號前 │ │ ├──┼───────┼────┼────┼───────┼──────┤ │123 │輕機車一輛 │陳俊成 │861001 │台南市○○路三│ │ │ │(tlo-951) │ │ │八八號前 │ │ ├──┼───────┼────┼────┼───────┼──────┤ │124 │輕機車一輛 │張文彥 │860920 │台南市○○路一│ │ │ │(tmd-933) │ │ │段一一一號前 │ │ └──┴───────┴────┴────┴───────┴──────┘ ┌──┬───────┬────┬────┬───────┬──────┐ │125 │重機車一輛 │李明鴻 │860922 │台南市新樓醫院│ │ │ │(mmm-961) │ │ │旁 │ │ ├──┼───────┼────┼────┼───────┼──────┤ │126 │重機車一輛 │吳育賢 │860611 │台南市○○路二│ │ │ │(nlq-789) │ │ │段國花大樓前 │ │ ├──┼───────┼────┼────┼───────┼──────┤ │127 │輕機車一輛 │吳佻佳 │860701 │台南市○○路 │ │ │ │(vde-636) │ │ │ │ │ ├──┼───────┼────┼────┼───────┼──────┤ │128 │輕機車一輛 │史瑞泰 │860715 │台南市○○路二│ │ │ │(vjl-479) │ │ │段一一八號前 │ │ ├──┼───────┼────┼────┼───────┼──────┤ │129 │重機車一輛 │林永基 │861026 │台南市○○路二│ │ │ │(mmc-952) │ │ │段一一八號前 │ │ ├──┼───────┼────┼────┼───────┼──────┤ │130 │重機車一輛 │黃國峰 │861103 │台南市○○路二│ │ │ │(lby-230) │ │ │段一一八號前 │ │ └──┴───────┴────┴────┴───────┴──────┘ ┌──┬───────┬────┬────┬───────┬──────┐ │131 │輕機車一輛 │大福理電│860503 │台南市○○路 │ │ │ │(upl-432) │髮椅有限│ │ │ │ │ │ │公司 │ │ │ │ ├──┼───────┼────┼────┼───────┼──────┤ │132 │輕機車一輛 │鄔延君 │860628 │台南市○○路二││ │ │(skb-532) │ │ │段國花大樓前 │ │ ├──┼───────┼────┼────┼───────┼──────┤ │133 │重機車一輛 │羅茂田 │860729 │台南市○○路新│ │ │ │(mvq-870) │ │ │樓醫院前 │ │ ├──┼───────┼────┼────┼───────┼──────┤ │134 │重機車一輛 │邱富美 │860818 │台南市○○路新│ │ │ │(nmv-380) │ │ │樓醫院前 │ │ ├──┼───────┼────┼────┼───────┼──────┤ │135 │重機車一輛 │吳燕珍 │861105 │台南市○○路新│ │ │ │(nnb-952) │ │ │樓醫院旁 │ │ ├──┼───────┼────┼────┼───────┼──────┤ │136 │重機車一輛 │蔡培雄 │860821 │台南市○○路新│ │ └──┴───────┴────┴────┴───────┴──────┘ ┌──┬───────┬────┬────┬───────┬──────┐ │ │(nnb-299) │ │ │樓路口 │ │ ├──┼───────┼────┼────┼───────┼──────┤ │137 │重機車一輛 │陳明堂 │860727 │台南市○○路新│ │ │ │(nmf-602) │ │ │樓醫院前 │ │ ├──┼───────┼────┼────┼───────┼──────┤ │138 │重機車一輛 │胡金龍 │861203 │台南市○○路新│ │ │ │(nmv-650) │ │ │樓醫院前 │ │ ├──┼───────┼────┼────┼───────┼──────┤ │139 │重機車一輛 │薛賢德 │861208 │台南市○○路新│ │ │ │(nmo-811) │ │ │樓醫院前 │ │ ├──┼───────┼────┼────┼───────┼──────┤ │140 │重機車一輛 │林君杰 │861112 │台南市○○路新│ │ │ │(jtk-568) │ │ │樓醫院前 │ │ ├──┼───────┼────┼────┼───────┼──────┤ │141 │重機車一輛 │吳東州 │860827 │台南市○○街二│ │ │ │(nln-623) │ │ │十一巷口 │ │ └──┴───────┴────┴────┴───────┴──────┘ ┌──┬───────┬────┬────┬───────┬──────┐ │142 │重機車一輛 │許文正 │860714 │台南市○○路新│ │ │ │(nmp-868) │ │ │樓醫院前 │ │ ├──┼───────┼────┼────┼───────┼──────┤ │143 │重機車一輛 │林裕民 │860906 │台南市○○路新│ │ │ │(nne-933) │ │ │樓醫院停車場 │ │ ├──┼───────┼────┼────┼───────┼──────┤ │144 │重機車一輛 │許德貞 │860818 │台南市○○路新│ │ │ │(nmv-379) │ │ │樓醫院停車場 │ │ ├──┼───────┼────┼────┼───────┼──────┤ │145 │重機車一輛 │王張少莉│860616 │台南市○○路新│ │ │ │(oob-831) │ │ │樓醫院前 │ │ ├──┼───────┼────┼────┼───────┼──────┤ │146 │重機車一輛 │陳佳文 │861129 │台南市○○路新│ │ │ │(nnf-590) │ │ │樓醫院前 │ │ ├──┼───────┼────┼────┼───────┼──────┤ │147 │重機車一輛 │劉智榮 │870201 │台南市○○路一│ │ │ │(inz-461) │ │ │段一一一號前 │ │ └──┴───────┴────┴────┴───────┴──────┘ ┌──┬───────┬────┬────┬───────┬──────┐ │148 │輕機車一輛 │蘇雅婷 │861001 │台南市○○路一│ │ │ │(tly-753) │ │ │段二四八號前 │ │ ├──┼───────┼────┼────┼───────┼──────┤ │149 │重機車一輛 │黃志鵬 │860707 │永康市○○路三│發還車牌一面│ │ │(xww-337) │ │ │五五巷二十弄內│ │ ├──┼───────┼────┼────┼───────┼──────┤ │150 │重機車一輛 │蔡金昌 │860725 │台南市○○路二│ │ │ │(jte-866) │ │ │段一一八號前 │ │ ├──┼───────┼────┼────┼───────┼──────┤ │151 │重機車一輛 │自強文具│860731 │台南市○○路二│ │ │ │(nmo-209) │工廠實業│ │段一一八號前 │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152 │重機車一輛 │李秀英 │860621 │台南市 │ │ │ │(nng-471) │ │ │ │ │ └──┴───────┴────┴────┴───────┴──────┘ 附表二: ┌─────┬─────┬─────┬─────────────────┐ │物品種類 │數量 │所有人 │ 備 註 │ ├─────┼─────┼─────┼─────────────────┤ │六角扳手 │一支 │林俊佳 │與子○○、申○○共同供犯罪所用之物│ ├─────┼─────┼─────┼─────────────────┤ │螺絲起子 │一組七支 │壬○○ │與子○○、申○○共同供犯罪所用之物│ ├─────┼─────┼─────┼─────────────────┤ │鐵鎚 │一支 │甲○○ │不能證明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 ├─────┼─────┼─────┼─────────────────┤ │作案工具:│十二支 │壬○○ │與子○○、申○○共同供犯罪所用之物│ │包括小鐵鉤│ │ │ │ │四支、十字│ │ │ │ │形起子二支│ │ │ │ │小鐵片四支│ │ │ │ │鑰匙二支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