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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陳義仲楊子莊宋明蒼

原告
進亞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永康市○○○○路八六號
法定代理人
丙 ○ ○
訴訟代理人
乙 ○ ○
被告
甲 ○ ○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參仟伍佰貳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台灣臺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法院書記官 余 素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楊 子 莊

法官 宋 明 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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