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附民字第一九六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游明仁蘇重信林永茂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行股

上訴人
即原告
臺灣寶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鎮唐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乙 ○ ○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商標法案件,請求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

附民字第一九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及自原審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

二、上訴人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原審陳述略以:被上訴人乙○○係被上訴人鎮唐山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鎮唐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藍天及圖」之商標圖樣,係上訴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自建美橡膠公司受讓取得專用權,竟自九十年四月某日起,連續仿冒製造上開圖樣之「藍天牌」吸管,販賣他人得利。被上訴人乙○○仿冒商標之犯行,已遭檢察官提起公訴,應與被上訴人鎮唐山公司連帶負責。爰依商標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得請求商品零售價格五百至一千五百倍之賠償金額,則依所查獲之仿製品計算,被上訴人二人應連帶賠償一百五十萬元。

乙、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準用第三百六十八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乙○○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其刑事部分業經原審判決無罪在案,上訴人不服原判決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法院書記官 劉 岳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官 游 明 仁

法官 蘇 重 信

法官 林 永 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附民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